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0/1/7
經濟部

經濟部於99年1月28日以經商字第09902401890號開會通知單,召開「市售非屬用過即丟之口罩商品標示問題」研商會議。

會議決議:商業司出具解釋函給地方稽核單位,口罩得以依織品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之但書條件「尺寸過小的物件」,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而非附縫標籤於本體上。但會修訂織品標示基準,將口罩列入其範圍,並將其列為排除項目。

2010/1/6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2月1日以FDA食字第0990000968號函覆略以:

(一)前述貨品於輸入時暫不查核中文標示,未來若公告相關規定,將另函通知。
(二)該兩項產品自99年1月1日起,採一般抽批查驗,若有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仍將列入加強抽批或逐批查驗。
(三)前開產品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或有不合格紀錄者外,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據「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得併成一批:1.貨品分類號列、品名、廠牌、製造廠、產地、成分(彩釉花樣、顏色)完全相同,僅包裝材質或產品容量不同之產品。2.產品容量之規格,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辦理。
(四)輸入查驗所需各項規費之徵收,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有關檢驗費率及最低額適用該辦法附表一「商品類別3-1」辦理。

2010/1/4
財政部關稅總局
財政部99年2月23日以台財關字第09900027300號函覆略以,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一以下之案件,自99年3月30日起,續准予退稅,為期1年,屆期再予檢討是否繼續實施。
2009/12/22
行政院

    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28日衛署藥字第0980038753號函覆略以:一、按藥品、醫療器材、化�菻~及食品等產品,其主管單位為衛生機關,國內廠商如為輸出地需求,得向本署申請核發。二、至於動物用醫療器材等產品,建請逕向農業主管機關洽詢辦理。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年1月8日貿服字第09800178200號函發我駐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越南等地駐外館,請協助查證各該國相關規定略以:一、查證對進口特定貨品,是否要求檢具「自由銷售證明」始准進口?其立法理由?及是否一體適用所有出口國家?二、請填列採行該措施之實施日期、貨品項目、法令依據...等事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年8月19日貿服字第09901519980號函發行政院衛生署、農委會、環保署及經濟部標檢局,請該等單位重新檢視業管部份,是否均已訂定核發自由銷售證明之相關管理法令?如尚未訂定,則請研議訂定或授權各公協會核發自由銷售證明(含國產品及進口品)法令依據之可行性。

    另檢附我駐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印尼、越南、韓國、日本及歐盟等駐外單位協查駐地國對進口貨品要求自由銷售證明及其國內核發概況如附件。

2009/12/14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年1月12日以貿服字第09800169240號函,請駐韓國、香港、新加坡、日本、越南、泰國、美國及德國等8國外館蒐集駐地國之(一)進口外貨後再復運出口時核發之產證名稱、格式及核發條件。(二)貨品由第3國直接出口至進口國、 駐地國是否同意核發產證?若同意核發,其產證名稱、格式及核發條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99年5月4日召開「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會議,邀請本會等公協會參加,以研商新增「加工證明書」及本會建議之三角貿易下以第3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方式。本會續在會中說明三角貿易乃現今國際貿易之常態,業者在台接單、國外出口案例屢見不鮮,實務上常需檢附該類產證作為出口文件及銀行押匯之用,會中獲貿易局採納本會建議。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6月14日以經授貿字第09940011220號公告「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已增納本會建議之以第3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2009/10/6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2009/10/5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未獲採納,仍維持現行標準。
2009/9/30
交通部

交通部98年10月23日以交航字第0980054628號函覆略以:1.依商港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商港建設及發展,商港服務費需全數用於商港建設。查商港服務費91-97年平均每年收入約45.45億元,實已全數用於商港建設及發展之補助支出。2.航港建設基金每年之預、決算資料係經立法院與審計部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在案,欲瞭解商港服務費實際收支運用狀況,建議參考交通部會計處網頁所公布之航港建設基金歷年預、決算資訊;倘需進一步提供更詳細資料,請依「交通部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申請辦理。

 

2009/9/23
交通部路政司
尚未回覆。
2009/9/23
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98年11月16日以署授藥字第0980016273號函覆:有關本會建議審慎評估開放可供食用之中藥材品項乙事,已錄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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