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6/7 |
財政部關政司
|
|
|
|
財政部關政司99年7月1日以台關二字第09905022850號函復略以,本案經產業主管機關洽據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回覆意見略以,為維持國內產業適度競爭力,建議不宜調降。復考量國內液晶電視市場領導品牌除國產品牌外,另有日、韓品牌競爭,為使國內產品維持競爭力,維持適當關稅亦有支持理由,現階段暫不宜調降,未來該司將是WTO杜哈回合談判進度,再納入通盤考量。
|
| 2010/5/26 |
財政部、立法院相關立委
|
|
|
|
財政部函覆略以:行政院於本(99)年1月2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並無菸酒品需標示安全防偽憑證之規範條文,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本年4月14日就該修正草案及委員提案版本進行審查時,本部業表達「不宜由政府統籌辦理防偽憑證,宜由業者自行辦理」之立場。為打擊私劣菸酒品,維護產業秩序,財政部將持續強化私劣菸酒品之查緝作為及加強辦理相關宣導活動,以維護國人消費菸酒品之安全及權益。貴會所提相關建議,已錄案作為推動修正「菸酒管理法」之參考。
|
| 2010/5/1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
|
本會於5月17日拜會環保署廢管處王處長俊淵,就現行政策之標示及管理問題與該署交流,並提出以公司或產品系列為單位授予單一確認文件字號之標示簡化建議,獲該署初步同意採雙軌進行。本會並陸續於6月21日、6月25日及7月13日安排業者赴環保署及於本會與本案之委託單位-康城顧問公司座談,除研商系列商品及個別商品之雙軌管理方式外,也就研擬中之「氧化汞、鈕扣型鹼錳、氧化銀及鋅空氣電池之一次電池管制方式」草案進行討論。該署99年12月14日預告之「氧化汞、鈕扣型鹼錳、氧化銀及鋅空氣等四類乾電池之一次電池管制法規草案」,大致接受本會建議。
|
| 2010/5/13 |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
|
|
|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於99年5月21日安衛字第9905011號函覆略以:複方化妝保養品、個人衛生清潔及一般清潔用品為由化學物質混合而成之化學品,其功能取決於其組成之化學物質而非特定形狀或設計,因此應屬於混合物,而非製成品。根據「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第四條規定,混合物無須提報,但混合物中之物質除外,因此複方化妝保養品、個人衛生清潔及一般清潔用品所含成分原料之單一化學品應屬於提報範圍,建議仍應參與提報。
|
| 2010/4/29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
|
|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99年6月17日FDA食字第0990023626號函覆略以:
一、有關建議食品取樣份數乙節,所提建議與現行作法尚屬一致,但屬技術性規範亦未逾原條文規範範圍,故參考納入抽樣作業相關法規。
二、另建議執行複驗實驗室乙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食品檢驗業務之執行及委託與否屬各級主管機關權責範圍,又檢驗數據受檢驗方式、機器型號及校正等各項因素影響,故將複驗執行程序回歸各級主管機關,視各管需求於檢驗相關作業程序或委託契約規範之,應屬合理。
|
| 2010/4/2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
|
|
TFDA詳釋本案緣由,協助解決業者通關問題,並提醒業者該署正研擬將枸杞列為下階段管理品項,為避免再次造成通關障礙,建議業者儘速與中委會溝通,請其重新檢視「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是否洽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