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貴局擬檢討速食麵產品標示內容乙案,本會針對條理食材與調味料之分裝、包裝圖片、標示方法與字型及緩衝期提出建議。
針對「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建議如下:
(一)申請免查驗之貨品,建議將應檢附文件中之「提領通知單或進口報單影本」,修改為「預計進口日期或進口報單影本」,以加速通關速度。
(二)建議放寬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相同產地、相同品名之自用品或商業樣品,一年內不限制進口次數,可在和發之自用品或商業樣品免予查驗同意書上註明不可進行商業銷售字樣。
(三)建議經專案同意輸入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得免查驗中文標示。
(一)允許申請者提供下游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取代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整影本,或於進口後再行補件,並刪除擬產製之產品名稱。
(二)同一製造廠或同一貨品,僅需於首次進口時提具正本資料即可,並由衛生署將工廠及產品資料建檔編碼,爾後申請僅需填寫該登錄碼並附該批貨品之品管紀錄即可。
(三)同來源之同種貨品改以配額申請,逐批扣除每次之進口量,直至配額用完或失效,再重新申請,以減少重複提具申請文件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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