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09/4/20
交通部
尚未獲覆。
2009/4/16
行政院衛生署
衛生署98年5月6日以衛署食字第0980460193號函函示自98年7月1日起實施之微生物進口管制措施之新規定中,該署接受本會第(一)建議中刪除要求業者提供擬產製之產品名稱,改以要求業者提供擬產製之產品型態資料。
2009/3/2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濟部98年10月29日經貿字第09802618601號函公告,自即日起開放大陸產製CCC5401.10.90.00-4EX「聚酯纖維絲製縫紉線」等11項貨品准許輸入。
2009/3/17
財政部

獲財政部98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0120730號書函覆略以:

  1. 為使進口貨物與國產貨物有相同之租稅待遇,立於公平競爭之地位,且有效掌握稅源,防杜逃漏,減少地下經濟及虛設行號之滋長,爰參照其他實施加值稅國家做法,規定進口貨物一律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2. 加值營業稅稅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不影響租稅負擔;
  3. 綜上,為維持稅制之完整性並維護租稅公平合理,避免國產貨物與進口貨物稅負不一致,造成課稅不公,不利國內產業對外競爭及發展,旨揭建議尚不宜採行。
2009/3/16
財政部
財政部於98年4月29日以台財關字第09800218280號函回覆略以:經洽據產業主管機關意見表示,該等項貨品國內均有產製且能充分供應,為免對國內產業造成立即性衝擊,現階段尚不宜調降該等產品之關稅稅率。
2009/3/12
經濟部
經濟部98年4月2日以經授貿字第09820025370號函覆略以,1.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等具有「境內關外性質」,其貨品之進出口均未實際通關至課稅區,故比照關稅法及營業稅法等規定,無須課徵關稅及相關規費(包括免收推貿費),惟經核准內銷者,視同進口,應繳交關稅及推貿費。另經濟部辦理拓展貿易活動時,參加廠商如為未繳交推貿費之科學園區等廠商,亦針對該等廠商酌予收費。2.推貿基金補助各公協會之出口拓銷經費逐年調高,查去(97)年推貿費實際收取47.46億元,實際支出42.57億元,約只剩餘4.89億元。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政府推出各項振興經濟方案,因此推貿基金不但短絀且已動用到歷年來之結餘。3.推廣貿易活動受惠者多為中小型傳統產業,如將推貿費費率自目前萬分之4,調降至萬分之3.85,廠商平均每年僅少繳700餘元,推貿費則減收1.7億元,對減輕業者成本助益有限,但已影響整體推貿計畫之運作。4.鑑於政府財務狀況甚難編列公務預算或尋求其他財源挹注各項貿易推廣活動,為振興經濟,目前實不宜停收或再調降推貿費收取比率,未來將視整體經貿情勢,適時調整對各公協會之補助額度。
2009/3/12
交通部
交通部98年4月3日以交航字第0980025891號函覆略以,1.我國於民國91年加入WTO後,原「從價徵收」之「商港建設費」改制為「從量徵收」之「商港服務費」,且規定專款專用於商港建設及發展。2.查改制後商港服務費之平均年收入約44億元,僅為改制前之23.91%,惟每年補助港埠建設經費約需45.5億元,另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各港96-100年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需由航港建設基金補助之港埠建設經費高達360億元,財務狀況日趨緊縮。次查商港服務費約僅佔貨物價值之0.04%至0.37%,所佔貨物成本比例甚低,實無法暫停徵收或調降貨物商港服務費,尚請諒察。3.為因應競爭及鞏固亞太樞紐港地位,交通部各港務局正積極辦理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工程計畫、建設台北港、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新建工程計畫、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計畫、花蓮港北濱地區外環道路工程、台中港物流及工業專業區公共設施新建工程等商港基礎公共建設,以持續提升港埠服務水準。
2009/3/11
財政部
財政部關政司98年4月7日以台關二字第09805011030號函覆略以,由於稅則第21069099號之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之種類繁多,國內亦有產製,且該類製品之上游原料關稅稅率多未調降,如先行調降下游產品關稅,將造成上下游稅率結構不合理現象,因此現階段不宜調降。
2009/3/10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8年3月12日以基普進字第0981007688號函覆略以:查該案貨品該公司已報運進口,核與規定不合,該局不受理該項貨品之預核申請,請該公司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申請復查。
2009/3/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尚未獲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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