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查詢:化工
 
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7/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5/6/16
經濟部商業司
關於經濟部商業司研擬之「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草案」,本會建議如下:

一、主要成分與次要成分標示時是否分列成二項?

二、主要成分與次要成分之定義為何?

三、所有標示成分百分比,加起來須為100%嗎?此通常係屬業者之商業機密,如需為100%成分的標示,恐涉及商業機密,且執行上有困難度。建議參照一般商品標示法僅標示「主要成分」。

四、因每次生產的下料可能稍有誤差值,如要很精確的標示,恐有執行上困難。建議化學成分含量以一定的範圍(如6%~8%)標示。

五、產品標示變更牽涉圖樣設計、包材印刷等繁複流程,且化學品保存期限長達數年(如市面洗衣粉、洗衣精產品保存期限多為3年以上),然現有相關產品已合法販售多年,尚安全無虞;建議給予業者更長的緩衝期,以求完善轉換,且依產品製造日期為準,不溯及既往。

六、因國外工廠係統一生產,分銷全球,建議允許產品於進口後再黏貼標籤,以減少標籤印製作業之複雜度。
2015/4/23
勞動部

針對勞動部「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指定公告之化學品名單及實施期程(草案),建議公告名單刪除已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者、改進指定公告之化學品名單之公告方式、名列指定公告化學品危害之臨界量及定義「運作量」與「最大運作量」。

說明:

一、公告化學品名單內含有毒性化學物質者,已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主管機關為環保署。為避免政府各行其是,造成廠商困擾,爰建議公告名單刪除已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者。

二、由於公告化學品名單未依特定規則排列(CAS Number或中英文名稱順序等),且無查詢系統可供篩選廠內是否有運作,恐使廠商疏漏申報,建議直接和既有化學物質申報系統連結比對,方可直接勾稽出相關資料。

三、由於「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指定之化學品達規定之臨界量才需依本辦法進行備查。若未列出化學品危害分類,無法對應是否需依辦法進行備查等規定。

四、請定義所謂「運作量」,及「最大運作量」為何例如最大運作量如何計算,是按月份計算,抑或依次數計算等定義。

2014/11/4
經濟部工業局

關於  貴局「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同意文件」之申請作業,本會意見如下:

一、 依據  貴局「核發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同意文件作業要點」規定,進口人須逐批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輸入。然因該同意文件申請書欄位規劃係以製造業者為填報主體,例如工廠登記證號及受委託進口人等,致貿易業者因部分欄位無從填寫,無法符合申請要件。

二、  鑒於前述作業要點公告與施行日期過於匆促,公告日前已於運送途中之貨品抵港後雖欲補提申請,卻因無適用之申請表單,使貨物滯留邊境無法報關提貨,造成倉租與無法如期交貨之損失。

三、  爰此,建請  貴局針對公告日前已於運送途中之貨品給予先行放行之彈性措施,並儘速設計適用貿易業者之申請表單,俾利紓解進口工業用油脂貿易業者目前申請無門之困境。

2011/6/20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2010/10/22
經濟部能源局
2010/7/2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09/5/11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2009/3/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09/3/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09/1/22
行政院勞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