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
一、 輸入「醫用口罩」需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若無法確認是否為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請向食藥署申請屬性管理查詢: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一般口罩不得宣稱療效。
二、 個人以快遞(DHL, FedEX,UPS…等快遞業者)、國際郵包(EMS國際快捷)方式輸入超過250片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並於後續登錄流向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申辦方式及表單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230&id=25409。
若對於輸入醫用口罩程序有疑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諮詢專線02-23977385
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02-81706008
Ans:
一、 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需由取得藥品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180天),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e-sub.fda.gov.tw/dohclient/Login.aspx?ReturnUrl=%2fdohclient%2fManager%2fLogin.aspx。
二、 食藥署於2020年2月19日發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供防疫自用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輸入申請程序:
(一) 鑒於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疫情,符合緊急公共衛生規範,國人得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以供個人防疫需求使用。
(二) 適用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三) 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 一般民眾: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2)藥商:藥商執照影本。
(3)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檢附產品外盒及說明書影本。
3.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一式三聯)。
4.填具切結書(包含使用對象、產品名稱及數量)。
(四)屆時核准後得依食藥署核發之貨品進口同意書第二聯:申請人報關用聯逕向海關申報通關提領。
(五)公告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24
三、 若不確定欲進口之相關產品屬性,可檢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產品外盒、標籤、說明書等,正式函文至食藥署申請產品屬性判定,確認是否為藥品。若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屬性判定QA參考食藥署2010年11月30日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fda.gov.tw/TC/faqContent.aspx?pn=2&id=967
Ans:
業者可以參考「貿易業海關原產地認定作業標準說明與實作」,歡迎下載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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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51/ (貿易雜誌NO.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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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提供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詢產證簽發中心: 聯絡電話:(02)2551-5432 網址:http://www.ieatpe.org.tw/apply/
2022.05
