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3/4/25
行政院
2013/4/22
行政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部

各項回覆詳見附加檔。

2013/4/22
行政院、立法院

針對盧委員秀燕及王委員廷升所提之「奶粉管理法」草案,本會認為並無訂定該法之必要,理由如說明。

說明:

一、該草案案由提及,鑑於嬰幼兒等相關奶粉屬養育嬰幼兒重要民生必需品及國家安全戰略物資,應訂定「奶粉管理法」以授權主管機關於糧食危機發生時進行奶粉輸入、緊急徵購及配售。實際上,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及我國「糧食管理法」對「糧食」之定義,皆限定於穀類,奶粉既非我國人之主食,國際間亦無此法例,奶粉不應提高至存糧位階,由公權力介入管理。

二、奶粉有一定之保存期限(扣除運輸時間,效期約21個月),儲存環境也有一定限制,尤其該草案最關切之嬰幼兒奶粉,有配方選擇與適應問題,主管機關能否妥善調控市場供需令人存疑,且奶粉之倉儲管理成本高,耗費龐大國家資源僅為介入非國人主食之奶粉市場,最後仍轉嫁國人負擔,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

三、我國為民主自由國家,政府應尊重自由市場機制,讓市場自行調節商品之流動與供需,若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可透過「公平交易法」予以糾正規範。國內奶粉多仰賴進口,若授權主管機關保有限制奶粉輸入種類、數量、地區、期限、條件等權力,將形成貿易障礙,嚇阻海外廠商供貨台灣,貿易業者放棄進口,將造成奶粉供應緊縮之反效果。

四、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積極提升母乳哺育率即能降低對嬰兒奶粉之依賴與需求。在自由市場機制下,政府應以平常心看待奶粉價格之波動調整,在國際原物料成本逐年上漲趨勢下,企業為求生存、確保員工薪資與福利,也須追求合理利潤,盼政府營造良善的商業環境,勿訂定此類法令過度介入自由市場運作。

 

行政院農委會以102年4月30日農牧字第1020213133號函覆略以,有關貴會致函行政院表達無訂定「奶粉管理法」之必要案,本會業已錄案參辦。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以102年5月15日台立程字第1022800182號函覆略以,本案經提報102年5月7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送請經濟委員會審查。

2013/3/29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2年4月16日FDA食字第1028902625號函覆略以:本局提供詳細之食品相關資訊於本局網站,且隨時更新網站內容,如有食品標示相關疑義,可逕上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頁/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查詢(http://www.fda.gov.tw);另本局設有諮詢服務專線,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02-27878200或以「為民服務信箱」詢問。

2013/3/20
財政部關務署

建請將歸列貨品號列2106.90.99之「酵母抽出物」另列號列並調降其進口關稅為5.5%。

說明:

一、酵母抽出物是指以酵母所分解或抽出的胺基酸或肽為主成分所製成的調味料,可分成發酵用途之酵母抽出物、營養食品用途之酵母抽出物及食品調味用途之酵母抽出物。

二、添加酵母抽出物作為調味劑用途,廣泛使用在麵條、醬油、濃湯等調製食品中,近年來進口原物料價格飆漲帶動國內物價上漲,30%的偏高關稅,也間接轉嫁消費者。

三、目前國內並無產製酵母抽出物,端賴進口,但因該貨品被海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未列名食物調製品」,進口關稅高達30%且近20年來未檢討調降,造成國內食品產業之負擔,為提升國內食品產業之競爭力,建議將該貨品另列號列,並參考21022000「非活性酵母;其他已死單細胞微生物」(第一欄進口關稅5.5%)或21021000「其他活性酵母」(第一欄進口關稅7.5%),進口關稅訂為5.5%。

財政部關務署以102年5月15日台關稅字第1021010017號函覆略以,本案經綜整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意見,旨揭貨品屬農業談判之範疇,宜納入WTO新回合談判,依談判共識,產業現況及上下游關稅結構、合理性等因素予以一併考量。本案將俟WTO新回合談判達成共識後,再與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審慎研議。
2013/3/12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5日召開「化�菻~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說明會,本會102年3月12日以(102)貿琮業字第00334號函補充對本案之意見如下:

