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4/21 |
行政院、經濟部、國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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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4/11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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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15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600713號令發布「化�菻~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修正「Methylisothiazolinone」及「Mixure of 5-Chloro-2-methyl-isothiazol-3(2H)-one and 2-Methylisothiazol-3(2H)-one with magnesium chloride and magnesium nitrate」之限量及其他規定。表中編號第24或25項成分「有注意事項」者,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所製造或輸入之產品,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依本基準表所規定,加刊應刊載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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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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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103年4月10日基普桃字第1031009393號函覆略以:
一、按菸酒稅法第5、6條規定略以,菸酒運銷國外者,免稅。已繳納菸酒稅,用作製作外銷菸酒之原料者,退還原納菸酒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及減化稽徵程序,進口作為分裝及加工產製另一菸酒之應稅酒品原料,可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徵菸酒稅進口。
二、至免稅採購進口程序為產製廠商填具三聯式的「免稅原料申請書」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持乙、丙聯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菸酒稅,海關則依憑准免代徵菸酒稅通關,亦無退還菸酒稅之問題。建議業者循此規定辦理免徵菸酒稅進口,以維自身權益。
三、又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外銷免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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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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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於103年3月11日函覆略以,進口調製食品之稅則歸列,係按實到貨物之組成成分、成分百分比、製造過程、使用方法、用途及包裝等相關資料,依據稅則類、章、目註及解釋準則之規定,並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以下簡稱HS註解)辦理。乳粉含量未達50%之「奶粉」產品(如成長奶粉產品、水解奶粉產品),如符合HS註解對稅則第1901節之詮釋者,可歸列稅則號別第1901.90.21號「調製奶粉,供零售用5磅及以下包裝者」(第一欄稅率12%)、1901.90.22號「其他調製奶粉」(第一欄稅率12%)或1901.90.29號「其他調製奶品」(第一欄稅率25%);否則,歸列其他適當之稅號。廠商如對貨品稅則號別之歸列有疑義,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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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26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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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函覆略以,「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業定於103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施行,且係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項經公告產品其內容物之主成份應標明所佔百分比等優先規劃3項產品,包含宣稱含果蔬汁飲料、米粉及乳品類,同步於是日施行。該案為102年11月27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事項,要求本署針對上開規定於103年7月1日施行,且為媒體、消費者等各界關切議題,故無法參採貴會之建議。惟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並以黏貼方式加貼補正,且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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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20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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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27日以FDA器字第1030007935號函復略以,一、 該部103年1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號令訂定「化�菻~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限量規定」乃符合現況,並能守護民眾健康。二、下修化�菻~重金屬殘留量,除符合國際趨勢外,業經化�菻~衛生管理諮議會決議。三、本公告業依循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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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7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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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103年2月10日以院臺農字第1030006718號函說明略以:為現行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邊境管理措施,已造成進口業者之嚴重困擾與損失,請農委會協調財政部及衛福部整合修正互有矛盾之管理措施後回覆本會。
二、農委會103年2月14日以農授糧字第1030204161號函說明略以:(一)業者向衛福部申報輸入「有機」農產品時,應同時檢附農委會之審查同意文件;未取得同意文件者,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另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標示違反規定者,業者得向衛福部補正。惟產品於具結放行後再取得本會審查審查同意文件,即屬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自得上架販售,合先敘明。(二)請衛福部就「判定有機產品中文標示不合格,將使下次邊境查驗比例提高,落入惡性循環,讓進口有機食品業者背負不良紀錄之原罪」乙節,惠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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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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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已於103年1月28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並於2月5日由總統令公布施行,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情形如下:(一)複方食品添加物強制查驗登記,未納入此次修法;(二)製造廠商資訊修正為非強制性標示項目;(三)含基改食品原料及含基改食品添加物之產品標示應遵行事項,增訂該法第22條第3項及第24條第2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公告之;(四)針對第22條第1項第4款食品添加物之展開標示規定,增訂第60條第2項,給予緩衝期(103.6.19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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