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7/8/14
財政部

本會建請財政部建立符合比例原則之企業賦稅機制,避免再加重企業負擔,以健全經營環境,俾利產業永續經營、社會安定發展,意見如下:

一、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與營業自由,若課予人民賦稅,則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然近年政府開徵補充全民健康保險費、逐年調高勞工保險費等措施,致經營成本不斷增加,企業對此深感壓力。

二、以營所稅為例,臺灣現行營所稅為17%,雖與其他亞洲競爭國家如香港(16.5%)、新加坡(17%)等地差異不大,然該等國家,其個人綜所稅及企業營所稅加總最高比率分別為31.5%與37%;臺灣單就個人綜所稅最高即課予45%之稅率;加上104年上路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對臺灣企業主重複課稅,其實質應繳稅率逾50%。然而,外資對台投資僅須負擔最高33.6%所得稅{17%+(1-17%)x扣繳20%},更遑論部分外資採用租稅協定有效降低股利所得扣繳稅率,再加上外資股利排除補充全民健康保險費適用,更加重內資與外資之差別待遇。邇來外資與本國企業新投資金額皆未顯著成長,且大部分個人投資多導入至國外基金、股票,而非投資國內在地企業,現行稅制恐為主因之一。

三、我國企業平時已承載許多隱藏性的社會安全成本,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保年金、全民健保等,配合政府引導社會正義、公平分配,乃企業應負之責任,然政府向企業徵稅及增加稅捐,未以產業發展為考量,提供企業主相對配套措施,已對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造成莫大負擔,並導致企業不易擴大投資規模,提升研發與創新。

四、目前政府刻正研商進行稅改,牽一髮而動全身,爰請通盤檢討我國稅賦機制,營造良好經營環境,健全國家與產業發展。

財政部回覆略以:

一、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與其他國家稅率相較,低於日本(23.4%)、韓國(22%)、中國大陸(25%)及美國(35%),俾促進整體經濟發展,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

二、另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身心障礙者及中小企業之所得稅負擔,並因應資本市場日趨國際化及維持資本流動中立性,本部刻參考國際趨勢及外界意見,檢討現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及個人股利所得課稅規定,併同調整相關扣除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面向進行評估修正,研提可行方案,衡平薪資所得者與股利所得者稅負,促進內外資股利所得稅負公平,並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及中小型企業租稅負擔,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有利留才攬才、吸引實質投資及協助企業轉型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度,引導資金進入資本市場,創造就業、提振消費及促進經濟發展。

 

2017/7/27
農業委員會

關於農委會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二「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本會意見如下:

一、              針對草案第八點規定,輸出國擬輸出肉類至我國,該國主管機關應向我國檢疫機關提出申請,並提送該國衛生管控資料供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以確認輸出國對於肉品源頭的管理效能。另科學證明,禽流感病毒如經適當熱處理,可被有效滅絕。此外,我國對進口罐頭肉製品,亦無B01之輸入規定,無須辦理檢疫,加上該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在「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參採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公布之陸生動物衛生法典(TAHC)第10.4.20章節,制定加工禽肉製品不受禽流感疫區管制限制等,爰建請於草案明訂有關自禽流感疫區輸入加工禽肉產品之加熱處理條件,俾利產品在符合草案食用安全下,可順利進口。

二、              另有關防檢局在函知疫區產品禁止輸入時,均以裝船(或裝機)日期為管制點,因我國進口家禽肉類主要來自美洲與歐洲,其幅員遼闊易受內陸運輸、船期、航班及櫃場等限制,產品自封裝至裝載,需花費數週至一個月以上之時間,若於此時突發疫情,恐致事先取得當地檢疫機關核發檢疫證明之貨品無法出口,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及貨品浪費,爰建請參照歐盟、日本、韓國等國際管理慣例,並考量業者實務操作,於草案新增以製造日期作為輸入禁令之管制點。

農委會函覆略以,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10.4.20章節,係建議會員國輸入生鮮禽肉之加工產品(非熟製者),須符合第10.4.19章節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輸入之規定;輸入禽肉加工產品,須確認經第10.4.26章節建議之加熱處理方式確保有效殺滅病原體。貴公會所稱之加工禽肉產品,若非熟製者,輸入時須符合旨揭檢疫條件規定,該規定與OIE標準並無不符。至輸入家禽肉類加工產品之加熱處理條件,貴公會之建議未來將納入參考。另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係一高致病性、高致死率,且傳播力極強之疾病。現今世界各國疫情瞬息萬變,我國為有效防杜該病藉動物產品傳入我國,須採取較嚴格之防範措施。我國採用裝船起運日而非製造日期,係為確保渠等產品運抵我國前,已排除可能使該疾病藉其傳入我國之風險。

