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3/7/11
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獲衛生福利部以102年8月5日衛部中字第1021820253號函覆略以,(一)經濟部於98年6月30日生效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僅開放「藥品及醫療用品批發業」,本次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市場開放承諾表並未新增開放與中藥材有關項目,合先敘明。(二)陸資來臺投資設立各種商業據點,須符合臺灣相關法規規定,由經濟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不可以從事核准批發項目以外之行為,倘從事中藥材零售業務,與經濟部核准項目範圍不符,將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處分,並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如果發現壟斷情形,得可以「公平交易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處理,並得禁止其投資。(三)陸資到臺灣設立中藥批發公司,除必須經過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外,並應根據我國藥事法規定,聘用臺灣中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為確保中藥材品質,自101年8月1日起,依據「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協議」,實施輸入中藥材邊境查驗,以維護我國人民用藥安全。(四)中藥材近年來價格的波動,與中國大陸近年經濟成長,使用中藥需求量增加有關,而且與全球氣候變遷及中藥材栽種面積減少等原因都有關係,這些都是市場供需所造成的價格波動現象。該部也會持續偕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消保處等單位,密切監控市面上的中藥材價格是否有異常的波動情形,以穩定合理的消費價格與市場秩序。(五)為維持我國中藥產業競爭力,政府將跨部會合作,朝精進中藥產業升級轉型,調整中藥產業體質,以提升我國中藥產業競爭優勢。
2013/7/10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請針對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中部分窒礙難行且讓業者未及因應之條文,給予緩衝期與執行彈性。

說明:

一、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經總統公布生效後,本會接獲眾多會員反映,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且未給予緩衝期,造成業者無所適從並陷入恐慌,請 貴局協助解決並協調立法機制共同補救,以便業者遵循,共同維護國內之食品安全。

二、建議給予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合理之緩衝期,以減少對業者之衝擊與損失,理由如下:(一)此條文無預警通過讓業者未及反應,不但新包材未及印製,舊包材限於材質、面積及產品特性等因素,短時間內難以貼標方式變更內容,讓所有業者陷入立即違法之危機,招致民怨,並有損立法美意。(二)香料之成分在業界屬商業機密,幾乎不可能取得,也無法展開標示,明顯窒礙難行,建議援引第23條規定予以排除適用。(三)許多業者對於食品原料與複方食品添加物之認定混淆不清(如高鮮味精與預拌粉等),建請加強教育宣導,以免徒增行政稽查成本。

三、第22條第1項第5款較過去增加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與電話之義務,因應全球供應鏈之運作致許多跨國公司之海外生產線分散在諸多工廠,生產與最後包裝之地點不同,製造廠之認定與標示有其實際困難,甚至可能發生與原產地(國)標示不一致的情況,恐造成消費者混淆之負面效果,建議放寬製造廠之認定,比照《商品標示法》,接受業者標示「委託製造廠」,以便業者遵循。

四、依據第8條第3款規劃中之食品業登錄制度,擬揭露複方食品添加物登錄之成分資料予社會大眾查詢,雖未含成分比例資料,已公開大部分配方資訊,無疑強迫業者公布商業機密,將大大折損國內食品添加物產業之競爭力。該資訊揭露政策無關食品安全與追溯,所謂「消費者知的權利」實不宜無限上綱至要求業者公開營業秘密,請權衡國內整體產業發展,審慎評估。

2013/7/9
行政院衛生署

針對 貴署研擬中之「市售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

一、草案第四條二、規定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以每一份量 (或每份)及每100公克 (或毫升) 標示」,坊間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大致分為液體與粉狀包裝二種型態,其中液體產品多為小包裝型態,一罐即為一份(次)之食用量,通常不是100毫升,故標示每100毫升內含營養素成分對使用者而言並無意義,恐造成誤導。建議針對不同產品型態提供不同標示選項,修改為「粉狀配方以每一份量 (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標示;液體配方以每一份量(或每份)標示」。

二、草案第六條附表二(一)之備註說明「嬰兒配方食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6849各營養素訂定最高限量或指引上限」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3235各營養素訂定最高限量或指引上限」,由於上述內容已考量各營養素使用之安全性,建議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標示中維生素及礦物質之允差範圍訂為「 ≥標示值之80%」,毋須另訂上限值。

三、草案第六條附表二 (二) 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備註已說明「所有檢測值以1500 Kcal 為基準均不可超過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 DRIs) 51歲以上族群之上限攝取量(tolerable upper intake levels, UL)」,由於上述說明已考量各營養素使用之安全性,建議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中維生素A、維生素D之允差範圍訂為 ≥標示值之80%,毋須另訂上限值。

衛生福利部以102年7月29日部授食字第1028905012號函覆略以,有關貴會對「市售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之意見,已錄案參辦。
2013/7/4
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建請履行我國加入WTO時逐步開放市場之承諾,加速開放其他國家牛肉進口,以穩定國內牛肉市場價格。

