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2/3/7
交通部

本會建請能源局重新檢討放寬現行「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有關5,400c.c.以上車種之「耗能測試標準」,希能與歐美國家標準趨近或接軌,在無耗能與環保疑慮下開放進口商機。經濟部能源局101年3月20日以能技字第10100073700號函函復略()我國於民國77年起正式實施「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該局業於99年5月7日公布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之修正,逐步提升市售車輛的燃油效率。(二)目前全世界對於車輛耗能管理並未有一致的管制方式,且我國地狹人稠,99.3%能源仰賴進口,車輛密度又高居世界前矛,車輛產業結構與國外異,在執行面,尚難以類似歐盟及美國整廠加權平均之總量管制方式,故於「能源管理法」制訂階段,即採取符合我國國情之管制措施。(三)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5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依現行法規,凡進口或國產不符合容許耗用標準之車輛,均不能進口或在國內銷售。(四)另依據行政院97年6月5日通過之「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我國至民國104年私人運具新車效率水準仍有15%的提升規劃,故本會建議內容,該局將一併考量,亦已委請國內相關單位進行國際法規調和之析,未來將廣納各方建言,作為修訂相關管理規定之參考。

2012/3/2
經濟部

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1年4月25日FDA食字第1010016831號函覆略以,為利於追溯及管理食品添加物於化工原料行之買賣行為,惠請經濟部協助於公司行號營業項目C大類項下之C1食品、飲料及菸類製造業項下增列「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二、該局以101年7月16日FDA食字第1011302306號函轉據經濟部101年6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422251號函知,經濟部已公告修正「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其中增列「食品添加物製造業」,供製造或兼製食品添加物之業者登記該營業項目。業者如需是類工廠之工廠登記,可進一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登記。

三、該局前於99年亦已協調經濟部公告增列「食品添加物批發」、「食品添加物零售」兩項營業項目,供食品添加物買賣行為者,登記其食品添加物買賣之營業項目,併予敘明。

2012/3/1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請放寬香辛料之成分標示方式。

說明:

一、「香辛料」是一些乾的植物種子、果實、根、樹皮做成的調味料總稱,主要是使食物增加香味,而不是提供營養。加工食品使用香辛料調味乃數百年來之作法,而香辛料種類繁多,若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必須在有限的包裝版面上標示所有香辛料成分,如辣椒、蔥、蒜、荳蔻、胡椒……等實有困難,倘若全數標示,不但對消費者可能造成不良的視認性,亦無實質助益。

二、長久以來,「香辛料」在國產品中一直是慣用標示,即便如日本,亦准許使用「香辛料」作為成分標示。

三、建請 貴署考量產品特殊性及實務做法,給予若干彈性或簡化標示之可行選項,例如香辛料若屬「CNS8048香辛料及調味料之命名」中之品項或相似品項(如其他提供食物香味之天然植物),得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之作法,得以「香辛料」標示之,以利業者遵循。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1年3月6日FDA食字第1010013446號函覆略以,有關貴會之建議,食品藥物管理局將納入食品標示相關計畫之研究議題研商。
2012/2/6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研議中。
2012/2/3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1年2月17日以衛中會藥字第1010002006號函復略以:非供藥用之產品或原料,其進口或製造之相關規定,非屬該會之職掌。有關製香用原料之進口規定,請逕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12/1/16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能源局101年2月13日能技字第10100023020號函復略以:......能源局於100年11月23日公告「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作為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之依據。因相關法制作業甫完成,故去(100)年首次執行冷氣機、電冰箱之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抽測作業之時點適逢測試實驗室之年度測試高峰期,無法即時處理所委託之全部測試案件。本(101)年度起,......相關時程將能配合測試實驗室之測試能量,藉分批排定檢測,預計可將抽測時程縮短為一個月。

2012/1/13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2011/11/28
行政院、經建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101年1月12日研字第1010000228號函覆詳見附加檔案。
2011/11/16
財政部

財政部於101年1月18日以台財庫字第10103608280號函覆略以:

為利進口查核作業,關於自日本進口之菸品,同意自101年2月16日起,應檢附由國際認證實驗室出具之輻射檢測合格報告,得以影本方式通關。請於該檢驗合格報告之影本上,書寫「本影本與正本同」及加蓋該進口業者之章戳或負責人簽章。

2011/11/10
財政部關稅總局
財政部關稅總局101年3月26日以台總局徵字第1011006541號函逐一答覆如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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