2017/7/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委會函覆略以,目前臺美關係必須排除障礙,例如在農業開放部分的美國豬肉等議題,應秉持公平正義原則尋求解決之道,以進一步深化彼此經貿關係等語,開放美國含瘦肉精豬肉進口議題之本質為食安問題,事涉瘦肉精對人體健康之安全性評估及依評估結果訂定瘦肉精殘留標準。對於美豬議題,政府的四項主張包括:全力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提出振興養豬產業的具體方案、在未進行科學證據的風險評估前,反對國內與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隨時與生產者和消費者及公民團體進行全方位溝通等。另我國已開放美國不含萊克多巴胺(萊劑)豬肉輸臺,去105年自美國進口數量為4, 209公噸。此外,國人因豬肉平均消費量約為牛肉的7倍,又喜食內臟,各界非常關切含萊劑豬肉開放進口問題,現階段重要工作為積極輔導養豬產業,提升種豬性能,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營效率,穩定供銷秩序,維持農民合理收入,並加強國產豬肉標示與行銷推廣,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2017/7/14
經濟部

經濟部函覆略以,貴會係我國最重要進出口公會之一,協助我貿易業者連結國際商積極佈局全球市場不遺餘力,更於成立70週年盛大舉辦「全球貿易論壇」,深具意義。此外,也感謝貴會研提之三大領域建言,若干建議事項本部刻正執行,未納入之事項亦將優予考量列為施政參考(如附件)。
- 臺美貿易

一、貴公會舉辦「全球貿易論壇」並邀請美國國務院雙邊貿易處處長Robert  Manogue,暢談美國新政府貿易政策可增進我產官學對美貿易政策之瞭解,建議貴公會持續朝此方向與美方合作。

二、有關美方關切之雙方合作議題,經濟部貿易局將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持續於臺美TIFA架構下,加強關切議題諮詢。

三、此外,我方並利用多項合作平臺,與美方產官學及企業界加強交流合作,持續深化雙邊經貿關係。

- 新南向政策

經濟部協助業者拓展新南向市場,一向不遺餘力與公協會協力以創新做法共

同合作,相關重點合作如下:

一、大數據服務

二、專業拓銷團

三、臺灣形象展

四、成立「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

- 跨境電商

在協助中小企業方面:

一、協助中小企業運用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智慧行銷服務,拓展海外市場,推動重點說明如下:
(一)運用往時整合行銷國際
(二)發展智慧創新服務模式

二、自1997年起結合政府、研究機構、大學校院與民間企業推動育成政策,推動重點說明如下:
(一)創新育成中心
(二)育成中心投入電子商務
未來亦將持續鼓勵創育輔導機構,彼此合作,開拓新商機。

在促進電商平臺國際化方面:

一、以「電子商務兆元推升計畫」為基礎,協助我國電商業者在經營境外市場所遇到之問題,以建立完善跨境營運生態體系。具體推動做法如下:
(一)強化臺灣電商平臺業者在經營跨境電商市場的能力
(二)針對東南亞當地市場消費者進行調研
(三)輔導臺灣電商平臺結合臺灣明星商品
(四)透過雙邊與多邊會議與東南亞目標市場建立合作管道
(五)為協助對有意願尚未前往東南亞之我電商業者評估東南亞市場發展可能遭遇的初期法律或會計問題,提供國內電子商務業者諮詢服務

二、本司已規劃建立統一窗口(商業司)及建立一站式資訊平臺,預計於9月正式開站。

三、未來將持續投入政府資源結合產業力量,擴充生態體系或成員,拓展國際電商市場並同時強化臺灣能見度。

在協助業者爭取海外商機方面:

一、人才培訓

二、能力建構
(一)辦理電商論壇DATE
(二)數位行銷導航服務
(三)多元電商課程及線上學習平臺

三、運用平台
(一)與海外電商平臺及國內電商平臺之海外分站合作
(二)輔導我商運用跨境電商平台上架販售
(三)營運國家級電商平臺「台灣經貿網」拓銷全球,並針對臺灣優勢產業建置在地語系網站,運用在地化內容深化與海外買主之交流。