Ans: 以下提供幾種處理途徑供參考: 2. 直接聯繫貿易署駐外單位,可以EMAIL、電話聯繫。駐外單位的聯繫方式可於貿易署網站查詢,網址: https://reurl.cc/77n93l 徵信、國際催款單位: 4. 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投保輸出入保險,廠商也可考慮未來出貨前向輸出入銀行投保輸出入保險、徵信調查國外客戶服務。網站: https://reurl.cc/54Vk2y。若有聯繫方式需求可洽本會貿易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02-2581-3521#456
政府資源:
1. 與國際貿易署聯繫。業者將案件說明、與國外廠商往來紀錄整理成一份資料,郵寄到國際貿易署(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不用特別署名(貿易署會分文到貿易管理組) 聯繫電話: (02)2351-0271
3. 中華徵信所提供徵信以及國際帳務催收服務,若有聯繫方式需求可洽本會貿易諮詢服務中心索取:02-2581-3521#456
2024.02.17
Ans: 碳權交易的類型可分為2種市場: 1.強制碳市場(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主要由各國政府建立,例如歐盟碳交易系統(EU-ETS)。 2.自願碳市場(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 國際減碳驗證機構包括: 1. Verra旗下的碳驗證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 2. 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GS) 3.聯合國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4. GCC (Global Carbon Council)
自願碳市場是企業主動做減碳及碳捕捉行動、採用再生能源、投入造林這類自然碳匯的方式,執行減碳專案,再向國際減碳驗證機構申請認證,獲得碳權。
由於此標準為國際通用,因此許多知名下游品牌都經由這些標準購買碳權,以避免產生供應鏈不承認的問題、或者遇到碳權交易詐騙。
我國於2023年8月7日揭牌碳權交易所,關於國外碳權交易,該所未來也將陸續攜手具公信力的國際認證機構,提供有品質的國際碳權買賣,最新資訊請見碳權交易所官方網站:https://www.tcx.com.tw/
2023.08.17
Ans: 依據台財稅字第0990451806號令「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若因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可發文給大陸委員會敘明情由,請求該會協助辦理查調,嗣後,貴公司得以以上回函作為認列呆帳的依據。
2023.08.17
Ans: 一、依據經濟部訂定的「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經濟部國貿局每年主動篩選出績優廠商。所以廠商不必提出申請。 二、績優廠商需同時符合以下的資格條件: 績優廠商好處如下 : 三、1.外貿協會將提供專屬優惠服務:免費提供台灣經貿網型錄展示會員服務;參加臺灣形象展提供宣傳服務;參與數位鏈結計畫,協助規劃及產製數位行銷素材;台灣國際專業展貴賓參觀證每家1張,憑證免費參觀貿協主辦的台灣國際專業展;台灣國際專業展數位加值行銷服務方案折扣9折;參加貿協舉辦的海外拓銷團、線上拓銷團及虛實整合(OMO)拓銷團,參團費用最低7折優惠;參加台灣形象展提供攤位費9折優惠;參加貿協舉辦的人才培訓班8至9折優惠等。 (資料來源: 朱財立顧問)
1. 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的公司、商號為限。
2. 廠商前一年的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經濟部每年4至6月間對外公告金額標準。以112年為例,經濟部112年4月20日公告:111年度的出進口實績須達3,400萬美元以上,才能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
2.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的績優廠商,得由國貿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得依財政部訂定的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關。並得依外交部訂定的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2023.08.17
Ans: 一、貿易慣例上,樣品與貨品相似度可容許之寬容範圍:個別行業之有關品質寬容 範圍之專業標準,個人無法知悉,但就各項國際慣例(無論”國貿條規(Incoterms)”或”信用狀統一慣例(UCP)[註]”)而言,並未訂定樣品與貨品相似度可容許的寬容範圍;實務上,有關確認品質之相關規定(即教科書所稱之”品質條件”),應由買/賣雙方於契約明訂,包含: 前述各項規定應於訂約時,載明於契約中;因為,簽訂買賣契約之依據–國貿條規(Incoterms),對於此等事項皆無規定;至於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對品質不做任何規定(因依據UCP600第5條,在信用狀(L/C)作業,銀行僅處理單據不處理貨物)。 (資料來源: 陳賢芬顧問)
2023.08.17
Ans: 一、斯里蘭卡已宣布國家破產,其外匯非常缺乏,出口廠商如果接受斯里蘭卡信用狀仍然有一定風險(可能發生「拖延還款」或「無力還款」狀況),請出口廠商務必謹慎小心。
