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6/1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針對「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含牙膏)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據美國無微粒水域法(Microbead-Free Waters Act)所管制之產品係以清潔為使用目的或使用後沖洗類之化�菻~(rinse-off cosmetic),與歐盟管制之沖洗類化�菻~(wash-off cosmetic products)相同。為使管理標的更明確,俾利業者遵循,建請貴署參照國際法規,修訂草案名稱及相關內容為「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中』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以清潔用或使用後沖洗類化�菻~為主。

二、為避免誤導稽查單位及消費者以為凡添加此成分皆是草案所限制之產品,建請刪除草案公告之說明四,對於市售產品常見塑膠微粒材質之列舉。

三、同時建請參酌現行歐盟制定管理時程,於2020年實施禁止輸入及製造,提供業者充分緩衝期以去化庫存,並因應法規,尋找替代配方。

環保署函覆略以:

一、有關預告草案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定義,本署曾請教衛生福利部,該部表示化�菻~衛生管理條例並未區分與定義「沖洗式」化�菻~,且本署考量並非所有個人清潔用品皆屬化�菻~衛生管理條例所管,爰於草案公告事項二分別敘明管制品項。

二、本署於105年8月23日預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含牙膏)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依法制作業程序仍須召開公聽會及研商會議,以廣納各界意見。

三、目前預告之管制對象、管制範圍及管制期程僅屬本署研擬之草案,後續將參考各界所提意見及考量各種面向,審慎評估後方會定案及公告管制內容。

四、本草案之公聽會訂於105年11月4日(星期五)下午2時召開(文化大學新館4樓數位演講廳,地點:臺北市延平南路127號),會議資訊已以開會通知單周知各界(諒達),歡迎一同與會討論。

2016/10/14
衛生福利部

針對衛福部第二次預告「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本會會員意見如下:

一、針對草案第二條規定品名標示為「乳脂」之產品,其乳脂肪含量達10%∼80%,因在冷凍溫度上之物態並非僅呈現液狀,或可呈現不流動性半固態等,爰建請修正該類產品定義。

二、另針對油脂含量達10%∼80%之產品涵蓋沙拉醬、蛋黃醬、打發性奶油、烘焙內餡…等,因其組成之特性差異甚大,在產業缺乏共識下,如強制統一標示為「脂肪抹醬」,恐致消費者難以分辦原料之本質、特性與用途,損及消費者權益,爰建請允許業者輔以標示其產品相關特質、用途與具關聯性文字等,勿過度限制商業自由。

衛福部105年10月31日函覆略以,乳脂規定係參考國際法典規範,產品如符合脂肪抹醬定義但非做為塗抹用途者,非屬草案規範之對象。
2016/9/6
衛生福利部

關於本會105年8月31日針對衛福部預告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補充意見如下:

一、該草案對胡椒屬、薑類之總黃麴毒素、黃麴毒素B1及赭麴毒素A限量標準訂為5~15μg/kg,然因黑胡椒係由未成熟之胡椒果實經陽光曝曬,使外皮經真菌反應作用逐漸熟成、變黑,並收縮成為最後薄皺的一層而得;白胡椒則是由黑胡椒在流水中浸泡約一星期,使外皮鬆軟進而脫落,並經日曬成為乾品,鑒於加工過程溫度與濕度較高,難免產生前述污染物質。另薑的食用部位為土壤下的塊莖,因土壤中微生物的汙染,亦無法在加工中完全去除相關毒素的累積。

二、我國香辛料主要仰賴進口,黑、白胡椒之主要出口國為越南、印尼、印度、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及巴西等開發中國家,基於經濟關係,普遍無預算添購高耗能之先進烘乾設備,且該等國家與美國、日本均未對該類產品之赭麴毒素訂定管理標準,加上相關產品具辛辣特性,不致於過量食用,建請上述食品在未取得足夠背景值前暫緩制定與檢討污染物限量,並請再延長預告期至少2個月,俾利妥善收集意見。

衛福部105年10月5日函覆,香辛料普遍有微生物汙染情形,其中真菌毒素之規定係參考歐盟,惟查後市場監測結果均符合草案標準。
2016/8/31
衛生福利部

針對衛福部預告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本會意見為:

 

一、該草案影響層面廣,針對鰹魚乾/柴魚之苯(a)駢芘(BaP)限量標準,彙整相關廠商建議如下:

