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1/8/10
財政部
財政部以101年2月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3680號函覆關稅總局略以:
(一)有關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於財政部100年8月10日「財政部關務產業座談會」會議之提案建議,應係對旨揭部令所定原則有所誤解,請加強與業者溝通,俾使業者確實瞭解法規所定之內涵與真義,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二)為確實達到海關歸列稅則之一致性及符合整體性原則,請關稅總局於辦理「進口貨物分類疑問及解答」時,應參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HS註解並查詢其他國家海關之歸類情形妥適核列稅則,且於疑問及解答時,明確核釋對系案貨物之歸列原則,進口貨物之稅則既經關稅總局辦理疑問及解答者,各地區關稅局應依照辦理,若關員認有疑義時,仍應請各地區關稅局先報經關稅總局檢討修正,不宜逕予改列。

2011/8/10
財政部關稅總局
該司於100年11月11日以台關二字第10005041300號函覆略以: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六規定:「本稅則稅率之適用與經我國政府依法完成批准及公布程序之條約及協定所訂適用情形及稅率不同者,採最低者為準。」……意即本案滾珠軸承內徑達35mm以上者,依WTO入會關稅減讓彙總表規定,第1欄稅率應適用5%。為使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與我入會承諾一致,並兼顧國內軸承業者之產業狀態,經參酌產業主管機關之建議及各主要國家有關滾珠軸承之稅則分類方式,財政部將於下一次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時,研議將旨揭兩項稅號中文貨名之內徑長度單位由「厘米」修正為「毫米」。
2011/8/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該局於100年8月31日召開「研商應施檢驗紡織品商品標示規定會議」,針對業者紡品可能於邊境查驗遭遇問題進行討論與決議,由於商品標示法若干條文於邊境查驗時,基層執法者恐難執行,有鑑於此,標檢局會議中表示將採雙軌制,未來朝調和兩法進行。
2011/6/27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7月1日FDA食字第1000041125號函略以:該局參照歐盟或美國之TDI值/RfD值進行風險評估,並已著手進行相關背景值調查及科學性研究資訊蒐集工作,作為評估研究相關標準之參考;另針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部份,該局已訂有DEHP及DBP之溶出限量,未來亦將參考國際趨勢,評估增訂其他種類塑化劑於塑膠材質中之溶出限量規範。......食品業者應自主管理,除確認食品接觸之塑膠材質設備、器具及容器包裝等符合衛生標準之溶出限量外,亦應檢視並改善相關製程,儘量減少塑化劑溶出而間接污染食品之機會。

2011/6/21
行政院

主旨:

建請放寬「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及「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申請補助經費要點」對大陸市場補助25%上限,以協助業者開拓大陸市場,請  參採賜覆。

說明:

()依據本會100616日召開之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兩岸經貿往來日趨密切與頻繁,民國99年我國出口總額2,746億美元,其中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所占比重高達41.8%,中國大陸依然為我第1大出口市場及最大出超地區。

()政府為協助廠商開拓海外市場,每年均自貿易推廣基金中編列國際展會參展補助,惟對中國大陸參展補助份額以25%為上限,與兩岸貿易份額四成有明顯落差。

()為提升我國海外參展形象,政府自民國99年起編列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補助預算,其中大陸展會裝潢補助金額仍限制不得超過總額25%

()大陸經濟迅速發展深受各國矚目,國際各大展覽集團也競相進入大陸辦理展覽,當地展覽公司也如雨後春筍成立,會展產業快速發展。大陸展會規模及裝潢檔次不斷提升,台灣各單位組團參加大陸展會,實需加強裝潢以彰顯台灣產品形象與競爭力。

()政府近年將大陸列為四大優質平價新興市場之一,撥補相當經費執行新鄭和拓銷計畫,顯示對該市場的重視,如能去除補助限制,帶動各公協會等相關單位,加強協助廠商開拓大陸市場,其效益將更大。

()建請放寬對大陸拓展貿易活動補助比例限制,不設定為25%,以符合業者拓銷實際需求,並利各公協會配合業者需求辦理各項大陸市場推廣活動。

經濟部10082日經貿字第10000605350號函略以:()依奉  行政院秘書處本(100)627日院臺經移字第1000033533號移文單轉  貴會本年621(100)貿昭證字第00931號函辦理。()查本部國際貿易局本年度迄至目前對拓銷中國大陸市場之補助比例已達24.8%,基於全球布局及鼓勵業者赴其他新興市場拓銷之考量,本案目前仍暫維持25%之補助上限,未來將視兩岸經貿發展情形伺機檢討。