二、由於斯里蘭卡已經宣布國家破產,中國輸出入銀行對斯里蘭卡銀行的信用狀暫時不能提供信用狀貿易保險服務。
若要以信用狀付款方式,可以參考下方建議:
所提有關斯里蘭卡銀行所開信用狀(L/C),目前付款是否正常,此為實務上較籠統之問題,實無法給予一簡單及明確之回覆;但試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在當前斯里蘭卡政經情勢嚴峻(尤其是外債高築,外匯嚴重短缺)之情勢下,探討可不可以以L/C與斯里蘭卡進口商做交易?
1. L/C之兌付:依據UCP600第2條,L/C係不可撤銷且因此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予兌付之確定承諾(definite undertaking),來探討於此情況,受益人(出口商)能否順利取得L/C款項之前提:
(1) L/C條款或條件須能遵行:依據前述定義,銀行僅對符合之提示(符合L/C、UCP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始有兌付之義務;但以往斯里蘭卡所開來之L/C,往往所載之條款條件複雜,甚或隱藏陷阱之條款(南亞國家普遍如此),使受益人無法完全遵行,致無法構成符合之提示;而在必要時,進口商或開狀銀行會以提示不符此等L/C規定主張拒付,以規避或拖延付款;在以往斯里蘭卡政經情況尚稱正常時,即經常如此,更何況以現今之情況?
(2) 開狀銀行之誠信與履約能力:如前所敘,L/C係開狀銀行對受益人(出口商)之承諾(非進口商之承諾,進口商僅為申請開狀之申請人),只要受益人之提示係屬符合,開狀銀行即須依L/C之規定即期付款(或到期付款,倘係遠期信用狀),而不論申請人(進口商)是否贖單及/或對開狀銀行補償;但不幸的許多南亞國家(包含斯里蘭卡)當地之開狀銀行,經常不依據國際商會(ICC)所訂之L/C適用之規則–UCP處理受益人之提示及對符合之提示兌付,尤其是所開遠期L/C,經常發生,開狀銀行讓申請人(進口商)贖單提貨且已發出承兌通知,但隨後(或事後)又發拒付通知拒絕付款(或到期拖延付款甚或不付款)。
(3) 進口國之外匯管制或外匯短缺:再進一步,縱申請人(進口商)已向開狀銀行清償L/C款項,開狀銀行也願意支付L/C款項,但因進口國之外匯管制或外匯短缺(甚至受經濟制裁),無法即時(或順利)匯出L/C款項,致受益人(出口商)仍無法取得L/C款項;時間較久遠的1980年代之奈及利亞(因外匯短缺),晚近之伊朗,去年之俄羅斯(後兩者為遭經濟制裁)。
2. 綜上,以現今情勢,與斯里蘭卡交易之貨款清算:
(1) 可以的話,不要用L/C,改以全額T/T預先匯款(或是至少先匯付貨物之製造及運輸成本之金額,以保住交易成本);此亦可參考外貿協會之全球資訊網頁(https://www.taitraesource.com/total01.asp?AreaID=00&CountryID=LK&tItem=w06),在其對斯里蘭卡之政經情勢分析多次提到:「請注意:需持續關注斯國經濟危機狀況,由於經濟危機斯里蘭卡盧比未來可能會貶值更多,而斯里蘭卡缺乏美元恐會導致更多問題。例如外匯嚴重不足至無法開立信用狀,或長天期信用狀也有外匯及其它風險存在,此為我商需特別注意之處,以免被倒帳或小心有收不到貨款的風險增加。」
(2) 如仍堅持以L/C交易,建議:
a. 僅能接受即期L/C,避免接受到期付款之遠期L/C(後者發生進口商先贖單提貨,到期開狀銀行拖延付款甚至不付款之機率較高;甚至有些惡劣之進口商,在到期前向法院申請”injunction(禁制令)”凍結銀行之付款,以規避進口商付款之責任)。
b. 開狀銀行之可接受性:須注意開狀銀行之信用評等與排名,應以跨國銀行在當地之分行為原則,或由第三地信用狀況良好之銀行開出L/C,盡量避免由斯里蘭卡當地之Local之銀行簽發(以往之經驗是當地銀行簽發L/C時,僅須結匯較小成數之保證金;所以,斯里蘭卡之進口商傾向由當地之本地銀行開出L/C)。
c. 對L/C內容之審查:要求進口商(申請人)將開狀申請書或L/C草稿先行傳真,仔細審查其內容,對於無法履行或疑似陷阱之條款或條件,事先要求修改或剔除;收到L/C後,仍須與傳真之申請書或草稿再次核對審閱。
d. 要求L/C附加保兌(但前提出口商須確保提示必須完全符合,否則保兌失其效力),但依現今情況,願意附加保兌之銀行可能不多,且保兌費用可能很高,這兩點亦是應評估之處。
(3) 至於其餘出口後收款之方式,D/P、D/A或O/A根本不應使用於此情況之交易,就不再贅言。
2023.2.17
Ans: 一、EORI簡介: 1. EORI NO.一般申請的大概程序為何? 在比利時註冊的公司只要有比利時公司登記號碼 BCE (Banque-Carrefour des entreprises),就可以申請啟動EORI NO,EORI NO與BCE兩者號碼相同,EORI NO前會再冠上國碼。 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eos/eori_validation.jsp?Lang=fr,如經查詢,該組BCE為無效的EORI NO,才需要申請啟動:
(一)EORI用途:The Economic Operator Identification and Registration (EORI),EURO NO是由歐盟「會員國」海關授予在歐盟境內註冊的經濟營運商進行清關作業使用,亦即要在歐盟「會員國」海關註冊該號碼,才能在當地進行清關作業。
(二)EORI NO組成:為作業方便,EORI NO數字部分與歐盟會員國國內使用的公司登記號碼或增值稅(VAT)號碼相同,EORI NO會在公司登記號碼或VAT號碼前加上國家英文代號。
(三)實務上:EORI類似我國公司登記統一編號,是歐盟收件方在海關清關時需要使用的號碼,通常是收件方提供寄件方事先加註於提單上。
