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1/6/1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工業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0年9月7日召開「開放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100年度第5次會議)」,對於本會所提開放114品項紡織品,會議決議僅同意開放羊毛、動物毛、其他紡織材料製等19項中國成衣進口。經濟部業於100年9月27日以經貿字第10004606161號函公告自即日起6101.90.90.00-8「其他紡織材料製男用或男童用大衣、駕車外套、披肩、斗蓬、附有頭巾之禦寒外套(包括滑雪夾克)、風衣、擋風夾克及類似品,針織或鉤針織者」等品項自即日起開放中國進口。
2011/6/9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2011/6/8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基隆關稅局100年7月14日基普進字第1001016483號函覆略以:(一)依據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對「正己烷」與「己烷」之分析,兩者無論在化學結構、物理特性、CAS No.及CNS國家標準,皆顯示係屬不同之化學物質。(二)近年來進口正己烷變性酒精之廠商頗多,進口數量亦非少數,其進口化驗結果大都能符合規定的正己烷添加量,故本建議案實務執行上恐因擬定檢測標準不易,無法購得標準品,增生困擾。

另國庫署於100年7月25日台庫字第10003073110號函覆略以,該署正研議修正「酒精變性劑標準表」,依歷次會議結論,並參酌國際規範及各單位暨專家意見等,學者專家大致認為正己烷有易於還原除去之特性,且實務上亦發生數起將添加正己烷之變性酒精還原製酒危害民眾消費安全之案例,建議刪除該項變性劑。

2011/5/24
行政院衛生署

針對貴署100年5月6日預告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建議如下:
一、食品類商品之外包裝扣除因應市場競爭所需之商業宣傳空間之外,進行其他法定標示之版面有限,新增之「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建議不強制規定置於包裝正面明顯處,給予業者彈性空間。

二、政府對於食品標示之規定應掌握共通性原則,進行重點管理,且食品安全須賴學校教育、社會宣導共同推動,而非在突發事件後,一味增加某種產品的標示義務,造成標示法令變動速度過快,業者未及因應、疲於奔命的窘境。

 

三、我國進口食品之中文標示應於輸入前完成,某些產品包材印量大,且修改標示內容需與海外供應商充分溝通,耗費時日,建議若有標示法規上的變動,給予業者一年之緩衝期。

衛生署以100年5月31日FDA食字第1000032879號函覆略以:有關貴會針對「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草案所提建議,本局將研擬採納之可行性。
2011/5/17
立法院
2011/5/6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3月24日以健保審字第1000001865號函釋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關於特殊材料差額訂定之權責歸屬疑義:依據衛生署函釋,二代健保立法意旨,係指保險人對提經健保會討論通過,並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得收取差額之特殊材料,得訂定其給付之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

本會針對由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訂定特材之差額負擔之「差額上限」表示意見:
一、依據二代健保立法精神,實施差額負擔係希在健保有限資源下,得以加速新醫療技術引進,照護全民健康。惟訂定「差額上限」不僅非實施差額負擔目的之必要條件,亦違反差額負擔原始精神,如同設置市場屏障,降低業者引進新技術但高成本產品之意願,進而影響民眾之選擇權。
二、醫材係屬自由競爭市場產品,將因原物料、技術或設備等因素變化而反映於產品價格,如由保險人逐項訂定自付上限,形同設定法定合法自費價格,不僅無法及時反映市場價格調整,保險對象自付差額亦無法隨市場價格調降而減少負擔。爰建議透過資訊公開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讓產品得因市場競爭降價,並將其價格反映在保險對象之自費差額上。
三、建請「差額上限」應維持目前自由市場機制,不應由主管機關涉入訂定,俾利更多優質之新醫材產品進入市場與醫界,以照護全民健康,保障民眾選擇權利。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100年5月19日健保審字第1000029549號函覆略以,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修訂條文第四十五條規定,健保法已明訂保險人需對自付差額之特材品項訂定給付上限即差額上限。二、有關本議題已於100年5月10日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相關事項討論會」與相關公、商會進行討論與溝通。
2011/4/27
行政院、行政院經建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100年6月3日函覆,函覆內容詳見公會網站附檔。

http://www.ieatpe.org.tw/upload/201006-610115157-0001.pdf。

 

2011/4/27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貴局99年9月10日發佈之「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本會意見如下:

一、相關業者反映,貴局傾向將「全穀」定義為「固體全穀製品所含全穀成份需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 (含) 以上,唯配方總重量可不包含水。」該定義與目前國際間盛行的規範有扞格之處,可能造成進口加工類穀物食品之進口障礙,理由如下:

(一)以原態穀類產品為基準所訂的全穀定義,對於加工類穀物食品而言標準過高,由於不同類型的食品本身配料含穀物或穀粉的比例有很大不同,且在攝取的平均食用份量上亦有所差別,並不適合相提並論。基於國人飲食習慣為多元型態,政策應以輔導業者在健康概念飲食前提下,提供國人多元化食品選擇。

(二)食品管理政策應與國際間規定相互調和,若我國採獨樹一格之高門檻標準,勢必造成該類商品之進口障礙,建請多方參考國際盛行的全穀定義,重新考量規定之可行性。

二、近年來,加工食品市場蓬勃發展,產品樣態多元化,政府可透過教育、宣導方式鼓勵民眾選擇原態穀類產品,而非透過管制的手段,干預產品之標示。若非不得已須用管制手段,由於加工類穀物產品與純穀物(粉)製造或原態穀類產品不適合採用齊頭式之全穀食品管理原則,建請採雙層標準做為宣稱及標示準則:

(一)第一層: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或以其所含穀物名稱(如:全麥、全蕎麥)宣稱。

(二)第二層: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 (含)以上,但達國際通用的主流標準之加工類穀物產品,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但可以「保證含全穀(Whole Grain Guaranteed)」或「全穀製造(Made with Whole Grain)」為標示。並建議參照國際性的全穀認證單位(如:美國及加拿大的Whole Grains Council),「每份食品提供8克全穀物」的全穀定義為國際通用的主流標準。

(三)目前國內「市售食品營養素含量的宣稱」亦以雙層標準分類,爰建議全穀產品比照此雙層分類原則,以利於產業的使用及民眾的了解。

三、本次標示原則擬定過程,本會並未受邀參與討論,以致進口業者之意見無法適時表達。在建構國際商品自由流通之環境與維護國人健康之間應取得平衡點,讓業者充分參與表達意見,將使政策內容更加務實可行,提升各類型食品供應商的配合意願,提供更多樣的全穀升級產品供民眾選擇,達到提高全體國人每日飲食中的全穀攝取量的終極目標。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0年5月4日FDA食字第1000026458號函覆略以:本局將貴會所提建議,於與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研商後,納入未來修正規範之考量。
2011/4/26
行政院衛生署

針對貴署100年3月21日公告預告,輸入罐頭產品之製造廠應為來源國官方提供之合格製造廠,並檢附來源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許可單位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罐頭食品於封裝前或封裝後均會實施商業殺菌程序,可在室溫下長期保存,經過上述殺菌處理以及正常商業儲運,微生物繁殖或存在有害活性微生物及孢子之可能性極低,其食用安全性較一般包裝食品高,食品安全事件(如肉毒桿菌中毒)相當罕見,若經過長時間高於常溫之海運而變質,也極易判別,故屬於低風險產品,無須實施高規格管理。

二、美國為台灣進口罐頭食品的主要來源國之一,據瞭解,美國政府無法配合出具貴署公告要求之所有項目的官方證明文件。且不論透過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單位簽核文件,或申請官方證明文件,皆需耗費時日及費用方能取得,若強制要求進口罐頭產品逐批提供該文件,對進口業者,尤其是進口少量多樣產品的業者,要逐一、逐批取得官方證明文件,將造成產品進口時程遲滯與進口成本增加之營運衝擊。

三、據業者反映,美國、法國及泰國針對進口罐頭食品的管理,皆未要求逐批檢具載有殺菌值(Fo)的官方證明,通常是以廠商自主申請登錄方式進行審核,或允許檢附原廠出廠報告(未含殺菌值或殺菌條件等製程數值),由政府或第三方政府認可單位簽核認證方式進行管理。

四、罐頭食品之內容物種類繁多,食品安全風險各有不同,政府應依風險高低實施不同管控方式,而非採齊頭式管理,建請審慎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勞民傷財。

五、由於本案對進口業者影響甚大,建請 貴署邀集進口罐頭業者召開研商會議,傾聽業者心聲,共同研議實際可行且有效之管理方式;另鑑於業者與海外供應商之聯繫溝通需較多時間,建請在新管理措施上路前,應至少給予業者半年以上的緩衝期以為因應。

2011/4/11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0年6月14日FDA器字第1001605722號函復略以,本會意見該局將予以列入參考,並就有關申請廣告所檢附佐證資料規範與審查標準之一致性初步回覆,該回覆意見亦提會廣告聯繫會議,請各地衛生局配合,TFDA表示日後亦將定期邀集相關公協會做雙向溝通,以強化化�菻~廣告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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