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進、出口貿易牽涉複雜跨國履約關係,雙方理所當然盤算著「買賣成功」。然而,漫長交易鏈環節潛藏風險、詐騙案例頻傳,貿易商時刻提心吊膽。如何設下「避險防火線」,成為貿易商眼下的重要課題。
綜觀國際貿易,最常見的形式就是—原廠授權「寄賣」代理商(Agent)推廣品牌通路。雙方簽訂「獨家代理」或「總代理」合約後,產生權利義務法律效力,代理商再向下游「特約經銷」或「普通經銷」通路賣斷鋪貨。一紙合約,本就存在不少潛藏風險,而如今疫情下的國際貿易高度仰賴網路,也須留意經濟貿易詐騙。地雷遍布,貿易商首要留意三大關鍵。
合約到底多重要?一旦品牌原廠、代理商關係破裂,就只能靠合約來界定「履約防火線」。資深商務律師對此指出,擬定跨國代理合約時,首要決定《合約準據法》(Governing law),雙方約定的《準據法》將牽動後續利息、違約金效力等。
國內知名電動代步車大廠「必翔實業」就曾在代理合約上觸礁。必翔實業於1996年2月6日與英商Days Medical Aids Ltd.(DMA)簽訂5年獨家代理權,談妥DMA再將電動代步車(Scooters)銷往英國、歐陸地區經銷商,雙方達成長期包銷買賣關係。
必翔實業與DMA的合約中提及,DMA支付足額權利金,且每年維持5,000單位銷售額,待2001年2月5日合約屆滿時,DMA便能以相同條件再續約5年。但合約期滿,必翔實業認為DMA銷售未達要求,打算收回代理權,同時也早在2000年11月將電動代步車交由其他歐洲經銷商銷售。直至2002年4月26日,必翔實業才單方面發出解約通知,因此與DMA鬧上法庭。
而此份合約以英國法律為「準據法」,約定則由英國法院管轄。對此,英國上訴法院審理認為,必翔實業未提前6個月採取合理「終止通知」程序,確實犯下疏失,判賠1,023萬5,144英鎊,並負擔200萬英鎊訴訟費用。即便必翔實業返台另闢官司戰場,最終依然於事無補。
跨國代理、經銷合約牽涉複雜履約責任、付款條件等,往往「合約魔鬼」就藏在細節裡。資深律師提醒,貿易業者務必留意獨家授權條件、合約年限、售後服務、商標、終止程序,後續才不會虛擲光陰於法律糾紛上。
除合約權利義務須釐清,進出口貿易最重視的不外乎「銀貨兩訖」,一旦貨品品質出包、數量規格錯誤,或拖欠貨款、佣金、溢收款,雙方認知不同易引爆「履約風險」。
談及貿易履約風險,不得不提及先前震撼全球貿易的「長賜輪」(Ever Given)擱淺事件。英國船東互保協會(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指出,蘇伊士運河管理局向長賜輪的日本船東「正榮汽船」索賠9.16億美元,但據傳,正榮汽船只願賠償1億美元,同步要求長榮、貨主承擔「共同海損」。
「卡船事件」各方責任關係複雜。首先,長榮海運與船上貨主簽有招攬運送契約,雙方約定貨品交期,長榮海運又向日本船東「正榮汽船」承租貨櫃輪。如今各方還在釐清肇事責任,「契約明訂的權利義務」將成為賠償關鍵依據,其中履約認知也至關重要。
其實,因履約認知差異造成的貿易糾紛不勝枚舉。例如曾有外商投訴台灣某企業收受訂金後,卻未依約出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介入處理,多次發函要求被投訴方儘快履約,卻遲遲沒有回音,最後外商只能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無獨有偶,也曾有台灣企業投訴國外出口商,稱其貨物品質不良,要求換貨或退還貨款,但苦苦聯繫不上海外廠商,只能向貿易局、駐外單位求助。海外出口商若持續閃避,最後仍須請駐外單位提供法律諮詢,走上官司這條路。
