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4/4/21
行政院、經濟部、國發會

各項回覆詳見附加檔。

2014/4/11
衛生福利部

針對衛福部於102年12月31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654077號令修正發布「化�菻~中防腐劑成分使用限量規定基準表」中規定MI、MCI/MI之限量濃度及應加註注意事項,並於103年2月1日生效、已上市產品於5月31日前完成補正乙案,因對業界影響重大,本會與臺灣化�菻~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化�菻~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化�菻~商業同業公會、宜蘭縣化�菻~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化�菻~工業同業公會、台南市化�菻~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化�菻~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及台灣肥皂清潔劑工業同業公會等9公會以103年4月10日貿琮業字第00512號聯銜去函衛福部建議:(1)刪除標示注意事項;(2)本案延至104年1月31日生效;(3)不溯及已上市之產品。

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15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600713號令發布「化�菻~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修正「Methylisothiazolinone」及「Mixure of 5-Chloro-2-methyl-isothiazol-3(2H)-one and 2-Methylisothiazol-3(2H)-one with magnesium chloride and magnesium nitrate」之限量及其他規定。表中編號第24或25項成分「有注意事項」者,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所製造或輸入之產品,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依本基準表所規定,加刊應刊載之注意事項。
2014/3/21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103年4月10日基普桃字第1031009393號函覆略以:

一、按菸酒稅法第5、6條規定略以,菸酒運銷國外者,免稅。已繳納菸酒稅,用作製作外銷菸酒之原料者,退還原納菸酒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及減化稽徵程序,進口作為分裝及加工產製另一菸酒之應稅酒品原料,可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徵菸酒稅進口。

二、至免稅採購進口程序為產製廠商填具三聯式的「免稅原料申請書」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持乙、丙聯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菸酒稅,海關則依憑准免代徵菸酒稅通關,亦無退還菸酒稅之問題。建議業者循此規定辦理免徵菸酒稅進口,以維自身權益。

三、又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外銷免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

2014/2/27

財政部關務署於103年3月11日函覆略以,進口調製食品之稅則歸列,係按實到貨物之組成成分、成分百分比、製造過程、使用方法、用途及包裝等相關資料,依據稅則類、章、目註及解釋準則之規定,並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以下簡稱HS註解)辦理。乳粉含量未達50%之「奶粉」產品(如成長奶粉產品、水解奶粉產品),如符合HS註解對稅則第1901節之詮釋者,可歸列稅則號別第1901.90.21號「調製奶粉,供零售用5磅及以下包裝者」(第一欄稅率12%)、1901.90.22號「其他調製奶粉」(第一欄稅率12%)或1901.90.29號「其他調製奶品」(第一欄稅率25%);否則,歸列其他適當之稅號。廠商如對貨品稅則號別之歸列有疑義,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

 

 

2014/2/26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衛福部103年2月19日公告之「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本會建議如下:

一、依據本會相關會員意見辦理。

二、本案於去(102)年5月28日第一次預告,同年11月29日第二次預告,均無載明實施日期為103年7月1日,且就調製乳粉定義中,也未規定乳含量需達50%以上之門檻,二次預告之草案內容皆欠缺關鍵資訊,使業者無法預作調整,未及因應。

三、我國乳粉來源幾乎全來自進口,多為馬口鐵罐包裝,其包材更新作業相當耗時,經推算,至少需6~12個月以上作業期聯繫原廠變更設計,且馬口鐵罐的成本較一般包材高,4個月緩衝期不足以消耗庫存包材,造成業者偌大損失,資源浪費。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去年6月以來已歷經二次修正,尤其針對標示規範變動幅度大且過於頻繁,已造成食品業界之困擾。為減少法令變動頻繁對食品產業造成之衝擊,建請體察商艱,允許相關業者於103年7月1日前,得透過所屬公會向轄區衛生局報備包材庫存量及預定使用期限,並以12個月為上限,以減少業者損失。

食藥署函覆略以,「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業定於103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施行,且係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項經公告產品其內容物之主成份應標明所佔百分比等優先規劃3項產品,包含宣稱含果蔬汁飲料、米粉及乳品類,同步於是日施行。該案為102年11月27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事項,要求本署針對上開規定於103年7月1日施行,且為媒體、消費者等各界關切議題,故無法參採貴會之建議。惟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並以黏貼方式加貼補正,且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2014/2/2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錄案考量。
2014/2/2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號令訂定「化�菻~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限量規定」,本會建請維持原案限量標準(鉛20ppm、砷10ppm),或至少提供1~2年緩衝期,理由說明如下:

一、 依據  該署於本(103)年1月8日發佈修正之「化�菻~中含不純物之重金屬鉛、砷之限量規定」,最終產品含鉛不得超過10ppm(原標準為20ppm),砷不得超過3ppm(原標準為10ppm),並自發布日起實施。然我國化�菻~主要進口國家如歐盟、美國及日本等均未對化�菻~最終製品訂定鉛、砷之殘留量(僅對化�菻~原料不純物重金屬訂之)。導致進口業者為符合我國重金屬管理規範,須另訂品管原則與檢驗規格,耗費時間與人力成本。