說明:

一、本會接獲眾多會員反映,受到極端氣候影響,飼料價格上漲,各國牛肉產量減少,供不應求;加上中國大陸市場需求激增,購買意願高,造成國際牛肉價格節節上漲,國內業者甚至面臨量少搶不到貨的窘境。

二、從近三年來牛肉進口價格來看,美國冷凍牛肉前年平均單價5.998美元/公斤,今年已漲至6.939美元/公斤;澳洲牛肉前年平均單價4.908美元/公斤,今年漲至5.166美元/公斤;紐西蘭牛肉前年平均單價5.386美元/公斤,今年漲至5.824美元/公斤,依照目前供需失調的狀況推斷,進口牛肉價格仍將持續攀升。

三、我國目前僅開放美國、澳洲、紐西蘭、尼加拉瓜、巴拿馬、哥斯大黎加、加拿大(部分開放)及宏都拉斯等之牛肉進口,加拿大(帶骨牛肉)、日本及西班牙則正積極向我國申請牛肉開放進口事宜,為利我國申請加入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PP),並履行加入WTO時逐步開放市場之承諾,建請 加速審查相關國家申請開放進口事宜。

四、牛肉為我國相關加工產業、餐飲業之重要原料,且重度仰賴進口,為穩定國內牛肉供應價格與民生物價,建請開放更多國家牛肉進口,增加我國進口牛肉供應來源。

經濟部以102年7月15日經談字第10204917940號函覆略以:

一、針對進口牛肉之審查,政府一向遵守作為WTO會員之義務,基於科學證據執行相關措施,於確認來自狂牛病發生國家或地區牛肉及其製品之食用安全無虞,並經過整體評估後,開放相關產品進口。

二、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小組,透過各相關部會之聯繫與合作,專案處理進口牛肉事宜。有關 貴公會之關切與建議,本部將提報前述小組會議週知。

2013/7/3
行政院衛生署
針對 行政院衛生署102年6月26日預告訂定「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如下:
一、 有鑒於白芍(1211.90.44.00-2)、白芍藥(1211.90.61.00-0)、黃蓍(1211.90.50.00-3)及甘草根(1200.90.70.00-9)等4樣中藥材已有鉛、鎘、汞、砷、銅等5項個別重金屬之檢驗標準,且 貴署於102年5月7日研商「中藥材重金屬限量標準會議」中,決議刪除甘草、白芍、黃蓍、紅蓍之「總重金屬限量標準」,因此為避免重覆檢驗,落實會議決議,建請本案刪除上述藥材之「總重金屬限量標準」。

二、 草案「其他查驗規定」第七點,中藥材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之項目包括「品名、批號、藥商之名稱及地址」,其中「批號」標示未列入去年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中藥材輸入檢驗作業規定」第五條以及 貴署97年10月14日以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函示修正「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為免業者無所適從,建請刪除標示「批號」之強制性規定,但廠商可自願性標示。

三、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之複驗收費標準業於100年12月30日公告實施,但該檢驗費用高出衛生署公告認可實驗室牌價甚多,建請 重新檢討相關檢驗費用,酌予調整,以恤商艱。
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2日以署授食字第1020003747號公告訂定「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生效。刪除白芍(1211.90.44.00-2)、白芍藥(1211.90.61.00-0)、黃蓍(1211.90.50.00-3)及甘草根(1200.90.70.00-9)等4樣中藥材之「總重金屬限量標準」。
2013/6/26
衛生署、國健局

針對衛生署擬修訂「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條附圖乙案,建請邀集相關產業共同研商,並自公告後18個月後實施。

說明:一、復 貴署102年6月18日署授國字第1020700668號公告。

二、貴署預告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二條附圖之警示圖文,並預定自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估不計現有包材之浪費,配合警示圖文修改,包裝需重新設計,加上包材採購、生產投放、通路及庫存回收、上架等時間,所耗費時;其屬進口者,尚須加計國際物流、海關作業及跨國聯繫作業等,估計需時將近18個月才能準備妥當,貴署僅給予6個月緩衝期實遠遠不足,不僅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並將對產業營運造成嚴重衝擊。   

三、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2條關於菸品容器標示事項,明文規定以18個月為生效緩衝期;另現行「菸害防制法」第35條第2項,關於96年法律修正涉及菸品包裝標示及警示圖文等規定,亦明定以18個月為生效緩衝期,足見18個月係經考量市場及商業環境現況,使業者得以妥善因應法規變更之適當時間。 

四、本次修法以6個月為過渡期,僅前述相關母法變更生效緩衝期間之三分之一。現行標示已具警示效果,修改警示圖文並無急迫性,爰建請貴署於公告前,廣邀菸品產業共同研商辦法之可行性與適當之過渡期間,避免引發爭議,並參照過去立法經驗,公告後18個月後實施。

 