一、 針對第三條化�菻~定義,衛生紙、口香糖似乎均是列管範圍,建議明確定義化�菻~範圍,以免造成業者與稽核單位困擾。
二、 針對第六條第一款有關廠商資訊之刊載,產品須同時標示製造廠、委製廠、輸入者、分裝者等廠商資訊,惟檢視我國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廠商資訊管理精神,以國內負責業者為主要標示者,如同時有原廠製造者與委製者,可以僅標示委製者,係考量委製者不願該公司之代工廠資訊外洩之故。爰建議本條文參照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對廠商資訊揭露之管理精神,以負責產品安全與法律責任之業者為主要標示對象。
三、 針對第十二、十三、十四條文,建請明確說明啟動時機,並考量下列理由,排除化�菻~原料業者:(一)不良化�菻~可因製程、不當儲存原物料、運輸倉儲發生質變、消費者不當使用或保存等因素造成,與合法原料供應商無直接關係;(二)業者交付原料給工廠時,即根據化�菻~優良製造規範,檢附符合品質安全與規格之原廠資料,故不應再針對原料業者執行第十二條規定;(三)部分化工原料可同時供化�菻~、香精、工業產品使用,若因供化�菻~使用之原料發生疑慮,須啟動第十三條邊境管理,將造成該等業者困擾;(四)目前輸入台灣之化�菻~原料均已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中,若有新化學物質,將來須依「新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辦理進口,因此化工原料已於源頭管制,政府不應重複管理。
四、 平行輸入為國內經濟發展主要型態之一,貿易金額不容小覷。然 貴局要求業者須備存產品資訊檔(PIF)之文件要求,恐致諸多業者(尤其是中小貿易商與平行輸入業者)在本法規範下,因無法取得該項產品PIF,而無法販售,不利國內經濟發展,並有損廠商與消費者權益。有鑑於進口業者即身負產品安全責任,且多數業者均為負責任之廠商,所銷售之商品安全業經內部嚴格把關,爰建請 TFDA秉持信任原則,於實施新政策前深入瞭解該等業者之產業現況,與其充分溝通並提供配套措施,以兼顧產業發展及消費安全。
五、 建請 該局再次召開本案修正草案會議前,先就產品資訊檔(PIF)、產品登錄(NTF)、化�菻~優良製造準則(GMP)與業者取得共識,俾利推行。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2年3月20日FDA器字第1028902024號函復略以,有關本會所提意見,該局將錄案考量;對於草案之研擬,該局將參考國際間之管理規定,及相關專家之意見,再予審慎審酌,並於未來草案研擬修正後,再召開業者說明會,廣納意見,以讓草案更趨完善。
2013/3/1
交通部航港局
依據會員反映,船方近期紛紛以營運或製作成本增加,以及維持服務品質等籠統理由,調漲貨櫃封條費,由每櫃新台幣100元調漲至150元∼200元,漲幅高達50%至100%,甚不合理,本會於102年3月1日與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聯銜去函交通部航港局,建請制止航商不合理調漲貨櫃封條費之行為。由於貨櫃封條是船公司向託運人提供正常運作環境之ㄧ環,其費用屬常態性成本,爰請該局依「航業法」第29條規定,制止航商有關貨櫃封條費調漲之舉;並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98.7.13基港航監字第0981502065號函所釋,由船公司併入海運費,以簡化各項收費細目,亦避免不當收費擴大蔓延,影響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

交通部航港局於102年4月15日函覆,說明相關業者,如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太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川崎汽船股份有限公司、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華海通股份有限公司、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調漲之理由,並表示,封條費係託運人使用運送人自備封條之費用,運送人自備封條須依海關「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項」申請許可,並依海關規定驗證、登錄、控管,確需投入相關軟硬體設備及人力,且封條費為一選擇性費用,運送人通常對於例如SOC、CFS、ISO TANK等並不收取。…託運人可採取合約方式與運送人協商運價,取得特定的價格優惠。

2013/2/21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TFDA規劃未來化�菻~管理政策,本會化�蛢M潔用品小組於102年2月6日第1次委員會議研議,並以(102)貿琮業字第00259號去函表達意見:

一、 台灣化�菻~市場規模小,消費者偏愛多樣性產品,再加上化�菻~生命週期短,目前市售商品多達萬種,若要每項產品皆備存PIF文件,恐勞民傷財,且中小企業因應困難,建請參照歐盟REACH規劃構想,依據進口或生產量擬訂不同程度準備文件,並訂有免除或減免準備PIF文件之最低進口或生產量。以REACH規範為例,1噸以下不須辦理註冊登記,10噸以上才須提交化學物質安全報告。

二、 非原廠在台代理商,如平行輸入業者或一般進口貿易商,國外原廠或恐因台灣市場規模過小、商業機密考量、或多手經營等因素,不願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建請 貴局擬訂相關政策與配套措施時,考量該等業者實務執行上之困難。