四、賣家媒合

五、數據服務

2017/7/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環保署函覆略以,參考國際對塑膠微粒之管理趨勢,為避免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所添加之塑膠微粒流入水體、海洋環境,爰預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草案。考量「磨砂膏」產品主要功能為柔潤人體皮膚產品中含有極高比例之微細顆粒,藉由各式材質之微細顆粒以去角質方式,達到柔潤皮膚功效,故將之列入前開草案一併管制。另依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7月27日FDA器字第1069904032號函(諒達)表示,尚難逕予認定磨砂膏產品以化�菻~管理,或符合化�菻~種類表之類別。為避免管制後持續爭議磨砂膏是否屬化�菻~管理範疇而衍生產品認定疑義,認為仍有單獨列出「磨砂膏」之必要,以明確規範管制範圍,俾各界據以遵循。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略以,查化�菻~範圍及種類表尚無磨砂膏之種類,且磨砂膏產品是否屬化�菻~管理,尚須參酌商品之全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詳細資料據以判定,尚難逕予認定該產品以化�菻~管理,或符合化�菻~種類表中之「洗髮用化�菻~類」、「沐浴用化�菻~類」、「洗臉卸妝用化�菻~類」、「香皂類」。此外有關行政院環保署所規劃之「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業經該署蒐集各國塑膠微粒管理情形,並召開公聽會、研商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以避免塑膠微粒造成環境、水體及生態問題,尊重該署就環境保護政策評估之專業,併予敘明。

2017/7/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針對「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第二次預告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貴署本(106)年6月21日撥冗接待本會與化�蛢M潔用品業者代表一行5人,不僅釐清草案內容,會中達成協議,同意刪除草案說明欄對於塑膠微粒材質之列舉,以避免造成業者混淆或易生誤解而無所適從,本會甚表感謝。

二、旨揭草案禁止國內化�菻~業者生產含塑膠微粒之個人清潔產品,此舉恐將會影響國內化�菻~出口機會,建請貴署考量目前國內化�菻~製造業者的產品多數外銷至中國及東協等國,該等國家尚無有關「個人清潔用品及塑膠微粒」規範,為降低對國內化�菻~代工業者製造及出口產品之影響,懇請貴署重新審慎評估。

三、美國歷經漫長的產業討論後,自2015年12月18日正式公告,2017年7月1日起進禁止製造及輸入,提供超過一年又六個月的緩衝期,此外,對於禁止製造、輸入與禁止販賣間隔又在為期1年緩衝,以降低對產業界之衝擊。建請貴署研議法規緩衝期,特別是針對禁止販賣之規定及實施日期,希望比照美國法規規範精神,於法規公告後,對於禁止製造、輸入至少有一年緩衝期,且在與禁止販賣能有一年以上的緩衝期,以降低對整體化�菻~產業界之衝擊,並期符合WTO之精神。

四、綜觀目前國際間僅美國、法國、南韓及加拿大有明訂相關禁止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規定,多數國家如鄰近的日本、中國、東協十國等仍無此類法規限制,建請貴署考量整體國際法規規範與國內產業衝擊,提供業者更合理的因應時間。

環保署函覆略以,為避免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所添加之塑膠微粒流入水體、海洋環境,國際多朝源頭管制,在產品端予以規範以達有效管理及降低各界衝擊,爰預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草案。含塑膠微粒之產品其塑膠微粒屬於產品添加成分之一,亦有不添加微粒之產品或改以非塑膠材質微粒之產品,經評估後,爰一併管制含塑膠微粒產品之製造、輸入及販賣。此外,考量管制後對化�菻~相關業者將產生一定衝擊,故於草案預告、召開公聽會階段皆發文通知100餘家公會、300餘家製造及輸入業者、100餘家販賣業者及連鎖通路商,並僅量提前數周寄送公文,務求儘量通知業者以利及早預為因應管制,期將各界衝擊降至最低。前開期間亦持續發布新聞,而每一階段媒體亦大量宣傳報導相關管制內容,故自本案第1次預告草案至管制製造及輸入有近1年辦緩衝期、至管制販賣有約2年緩衝期,仍請本公會呼籲會員全力配合政策。

2017/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函覆略以,「關注化學物質」之定義及其運作方式,將參考各界意見調整草案文字,後續並依據分級管理之原則另訂相關辦法,對於不同類型之物質為不同強度之管理。又將參考現行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訂定關注化學物質之篩選認定原則,作為篩選公告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至於建議進行多方溝通一節,除已辦理之相關會議外,仍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蒐集多方意見。如有必要,化學局將考量增辦相關說明會。

2017/6/3
外交部、內政部、勞動部、臺北市政府

本會針對酒業批發業者擬邀請外籍人士來臺從事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指導、餐會等活動,有關申請工作許可以相關疑義,請有關單位惠予釋疑,分述如下:

一、旨揭案由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3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等規範,因涵蓋範圍廣泛,致業者無所適從,爰彙整業者關切問題如下,敬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一) 倘酒業批發業者依雙方買賣契約邀請外籍人士在臺停留30日以下,並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如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指導、餐會等活動,其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是否即可視為工作許可?