貿易糾紛大多只能循法律途徑自保,常見「當事人協商」、「第三者調解」、「機構仲裁」等方式。專攻本國法及外國法的博識律師事務所指出,貿易糾紛案件一旦選擇訴訟,通常要有心理準備,法律程序曠日廢時、且所費不貲,要想迅速排解紛爭,建議在跨國合約中加上「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是指當事人雙方同意將糾紛交給「公正第三人」或「仲裁庭」決斷,第三方依公平原則或法律做出「具約束力」的裁決解決爭議。國際間常設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商事仲裁中心等;另外,各行業也設有特定仲裁機構,如荷蘭咖啡貿易仲裁委員會等,皆具公信力,能提供國際貿易仲裁服務。法務人士指出,仲裁程序比訴訟節省時間,國際貿易商大多不願飄洋過海打法律戰,因此在合約中納入仲裁條款是常見、必備的自保方式。
跨國貿易風險四伏,而眼下全球疫情窘迫,當進出口貿易生意高度依賴網路,貿易往來訊息高度暴露,「經濟貿易詐騙」更是猖獗,當駭客惡意入侵進出口商系統,將再添跨境交易變數。近年經濟部駐外單位陸續函報,駐地國廠商接連發生網路系統被駭客入侵,公司商務電子郵件帳號密碼遭竊,駭客得知交易細節後,假冒買賣雙方公司名義,通知買方將貨款改匯其他帳號,或要求賣方變更貨物卸貨港,使得不少廠商吃悶虧。
中國輸出入銀行輸出保險部經理王廷傑直指,貿易釣魚電郵詐騙案層出不窮,駭客散播惡意程式病毒,讓病毒潛藏企業電腦伺服器中,掌握貿易往來時程,伺機發送「本公司已變更帳戶,請把貨款匯到我的新帳戶」等訊息,設局詐騙貨款,手法簡單卻防不勝防。對此,王廷傑分享3個案例,提供業者破解之道。
詐騙集團利用釣魚電郵潛入企業機房,掌握交易細節後,假冒出口商承辦人口吻發送「本公司已變更帳戶,請把貨款匯到我的新帳戶」,順勢讓貨款進到詐騙集團口袋。
出口商最好在買賣契約中明訂:「若進口商接獲出口商變更匯款銀行帳號,進口商務必以電話與出口商確認帳號正確性,才能付款。」或提醒進口商「買賣期間不變更帳戶,若進口商接獲出口商變更匯款帳號電郵,務必電話確認。」須確實核對採購人電郵、稅號等資料。王廷傑也建議企業電腦應定期掃毒,以防惡意程式病毒入侵。
詐騙集團利用Gmail、Yahoo電郵聯繫出口商:「請把貨寄往非洲肯亞。」並藉口「假期無人收單據」,要求出口商將提單寄到阿肯色州地址,允諾會即時再轉寄提單至肯亞,但提貨後直接消失,出口商難追回貨品。
出口商接洽新客戶時,務必徵信調查買方,或核實對方公司資訊,撥打公司電話找特定承辦人一辨真假。另外,賣方也盡量別「貨發第三國」、「貨發第三方」,尤其須特別注意非洲國家客戶,並自行選擇貨運代理,避免將正本提單快遞至「第三地」。
出口廠商出貨整廠設備,詐騙集團假冒奈及利亞客戶接洽,電郵通知「等機械設備完成、可試車時就通知我,我會派人員檢查機械設備;機械設備沒問題的話,就會請人員簽發同意書。」在出貨後,對方人員卻沒來,奈及利亞開狀銀行因少了同意書而拒付貨款。
美國、巴西、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多明尼加、委內瑞拉、土耳其等國,慣例「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僅憑「到貨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書及收貨人身分證明,船公司就可「無單放貨」。
王廷傑建議,交易盡量自行選擇貨代,並優先選擇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或CFR(Cost and Freight)條款,由出口商負責安排運輸,掌握主動權;除非已收到貨款,否則拒絕接受「記名提單」。
「完美詐騙案會結合多種詐騙手法。」王廷傑表示,不合理交易風險尤其高,當跨國交易大禮突然從天而降,業者千萬別高興得太早,不能忽略查證工作,別因一時「貪單」而漠視詐騙風險。
此外,更應留意合約條款的眉角。面對身處異國的客戶,考量雙方後續合作上的權益分配、合約年限、商標,或希望停止合作的終止程序都須納入考量。「小心駛得萬年船」雖為老生常談,卻是國際貿易必不可少的心態,謹慎以對才能在商場上另闢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