(一)我國柴魚製作方式不同於歐盟與日本,係以新鮮鰹魚或鯖魚等小型魚種,以全魚經去頭、尾及內臟清洗後煮熟,並用炭火進行煙燻,烘烤為主要風味來源與必須製程,該製程為產生聚環氫化合物(PAHs)的主因,依日本研究顯示,正常烘烤所產生之BaP含量約30ppb,與該草案標準5 ppb大相逕庭,恐影響國內柴魚產業經營與生計。

(二)BaP在飲食中的污染相對極低,該污染物致癌的最大風險來自空氣污染、菸害與水污染。實務上柴魚使用於熬煮高湯及製作調味風料已被稀釋10至20倍,用於調味高湯及調味料又會產生二次稀釋,加上科學證明BaP可被人體代謝,殘餘量為進食量10%以下,故柴魚非污染物的主要來源。

(三)日本為我國水產乾製品與燻製品之最大出口國,除了日本對PAHs、BaP無任何限量規定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與聯合國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亦未確認飲食中該等污染物之致癌性,另該草案依產品別規定BaP數值限量與食藥署102年發布「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相差5至30倍,不僅恐嚴重衝擊國內相關產業,亦迫使本土柴魚產業因此面臨消失的窘境。

 

二、該草案設定之門檻過於嚴苛,建請通盤考量國人膳食攝食量及相關污染物質對人體暴露量另訂定個別限量值,並請再延長預告期至少2個月,俾利妥善收集意見。

衛福部食藥署105年9月21日以FDA食字第1050038093號函回覆略以:國際癌症中心將苯(a)駢芘列為一級致癌物,且燒烤及煙燻製程為飲食暴露該汙染物來源,確有管制限量之必要。
2016/8/1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請貴署刪除「化�菻~中防腐劑抗菌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修正對照表第48項防腐劑「氯苯甘醚(Chlorphenesin)」「不得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產品」之修正規定,並惠予釋疑面膜是否為接觸黏膜部位產品。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據歐盟定義,黏膜產品係為接觸口腔、眼圈或私密處之化�菻~,如使用於眼圈周圍與唇部周圍則不屬於接觸黏膜產品(附件一),請貴署惠予釋疑面膜是否屬於接觸黏膜產品。

 

二、2012年美國對氯苯甘醚(Chlorphenesin)用於化�菻~所作安全性評估CIR(cosmetic ingredient review)報告,投入濃度1.0%之氯苯甘醚(Chlorphenesin)測試兔子眼睛的反應,黏膜呈現弱刺激性(weak irrirant)(附件二),顯見其風險性極低。且經長時間測試,適合台灣潮濕炎熱氣候,是故臺灣約85%面膜產品普遍添加此成份於防腐,使用多年來安全無虞,兼具經濟效益與安全。

 

三、國際間僅日本限制氯苯甘醚(Chlorphenesin)不可直接使用於 眼線、嘴唇與口腔之黏膜產品,但可用於接觸眼睛周圍與唇部周圍等留置型及需洗淨產品,限量0.3%(附件三),其他國家如歐盟、東協、美國、中國對於該防腐劑規定限量0.3%,且無「不得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產品」之加註限制(附件四)。

 

四、臺灣面膜出口值1年近10億元,主要出口國為中國、香港與美國,日本僅占總出口量9%,本次修訂將致我國廠商更改配方,不僅增加生產成本,亦恐影響出口商機。爰請貴署全盤考量國際規定,審慎評估該防腐劑之風險與經濟利益,刪除「不得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產品」之新修訂,俾兼顧業者生計及產業競爭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5年8月25日以FDA器字第1050035882號函覆如附加檔。
2016/8/15
衛生福利部

針對衛福部公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初稿第二版,擬規定磷酸鹽類使用於加工水產品之用量以「磷」計為2200mg/kg以下,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食藥署104年10月30日發布「磷酸鹽食品添加物規範將依國人膳食風險評估結果及各界建議研擬」中揭示略以,日本及美國同意該類食品添加物可用於各類食品,且無使用限量的規範,加上日本Seafoods News 2016年4月統計,魚漿及其煉製品之主要進出口國為日本、台灣、香港與美國,日本又為世界最大的魚漿市場,與我國人生理與飲食習慣相近,其為了達產品穩定性,實務上使用限量約為3g/kg,爰建請優先參考日本管理規定,依業界實際使用與風險評估狀況調整限量,以合乎該類食品加工需求。