2011/6/21
行政院

建請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食品標示之管理規定暨明訂消費者保護團體發佈檢驗結果之相關行為規範,提請  審議。

    明:

一、食品標示管理應考量食品產業特性以及法令之穩定性:

(一)政府擬將一般標示中之負責廠商資訊,由「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修正為「國內負責廠商及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建議比照Codex規定維持原條文內容,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即可。

(二)若以代工模式生產者,同一產品可能委由不同工廠代工,或中途轉換代工廠,若強制標示製造廠資訊,業者必須依照不同代工廠印製不同包材,代工廠轉換時,包材亦須重印,造成額外負擔與損失,且代工資訊在同業間屬商業機密,強制標示將減損競爭力。

(三)食品強制標示項目越來越多,包材面積有限,要求進口產品同時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與製造廠商資訊,恐造成包材版面設計困難,政府欲追蹤產品製造廠等資訊,可要求業者確實填寫報驗申請書,如此既能掌握產品來源資訊,亦能讓業者保有商業機密空間。

(四)食品標示規定近年來修正過於頻繁,每次調整均造成業者包材損失及作業困擾,建請考量法令之穩定  性及誠實信賴原則,非不得已須修改標示規定時,給予業者至少二年以上之緩衝期。

二、明訂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自行公布抽驗結果之相關規範與罰則。

(一)相對於政府機關,民間消保團體於後市場自行抽驗商品之程序較不嚴謹,若取樣方式不當且送驗機構非認證實驗室,其檢驗結果之公正性相當可議,若透過媒體任意發布抽驗結果,將造成業者商譽折損,蒙受損失。

(二)有時消保團體公布含有「有害物質」的商品,實屬現行法令規範下的合法安全產品,因政府機關並未公告相關標準或規定,造成業者無法可循,若屬行政怠惰或立法不完善之處,消保會或消保團體應第一時間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催促其公告或立法,直接解決問題,而不是第一時間訴諸媒體,對業者相當不公平。

(三)消保團體發表前項檢驗結果時,應同時公布其取樣及經過,副知被檢驗企業經營者,並給予企業經營者合理機會就檢驗內容及結果提出說明。以避免因檢驗方式操作誤差而引發消費者不必要恐慌。

行政院衛生署100年7月6日署授食字第1000040637號函覆略以:(一)為確保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發生時,可加速追查問題食品源頭,減少後續食品危害發生,保護民眾食用安全,仍有維持標示「製造廠商」之需要,惟本案仍在草案研議過程中。(二)為確保食品檢驗訊息發佈者所公布的產品檢驗結果之正確性,以避免因錯誤的檢驗訊息引發消費者不必要之恐慌,該署已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中增列相關規範與罰則。
2011/6/21
行政院、立法院

主旨:建請縮短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審查作業時間及調整相關措施,以紓商艱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0616日召開之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能源管理法」於987月修正通過,將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納入規範,明訂罰則。經濟部能源局並自9971日起訂定「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制度,陸續將冷氣機、電冰箱、汽車、機車、除濕機等產品納入管理。

三、我國能源99%仰賴進口,提高用電器具之能源效率,廠商責無旁貸。鑒於能源效率之產品管理範圍將逐步擴大到所有電器產品,為免增加廠商困擾,並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以下建議請參採:

  ()簡化審核作業、縮短時程:能源效率標準(MEPS)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負責審查,惟取得驗證登錄證書後,仍需檢附相關文件向能源局登錄取得編號,經核准後下載標示圖示使用。建請簡化標示審核作業、縮短審核時程,或改以公司為單位取代登錄編號,以利廠商先行作業,爭取上市時效。

  ()至少給予一年緩衝期:由於業者須遵循政府公告進行產品開發、調整產品策略及進行標示,從設備投資、生產到上架銷售,至少需耗時1年以上,在現今全球運籌與多國生產模式下,所需時間可能更長,建請規範新商品前,至少給予業者一年緩衝期。

  ()加強能效分級制度宣導,並考量「節能標章」退場機制:通路及政府採購過去均將「節能標章」作為上架或採購的標準,政府既已通過推動實施能效分級制度,業者當全力配合,惟建請加強宣導,建立消費者認同,並考慮節能標章退場機制,以紓商艱,避免廠商重複申請,浪費社會資源。

