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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7/4/24
財政部賦稅署

本會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加強輔導公立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發票,意見如下:

一、貴署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今(106)11日起,欲新申請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將停止核准申請,改使用電子發票系統;原領有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雖得續行使用,然為利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能順利落日,將另行核定停用日期。

二、業者為配合政策,多期望能積極導入該系統,惟貨品進入公立醫療機構時,仍被要求提供電子發票影本查核,始得交貨請款,不僅造成已導入本系統之業者成本負擔,亦有違政府落實節能減碳目的。

三、爰此,建請積極輔導公立醫療機構,建構電子發票系統平台,並培訓專責人員協助各機構及業者導入本系統,俾利電子發票政策普及化,發揮最大效益。  

2015/10/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請放寬醫療器材與設備進口維修或保養得申請免辦理查驗登記,說明:
一、 依據「藥事法」第40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與「醫療器材國貨復運辦理原則」規定,輸入醫療器材僅贈品、樣品、研究、展覽與國貨復運進口得專案申請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實務上經常有國外設備(洋貨)進口維修與保養之需求,部分舊品若產品文件遺失或無法提具完整資料申請查驗登記,便無法輸入,致貽誤服務貿易商機。
二、 根據工研院資料,2013年全球醫療器材市場約3,280億美元,亞太地區佔21%,預估2013-2018年複合成長率達10.3%,是全球成長最快的地區。以維修或保養目的輸入之醫材並無使用安全疑慮,若能以優越的技術服務水準,加上地理區位優勢,我國深具發展成為醫療器材亞太維修中心之潛力。爰此,為利該產業長遠發展,提高投資意願,建請 貴署鬆綁相關法規,訂定通則性規範,放寬輸入該等醫材設備維修保養得申請免辦理查驗登記。
2012/6/29
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2011/6/17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制度,本會意見如下:

一、有關訂定特材差額負擔之「差額上限」原則,建議如下:
(一)已納入差額負擔給付之特材品項:基於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已收載於差額負擔特材之品項,不訂定差額上限。
(二)新申請差額負擔給付之特材品項:依該特材納入差額負擔給付後之五年間,以醫院所申報之「被保險人自付差額價格」平均價格,加計15%醫院管理費,訂定差額上限。

二、有關「新功能特材之申請收載及核價」作業程序,建議如下:
(一)依「保險人醫藥專家諮詢會議」審查結果訂定不同處理程序。
1.同意給付:列入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並每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不同意給付:視同同意就衛生署核准之適應症,得由醫院、醫師與病患溝通後採自費方式處理,並對醫院發佈正式公告。
3.列入自付差額:提案至健保會審議。
(二)「保險人醫藥專家諮詢會議」應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不以案量累積作為是否開會之依據,且廠商應有至少一次列席會議說明之機會。
(三)保險人對新功能特材之申請收載與否,應於六個月內做出結論。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精神之一,係為擴大公民瞭解及參與討論,基於付費者應有充分瞭解資訊之權利,建請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及第41條修正精神,增訂醫材業者代表1-2名參與「健保會」及「擬訂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協商會議」。

四、由於世界各國在醫材品項運用醫療科技評估制度(HTA)極罕見,考量台灣市場規模小及成本效益,建請醫材品項暫不實施醫療科技評估。

2011/5/6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3月24日以健保審字第1000001865號函釋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關於特殊材料差額訂定之權責歸屬疑義:依據衛生署函釋,二代健保立法意旨,係指保險人對提經健保會討論通過,並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得收取差額之特殊材料,得訂定其給付之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

本會針對由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訂定特材之差額負擔之「差額上限」表示意見:
一、依據二代健保立法精神,實施差額負擔係希在健保有限資源下,得以加速新醫療技術引進,照護全民健康。惟訂定「差額上限」不僅非實施差額負擔目的之必要條件,亦違反差額負擔原始精神,如同設置市場屏障,降低業者引進新技術但高成本產品之意願,進而影響民眾之選擇權。
二、醫材係屬自由競爭市場產品,將因原物料、技術或設備等因素變化而反映於產品價格,如由保險人逐項訂定自付上限,形同設定法定合法自費價格,不僅無法及時反映市場價格調整,保險對象自付差額亦無法隨市場價格調降而減少負擔。爰建議透過資訊公開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讓產品得因市場競爭降價,並將其價格反映在保險對象之自費差額上。
三、建請「差額上限」應維持目前自由市場機制,不應由主管機關涉入訂定,俾利更多優質之新醫材產品進入市場與醫界,以照護全民健康,保障民眾選擇權利。

105/3/20
財政部賦稅署
本會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加強輔導公立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發票,意見如下: 一、 貴署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今(106)年1月1日起,欲新申請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將停止核准申請,改使用電子發票系統;原領有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雖得續行使用,然為利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能順利落日,將另行核定停用日期。 二、 業者為配合政策,多期望能積極導入該系統,惟貨品進入公立醫療機構時,仍被要求提供電子發票影本查核,始得交貨請款,不僅造成已導入本系統之業者成本負擔,亦有違政府落實節能減碳目的。 三、 爰此,建請積極輔導公立醫療機構,建構電子發票系統平台,並培訓專責人員協助各機構及業者導入本系統,俾利電子發票政策普及化,發揮最大效益。
105/3/20
財政部賦稅署
本會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加強輔導公立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發票,意見如下: 一、 貴署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今(106)年1月1日起,欲新申請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將停止核准申請,改使用電子發票系統;原領有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雖得續行使用,然為利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能順利落日,將另行核定停用日期。 二、 業者為配合政策,多期望能積極導入該系統,惟貨品進入公立醫療機構時,仍被要求提供電子發票影本查核,始得交貨請款,不僅造成已導入本系統之業者成本負擔,亦有違政府落實節能減碳目的。 三、 爰此,建請積極輔導公立醫療機構,建構電子發票系統平台,並培訓專責人員協助各機構及業者導入本系統,俾利電子發票政策普及化,發揮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