二、因初稿擬規定食品中磷酸鹽之用量改以「磷」計,不同現行以「磷酸鹽」計,惟未公告相關檢驗方法,令業者擔憂無法對相關產品及其製程提前因應,爰建請同步公開檢驗配套措施,俾便業者遵循。

衛福部食藥署105年9月7日以FDA食字第1059905402號函覆略以,未來新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如正式發布實施,將同步發布檢驗方法,如未訂定相關檢驗方法,得依國際間認可方法進行檢驗。
2016/7/1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不鏽鋼真空保溫瓶、塑膠水杯(瓶)、玻璃壺之杯蓋,其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應如何標示其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函請衛福部釋疑如下:

因衛福部105年4月18日發布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標示Q&A」未針對旨揭產品所屬杯蓋之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應標示於何處,及該等資訊是否應依杯蓋上不同零件(如橡圈、吸嘴等)等釋疑,致業者無所適從。爰此,彙整業者關切問題如下,敬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一、              旨揭產品之杯蓋如非以盛裝食品為用途,是否僅需於販賣流通時可見之範圍(如外盒包裝、說明書、吊牌等)標示其塑膠杯蓋之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不須另外標示於不鏽鋼、陶瓷、塑膠或玻璃之杯身本體上?

二、              上述說明之之杯蓋多由複合材料或複合部件組成,相關零件種類多,業者應如何分別標示個別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另針對已直接標示各材質耐熱溫度最低者等,是否無須再臚列個別零件名稱?

2016/6/20
行政院

食品業是最重要的民生必需產業,台灣食品業產值近新台幣2兆元,惟政府4年來頻頻修正管理措施與做法,已造成合法業者營運負擔、食品業產值逐年下降,建請務實檢討台灣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協助台灣食品產業永續發展:

一、整合食品雲,建立單一登錄系統:政府積極以雲端之非登、非報、非驗、非追及非稽不可等「五非系統」管理食品業者,加上部分地方政府規定登錄地方食品雲,造成廠商莫大困擾。建請整合各食品雲,建立單一登錄系統,再將資訊分流各主管機關、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料介接、便民以QR Code進行商品標示與查詢等,以達管理成效並降低廠商經營成本。

二、加速食品法規與國際接軌:台灣應遵循國際法規如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準,再依台灣膳食習慣與風險評估做調整,爰建請儘速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在接軌前允許廠商提具符合Codex證明文件開放進口;另非政府間的「全球食品安全倡議」(GFSI)食安標準獲各國重視,中國大陸HACCP亦獲GFSI技術性認可,建請促進與國際驗證制度接軌,減少業者不必要的重複驗證及評鑑,提升產業出口競爭力。

三、解除日本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等四縣食品進口管制禁令:我國自2011年福島核災後,禁止日本5縣食品進口,惟根據我對日輸入食品長年邊境輻射檢測結果,無一件違反我國及日本標準;今年4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OECD/NEA)也表示將訂定「食品中放射性物質濃度」之國際通用新準則,多數國家均已解除對日本管制,建請先解除4縣進口禁令,惟加強邊境管理,以降低貿易障礙。

四、建立邊境爭議管理單一窗口:進口食品管理涉及食藥署、區管中心、海關等職司,經常發生各港埠辦事人員判定標準不一之法令或舉證爭議,造成通關障礙,建請建立單一窗口,並提供案例查詢,以利廠商配合。

2016/5/9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請食藥署允許出口國廠商開立之非基因改造證明書,作為認可之證明文件,以促貿易通暢。

說明:

因我國對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與各國不盡相同,如日本無產品或原料IP(Identify Preservation)證明文件或其他可證明非基因改造產品之官方證明文件等機制,致日本當地標示為非基因改造之食品,輸台後須切換標示為基因改造食品,不僅影響產品價值,也降低產品輸台之意願,加上日本之管理係基於原料供應商之證明文件而非最終產品之抽驗,進口業者難以要求對方配合我國政策,爰建請允許由出口國栽種端、運輸端及製造端等各環節負責廠商所開立之非基因改造證明資料,作為貴署認可之證明文件,俾促合法貿易通暢。

2016/4/2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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