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26/ Aug.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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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經線上貿易禁令再起 相關產業恐受衝擊美國恢復對伊朗制裁 與伊朗貿易往來須謹慎

原本因2016年國際正式解除制裁,與伊朗之間的貿易成為我國有機會掌握的商機,卻因美國決定徹底執行對伊朗的貿易制裁而再度拉警報,台商應避免涉入美國相關制裁項目或規定,以免因無法透過台伊清算機制取款,並注意與伊朗交易時美國禁令,以免誤觸美方制裁影響自身權益。
◎撰文/楊迺仁 圖片提供/法新社、Shutterstock
在川普宣布退出JCPOA後,伊朗與英、法、德、俄、中國協商,5國聲明將繼續與伊朗維持貿易關係。

自2003年伊朗宣布成功提煉出鈾以來,伊朗發展核武的議題,就一直是聯合國安理會關切的重點。由於安理會自2006年起陸續通過7項制裁伊朗發展核武之決議,要求所有會員國凍結協助伊朗發展核武之個人或公司之資產,並限制出入境,嚴重影響伊朗的經濟成長及貿易行為。

美國則是進一步提出更嚴格的限制規定,除部分農業、醫療及人道考量外,禁止境內及海外之美國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在海外擁有或控制之公司)與伊朗進行交易及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即不得透過美國金融市場進行美元交易。

而在2015年與美國、中國大陸、俄羅斯、英國、德國、法國6國經過漫長談判後,就限制伊朗發展核武及解除對伊朗的制裁問題,終於達成聯合全面行動計畫(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JCPOA)協議,包含解除能源(石油)禁運、不再限制外國金融機構及銀行與伊朗進行正常交易等, 伊朗在海外的數百億美元資產也得以解凍,讓伊朗產業不但將因制裁解除而迅速發展,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也視伊朗市場成為未來的重要商機。

但早在美國總統川普競選期間,就對JCPOA頗有微言,批評該協議實際上成了伊朗發展核武器的保護傘,於是就在川普上任之後,於2018年5月8日宣布,美國將退出JCPOA,並將實施可行的「最高層級經濟制裁」。

白宮官員強調,根據川普簽署的制裁命令,企業即日起不得與伊朗簽訂涉及生意的新合約。

雖然歐洲各國領導人和伊朗總統羅哈尼(Hassan Rouhani)都表示,就算美國退出,他們還是會試著保持核協議的完整性,但難度頗高。因為繼續與伊朗有生意上往來,意味著會與美國關係疏遠,且可能面臨制裁。

美國總統川普於2018年5月8日宣布美國將退出JCPOA,並對伊朗實施可行的「最高層級經濟制裁」。

台伊貿易往來 需靠台伊清算機制

由於聯合國的制裁措施,直接影響伊朗與國際之通匯往來,再加上伊朗採取嚴格外匯管制,造成我部分廠商出口伊朗後無法取得貨款。

為協助廠商順利取得貨款,且避免國內承辦銀行遭受國際制裁,我國自2011年10月3日建立「台伊貿易金融管理措施」,貿易管理(物流)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配合發布「核發輸出伊朗證明書作業要點」,金融管理(金流)由銀行公會配合公布「銀行辦理伊朗貿易款項清算作業要點」,也就是「台伊清算機制」。

如廠商須從該管道取得貨款,應向國貿局申請「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後向承辦銀行取款,貨款收付皆不得使用美元做為收付款幣別,且全部交易之金流均不得涉及美國金融體系。

事實上,早在聯合國安理會解除對伊朗的制裁前,台灣與伊朗就已有貿易往來。伊朗有7,000萬人口,人均GDP達12,800美元,該國「石油」及「天然氣」蘊藏量均高居全球第二位,其中石油產量高居全球第四,是該國的經濟命脈。

此外伊朗也盛產鐵礦砂,鋼鐵工業為伊朗重要工業。汽車工業亦有多年發展經驗,現有七成自製率,2008年伊朗汽車生產量突破百萬,農業亦發達,如開心果、葡萄乾、椰棗及番紅花為出口大宗。

由於伊朗為我國中東地區第三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額僅次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沙烏地阿拉伯,我國對伊朗出口產品以塑膠原料、橡塑膠加工機、合成纖維、不銹鋼扁軋製品、資通訊產品、濾水器、運動用品、汽機車零件、螺絲帽等為大宗,一旦美國恢復對伊朗的經濟制裁,相關產業勢必也會受到衝擊,必須及早因應。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維護「台伊清算機制」正常運作,提醒凡涉入違反美國相關制裁項目或規定者將無法透過台伊清算機制取款;另提醒廠商與伊朗交易仍需注意美國相關禁令,避免誤觸遭美方制裁影響自身權益。

提醒業者與伊朗交易注意事項

壹、目前美國對伊朗之制裁措施

一、凍結資產及限制出入境:由於伊朗發展核武,安理會自2006年起陸續通過7項制裁伊朗發展核武之決議,內容略以:要求所有會員國凍結協助伊朗發展核武之個人或公司之資產,並限制出入境。

二、限制美國人的交易行為:除部分農業、醫療及人道考量外,禁止境內及海外之美國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在海外擁有或控制之公司)與伊朗進行交易及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即不得透過美國金融市場進行美元交易)。