二、   該署未經預告程序即公告實施本案,且下修標準亦較中國大陸、韓國、東協、德國等嚴格(如附),然不論去化庫存、調整配方或與原廠溝通皆需耗費時間與成本。綜上,建請 貴署體察業者實務上執行困難,維持原案限量標準(鉛20ppm、砷10ppm),或至少提供1~2年緩衝期,俾利業者遵循。

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27日以FDA器字第1030007935號函復略以,一、 該部103年1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號令訂定「化�菻~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限量規定」乃符合現況,並能守護民眾健康。二、下修化�菻~重金屬殘留量,除符合國際趨勢外,業經化�菻~衛生管理諮議會決議。三、本公告業依循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程序。
2014/1/27
行政院

現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邊境管理措施,已造成進口業者之嚴重困擾與損失,本會建議如下:

一、自102年12月起,進口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之邊境管理作業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突然調整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措施,要求進口業者於報驗時須出具農委會核發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始發給輸入許可。

二、依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應於販賣前檢附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等文件向農委會申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由此可知,有機標示同意文件為逐批核可,且完成通關放行者(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為申請要件)才能提出申請,進口業者實務上不可能於通關前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

三、目前,標示有機字樣之食品欲順利通關放行,有下列二種選擇:(一)須先去除(或塗掉)包裝上之所有有機字樣。或(二)接受被判訂中文標示不合格,向食藥署區管中心申請切結放行,並向農委會申請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後,再提交食藥署核備後始得販售。

四、商品之包裝有其完整性,亦關乎商品價值,塗改或加貼有機字樣將折損商品價值亦耗費無謂之人力、物力,要求業者塗改或貼標,並非長久、合理之管理方式且勞民傷財。先判定該類產品中文標示不合格,將使下次邊境查驗比例提高,落入惡性循環,讓進口有機食品業者背負不良紀錄之原罪。

五、衛福部與農委會同為進口有機食品之主管機關,因管理措施相互矛盾造成業者蒙受損失,進退兩難,期盼貴院作為上述二部會之上級機關,能儘速出面協調整合,早日解決業者困擾。
一、行政院103年2月10日以院臺農字第1030006718號函說明略以:為現行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邊境管理措施,已造成進口業者之嚴重困擾與損失,請農委會協調財政部及衛福部整合修正互有矛盾之管理措施後回覆本會。

二、農委會103年2月14日以農授糧字第1030204161號函說明略以:(一)業者向衛福部申報輸入「有機」農產品時,應同時檢附農委會之審查同意文件;未取得同意文件者,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另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標示違反規定者,業者得向衛福部補正。惟產品於具結放行後再取得本會審查審查同意文件,即屬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自得上架販售,合先敘明。(二)請衛福部就「判定有機產品中文標示不合格,將使下次邊境查驗比例提高,落入惡性循環,讓進口有機食品業者背負不良紀錄之原罪」乙節,惠予說明。
2014/1/2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12月31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654135號令修正「化�菻~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增列第24項「Methylisothiazolinone(MI)」及第25項「Mixture of 5-Chloro-2-methy1-isothiazol-3(2H)-one and 2-Methylisothiazol-3(2H)-one with magnesium chloride and magensium nitrate(MCI)」,本會意見如下 :

一、 第24、25項成分業經 貴署化�菻~衛生管理諮議會進行安全評估(如附件),顯示其安全風險程度低,且目前為止我國未曾接獲消費者對此成分發生不良反應案例,因此要求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加刊「注意事項:長期與皮膚接觸可能造成過敏性皮膚炎避免接觸黏膜部分」,恐引起消費者恐慌,且國際間如歐盟、美國、日本、中國等對此成分管理未要求產品標示此注意事項,因此建議刪除。

二、 貴署要求如有未符合旨揭基準表之限量及注意事項標示規定者,應於103年5月31日前自行補正,本會接獲眾多業者反映,緩衝期過短,窒礙難行,理由如下:(一)貴署102年12月31日公告,2月1日生效,由於採購作業早在半年前進行,平常庫存亦達一年,因此5個月時間實難去化庫存;(二)若無法去化庫存,業者則須回收加刊「注意事項」,但添加該成分產品品項多,經銷通路廣,難以全面回收;(三)若要全面改標或貼標,短時間不易找到配合包材及印刷廠;(四)若為含藥化�菻~,尚須申請變更仿單內容,既增加費用又延誤產品上市流通的時間。

三、 綜上,建請 貴署考量業者執行難處,針對103年5月31日前製造含MI/MCI之一般化�菻~不溯既往,無須加刊「注意事項」,而含藥化�菻~得自行加刊「注意事項」,毋須另行申請仿單變更。本公告於實務上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敬請 貴署權衡產業現況與執行成本,給予合理緩衝期與執行彈性,俾利遵循。


2014/1/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已於103年1月28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並於2月5日由總統令公布施行,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情形如下:(一)複方食品添加物強制查驗登記,未納入此次修法;(二)製造廠商資訊修正為非強制性標示項目;(三)含基改食品原料及含基改食品添加物之產品標示應遵行事項,增訂該法第22條第3項及第24條第2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公告之;(四)針對第22條第1項第4款食品添加物之展開標示規定,增訂第60條第2項,給予緩衝期(103.6.19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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