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7/11 |
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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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衛生福利部以102年8月5日衛部中字第1021820253號函覆略以,(一)經濟部於98年6月30日生效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僅開放「藥品及醫療用品批發業」,本次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市場開放承諾表並未新增開放與中藥材有關項目,合先敘明。(二)陸資來臺投資設立各種商業據點,須符合臺灣相關法規規定,由經濟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不可以從事核准批發項目以外之行為,倘從事中藥材零售業務,與經濟部核准項目範圍不符,將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處分,並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如果發現壟斷情形,得可以「公平交易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處理,並得禁止其投資。(三)陸資到臺灣設立中藥批發公司,除必須經過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外,並應根據我國藥事法規定,聘用臺灣中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為確保中藥材品質,自101年8月1日起,依據「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協議」,實施輸入中藥材邊境查驗,以維護我國人民用藥安全。(四)中藥材近年來價格的波動,與中國大陸近年經濟成長,使用中藥需求量增加有關,而且與全球氣候變遷及中藥材栽種面積減少等原因都有關係,這些都是市場供需所造成的價格波動現象。該部也會持續偕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消保處等單位,密切監控市面上的中藥材價格是否有異常的波動情形,以穩定合理的消費價格與市場秩序。(五)為維持我國中藥產業競爭力,政府將跨部會合作,朝精進中藥產業升級轉型,調整中藥產業體質,以提升我國中藥產業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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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6/24 |
行政院、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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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7月2日函覆略以,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與我國勞工承受相同生活水準和物價,工資同受基本工資保障合理。倘允許外勞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將競相使用較低廉之外籍勞工,恐影響整體工資成長動能,對台灣勞工不利,長期而言,並將影響國家勞動素質及競爭力,反不利產業永續發展。有關外籍勞工工資應與基本工資「脫鉤」之建議,歉難參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2年7月15日函覆略以:(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基層勞工,係採取補充性方式開放引進外勞,並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諮商諮詢小組之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與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之外勞政策。為因應產業勞動力不足及國內長期照護需求,目前已開放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外展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類別引進外勞。(二)建請開放服務業申請外勞乙節,依本會委託研究計畫結論,略以服務業之本國勞工學習能力強,訓練成本較外勞低,又服務業所運用之勞力多屬非體力型的初級勞力、缺工比率不高,且服務業之用人需求國內已可滿足,爰評估尚無引進服務業外籍勞工之必要性。(三)建請開放建築業申請外勞乙節,依本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最新資料顯示,102年2月營造業缺工率(2.37%)較產業整體缺工率(2.60%)及製造業(2.77%)為低,又102年5月營造業失業率(4.76%),較整體失業率(4.06%)及製造業(3.15%)為高,國內營造工就業情勢較產業整體嚴峻,應鼓勵聘用本國營造工就業。
本會建置全國就業e網(www.ejob.gov.tw)及就業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提供就業機會資訊及就業媒合服務。本會後續將視國內整體經濟發展及勞動市場需求,持續透過政策小組之勞資政社會對話機制,研擬妥適之外勞政策,以兼顧產業發展及促進本國勞工就業之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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