(四)申請資格:EORI必須由「經濟營運商」向歐盟「會員國」海關申請,例如在比利時辦理清關業務,就要向比利時海關申請。
經濟營運商(Economic Operators)定義請參考歐盟海關法規章第9條((EU) No 952/2013):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02013R0952-20200101
二、向歐盟「會員國」海關申請:
以上為EORI簡介,本組轄區為比利時及盧森堡,茲以比、盧為例:
(一)、以盧森堡為例,盧森堡的EORI號碼與增值稅(VAT)號碼相同。在盧森堡,假如該VAT號碼無法用作EORI,則需向盧森堡海關和盧森堡稅務局申請,請詳下列網址說明:https://guichet.public.lu/en/entreprises/brexit/importation-exportation/eori.html
(二)、以比利時為例,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具有BCE者,可上網查詢其EORI號碼是否已啟動,查詢網址:
檢附比利時英文申請表格如下網址: https://finances.belgium.be/sites/default/files/Customs/Ondernemingen/Douane/EORI/20210817_FORM_EORI_A4_EN.pdf
比利時海關列舉三個例子如下,說明需要申請EORI的情況:
1. 一名歐盟藥劑師在網路上從第三國購買商品(作為其專業活動一部分的商品),則需要有一個 EORI NO(亦即,商品進入歐盟後,這位藥劑師有EORI NO才能清關)。
2. 一個歐盟民眾(個人,非經濟經營者)在網路上從第三國購買商品,不需要有 EORI 號碼。
3.一個歐盟非營利組織為辦理活動進口傳單,需要有 EORI 號碼。
2.EORI NO.申請是否有委託的代辦單位? 經查我國有若干會計師事務所可協助廠商申請EORI NO和VAT NO。
3. 台灣業者是否可以自行向歐盟海關申請? 經洽比利時財政部確認,倘未在歐盟設有公司、未有分部、未在歐盟海關登記者並無須申請EORI,但因特殊情形且第一次向歐盟海關申報或需要裁決,得申請EORI。但因為比利時的EORI和BCE系統是相連結的,倘要在比利時申請EORI,必須要先具備有效的BCE後,才能申請EORI,
4. 一間公司是否只能申請一次EORI NO.? 使用期效是多久呢? 一間公司在單一歐盟會員國只能申請1個EORI,沒有效期限制,惟可申請失效。
EORI在其他歐盟會員國通用。如已經在一個國家申請EORI,例如已有西班牙EORI NO,而要在另個國家如比利時申請另組EORI,則必須告知比利時海關該西班牙號碼,以利綁定兩者。
5. 若沒有EORI NO.是否代表貨物就無法順利通關? 不一定,要符合Economic Operators定義者才需要申請EORI。
(資料來源: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
2023.2.17
Ans: 1. 因買賣交易型態多樣,交易文件並沒有固定的範本可供參考,與金融業、投信投顧業較可見到契約範本的情況不同。
2. 關於交易文件的法律條款內容,僅須雙方同意即可,一般而言,買賣交易的貨物品名、數量、交貨條件、瑕疵、遲延、發生違約時有何罰則及如何以訴訟或仲裁處理,僅須雙方認定即可。以台灣民法舉例,「買什麼」及「多少錢」此兩項目經雙方確認後,買賣契約即為生效,而有些廠商會再規範後續更細部的規定,例如:如何定義瑕疵、出現瑕疵或其他問題時的折扣及換貨方式、約定哪處機構為第三方認定判斷瑕疵問題、至何處的法院進行仲裁及費用由何方負擔等,由雙方視需要商定。
2023.2.17
Ans: "The seller must pay (b):transport and all other costs resulting from A4,…”簡言之,CFR條件之A4規定,賣方須訂定將貨物運送之指定之裝運港之運送契約,且依據A9,賣方須支付衍生之A4(即訂定運送契約運送貨物至指定裝運港)之運費與所有成本。
綜上,提問之”Container Imbalance Charge”海運附加費之一種,倘雙方未約定,依據前述CFR A9之規定,應該屬賣方支付。(資料來源:陳賢芬顧問)
2023.2.17
Ans:
EXW條件交易,在交付運送前,風險已移轉買方,且係由買方指定之貨代處理貨物之運送;因此,理論上,賣方並無風險。
2023.2.17
Ans:
若從主權及司法自主權方面來看,英屬維京群島屬於英國海外領地,主權自然屬於英國,但該群島有自己人民選出的議會,自己的司法自主權,一般BVI公司皆依該群島之InternationalBusinesscorporationordinance所成立,不用設帳記載及報稅,惟近年來為免受歐盟及美國等西方國家視為洗錢及避稅之高風險地區,進而影響在當地設立IBC之功能,BVI參考OECD規定,訂立經濟實質法案,要求設立在該地之IBC如經營該法案規定之營業項目,要設帳記載交易事項,並每年申報財務報表。
綜合言之,就主權上BVI屬英國海外領地,設立於其地之公司或可稱為英國公司,但就司法自主權而言,BVI公司顯非屬英國公司,貿易實務上要判斷其是否惟英國公司,恐需其交易對象列出標準,再來檢討是否符合,可能是最有效率的方法。
(資料來源:明輿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李明燁會計師)
2022.02