三、 面對新舊制度轉換之際,為利業者充分瞭解政策法規,儘早因應,建請 貴局(一)舉辦北中南政策說明會;(二)針對貿易商/平行輸入業者、進口商、製造商個別舉辦溝通座談會,以聚焦不同營業型態業者對於產品登錄作業與準備PIF文件之問題。另鑑於業者須重新與國外原廠溝通協調,亦須投入相當人力於資料登錄與文件準備,建請給予業者充分緩衝期,俾利配合。

四、 檢附本會初步針對TFDA研擬之「化�菻~產品登錄辦法(草案)」、「化�菻~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草案) 」建議版本,盼再進一步考量中小貿易商之困難,依風險規劃可行作法。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18日以FDA器字第1020007829號函覆略以:一、有關歐盟REACH規劃,係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對現有化學品或新化學品安全評估資訊登錄,為化學原料管理之規定,與目前修正「化�菻~衛生管理條例」之管理範疇不同。二、另有關於產品登錄作業及PIF文件之建置,該局除加強教育宣導外,亦給予業者適當之緩衝期,讓業者建立化�菻~產品技術性、宣稱與品質管制等安全性資訊檔案,及進行化�菻~產品登錄相關作誒,以利新制度之推動實施。三、本會所提化�菻~產品登錄辦法(草案)及化�菻~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草案)之建議版本、業已登錄、該局將審慎參卓研擬相關辦法時之參考、同時亦請本會提供該等草案之參考資料及其他國家管理規定供參。
2013/2/6
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商業司

針對日圓貶值,政府欲要求日系進口商品降價乙事,建請勿過度干預,回歸市場運作機制,讓業者保有自由訂價空間。

說明:

一、去年第四季以來,日圓兌美元匯率一路呈現貶值趨勢,據報載,行政院為此責成經濟部,希望協調日系商品進口業者降價,目前雖未有具體之行政指導作為,但經媒體報導,已為業者帶來困擾。

二、影響價格的因素很多,對進口商品來說,匯率變動只是其一。尤其現今在全球產業分工體系下,商品生產模式多樣且複雜,進口原料於日本國內加工再出口台灣者,其生產成本受日圓貶值反而增加;日系品牌若於海外生產,直接進口台灣,或採美元計價,其生產成本受日圓貶值影響不大;經銷商、代理商須支付權利金與其他成本,調價彈性相對較低;甚或有些商品流動性低,無法即時反映匯率變動成本…等。政府因應日圓貶值,概括性要求日本進口商品應降價,將造成消費者誤解,對業者有失公允。

三、自由訂價乃市場經濟之重要精神。對廠商而言,「訂價」是一種長期策略,不會受短期幣值波動改變商品價格。日圓貶值雖帶來短期匯兌收益,但過去升值時廠商也並未調漲價格,因為價格有其穩定之需要。市場即是「一隻看不見的手」,具有最好的調解機能,針對短期成本因素,業者多採促銷活動進行回饋,消費者的選擇自然會促成業者調價,由政府來干預市場,將造成市場紊亂。建請 體察商艱,讓業者保有自由訂價空間,回歸市場運作機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102年2月19日貿服字第1020001516號函覆略以:
一、邇來因日圓大幅貶值,各界普遍關心日本進口消費品是否能反映合理之商品價格,有鑑於此,經濟部近期針對日圓貶值國內可採行之相關因應措施,與日本貨品進口商及通路業者交換意見,呼籲採行對國內消費者較有利之措施。
二、查凡屬准許進口之貨品(包含自日本進口之貨品),無論係在進口時或進口後,貿易局對該等貨品之價格均未予以干涉,惟貿易局係貨品輸出入之主管機關,對於貨品輸出入所產生之供需或價格變化情形,仍須加以掌握及瞭解,故對於受某些因素影響造成進口物品價格或供需發生變化時,均適時洽(邀)請相關進口業者、通路商或公會等進行意見之交換,以澄清並解決問題,俾符合社會期待,並未採取任何行政干預措施。

2013/1/23
財政部、財政部中部辦公室、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關務署

一、依據財政部國庫署102年2月4日台庫酒字第10200020350號函辦。


二、關於自日本進口之輻射檢測,為縮短其進口通關時程,有關應檢附國際認證實驗室出具之輻射檢測合格報告,財政部已同意自101年2月16日起,以影本(效力與正本同)代替正本在案。茲因目前對自日本輸入之生鮮冷藏蔬果8大類產品及自日本進口且製造商地址為福島縣等15縣之酒品,仍逐批進行輻射檢測,尚不宜解除自日本進口菸品輻射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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