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
一、 輸入「醫用口罩」需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若無法確認是否為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請向食藥署申請屬性管理查詢: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一般口罩不得宣稱療效。
二、 個人以快遞(DHL, FedEX,UPS…等快遞業者)、國際郵包(EMS國際快捷)方式輸入超過250片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並於後續登錄流向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申辦方式及表單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230&id=25409。
若對於輸入醫用口罩程序有疑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諮詢專線02-23977385
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02-81706008
Ans:
一、 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需由取得藥品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180天),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e-sub.fda.gov.tw/dohclient/Login.aspx?ReturnUrl=%2fdohclient%2fManager%2fLogin.aspx。
二、 食藥署於2020年2月19日發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供防疫自用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輸入申請程序:
(一) 鑒於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疫情,符合緊急公共衛生規範,國人得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以供個人防疫需求使用。
(二) 適用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三) 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 一般民眾: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2)藥商:藥商執照影本。
(3)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檢附產品外盒及說明書影本。
3.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一式三聯)。
4.填具切結書(包含使用對象、產品名稱及數量)。
(四)屆時核准後得依食藥署核發之貨品進口同意書第二聯:申請人報關用聯逕向海關申報通關提領。
(五)公告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24
三、 若不確定欲進口之相關產品屬性,可檢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產品外盒、標籤、說明書等,正式函文至食藥署申請產品屬性判定,確認是否為藥品。若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屬性判定QA參考食藥署2010年11月30日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fda.gov.tw/TC/faqContent.aspx?pn=2&id=967
Ans:
業者可以參考「貿易業海關原產地認定作業標準說明與實作」,歡迎下載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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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Ans:
1.基本上快遞、郵局國際快捷(EMS)歸屬同類,都是走空運,特色是door to door,含兩地清關,進口國關稅買方付。
空運通常只到目的地機場,除非是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term,DDP term也會含兩地清關及進口國關稅。進口關稅若不事先排除的話按條件是賣方付。
2.走快遞、郵局國際快捷(EMS),材積跟金額若在一定範圍內可適用簡易報關,所以通關速度有可能較一般空運快。
3.走一般空運都是正常報關,進口商拿到貨的快慢取決於貨物是否被海關抽驗,若沒有的話不會比快遞慢太多。
4.付費的一方會走快遞或一般空運,重點還是在貨物本身材積重量大小,通常20公斤以內快遞也許更便宜,45公斤以上大部分會走空運。
2019.3.15
Ans:
請先確認往後產品在進出口時,要依原品名(舊標準函內容)或新品名(新標準函內容)為主,若維持舊品名,需與工業局申請修改核備標準函;若採用新品名,需與海關申請修改報單。
2019.5.8
Ans:
一、有關EORI (Economic Operators'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System)號碼是歐盟境內通用的報關號碼,凡廠商(包含個人)從事進出口時,在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時必須提供該號碼,EORI號碼必須向德國海關申請,號碼共為15碼,在號碼前加上國碼,德國的EORI號碼樣式為:DE000000001234567。
二、在德國申辦EORI號碼機構為德國海關總署,通訊如次:
機關:Generalzolldirektion - Dienstort Dresden -Stammdatenmanagement
電傳:0351 44834-442;0351 44834-443;0351 44834-444
電郵:antrag.eori@zoll.de
地址:Carusufer 3-5, 01099 Dresden
郵政:Postfach 10 07 61, 01077 Dresden
電話: 0351 44834-540
電郵:info.eori@zoll.de
三、申請及說明
Beantragung einer EORI-Nummer und Änderung der Beteiligtendaten
Antragsverfahren(申請及修改EORI號碼):
https://www.zoll.de/DE/Fachthemen/Zoelle/EORI-Nummer/Beantragung-einer-EORI-Nummer/beantragung-einer-eori-nummer_node.html
(資料來源: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
2019.9.2
Ans:
海關辦理稅則預審案件時,須經由各通關單位表示意見彙整後,傳送稅則作業系統電子化平台,若向基隆關申請預審,則臺北、臺中、高雄三關亦須透過該平台上傳該稅則預審之意見,經關務署稅則法制組覆核各關意見後,由收件關區函復申請人。據此,若先前以較高稅率的稅則申報通關,之後對同樣貨物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時,海關在審核時不會因為之前較高稅率的通關紀錄而影響稅則預審的結果。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若稅則預審核定後,其稅則稅率較原申報為低,可以關稅法第65條所定申請期限申請退稅;稅率若較原申報為高,進口人可主動申報,若未主動申報,海關仍可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補徵稅費。來貨若未涉及虛報情事,進口人主動申報補繳關稅,海關不會對其處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醫療器材的零附件單獨進口時,應依據該零附件所宜歸列稅號申報,而非以原醫療器材稅號申報,至於是否應以醫療器材列管,海關乃遵照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規定辦理。貨品分類號列固無504輸入代碼,惟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以醫療器材列管者,仍應填列醫療器材的許可證號14碼,以供電腦簽審比對。又,輸入原醫療器材的許可證號進行比對時,主管機關比對審核項目是否包含產地,宜請進口人逕行向主管機關了解。海關遇有簽審不符時,亦會請進口人主動洽詢主管機關不符原因或由海關主動以答聯單函詢主管機關處理,以利通關進口事宜。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查依104年8月7日台關業字第1041018067號函釋略以,保稅區營業人之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如發生保稅區內交易,營業人本應開立國內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該批貨物之最終貨物持有人申報進入課稅區或出口時,請D2報單納稅義務人或D5報單貨物輸出人配合提供上開保稅區內交易之統一發票,以利海關核估正確且合理之完稅價格。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僅提供給出口報關業進口報單號碼,出口報關業並無法在通關系統查到原本的進口價格或報單內相關營業秘密資料;另委託人提供給報關業者進口報單資料,因營業秘密考量,建議可將相關重要欄位資料除去或覆蓋,再交由報關行進行出口報關事宜。
依財政部106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10604569050號令,進口車輛已納貨物稅且未經使用,嗣後運銷國外者,得檢具進口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書(車輛用)正本及出口報單證明用聯,申請退還貨物稅。車輛輸出人若無法取具完稅證明書者,得持載明貨價含貨物稅之買賣合約書正本、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出口報單出口證明用聯,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有關大陸業者要求改變產地標示一節,經有關機關透過管道查證結果,陸方目前並無新的規定或做法,請向大陸業者說明。若我國業者出口貨物在大陸海關通關發生問題,請即時反應,已利儘速協調解決。廠商輸出MIT貨品,仍請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依據貿易法第9條第1項:「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進口商可以直接辦理外貨復運出口,非得一定要透過報關業才可報關,詳細流程請參見關務署網首頁>資訊匯流>線上查詢>常見問答>進出口類別之第7問「進出口貨物是否可以自己處理報關事宜?」連結中有詳細說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依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空運轉海運之船用品,應由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申報T4船用品轉運申請書(若屬修理船隻所需之船舶設備、船舶備件或船用物料,且其艙單收貨人載明「由國內廠商轉交出口船船長」之特殊案件,可由該廠商或其委任之報關人申辦)向貨物存放處所在地海關申請核發轉運准單,憑以辦理轉運手續;但船用品若已完稅進口則應檢具出口報單按一般出口通關程序辦理。另依同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轉口貨物之拆包、分批等作業,應於轉口貨物專用倉間為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已繳稅放行之進口貨物於提領後始發現有短裝情事,不得退還已繳關稅,但進口人可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0條第2項規定,於貨物提領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短裝部分補運進口免予課徵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空氣清淨機屬稅則第8421節貨品,除濕機則屬8479節貨品;同時具上開2種特性之複合功能貨品,依稅則第16類類註三規定:「由兩具或兩具以上機器組裝在一起形成的複合機器,或設計為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互補或交互功能之機器,除另有規定外,按其主要功能之組件或機器,歸入應列之節」,應按其主要功能歸列稅則號別。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相關資格及限制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至13條規定辦理,詳情請洽詢基隆關業務二組(02)24202951分機5311。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
2020.1.2
Ans: 1. 依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於貨物放行後,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並檢具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59
2.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5-3,明文規定主動申請更正,且於貨物放行後,未經海關事後稽查者,得予更正範圍免處罰。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29
2021.10.14
Ans: 稅則預審流程為30天法定時間,可以延長一次至60天,建議以下三種情況須申請稅則預審:
1. 如果產品時效上允許,且是新的進口貨物,過去無從參考稅則。
2. 貨物本身功能很多,歸類模糊。
3. 公司長期賴以維生的進口貨物。
因時代變遷,海關人員也會變動,在時空環境背景不一樣下,有時後已經進口通關很多年的貨物,也會發生忽然間海關有新的見解,導致稅則被改變,甚至有些稅則一改變,造成要補稅追溯半年,如果貨物量大的話,對業者造成莫大損失。
稅則預審不須費用(免費),建議業者可以申請稅則預審就要申請,且稅則預審取得的稅號具有法定效力,對全國海關皆有約束力,亦可以保障業者之權利。
2021.10.14
Ans: 交通部航港局設立了一個「國際海運運輸平穩專區」,提供艙、櫃價格趨勢,各航線倉位,缺櫃調查與諮詢等服務,歡迎業者參考利用:https://www.motcmpb.gov.tw/Home/Node?siteId=1&nodeId=10123。
2021.10.14
Ans:
推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者可以逕洽諮詢:
業務處自貿運籌科 何小姐
電話:02-2420-6284
20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