Ans: (一)通常此種大金額之資本財交易,一般分開發L/C分三段式付款: 1.訂金(downpayment):預先支付一定成數之訂金,可經由T/T(則L/C僅開發扣除訂金後之淨額),或以L/C支付。 2.出貨後付款,憑匯票及/或裝運單據付款。 3.尾款係於機器(或儀器)安裝測試完成,憑申請人之確認聲明付款。 (二)前述付款之指示可載明於L/C電文中(例如SWIFTMT700/701之47A欄位)範例如下: +1stpayment(xx%ofinvoicevalue)isdownpaymentwillbepaidagainstbeneficiarydraft(orsimplereceipt)andstatementstatingthatitisclaimfordownpayment.[如訂金係以T/T匯付,則此段改為...hasbeenpaidthruT/T.] +2ndpayment(xx%ofinvoicevalue)willbepaidagainstbeneficiarydraftandshippingdocument. +3rdpayment(xx%ofinvoicevalue)isfinalpaymentwillbepaidagainstbeneficiarydraftaccompanyapplicant’sapprovalstatement. 或類似用語。 (三)但無論如何,進口商應注意,部分出口商收了訂金(不論係經由T/T或L/C)而不出貨,綜經由L/C亦然,因L/C之每期動支係屬獨立;綜已動支第一期之訂金,並非一定須動支其餘之L/C款項。 (四)倘需真正之分期付款,亦可於契約約定出貨後分幾期支付貨款,但出口商通常會要求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發分期付款保證之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範例如附件),但不建議以此種方式交易;因為,有可能發生出口商接到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後,不出貨而惡意求償。 (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陳賢芬顧問)
2022.02
Ans:
(一)本問題實務上通常之作法應為:以實際之單價與金額安排開狀,但信用狀上,應注意加註下列各點之規定:
1.32B欄位(信用狀金額),為貨價之50%。
2.42C欄位(匯票條款):ATSIGHT(或XXDAYSAFTERSIGHT(orB/LDATE)...;依匯票及遠期而定)FOR50%OFINVOICEVALUE。[註:亦即求償之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之50%]
3.45A欄位(貨物說明):依據實際之單價及金額(全額)記載。
4.47A欄位(額外條件):
INVOICEMUSTBEINDICATEDTHAT:
50%ofInvoiceamountwasdownpaymenthasbeenremittedthruT/T;and
50%ofInvoiceamountwillbepaidagainstbeneficiarydraftandshippingdocument.;或類似用語。
[註:但縱47A欄位未有上述之記載,依據ISBP745paragraphC7),發票得表明包含預付款、折扣...等信用狀未規定之減項;因此,不論L/C有無上述47A欄位之規定,實際提示之發票仍可表明,50%之發票金額係屬訂金已匯付,而依據L/C求償剩餘貨款之50%。]
(二)出貨時,匯票金額作貨價之50%,發票金額作實際之全部金額,但加註”50%之發票金額係屬訂金已匯付,而依據L/C求償剩餘貨款之50%”;而不須做兩套匯票,亦不可能主張瑕疵。
(三)另提醒注意!50%之貨價係屬訂金,縱L/C先收到,一定要匯入訂金且確實入帳,才出貨。
(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陳賢芬顧問)
2022.02
Ans:
一、有關我國廠商貿易糾紛問題之政府提供尋求協調管道如下:
我國廠商與國外廠商,由於貨品出口貿易而衍生之糾紛,欲尋求協調處理者,有何管道?
有兩種方法:
1.中外當事人直接洽請協助:經濟部貿易局「貿易服務組」負責出口貿易糾紛之協調處理,我國出口商與國外廠商雙方各對貨款、買賣貨品有所爭議,均可來函直接請求必要之協助。
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聯絡窗口一覽表: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167&pid=698921
2.透過國內外有關單位函轉協助:買賣雙方政府機關、及我國駐外機構、經貿單位接到廠商因出口貿易糾紛請求協助,皆可轉請經濟部貿易局予以協助。
我國斯里蘭卡駐外單位聯繫方式如下:
駐印度代表處經濟組
聯絡人:許志明組長(Director:JasonHsu)
電話:+91-11-4607-7777
+91-11-46077720(組長專線)
傳真:+91-11-2615-0228
E-mail:india@moea.gov.tw
轄區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不丹、尼泊爾、孟加拉、馬爾地夫
二、如貴司有與斯里蘭卡供應商簽署相關契約、合約,建議亦可洽詢商業律師尋求協助。
2022.02
Ans:
一、有關廠商進出口實績,可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查詢:https://www.trade.gov.tw/
1.查詢路徑: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廠商登記>前往申辦>查詢廠商基本資料。
2.輸入統編或公司名稱即可查詢實績級距。
二、因網站查詢僅可顯示實績範圍,無實際金額數字,若須要查詢實際進出口實績,請至國貿局網站申請「出進口實績證明」,申請方式請參閱: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76583