經濟部能源局100年6月29日能技字第10000179250號函覆略以:(一)該局業同意廠商於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驗證登錄核准、尚未獲得驗證登錄證書前,可同步於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進行登錄.....實已大幅簡化縮短審核時程;(二)關於建議改以公司為單位取代登錄編號,以利廠商先行作業一節.....,由於一份驗證登錄證書可能包含多家委託製造廠商之產品,採用前揭建議方式進行管理恐無法釐清業者之責任歸屬;(三)各相關規定由起始之廠商座談會至公告之施行日,歷時約1年以上,應足夠廠商配合進行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四)節能標章制度自90年推動以來.....,民眾認知度已達8成以上,且部分產品之節能標章目前屬政府採購之第3類環保產品,已行之有年,爰現階段仍宜維持目前做法。

2011/6/20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2011/6/17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制度,本會意見如下:

一、有關訂定特材差額負擔之「差額上限」原則,建議如下:
(一)已納入差額負擔給付之特材品項:基於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已收載於差額負擔特材之品項,不訂定差額上限。
(二)新申請差額負擔給付之特材品項:依該特材納入差額負擔給付後之五年間,以醫院所申報之「被保險人自付差額價格」平均價格,加計15%醫院管理費,訂定差額上限。

二、有關「新功能特材之申請收載及核價」作業程序,建議如下:
(一)依「保險人醫藥專家諮詢會議」審查結果訂定不同處理程序。
1.同意給付:列入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並每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不同意給付:視同同意就衛生署核准之適應症,得由醫院、醫師與病患溝通後採自費方式處理,並對醫院發佈正式公告。
3.列入自付差額:提案至健保會審議。
(二)「保險人醫藥專家諮詢會議」應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不以案量累積作為是否開會之依據,且廠商應有至少一次列席會議說明之機會。
(三)保險人對新功能特材之申請收載與否,應於六個月內做出結論。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精神之一,係為擴大公民瞭解及參與討論,基於付費者應有充分瞭解資訊之權利,建請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及第41條修正精神,增訂醫材業者代表1-2名參與「健保會」及「擬訂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協商會議」。

四、由於世界各國在醫材品項運用醫療科技評估制度(HTA)極罕見,考量台灣市場規模小及成本效益,建請醫材品項暫不實施醫療科技評估。

針對健保局研擬二代健保對於特殊材料給付制度規定,本會於100年6月17日去函該局針對訂定差額負擔上限原則、新功能特材申請及核價作業規定等提出多項建議。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7月14日健保審字第1000032010號函覆略以:

(一)基於維護保險對象醫療權益及全民健康保險財務平衡,建立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合理性之控制機制,自付差額制度之適用範圍應包含「已收載品項」及「新申請品項」,無關乎自付差額特材品項納入收載之時間先後。(二)有關新申請自付差額之特材品項,其自付差額上限,健保局將參考國際價格或透過訪價訂定,並透過價量調查方式,定期調整之。各特約醫療院所公布之民眾自付價格,亦將列入調價時之參考。(三)根據健保法修正條文第41條第2項規定,其未來相關運作情形(包括審核期限),健保局將持續與相關團體溝通。其組成成員已涵蓋各界代表,各器材公會雖非會議常設代表,惟得依會議需要受邀參與會議表示意見。復依健保法修正條文第5條,各器材公會亦非健保會法定成員。(四)依健保局作業,新增類別品項特材自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會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單位,惟自99年起新申請特材案件暴增,致部份核價案件處理時間較長,健保局正謀求加速方案。(五)依據二代健保法規定,有關特材之醫療科技評估於必要時仍須執行,至於如何選擇須作醫療科技評估之項目,健保局正研議中,歡迎提供意見。

 

2011/6/14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濟部工業局

主旨:針對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之後續食品添加物管理,建請相關主管機關訂定更周延、可執行的管理規範,以維護消費者健康,並保障合法廠商權益,敬請 參採賜覆。

說明:一、自523日發生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以來,已嚴重損害台灣食品業的形象與信譽。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並防止類似問題再度發生,政府擬修訂相關法規,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對此,本會提供以下建議:

     (一)建立完備抽驗制度

1.事件發生後,政府以臨時行政命令,要求業者自行送驗或切結保證,不但對大多數的合法業者造成沉重的人力與成本負擔,更因民間檢驗機構皆採送檢(送驗)方式而非隨機抽檢,其檢驗報告實際上並不具代表性或證據性,反而將造成日後更多的爭議。業者自行送驗的合格檢驗報告,若與政府抽驗結果不同,何者具有證據力?「油炸油事件」引發的爭議即是實例。

2.建請研議建立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委外抽驗制度,除政府主管機關外,指定並授權第三公正單位對產品進行例行性抽驗,不但可減輕政府機構人力負擔,也可提升檢驗時效,並確保食品的即時安全性。

     (二)建立符合食品添加物產業特性之管理規範

1.「源頭管理」與「自主管理」為主管機關所設定的食品添加物管理方向,惟目前的修法討論卻集中在加強管理合法業者上。以重罰達到嚇阻作用,是被動的立法方向,只要有高利基存在,罰則將永遠趕不上利益的誘惑。

2.食品添加物不是毒蛇猛獸,問題亦非源自合法添加劑的合法使用上。三聚氰胺或塑化劑並非食品添加劑,會進入食物鏈不是單純的業者違法問題,而是經濟與道德層面的反射。建請主管機關訂下嚴法重罰的同時,亦應考量執行層面的可行性及衝擊性,否則將空有管理辦法,卻仍管不到黑心廠商。

3.從食品的保存性、多樣性、方便性及應用性來看,食品添加物似乎是必要之「惡」。食品添加物有其獨特性與經營特殊性,若將管理食品的模式硬套在食品添加物上,不僅無法有效達到政策目的,甚至會造成嚴重的管理漏洞。

4.不同於食品業,食品添加物產業有許多配方的機密性,如源頭管理強制要求業者公開配方,將迫使業者選擇不配合或停止販售部分產品,不但無法達到源頭管理的目的,也造成業者經營的困難。

5.若源頭管理的目的是希望能在緊急事件發生時有效應變,則現行ISOHACCP的制度已足以達到食品可追溯性(Traceability)的管理原則。食品添加物GMP制度若強制實施,將大幅提高食品添加物業者的經營成本,降低合法業者的競爭力,而使不法業者有更多的生存空間。食品添加物的管理重點應在產品的整體安全性及物流的可追溯性,硬體設施的提升或現代化不應是管理的重點。

二、綜上,台灣食品添加物產業的規模與產值只占整體食品產業不到5%,太過嚴格的管理法規只徒增業者成本,在大環境的壓力下,成本控制是食品添加物業者,甚至整體食品業者遭遇的最大問題。為了降低成本,食品大廠甚至開放原料業者以網路投標,採「最低標」取得供貨資格。這類似乎單純的商業行為發生在食品業,卻隱藏著危機與問題,而合法食品添加物業者在成本考量下退出市場,才會造成今天的危機。

三、現行食品添加物的管理規範、檢驗方法,對複方產品的認可制度,均須重新檢討,並引進國際管理精神。爰建請針對食品添加物的產業特性,訂定其管理規範。而食品添加物產業的管理,需要業者的共同參與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請相關主管機關研擬管理規範時,能與公協會及業者共同研商,考量執行層面之可行性與衝擊性,俾產業順利配合,達到食品安全管理之目標。

經濟部工業局100年6月22日以工化字第10000524730號函覆略以:一、經濟部推動之食品GMP認證制度為廠商自願性參加,目前接受廠商申請認證類別有飲料等26類認證項目,通過經濟部食品GMP認證制度的食品賦於產品包裝上標示「食品GMP微笑標誌」。二、查經濟部推動自願性參加之「食品GMP制度」與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強制管理之「GHP」及「HACCP」有所不同;鑑於此次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為加強食品產業源頭管理,預計將食品添加物工廠納入食品GMP認證制度類別,以強化食品添加物品質衛生安全,確保加工食品之安全衛生,故無所謂降低合法業者競爭力之情事發生。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7月1日以FDA食字第1000037567號函覆略以:為對國內食品安全及管理方式廣納建言,行政院衛生署業於6月21日至22日,舉辦「2011全國食品安全會議」,邀集產、官、學界人員共同與會討論,研議改革策略三大方向,分別為:(一)食品產業再升級:強制要求食品產業登錄制度,建構推動民間自主管理驗證體系......;(二)政府政策配合:完備法源,訂定食品添加物管理辦法、研修食品添加物之分類管理.....;(三)社會責任:政府督促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提供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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