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1/11/4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 貴局北區管理中心於本(100)年10月5日核定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中文標示注意事項」中,關於成分/內容物與添加物之標示規定,本會意見如下:

一、市面上部分「香辛料」或「調味料」產品乃集結多種成分或抽出物所組成,若要一一羅列於包裝上恐怕標示版面不敷使用,亦可能誤導消費者,加上部分調味料與香料產品一樣,涉及原廠不願揭露配方內容之問題,故綜以「香辛料」及「調味料」標示,為業界之普遍做法,貴局若欲重整該類產品之標示方式,建請考量產品特殊性及實務做法,給予若干彈性或簡化標示之可行選項,以利業者遵循。

二、長久以來,「調味料」及「香辛料」類產品不論在邊境或市場上,鮮少因上述標示方式而被認定不合格,若自12月15日後針對此類標示之進口產品於邊境判定不合格,對業者衝擊甚大,不但造成原包材的浪費,亦讓業者有政府對於進口與國產品執法不一之疑慮,建請 貴局延長執行之緩衝期,減少資源浪費,並於緩衝期間進行全面性宣導。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0年11月17日FDA北字第1000075853號函覆略以: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茗、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等相關事項。

二、本局自100年1月1日自辦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業務後,發現部分進口食品雖依規定加中文標示,惟其標示之內容物名稱或食品添加物名稱不符前揭規定,爰評定不合格在案。惟部分廠商對於本局之查驗結果表示異議,並建議給予緩衝期進行改善,嗣經本局蒐集相關案例,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俾供所屬港埠辦事處查驗人員遵循使用,以維持查驗結果判定之一致性。

三、前揭注意事項僅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及實務案例再予以說明釐清,並非新實施之標示規定;又為使廠商有足夠時間進行改善,並減輕已完成印刷庫存包材之損失,爰給予原外包裝標示繼續使用至本(100)年12月15日止之緩衝期。

四、倘業者於緩衝期後尚有庫存包材未使用完畢,請該業者提供其庫存包材之產品名稱、每月使用量及預定使用完畢日期等相關數據及佐證資料,具函向本局申請核備。

2011/10/19
財政部關稅總局
財政部關稅總局100年12月30日以台總局徵字第1001025947號函覆略以,C1稅放之進口貨物全部短卸,自應註銷報單並退還原繳稅費。鑒於貨物先後進口報關適用之外匯匯率未必相同,其應納稅款可能出現差異,致無法完全沖抵,造成收退及解繳作業之困擾,且影響海關統計之正確性,本案宜仍按現行作業方式辦理。惟為兼顧進口廠商權益,本總局已責請各關稅局儘速辦理退稅,以免增加納稅義務人負擔。
2011/10/14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研議中。
2011/10/12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規劃中之「食品添加物登錄制度草案」,依據本會100年10月7日召開第16屆食品添加物小組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去函建議:

一、單方食品添加物應申請查驗登記,此部分資料應可直接匯入登錄系統,毋須業者重複登錄。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建議依照風險高低進行分類,高風險之複方食品添加物進行登錄。

三、針對下游廠商資訊的揭露,建請改以要求業者保存下游廠商資料隨時備查。

四、將所有食品添加物業者及其產品納入登錄制度,無異有毒化學品之列管方式,實務上很難執行,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五、建請在與業者取得共識前,暫緩實施,並且與業者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尚未獲覆。
2011/1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於101年2月2日以環署基字第1010009849號函覆略以:(一)按該署99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90116018號公告事項二之表二明文規定「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爰此,本案關於玻璃容器商品之瓶蓋內墊,因係緊密接合於瓶蓋內,於使用後併容器廢棄,故屬容器附件之範圍。(二)鑒於PVC產品於聚合不完全時會產生氯乙烯單體(VCM)之致癌物質,故逐漸減少PVC之使用量,該署於97年1月1日起,針對容器商品若使用PVC材質附件者,加重其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100%。(三)該署表示自94年實施該項加重費率政策以來,即針對容器商品使用PVC附件者進行營業量查核暨輔導作業,且若經查獲短漏繳費,併予以追繳,經查核短漏者,除使用PVC標籤,亦包括使用PVC瓶蓋內墊等附件在內。(四)此外,該署針對目前玻璃容器商品之瓶蓋內墊進行實際檢測作業,經抽測59件,結果有54件不含PVC材質,約占總件數92%。該等經檢測不含PVC材質者,係包括國內、外之爪蓋類等商品在內,故玻璃容器使用PVC瓶蓋內墊,並非不可替代。(五)綜上,本案有關瓶蓋內墊使用PVC材質之玻璃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費率,仍應依現行規定加重100%。
2011/9/29
行政院、立法院
2011/9/21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食品藥物管理局
中醫藥委員會業於100年10月17日召開公聽會並予回應:(一)各類藥物危害情況不同,明確定義似有困難;(二)公告前會與業者充分溝通,並依行政程序法有公聽會及預告方式辦理,應不至於有行政裁量擅專之疑慮。
2011/9/14
行政院衛生署

針對衛生署研擬之「食品中含塑化劑之企業指引(草案)」,本會依據100年9月8日召開第16屆食品添加物小組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去函建議:

一、針對包裝容器與生產器具:(1)建議修正檢驗方法,依據不同PH值或親水/脂特性訂定不同溶媒。(2)關於溶出限量,建請參考歐盟2011/10/EC及中國大陸100年8月29日發佈之規定。(3)建議建立塑膠食品容器生產器具及包材之認證標準,並提供不同食品或添加物適用之安全容器、包材與材質之風險資訊供業者參考。

二、針對盛裝物(食品):建議以塑化劑溶出之風險特性加以分類,再依風險高低由政府明訂監測頻率。並且建請提供或指定特定單位,作為新產品或特殊容器使用風險的諮詢窗口。

衛生署於100年10月發佈「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本會建議未獲採納。

2011/8/29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0年9月7日以北市衛藥食字第1003834700號函覆略以:該局表示並未規範每日送件件數,且考量所有廠商權益,同時顧及業者掌握廣告時效,有別於全國辦理時限(21天),將審查天數縮短為7-14天,依現有人力及案件量,維持目前辦理方式依序審查,如有廣告需求,請備齊文件,及早提出申請。
2011/8/16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本案已暫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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