貳、美國認為伊朗未遵守全面聯合行動計畫(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JCPOA)協議,於2018年5月8日宣布退出JCPOA,恢復對伊朗制裁,並公布恢復伊朗制裁之問答集(註1),重點如下:

一、90天緩衝期(即2018年8月6日)後,美國將對下述活動進行制裁:
(一)限制伊朗政府購買美元;
(二)限制伊朗進行黃金或貴金屬交易;
(三)禁止與伊朗進行金屬原礦或半成品交易(如鋁、鋼、煤等)及取得工業用軟體;
(四)禁止以伊朗幣進行重大交易或持有境外帳戶;
(五)禁止購買或協助發行伊朗政府債券;
(六)制裁伊朗汽車產業。

二、180天緩衝期(即2018年11月4日)後,美國政府將對下述活動進行制裁:
(一)制裁伊朗港口經營、船運及造船等業者;
(二)禁止向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NIOC)等公司購買石油、石化等相關產品;
(三)對外國金融機構與伊朗央行及依2012年美國國防授權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NDAA)法案指定之金融機構的交易進行制裁;
(四)禁止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給伊朗央行及受美制裁之伊朗金融機;
(五)禁止提供承保、保險或再保險服務;
(六)制裁伊朗能源產業。

參、2018年8月7日起美國禁止與伊朗交易物品摘要

一、依據美國法典(U.S. Code)第95章伊朗自由及反武器擴散法案(IRAN FREEDOM AND COUNTER PROLIFERATION,IFCA)第8804條規定(註2):任何人於知情下,出售、供應或移轉(含轉售、再移轉或其他方式供應)下列物品至伊朗或自伊朗輸出,美國將施予制裁:
(一)貴金屬;
(二)石墨、金屬原礦或半成品(如鋁、鋼、煤)及整合工業流程之軟體:另
 1. 不得使用該物品作為以物易物,交換或任何其他交換之媒介。
 2. 不得讓伊朗政府將該類物品認列為伊朗資產負債表之資產。
(三)其他非屬上開規範之物品,惟:
 1. 用於伊朗能源、航運、造船產業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受伊朗革命衛隊控制之經濟產業(economysector)。
 2. 出售、提供或移轉至或自美國財政部制裁名單所列名之對象。
 3.用於伊朗核、軍事及導彈計畫。

二、貴金屬:依據美國財政部針對伊朗制裁公布之FAQs299(註3),IFCA定義如下:
(一)銀(包含鍍金或鍍白金之銀、未鍛造或半成品形式、或粉末狀)。
(二)黃金(包含鍍白金之黃金、未鍛造或半成品形式、或粉末狀)。
(三)鍍黃金之銀或卑金屬(指黃金、銀等貴金屬以外之金屬統稱),加工程度未超過半成品。
(四)白金,未鍛造或半成品形式、或粉末狀。
(五)銥、鋨、鈀、銠、釕。
(六)鍍白金之銀、黃金或卑金屬,加工程度未超過半成品。
(七)貴金屬廢料或碎屑,或包覆貴金屬之一般金屬。
(八)主要作為回收貴金屬用之廢料或碎屑,其中含有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

三、石墨、金屬原礦或半成品:依據美國財政部針對伊朗制裁公布之FAQs 298(註4),IFCA定義如下:
(一)鋼。
(二)鋁金屬及其合金。
(三)具單或多硼化鈦的卑金屬。
(四)鈹金屬及其合金。
(五)硼金屬及其合金。
(六)鈷金屬及其合金。
(七)銅浸滲鎢金屬。
(八)銅-鈹金屬。
(九)鍺金屬及其合金。
(十)石墨。
(十一)哈氏合金(Hastelloy)。
(十二)英高鎳合金(Inconel)。
(十三)鎂金屬及其合金。
(十四)鉬金屬及其合金。
(十五)錼-237金屬及其合金。
(十六)鎳金屬及其合金。
(十七)鋁化鎳金屬。
(十八)鈮金屬及其合金。
(十九)鈮-鈦絲。
(二十)鈽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一)多孔鎳金屬。
(二十二)銀浸滲鎢金屬。
(二十三)鉭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四)碲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五)鋁化鈦金屬。
(二十六)鈦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七)鎢金屬。
(二十八)碳化鎢金屬及其合金。
(二十九)鈾鈦合金。
(三十)鋯金屬及其合金與化合物。

四、禁止汽車產業
依據第13645號行政命令(註5),汽車產業定義為於伊朗境內生產或組裝,包括客車、貨車、巴士、迷你巴士、小貨車(pick-up truck)及機車等輕重行交通工具,以及於伊朗境內為製造前述交通工具之原廠進行代工生產(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及售後維護之零組件(aftermarket parts)。限制範圍:
(一)凡可提升伊朗有關輕重型交通工具與零組件之研發、製造、組裝能力之商品或服務。
(二)有助於伊朗汽車產業生產或組裝原廠設備(original equipment)及售後維護之零組件(aftermarket parts)。

註1:「恢復伊朗制裁之問答集」
原文網址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rograms/Documents/jcpoa_winddown_faqs.pdf
註2:「伊朗自由及反武器擴散法案第8804條規定」原文網址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2/8804
註3:「FAQs 299」原文網址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faqs/Sanctions/Pages/faq_iran.aspx
註4:「FAQs 298」原文網址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faqs/Sanctions/Pages/faq_iran.aspx
註5:「第13645號行政命令」原文網址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rograms/Documents/136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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