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雜誌標準字
NO.380 FEB.2023
貿易知識庫標準字 1-2
380期・Cover Story 經營篇

大追稅時代來臨

台灣企業布局全球  租稅新制衝擊經營

◎撰文/陳玉鳳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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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兩大支柱稅改方案以及台灣CFC新制同時於2023年實施,台灣企業勢必受影響,並將面對稅務遵循成本提高及稅負增加的壓力。面對這一波新挑戰,企業一方面積極因應,一方面企盼與政府持續溝通,希望能降低新制的衝擊。


全球反避稅時代來臨,隨著OECD兩大支柱方案的推出,各國為吸引投資而引發的租稅優惠競爭將不復見。台灣推出的CFC新制,則使得避稅天堂光環不再。種種措施,皆導致企業面臨稅收增加的風險,對企業經營形成挑戰。

「全球利潤分配稅制」實施多重課稅風險提升

以台積電為例,該公司為台灣企業中唯一同時符合兩大支柱方案的企業。援引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陳國樑發布於媒體的文章,經其試算,2020與2021兩年,台積電的稅前利潤率分別為43.66%與41.77%;根據台積電綜合損益表(合併)數據、代入支柱一規則計算,兩年分別會有19.27%與19.01%之稅前利潤被納入分配;金額分別高達1,127.1億與1,260.92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一方案對跨國企業帶來的真正挑戰,不僅是最終繳稅額度計算的細節問題,還包括參與分配稅收大餅的國家增加,導致同一筆利潤被多重課稅的風險提升,進而帶來大量的外部及內部的財稅與法律遵循成本倍增。這是台積電等超大型跨國企業未來經營可能面臨的最大挑戰,尤其在全球地緣政治影響下,台積電陸續於美國、日本、歐洲等地設廠,相關處理更為複雜。

「全球最低稅負制」影響廣企業面臨「追捕稅」

關於第二支柱方案,包括台積電在內,台灣受到「全球最低稅負制」影響的企業共有172家上市櫃公司。此一方案要求年營收達到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元)的跨國企業須計算於各個國家的實質稅率,若稅率低於15%,則跨國企業母國有權要求補稅。

根據上述陳國樑教授的同篇文章,以2020與2021兩年為例,台積電的「有效稅率」(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分別為:11.39%與9.96%,稅率低於15%。按支柱二規則,若要達到15%有效稅率,應分別「追補」台積電約新台幣210.98億元與334.16億元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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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是同時受到OECD兩大支柱方案影響的台灣企業。

第二支柱方案的實施,使得企業母公司與國外子公司、分公司,皆會面臨所在地稅局課徵與15%有效稅率差額之「追補稅」(add-on tax),影響層面遍及我國各種產業領域的公司,包括:集團利潤或公司配置在境外免稅天堂(如英屬開曼群島);總部設於離岸所得免稅地區(如香港、新加坡);以及設廠在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地區且享有大幅租稅優惠之台商,都將成為國際主要的追稅對象,需提交國別報告。

若就產業類別來看,高科技產業領域受到影響的企業應該最多,主要原因是現行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0%,但受惠於政府租稅優惠相關獎勵,如《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不少企業的實際有效稅率可能都低於15%,未來都將面臨追稅,企業應及早因應。

CFC新制防杜規避稅負  符合三大條件皆認列

除了兩大支柱方案啟動的全球租稅改革之外,我國CFC課稅新制亦於2023年正式上路,這就意謂企業及個人過往不被課稅的海外投資收益,如今皆可能適用20%營所稅率,影響不可謂不大,台灣企業嚴陣以待。

據財政部說明,CFC新制的立意,是為了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因此自2023年起,只要企業或個人擁有符合三大條件的海外CFC收入,就是CFC新制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根據財政部說明,這三大條件分別是:(1)台商個人、企業持有低稅率國家企業(低稅率定義為當地企業稅率低於14%,或港、星、馬等境外所得不課稅國家)50%以上股份或實質控制力;(2)該公司無實質營運;以及(3)個人、法人名下所有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這三大條件,國稅局就認定企業或個人有海外CFC收入。不過,CFC新制也列出兩大豁免門檻,分別是「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

台灣CFC新制於2023年啟用後,CFC公司帳上獲利將認列為海外投資收益,只要是透過受控外國公司在中國大陸、越南、台灣等地投資,或透過第三地公司境外接單、買賣金融商品、持有不動產、投資理財等產生利潤,皆被視為海外收益。

企業海外收益併入營所稅課稅、適用20%營所稅率;個人海外收益則列入最低稅負制,以境內外各項所得加總後減除67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20%稅率計為最低稅負,若超過當年度綜所稅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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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產業企業受到「全球最低稅負制」影響最多,未來可能都會面臨追稅。

營運成本提高  恐將削弱台企全球競爭力

綜合以上條件看出,受到影響的台灣企業及個人不在少數,因此在實施前後皆引起不少疑慮,工業總會於日前代表產業界發聲。財政部實施CFC新制旨在斷絕台商規避我國稅負的海外管道,然而工總彙整許多布局全球的業者看法,認為CFC新制應考慮許多台商當初投資布局實際上並非以避稅為前提,僅為因應當時的投資法規,並考慮為集團企業增加更多投資收益與降低風險所規劃的整體投資計畫,這些海外布局並無逃稅意圖。

