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
一、 輸入「醫用口罩」需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若無法確認是否為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請向食藥署申請屬性管理查詢: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一般口罩不得宣稱療效。
二、 個人以快遞(DHL, FedEX,UPS…等快遞業者)、國際郵包(EMS國際快捷)方式輸入超過250片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並於後續登錄流向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申辦方式及表單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230&id=25409。
若對於輸入醫用口罩程序有疑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諮詢專線02-23977385
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02-81706008
Ans:
一、 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需由取得藥品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180天),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e-sub.fda.gov.tw/dohclient/Login.aspx?ReturnUrl=%2fdohclient%2fManager%2fLogin.aspx。
二、 食藥署於2020年2月19日發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供防疫自用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輸入申請程序:
(一) 鑒於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疫情,符合緊急公共衛生規範,國人得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以供個人防疫需求使用。
(二) 適用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三) 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 一般民眾: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2)藥商:藥商執照影本。
(3)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檢附產品外盒及說明書影本。
3.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一式三聯)。
4.填具切結書(包含使用對象、產品名稱及數量)。
(四)屆時核准後得依食藥署核發之貨品進口同意書第二聯:申請人報關用聯逕向海關申報通關提領。
(五)公告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24
三、 若不確定欲進口之相關產品屬性,可檢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產品外盒、標籤、說明書等,正式函文至食藥署申請產品屬性判定,確認是否為藥品。若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屬性判定QA參考食藥署2010年11月30日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fda.gov.tw/TC/faqContent.aspx?pn=2&id=967
Ans:
業者可以參考「貿易業海關原產地認定作業標準說明與實作」,歡迎下載簡報。
按此下載簡報
更多原產地相關專題:
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51/ (貿易雜誌NO.351)
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67/ (貿易雜誌NO.367)
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71/ (貿易雜誌NO.371)
本會提供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詢產證簽發中心: 聯絡電話:(02)2551-5432 網址:http://www.ieatpe.org.tw/apply/
2022.05
Ans: 業者可以參考「貿易業海關原產地認定作業標準說明與實作」,歡迎下載簡報: https://www.ieatpe.org.tw/tcc/q162.pdf 更多原產地相關專題: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67/trend.html (貿易雜誌NO.367)
2021.10
Ans: 根據「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所定證明書,分為下列五種: 1.化粧品甲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得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2.化粧品乙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已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3.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於國內製造場所製造之證明文件。 4.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指輸入化粧品於國內銷售之證明文件。 5.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指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 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2 申請單位為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方式及文件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0891&id=30294
2019.11.14
Ans:
如果公司有進出口廠商資格登記,基本上出口商及製造商都可以申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ECFA產證專線:(02)2397-7590,(02)2397-7591
2019.7.4
Ans: 只要商業發票(Invoice)及報單上內容一致,僅出口樣品也可以申請ECFA產地證明,惟須注意報單上一定要有金額,不可為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ECFA產證專線:(02)2397-7590,(02)2397-7591
2019.7.4
Ans: 1.根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3 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依據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第一項貨品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6
2.原產地證明問題,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聯絡電話:(02)2351-0271
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682
3.本會提供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詢產證簽發中心: 聯絡電話:(02)2551-5432 網址:http://www.ieatpe.org.tw/apply/index.aspx
2019.7.4
Ans: 1. 根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3 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2. 若一成品裡只有一項零組件是從國外進口且屬高單價,雖此零件占成品總比例低,但依據上述法規第5條第二項附加價值率之計算規定,若計算結果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仍不符合台灣製產品。判別標準主要是依據產品零組件之價格,而非其占成品之總體積。
3. 本會提供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詢產證簽發中心:
聯絡電話:(02)2551-5432
網址:http://www.ieatpe.org.tw/apply/
20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