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27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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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7月14日獲該署邀請出席「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本會業者代表補充建議:(一)食品是否能於銷售前完成中標即可。(二)商業樣品進口申請免驗之手續能否預先申請。(三)雜櫃在港口是否能先行放行,以免被收取兩次查驗費用,該署表示上述建議將納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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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5 |
財政部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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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98年7月9日以台稅二發字第09804546760號移文單移請台北市國稅局依法核辦逕復。 台北市國稅局98年10月15日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088205號函覆略以: 一、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份。 二、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ner)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圍,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 三、廠商產製(或進口)電視調諧器或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本體不具有影像顯示功能,且未併同彩色顯示器出廠(或進口)者,亦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 四、前述彩色顯示器或電視調諧器於出廠(或進口)後,由裝配或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具彩色電視機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以上為財政部84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841650591號函及財政部96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870號函所明釋。依前揭函釋,海關通報進口應稅貨物零組件資料予稽徵機關追蹤查核其用途係供彩色電視機使用者,應課貨物稅;另販售時開立發票疑義乙節,事涉稽徵事實認定,請檢附具體資料,俾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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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5 |
行政院、立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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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98年6月6日以新廣二字第0980008996號函覆,行政院97年6月24日審查「數位無線電視發展條例草案」,因草案條文規定之事項多已由各主責單位積極推動,本草案似無單獨立法之必要,故決議暫先緩議。……有關數位電視機貨物稅減半之規定,將與財政部檢討之能源稅法案一併考量,並不因「數位無線電視發展條例草案」暫緩推動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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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2 |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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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採納,仍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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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1 |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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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中心於6月15日、6月18日舉辦兩場次「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試運作說明會」,本會意見獲得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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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8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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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8年6月6日以貿展字第09800068250號電傳回覆略以:經查貿易障礙多且風險較高之國家,仍有誠信買主及商機潛力,而整體情況較佳之國家,亦有廠商拐騙之情事,因此,整體貿易情況難以用簡單燈號表示,且目前已有專業研究機構定期發表研究報告,應具預警作用,可有效降低貿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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