2013/6/24
行政院衛生署

建請加速推動兩岸化妝品與保健食品檢驗相互承認,以利廠商開拓大陸市場,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根據調查,中國大陸化妝保養品市場預估至2015 年將達人民幣2,200多億元,消費在亞洲排名第2,僅次於日本;中國大陸保健食品產業市場預估至2015年將達1兆元人民幣,僅次於美國。而2012年台灣化妝品產業市場約新台幣400億元;2012年台灣保健食品產業市場規模約新台幣1,000億元。以上數據皆突顯中國大陸化妝品與保健食品市場深具潛力且商機龐大,對於台灣業者絕對是不可忽略的重點市場。

(二)化妝品與保健食品產業,均講求時效性,但台灣化妝品及保健食品要進入中國大陸銷售,特別是審批等相關流程,廠商在進入市場前所付出的時間及費用成本相當龐大且作業流程困難。

(三)建請加速推動兩岸化妝品與保健食品檢驗相互承認,以利廠商追蹤及開拓大陸市場。

行政院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102年7月24日FDA器字第1020026938號函覆略以,有關貴會惠賜兩岸化�菻~與健康食品檢驗相互承認之建議,本署業已錄案參辦。
2013/6/24
行政院、立法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7月2日函覆略以,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與我國勞工承受相同生活水準和物價,工資同受基本工資保障合理。倘允許外勞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將競相使用較低廉之外籍勞工,恐影響整體工資成長動能,對台灣勞工不利,長期而言,並將影響國家勞動素質及競爭力,反不利產業永續發展。有關外籍勞工工資應與基本工資「脫鉤」之建議,歉難參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2年7月15日函覆略以:(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基層勞工,係採取補充性方式開放引進外勞,並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諮商諮詢小組之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與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之外勞政策。為因應產業勞動力不足及國內長期照護需求,目前已開放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外展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類別引進外勞。(二)建請開放服務業申請外勞乙節,依本會委託研究計畫結論,略以服務業之本國勞工學習能力強,訓練成本較外勞低,又服務業所運用之勞力多屬非體力型的初級勞力、缺工比率不高,且服務業之用人需求國內已可滿足,爰評估尚無引進服務業外籍勞工之必要性。(三)建請開放建築業申請外勞乙節,依本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最新資料顯示,102年2月營造業缺工率(2.37%)較產業整體缺工率(2.60%)及製造業(2.77%)為低,又102年5月營造業失業率(4.76%),較整體失業率(4.06%)及製造業(3.15%)為高,國內營造工就業情勢較產業整體嚴峻,應鼓勵聘用本國營造工就業。

本會建置全國就業e網(www.ejob.gov.tw)及就業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提供就業機會資訊及就業媒合服務。本會後續將視國內整體經濟發展及勞動市場需求,持續透過政策小組之勞資政社會對話機制,研擬妥適之外勞政策,以兼顧產業發展及促進本國勞工就業之政策目標。

2013/6/24
行政院、立法院
2013/6/19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製乳粉品名及標示原則」修正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依據本會102年6月17日第17屆乳品小組第3次會員會議決議,針對旨揭修正草案有關調製乳粉部分意見如下:

一、認同衛生署公告CNS調製乳粉定義為法定定義,並於包裝正面以4公釐大小文字標示「調製乳粉」。

二、建議標示「乳固形物」(依CNS定義乳固形物等於乳蛋白、乳脂肪、乳糖及灰分加總)取代「乳粉含量」,以凸顯完整來自乳成分之原料總和。標示位置建議比照 貴局對咖啡因含量之標示規定,標示於罐標背面成分欄下方或於罐標背面另立一欄以「乳固形物:○%」表示,字體大小同一般標示項目2公釐大小。

三、台灣生乳產量自給率不足,制訂乳粉標示原則時,建議能同時兼顧國情以及WTO精神,減少標示不同在貿易上產生的複雜度。目前國際法規包括 CODEX、美國等國家均無標示乳含量等相關規範,因此,若依上開建議,草案既已在正面明顯標示「調製乳粉」以揭示奶粉品類的區隔,復於罐標背面標示「乳固形物:○%」,已能充分提供消費者選購所需的訊息。再者,調製奶粉中的配方奶粉,有其營養實質上的需要,或為提供不同年齡成長期最適營養組成的需要,或為提供多元性奶粉的選擇(如:低脂高纖奶粉、或健康營養訴求之健康食品認證奶粉),若將「乳固形物:○%」標示於罐身正面,恐怕消費者在營養衛教上無相等的認知下易造成誤導、一味追求高乳含量,反而不利國人健康,也影響產業提供多元性奶粉選擇的研究與發展。

四、配合該草案,應同時公告乳固形物檢測方法,或允許業者依照原料所含相關成分含量以計算方式加總。

五、為減少業者包材損失,建議公告後2年生效,給予合理緩衝期,或配合其他標示修改規定合併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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