2022.02
Ans:
CIF的保險因為後面只能接港口,所以保險有含貨櫃從船上卸到船邊。至於從船邊到貨櫃場則不包含,若欲包含,建議的解決方式如下:1.針對出口,賣方可加保fromseller'swarehousetobuyer'swarehouse,這樣可保到買方的door。2.若是從國外進口到台灣,如CIF基隆,一樣可請國外加上此一條款,或買方直接加買內陸運輸條款到買方工廠,這樣貨櫃從基隆船邊起動到工廠的卸貨都有保險。
2021.10.14
Ans:
1.我國的商標註冊權是屬地主義,意指在台灣商標權註冊登記在誰手上,誰就可以主張在台灣的銷售權利。一般貨物如要抑止水貨進口,須主張在台灣的商標權,有合法在智財局登記註冊,往後進口通關時,海關第一線人員只要看到貨物上有商標,會依法詢問智財局此商標在台灣是否已有人註冊,如有則會向商標權人確認此批貨物是否有被授權進口。2.建議如遇有此情況的業者,可以向關務署行文請求商標保護,海關會將商標登入系統作為往後進口通關時的提醒,並通知給各分關。
2021.10.14
Ans:
1.陸資來台投資之規定,依據管理辦法規定是採正面表列規定,服務業共開放陸資投資161項,其中包含行業標準G大類4569家庭器具與生活用品批發業(含進出口貿易)。因此,大陸公司來台設立貿易公司,如果是家庭器具與生活用品批發業(含進出口貿易),屬於開放投資項目清單範圍。此外,由於中國大陸採取外匯管制,因此直接以大陸公司來台投資,因為大陸實施外匯管制,應注意資金難以從大陸匯入台灣投資之問題。2.如果係由台商投資,則可以台商在台之身分投資設立貿易公司。3.如果在台合法設立貿易公司,在台灣進口產品時,要依據產品關稅稅率繳納進口關稅,以及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辦理產品外銷出口時,營業稅可以享受零稅率,亦即進項稅額可以扣抵或退稅。(資料來源:三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永法顧問)
2020.5.19
Ans:
在以FCA條件交易,有關買/賣雙方費用之負擔,有關Incoterms®2020之規定,分列如下:依據FCA條件A9之規定,賣方需支付:(a)貨物依據A2交付前所有相關之成本(allcostsrelatingtothegoodsuntiltheyhavebeendelivered...);至如依據B9係由買方支付者除外。(b)依據A6須提供買方已交付貨物通常證明之成本(c)在可適用之範圍,依據A7(a)應支付之輸出通關相關之關稅、稅賦(如有者)及任何相關之成本(anyothercostsrelatedtoexportclearance)[例如:輸出國所要求之安全通關或裝運前檢驗之費用]。(d)支付買方依據B7(a)提供取得文件及資訊之協助[註]相關之所有成本及費用。[註:即買方應賣方之要求提供取得輸出通關許可所須之文件及資訊協助之所有成本及費用。]依據FCA條件B9之規定,買方需支付(a)貨物依據A2交付時起所有相關之成本(allcostsrelatingtothegoodsfromthetimetheyhavebeendelivered...),但依據A9係由賣方支付者除外。(b)賣方依據A4(協助買方訂定運送契約),A5(協助買方訂定保險契約),A6(協助買方取得運送單據)及A7(a)(協助買方取得轉口/輸入通關許可)提供取得文件及資訊之協助相關之所有成本及費用。(c)在可適用之範圍,依據B7(a)應支付之轉口/輸入通關相關之關稅、稅賦及任何相關之成本[例如:轉口/輸入國所要求之安全通關或裝運前檢驗]。(d)其他額外成本(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陳賢芬顧問)
2020.5.19
Ans:
(1)運輸保險之投保:
a.CPT條件風險在出口地貨交運送人即已移轉買方承擔,且交易之價格未包含保險費用;因此買方須為本身投保自出口地交貨地點起至進口地之運輸保險。
b.DAP條件交易,賣方需承擔貨物運送衍生之費用及風險至進口地之交貨地點;因此,賣方須以自己之費用投保自出口地至進口地之運輸保險。
(2)以DAP條件交易,賣方在進口地交貨地點交貨時,不負卸貨之義務;因此,買方需承擔卸貨之風險,及安排相關之風險移轉。
(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陳賢芬顧問)
2019.11.14
Ans:
1.依據Incoterms®2010之規定:
(1)出口港所產生的吊櫃費(併櫃)費:以FCA條件交易,如係約定在賣方營業場所以外之地點,賣方須安排運送工具將貨物運送至該地點,並將放在賣方運送工具上尚未卸載但隨時可以卸貨之貨物(…ontheseller’smeansoftransportreadyforunloading)交付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亦即賣方交貨時,不負責貨物之卸載;因此,以FCA條件交易,賣方交貨後在出口港所產生的吊櫃費(併櫃)費應歸買方負擔。
(2)提單費、電放費:以FCA條件交易,價格未包含主要運費及保險費,賣方無義務(noobligationto…)訂定將貨物運送至進口地之運送契約;買方必須以其自身之費用,訂定將貨物自指定交貨地運送之運送契約。但倘因買方之要求,或因實務之作法,且買方未於預定之時間內作出相反之指示之情況下;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據習慣上之條件,訂定運送契約;因此,與運送相關之提單費、電放費係歸買方負擔。
(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陳賢芬顧問)
2019.11.14
Ans:
