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查詢:經貿法規
 
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7/8/14
財政部

本會建請財政部建立符合比例原則之企業賦稅機制,避免再加重企業負擔,以健全經營環境,俾利產業永續經營、社會安定發展,意見如下:

一、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與營業自由,若課予人民賦稅,則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然近年政府開徵補充全民健康保險費、逐年調高勞工保險費等措施,致經營成本不斷增加,企業對此深感壓力。

二、以營所稅為例,臺灣現行營所稅為17%,雖與其他亞洲競爭國家如香港(16.5%)、新加坡(17%)等地差異不大,然該等國家,其個人綜所稅及企業營所稅加總最高比率分別為31.5%37%;臺灣單就個人綜所稅最高即課予45%之稅率;加上104年上路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對臺灣企業主重複課稅,其實質應繳稅率逾50%。然而,外資對台投資僅須負擔最高33.6%所得稅{17%+(1-17%)x扣繳20%},更遑論部分外資採用租稅協定有效降低股利所得扣繳稅率,再加上外資股利排除補充全民健康保險費適用,更加重內資與外資之差別待遇。邇來外資與本國企業新投資金額皆未顯著成長,且大部分個人投資多導入至國外基金、股票,而非投資國內在地企業,現行稅制恐為主因之一。

三、我國企業平時已承載許多隱藏性的社會安全成本,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保年金、全民健保等,配合政府引導社會正義、公平分配,乃企業應負之責任,然政府向企業徵稅及增加稅捐,未以產業發展為考量,提供企業主相對配套措施,已對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造成莫大負擔,並導致企業不易擴大投資規模,提升研發與創新。

四、目前政府刻正研商進行稅改,牽一髮而動全身,爰請通盤檢討我國稅賦機制,營造良好經營環境,健全國家與產業發展。

2013/6/24
行政院、立法院
2013/6/24
行政院、立法院
2012/3/9
經濟部商業司
2012/2/6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11/6/21
行政院

主旨:

建請放寬「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及「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申請補助經費要點」對大陸市場補助25%上限,以協助業者開拓大陸市場,請  參採賜覆。

說明:

()依據本會100616日召開之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兩岸經貿往來日趨密切與頻繁,民國99年我國出口總額2,746億美元,其中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所占比重高達41.8%,中國大陸依然為我第1大出口市場及最大出超地區。

()政府為協助廠商開拓海外市場,每年均自貿易推廣基金中編列國際展會參展補助,惟對中國大陸參展補助份額以25%為上限,與兩岸貿易份額四成有明顯落差。

()為提升我國海外參展形象,政府自民國99年起編列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補助預算,其中大陸展會裝潢補助金額仍限制不得超過總額25%

()大陸經濟迅速發展深受各國矚目,國際各大展覽集團也競相進入大陸辦理展覽,當地展覽公司也如雨後春筍成立,會展產業快速發展。大陸展會規模及裝潢檔次不斷提升,台灣各單位組團參加大陸展會,實需加強裝潢以彰顯台灣產品形象與競爭力。

()政府近年將大陸列為四大優質平價新興市場之一,撥補相當經費執行新鄭和拓銷計畫,顯示對該市場的重視,如能去除補助限制,帶動各公協會等相關單位,加強協助廠商開拓大陸市場,其效益將更大。

()建請放寬對大陸拓展貿易活動補助比例限制,不設定為25%,以符合業者拓銷實際需求,並利各公協會配合業者需求辦理各項大陸市場推廣活動。

2010/6/21
行政院、立法院

建請妥善處理消費爭議,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消費者恐慌與業者營運衝擊。

1.檢驗取樣應更嚴謹。

2.建議修改「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1)於該條文增列第3項 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發布各項檢驗資訊,非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及認可之實驗室所為之檢驗結果,不得為之。」;(2)增列第4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前項檢驗結果時,應同時公布其取樣及經過,,並副知被檢驗企業經營者。」;(3)增列第5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條規定執行商品或服務檢驗時,於發表表檢驗結果前,應提供企業經營者消保法第29條第1項與第2項相關內容並給予企業經營者合理機會,就檢驗內容及結果提出說明。」

3.全面提升市場稽查人員素質

4.建立消保官發言人制度

5.針對發佈不正確消費資訊,引發大眾恐慌之媒體或民間消保團體,政府應加重制度罰則。

2010/4/19
經濟部
2010/2/6
經濟部
2009/12/22
行政院
2009/3/2
經濟部工業局
2009/2/26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