(二)承上,若屬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批發業者,其與國外代理商具有書面契約,指派外國人從事旨揭所述活動,得免申請工作許可,試問上開買賣契約所指為何?若以報價單、訂單、電子郵件聯繫等具有買賣關係之交易文件,是否屬事實上之買賣契約?

 

二、綜上所述,旨揭案由得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可以免簽或觀光簽證入境從事上述活動,若屬之,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之規定是否有扞格之處?敬請協助釋疑,俾便業者有所依循,避免觸法。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回覆略以:有關申請工作許可相關規定釋疑一事,因全國一致性法令之解釋係屬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及內政部權管,本會所請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覆,該處不另函覆。

二、勞動部回覆略以:
(一)該案因本會去函並未具體說明實際案情,尚難僅以外國人從事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指導、餐會等行為,判斷是否應申請工作許可,故上開外國人從事之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指導、餐會等行為,應依個案事實加以判斷。
(二)酒業批發業者請國外公司派遣外籍人員來臺,為渠從事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指導等,應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惟若酒業批發業者與外國法人訂有賣賣契約,外國法人為履行雙方買賣契約,而指派外籍人士至中華民國境內為酒業批發業者從事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契約範為內之工作,即屬本法第51條第3項規定範疇,則依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來臺履約之外籍人士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即得視為工作許可。
(三)買賣契約僅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惟國內批發業者與外國代理商宜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且契約應載明國外代理商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及內容,以作為未來發生爭議之認定。

三、內政部函覆略以:
(一)倘酒業批發業者與外國法人未訂有買賣契約,而指派來臺之外國人有從事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或指導等活動,抑或持停留期間遇逾30日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來臺而從事來函旨揭活動,則上開外國人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不得視為工作許可,仍應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如否,恐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所定外國人在我國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工作等情事。

2017/6/2
經濟部水利署

針對水利署「省水標章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旨揭修正辦法規定凡取得省水標章之產品,應於產品本體或其包裝揭露產品型號及製造年月,由於此類產品生命週期長,現行製造時間標示至1年之規定,已符合消費者需求,另外標示製造月份之意義不大;且產品需1年以上時間去化庫存,僅為標示所做修改與回收產品負擔成本大,建請貴署維持現行規定,產品製造時間標示至年。

二、貴署106年4月28日召開省水標章管理辦法廠商說明會,會中即表示106年7月1日公告馬桶、洗衣機強制使用省水標章,僅給予業者半年緩衝期,自107年1月1日起不符合規定者,依自來水法第98條裁罰。然座談會召開至公告,不到三個月,僅提供半年宣導期,加上相關 轉證配套措施不足,業者實難配合,爰請貴署考量業者困境和難處,同意給予一年以上緩衝期,以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共創親水之永續環境。

2017/5/26
衛生福利部

檢送衛福部有關辦理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查驗登記審查時,請申請商增加提供該等商品於國外售價資訊之意見。

說明:

一、              我國嬰兒奶粉主要來自進口,國外供應商為配合國內查驗登記已大費周章準備相關資料,且國內新生兒人數逐年減少,嬰兒奶粉市場規模小,進口業者在國際採購議價居於劣勢,若再要求提供國外售價資訊,不僅徒增業者困擾,也恐對國內市場怯步。

二、              該類產品之原廠多為國際大品牌公司,產品銷往多國,其售價會因各國匯率、管銷成本、銷售量、當地法規、預期獲利等不同訂定,加上各國對通路商制定價格的規定也不同,如國內公平交易委員會即規定業者不得要求通路商訂定單一價格,故通路商自行依在地營運成本、市場機制、行銷策略等制訂售價,國外原廠實在難以掌控各國售價,爰建請貴部審查旨揭商品查驗登記時,勿再要求申請商提供國外售價資訊,俾維持貿易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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