本案是標準的反三角貿易,相關規定請詳下列函令:
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資料來源:穎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羅白卿顧問)
2019.7.4
Ans: 美國OFAC制裁名單僅為台灣金融機構參考依據,並非具有強制力。須看業者配合之銀行是否採納美國OFAC名單,若交易對象在制裁名單內,銀行可能會拒絕此筆交易;若屬高風險國家,銀行端可能會採事前評估檢核、事後調查等方式來進行高強度審查,因此建議先詢問配合之銀行是否接受與OFAC制裁名單內的客戶交易。
●法務部調查局官網有公告OFAC相關資料,更多詳細內容請洽:
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ab8ff282-d1d4-4b1a-97dd-3593192def4c
●其他相關制裁問題,請洽以下單位:
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貿易安全與管制小組,電話:02-2351-0271轉339
2. 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處,電話:02-2911-2241轉6224
2019.7.4
Ans: 國際商會(ICC)在Incoterms 2000 已建議,倘當事人不願以越過船舷交付貨物(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註: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不應使用FOB、CFR與CIF條件,而應使用FCA、CPT與CIP條件,因FOB、CFR與CIF條件僅適用於海運與內陸水路運送;Incoterms ® 2010更直接表明在貨櫃係於貨櫃場交付之情況,不應使用FOB、CFR與CIF條件,而應使用FCA、CPT與CIP條件。而Incoterms為屬民間組織之國際商會(ICC)所訂定之規則,非屬法律,故不具強制力,加以「契約自由」原則,倘當事人合意使用非屬ICC建議之適當之條件,只要不發生爭議或糾紛,當事人不會感受使用不適當條件之任何影響,致會產生此認知。
唯使用FOB、CFR與CIF條件於貨櫃運輸,可能潛藏下述風險:
1. 交貨地點(風險移轉點):
貨櫃運送通常係將貨櫃交付至貨櫃場,但倘以FOB、CFR與CIF條件交易,貨物須於指定裝運港裝載於船舶上始視為賣方交貨,於此情況賣方尚須承擔自貨櫃場拖運至裝運港並吊掛至船上之風險。
2. 運費付訖之地點:
使用CFR或CPT為運費付訖或在內條件,CFR條件代號接目的港,依規定賣方應支付主要運費至指定之目的港,CPT條件代號接目的地,依規定賣方應支付主要運費至指定之目的地;而在貨櫃運送,貨櫃通常不在目的港交櫃,而是在貨櫃場交櫃,如此倘以CFR目的港,則自卸貨港卸櫃後至貨櫃場之拖櫃費用,由何者負擔?
綜上,於現行版本之國貿條規(Incoterms ® 2010)中,倘以貨櫃運送,應使用FCA、CPT與CIP條件交易;但目前在修訂之Incoterms ® 2020,則可能會有改變。
(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 陳賢芬顧問)
2019.7.4
Ans: 因農委會今年(108)修正開證原則,需先提出對方進口國要求檢附健康證明文件之相關證明,方能向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動物檢疫科申請核發健康證明文件。
2019.5.8
Ans: 1.成立公司:請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登記http://onestop.nat.gov.tw/oss/identity/Identity/init.do 若對於登記程序有疑問,請洽02-4121166(六碼地區請撥41-1166)
2.辦理進出口廠商登記:請向「國際貿易局」申請登記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14 若對於登記程序有疑問,請洽0800-002-571或02-23510271
3.若要進口產品,建議先確認進口產品之「稅則號列」,方能查詢相關進口規定。 可以使用稅則預審方式來確定稅則稅率,詳請洽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若對於稅則預審有其他相關疑問,可洽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諮詢專線:(02)2550-5500
4.確認稅則後可至「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系統上查詢輸出入規定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GC411
5.出口法規請洽各國駐外單位,駐外單位聯繫方式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4
2019.5.8
Ans:
目前國內可以申請「貨品暫准通關證」的單位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申請通關證手續如下:
1.根據您預計前往之國家或地區,購買空白通關證表格一或數份。每份通關證表格售價新台幣50元。
2.按規定填妥通關證後,攜帶下列文件及所需繳納費用,至外貿協會申辦-
(1)填妥之通關證申請書。(可線上下載,如附件)
(2)填妥之全套通關證。(只能至協會現場購買申辦表)
