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22 AUG. 2026
422期・國貿智庫

進口報關必須知道的事!

進口貨物之關稅、營業稅之計算基準與爭議處理

撰文/陳依財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國貿智庫  進口報關必須知道的事!

國外貨物進口台灣時,除課徵關稅外,海關亦依法代徵營業稅等境內稅費,114年度相關收入便高達7,030億元。由於完稅價格核定、稅則號別申報及計稅基準環環相扣,稍有不慎,即可能因低報價格或涉及偽變造發票而觸法。本文深入解析進口關稅與營業稅的計算基礎,並剖析事後稽核、補稅及處罰等常見爭議,協助業者誠實申報、遠離跨境違章風險。


國外貨物進口至台灣時,依據《關稅法》第4條規定,由進口地海關課徵關稅。而該國外貨物進入國內市場所應徵之境內稅費,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1條規定,由海關於關口一併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 

目前委由海關代徵之境內稅費(4稅1捐1費),包括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等。114年度海關各項收入共新台幣7,030億元,其中關稅收入為1,566億元,占總數之22.28%;營業稅收入為4,488億元,占總數之63.84%,其餘代徵稅費收入僅占總數14%。此意謂著:凡屬進口貨物,除稅法規定免稅外,均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稅及代徵營業稅,但其他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其課徵標的核屬各自稅法規範之特定商品。進口人於貨物進口時應確實掌握應納各稅及稅額,並於報關時,檢附真實發票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相關文件,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 

進口貨物關稅

關稅之計算基準

從價課稅進口貨物關稅計算基準:完稅價格(DPV)× 關稅稅率(%) 

完稅價格核定:海關評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法定順序依序為:交易價格、同樣貨物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若上述方法皆無法適用,海關可基於客觀資料,以符合關稅法精神的「合理方法」核定。第一順位的交易價格是海關最主要的核估依據,係以貨物銷售至我國時買方實付或應付價格(C)為基準,加上運費(F)、保險費(I)及由買方負擔的佣金、權利金、包裝費等應加計費用。報關實務運作上,目前通關可採用之交易條件計有FOB、FAS、CFR、C&I、CIF及EXW等6種單價條件,如發票所載非為上述單價條件之一者,應換成其中一種單價條件申報,並加計相關費用,俾利海關核估正確之完稅價格。 

關稅稅率核定:「海關進口稅則」是國家對進口貨物課徵關稅的法定分類表與稅率表。進口報關時,透過正確申報「稅則號別」(通常申報11碼CCC Code)來對應貨物類別與關稅稅率。我國關稅國定稅率採「三欄制」,依據貨品原產國與我國的貿易關係或協定,給予不同的優惠或標準關稅稅率。第一欄:適用於WTO會員國(166國)及互惠國(29國),此欄稅率通常較低,為我國進口關稅的最主要適用標準。第二欄:適用於最低度開發國家(LDCs)或簽署FTA/經濟合作協議之國家,此欄稅率通常為零或享有極低的優惠關稅。第三欄:適用於未與我國有互惠關係之國家,此欄稅率通常最高。 

關稅之爭議處理

一、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在通關自動化系統運作下,海關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審查期限為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如查有應退、應補稅款,會通知納稅義務人補、退稅,逾期則視為關稅業經核定。通關線上申報之完稅價格、稅則稅率,經海關審核認屬有疑義,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所稱「相當金額」,指按海關擬適用之稅則號別或海關暫行核估之價格,核計相當於該貨物應繳稅款之數額。 

二、業者辦理連線申報時,應依據原始真實發票製作進口報單。發票是海關審核完稅價格之主要依據,常見的弊端有偽造發票、變造發票或提供不實之發票。其中偽、變造發票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而提供不實發票,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發票作假行為旨在規避高額稅負或管制,被海關審核發現,不僅會面臨追稅與高額罰款,甚至觸犯《海關緝私條例》或刑法偽造文書罪。 

進口貨物營業稅

營業稅之計算基準

進口貨物營業稅計算基準:(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5% 

《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貨物進口目的不論係供營利、自用或贈與,報運進口時原則上均應由進口地海關代徵營業稅。為防杜逃漏稅捐,海關與內地稅稽徵機關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使違規業者無所遁形。各地海關另設有事後稽核制度,縱然貨物已提領放行,依法海關仍得要求進口人提供進口貨物之紀錄、文件及會計帳冊等相關資料,如查獲不法情事,將依法裁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營業稅之爭議處理

一、進口貨物申報營業稅常見弊端,一為低報完稅價格:故意繳驗偽造、變造發票,或以較低的交易價格申報,藉此降低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基數;二是以化整為零方式進口:利用「完稅價格新台幣2,000元以下免稅」的規定,將大批貨物拆成多個小包裹,透過快遞或郵包分批進口。經海關或國稅局查獲短報、漏報或偽造發票,除追繳關稅所漏稅款外,逃漏營業稅部分同時依營業稅法處罰。違規漏稅行為即使已逾海關事後審核之6個月補稅期限,關稅視為業經核定,但營業稅部分仍應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之核課期間內(5年或7年),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二、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之提醒文字。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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