工總強調,產業界理解政府的立場,也感謝財政部排除非低稅負國家的境外所得,然而CFC新制還是對企業造成很大的困擾與納稅成本,對於企業的全球競爭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因這些本來能拿來繼續投資的盈餘,卻須先拿來繳稅,沒辦法壯大事業,或須立刻處理現行的投資架構,影響廠商的全球布局策略。

因應CFC新制  調整投資架構難度高

針對CFC新制上路,工總提出五大隱憂,包括:企業海外投資受限,影響台商企業布局;海外籌資架構受限,影響募資擴張營運;與海外夥伴合作模式受限,影響企業升級;企業尚未實現獲利卻要事先繳稅,增添資金壓力;企業因應新法變更投資架構,徒增不必要的營運成本。

對於企業界的普遍擔憂,財政部建議台商可以梳理投資架構或營運策略。然而,工總指出,現況是台商集團的海外轉投資事業,多半是由台灣公司直接或CFC持有,對台商而言,任何調整皆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因台商集團改變現行持股架構或交易模式,可能與集團的全球布局策略或規劃衝突,更可能因持股架構調整,導致企業獲利減損及增加非必要的營運成本,最重要的是,這些因調整所產生的稅負都是繳給國外。

有鑑於這些憂慮及考量,工總提出兩項建議:(1)許多企業設於低稅負地區之間接持有的公司,多負有實質營運任務,並非做為投資之用,獲利不宜被認列為海外投資收益,進而被課徵賦稅,因此建議具實質營運活動的這些設在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事業,能夠比照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事業計算盈餘所得。如果範圍過大,則請政府考慮只有設於香港、新加坡之間接投資公司可比照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事業,以降低廠商衝擊。(2)建議將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自CFC當年盈餘扣除,否則等於要求廠商提前繳稅,不公平且衝擊過大。

CFC新制不符實務  業界有疑慮

不僅是工總表達隱憂,各界對於現行法案之配套及公平原則是否符合實務,也紛紛提出見解。例如,台灣上市櫃之一般產業,包括製造業多於海外設立投資公司,策略投資考量會將金融性資產,如海外債券、基金、上市公司股票投資納入考慮,而金融性資產價值隨著市價波動,CFC制度以財報損益為課稅基礎,境外投資公司帳上未出售的金融資產評價利益尚未實現,台灣股東卻要先繳稅,此點並不合理。因此建議應將未實現資產評價損益暫不列入計算課稅,待實際處分才課稅,避免造成企業資金壓力。

另外,針對CFC實質營運課稅議題,CFC新制規定海外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營利事業或個人免將該海外關係企業之盈餘計入所得課稅。一般認為新制對於實質營運的定義過於限縮,不利企業營運布局。

財政部認定的實質營運是在當地有辦公處所、雇用員工,但一般認為應放寬定義,直接將KY上市公司(KY是「開曼群島」(The Cayman Islands縮寫)視為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就能豁免適用CFC制度,如此除了可降低稽徵成本,也能避免租稅不公平現象,有利於台灣經濟正向發展。KY公司一般是指在台灣以外的地區註冊登記的企業,沒有在國外上市,並以境外公司的名義,把台灣當作第一次上市公開募資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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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認定的實質營運是在當地有辦公處所、雇用員工,但一般認為應放寬定義。

CFC新制並非加稅  財政部說分明

對於外界憂慮CFC新制將削弱台企競爭力,甚至衍生重複課稅與稅率差別待遇等問題,財政部已提出說明。

財政部表示,CFC制度納稅主體為對CFC有控制力的股東,回台上市或在海外上市的KY公司(CFC),具控制力的股東仍可透過股利政策的操控,將盈餘保留於KY公司不分配,產生遞延股東稅負效果,應納入CFC制度適用範圍。

財政部並強調,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而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在盈餘發生年度課稅,未來CFC實際分配盈餘時,則不再課稅;同時,CFC境外繳納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可扣抵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的應納稅額,並提供處分CFC股權,可調減所得額等避免重複課稅機制。

而外界建議將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自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否則可能有「未實現獲利卻先課稅」問題,財政部指出,國內的CFC制度是按國內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的財報盈餘為計算基礎,且儘量減少調節項目,使納稅義務人免因CFC制度重新計算盈餘,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納稅依從成本」是指企業在納稅過程中,在遵從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納稅方案的設計、納稅過程的管理,以及因納稅方案設計和納稅過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價。

財政部表示,考量金融資產通常於短期內會經常交易,若就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減CFC當年度盈餘,短期內即須加回,可能徒增處理程序。不過財政部正在綜整各界意見及參考其他實施CFC制度國家的做法,審慎評估。業界也企盼與政府能夠持續溝通,在維持稅務正義的同時,也能降低對於企業經營造成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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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金融資產通常於短期內會經常交易,若就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減CFC當年度盈餘,短期內即須加回,可能徒增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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