(3)每份手續費新台幣2000元,若貨品總值超過新台幣185萬,需另多收貨品總值萬分之3手續費。(註:關證所載之有效使用範圍內,每增加一個進口及復運出口之締約國時,應增繳交新台幣五百元)。
(4)貨品總值百分之二十之保證金(澳洲地區為貨品總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其餘地區為百分之二十;以即期支票或現金支付)或銀行保證函。
(5)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申請流程需約5個工作天,通關證自發證日起一年內有效,效期屆滿後不得延期。
4.若對於以上仍有疑問,請洽外貿協會承辦人楊先生,電話02-27255200#1771,Email:martinyang@taitra.org.tw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國貿大樓7樓(企劃組)
2019.3.15
Ans:
請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 )左側點選「稅則稅率查詢」,進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網頁,該網頁載有實施辦法、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稅則預先審核覆審申請書等資料,提供商民瀏覽及下載服務。
2019.3.15
Ans: 食藥署允許使用日本商工會發的製造工廠證明,只要有寫明製造工廠的地址即可,且不限定商工會的所在地。
2019.3.15
Ans: 經濟制裁之區分品項很多,建議可依產品屬性至「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網站查詢。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programs.aspx)
2019.3.15
Ans: 1.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32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資料。為確認食品衛生安全,食藥署查驗人員依前揭規定請業者提供產品製程等相關資料,供確認產品屬性及判定。
2.為邊境把關及跨部會合作加強肉類產品查核,非屬B01輸入規定產品,食藥署邊境查驗倘認產品有疑慮,仍會請業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轉請主管機關確認。
3.鑑於輸入產品多元,有關輸入產品檢附證明文件、資料等,請逕向邊境查驗人員確認。
2019.3.15
Ans: 請至食藥署網站下載申請書(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
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查驗登記管理 > 食品添加物 > 辦理查驗登記相關資料。
2019.3.15
Ans: 自由銷售證明分官方和民間。業者首先需釐清要申請哪種類型的自由銷售證明,主要是依據進口國要求,應先確認該國主管單位認可的自由銷售證明屬於哪一類,另建議同步與該國海關確認其許可樣章範本。
2019.3.15
Ans: 1.進口國被歐美國家經濟制裁或禁運,例如:伊朗、敘利亞、葉門;或是開狀銀行被列入洗錢黑名單。
2.開狀銀行之信用不佳,或以往之交易紀錄不佳。
若業者遇到此情況,應先諮詢往來銀行,釐清無法承作出口押匯之原因;如屬第一種情況,因貿易制裁、禁運或涉及洗錢,已涉及政治與法律層面,一般銀行通常無能力解決,或不願意涉入爭議或糾紛,且涉及洗錢尚有罰則。
如屬第二種情況,則可依據不同情況:
(1)洽商進口商向開狀銀行要求信用狀經另一銀行附加保兌,但受益人(出口商)須確保其提示絕對符合(亦即單據不能有瑕疵),否則保兌銀行對不符合之提示拒付後,保兌喪失效力。
(2)遠期信用狀可洽往來銀行向Forfaiter(買斷銀行)申請”Forfaiting”,但承作標的限到期付款之遠期信用狀,且承作之成本頗高。
(3)洽中國輸出入銀行投保出口信用狀保險。輸出保險電話: (02)2394-8145
2019.3.15
Ans: 提單正本依據UCP600第20條a項i款之規定,應由運送人(carrier)或其標名之代理人簽署(signed),但提單之簽字(signature)欄,雖表明J.P.TRANS CO., LTD.以運送人身分(acting as a carrier)簽發提單,但未簽字,此已構成瑕疵,開狀銀行之拒付或扣取瑕疵費,係屬合理;至於ON BOARD NOTATION之簽字並不需要,也不能視為提單之簽字。
至於問題所敘「L/C條款中無該項要求」,這是一項誤解;因為,每張LC皆會載明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UCP),而LC作業精神,即LC有記載適用LC之規定,LC未記載者,應適用UCP(含其實務補充-ISBP)。
綜上,開狀銀行之扣取瑕疵費係合理的。
建議業者之出口押匯案件,受益人(出口商)應謹記下述原則,以降低被拒付或扣取瑕疵費之機率:
1.接到LC應先審閱LC條款,所有規定是否皆能成就,條件間是否矛盾,所須提示單據是否皆能取得;如有問題,皆須要求先修改信用狀後,始能出貨。
2.出貨後之單據製發(無論自行備製單據或委託報關行)皆須審慎,且送銀行押匯前應自行檢視,單據有無任何缺漏。
3.慎選押匯銀行往來,以本問題而言,押匯銀行之審單人員,也應負部分責任,檢視提單正本是否簽字。
201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