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雜誌標準字
NO.377 NOV.2022
貿易知識庫標準字 1-2
                                  
377期・特別企畫

防詐首要 保持警覺心

國際貿易詐騙與糾紛  查證工作不可少

◎撰文╱葉惟禎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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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契約前,應對交易對象進行履行能力等落實徵信調查;訂立契約時,設想各種可能發生的交易糾紛,進而於契約中約定解決方法,使該契約更加明確與周延,方能降低糾紛之發生。


隨著近年國際局勢劇烈變動及疫情衝擊,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亦隨之增加;再加上企業間交易往來高度仰賴網路,經濟貿易詐騙頻傳,令貿易商防不勝防。

尚德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郭厚志表示,新冠疫情對企業衝擊極大,許多公司營運出現困境,過去往來良好的合作對象,開始出現收貨卻不支付貨款現象,甚至聯繫不上,此種明知營運不善卻惡意下單的企業有增加趨勢。

郭厚志以其客戶公司A為賣方,斯里蘭卡為買方為例,公司A大量出口至斯里蘭卡後,買方遲遲不支付貨款,無論寄多少email,對方始終不回應,公司A只得請郭厚志協助寄發律師函給對方,意圖尋求國際仲裁。豈知斯里蘭卡正值國家動盪時期,法院幾乎停擺,即使想請求當地法院介入也無計可施。

國際貿易  兩大詐騙類型必知

中國輸出入銀行輸出保險部經理王廷傑指出,詐騙案多會結合多種詐騙手法,看似愈簡單的手法往往才是最難預防詐騙型態。

☞類型一:email帳號或內容遭竄改

駭客透過病毒潛伏在電腦或手機伺服器,長時間不動聲色地觀察買賣雙方往來的信件,直到某天發現雙方交易已進入付款階段,便以相似的email發信給買方,表示「現在帳號已改,從土耳其銀行改為英國某銀行」,致使出口商依email指示,將款項匯到英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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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客透過病毒潛伏在電腦或手機伺服器,長時間觀察買賣雙方信件,直到付款階段時便以相似的email向買方更改帳號,是常見的詐騙手法。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指出,過去國內曾有一家企業A透過我商銀行匯款數十萬美元至法國公司,但往來信件遭駭客竄改銀行帳號號碼,但帳號未改,導致企業A不疑有詐,而將該款項匯到波蘭華沙。沒多久,我商銀行收到國外銀行電報表示該帳號疑似詐欺案用帳號,款項被檢察官扣押保管在波蘭銀行,並進入司法審理。企業A並轉請駐外單位協助聯繫當地檢察官,並隨時追蹤最新進度,所幸在駐外單位協助下成功追討遭詐騙款項。

「台灣接單出口到歐洲或非洲,幾乎99%是詐騙案。」王廷傑建議,為降低詐騙機率,建議企業在合約裡載明,雙方在交易進行間不會更改email帳號或匯款銀行帳號,若有修改須經過雙方電話確認,才能保護自身權益。

☞類型二:國外買主主動上門是福還是禍?

王廷傑以另一位被詐騙出口商案例說明,出口商B在展覽會場獲法國客戶Paul表示欲採購該公司產品,並出示名片表明自己是法國某大公司業務,欲採O/A 90天交易方式採購50萬美元貨物。出口商B依Paul提供名片上顯示之公司名稱資料,請輸出銀行辦理國外買主徵信,徵信結果「該法國公司」確實是法國大公司,且資信極為良好,輸銀核予50萬美元額度。

隨後Paul要求出口商儘快出貨,並請出口商將貨品運至北非倉庫,出口商依Paul指示將50萬美元貨物運至北非後,貨物立即被提領。然貨款到期,出口商要求Paul付款竟不獲回覆,出口商轉而連絡「法國公司」要求付款,「法國公司」表明該公司並無此人,且告知已接獲多起「有人假冒該公司名義在外詐騙」案例。

「建議出口商對主動找上門的國外買主,應保持適當警覺,若對客戶真實性有疑慮,可請輸銀提供徵信報告,提供國外買主連絡電話及連絡人,而非名片上電話,並依輸銀提供電話號碼主動致電到國外買主公司,如果該公司表示查無此人,就能確認這是詐騙,切勿上當。」王廷傑表示,直接撥打公司號碼是防範詐騙最簡單也是最保險的方式。

國際貿易糾紛起  需存證以自保

面對層出不窮國際貿易詐騙或防範貿易糾紛,專家提供以下三大建議,最重要的是所有文件往來存證皆需保存,以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一:基礎資料必查

郭厚志以斯里蘭卡公司為例,在接到買方委託後,他立刻在Google搜尋買方地址,發現該址是民宅而非公司,「我詢問委託方是否知道對方公司是民宅?他說合作了十年,從來不知道該址是民宅。」接下來他繼續調查,發現該公司名與登記地址完全不同,也不是委託方簽約對象。郭厚志建議,簽約前務必先上網查詢該公司基本資料,「至少不花錢的資料搜尋一定要做。」

☞建議二:風險大的交易必做徵信

王廷傑建議,除上述基本資料查詢外,風險愈大的交易,愈需透過徵信了解買方資料,透過徵信報告判斷該公司是否值得信任。徵信內容包括從公司概況中了解成立時間,從財務狀況判斷其負債比率與流動比率,從經營狀況了解其營業額與獲利狀況,從信用狀況得知其銀行評語及業界評語,綜合徵信結果以判斷客戶倒帳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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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愈大的交易,愈需要透過徵信報告判斷對方是否值得信任。
 ☞建議三:若有三方交易  三者皆要簽約

郭厚志以企業C說明,企業C與買方進行交易過程中,皆透過埃及公司聯繫,但簽約與貨物皆由杜拜公司負責,沒想到最後杜拜公司宣告倒閉,而印度公司拒絕支付貨款,認為責任歸屬於杜拜分公司。郭厚志建議,要避免此種狀況,可請對方開立L/C,或埃及與杜拜兩家分公司都簽約,甚至公司董事長也一併以個人名義簽字。「事實上,國內大公司與外國企業簽約,不少外國企業皆會要求我方董事長聯名,以個人名義親簽,此法在國際上是有例可循的。」

出口商面對商業糾紛處理  釐清責任最重要

產品難免有瑕疵,而買賣合約則是判斷誰是誰非的重要依據,王廷傑建議,合約中務必訂明產品瑕疵認定及解決方法,如換貨、補貨或折扣方式,以進行責任歸屬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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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難免有瑕疵,因此合約中務必訂明產品瑕疵認定及解決方法,以進行後續責任歸屬。

貿易糾紛建議一》保存交易紀錄存證取得理賠

糾紛情境:王廷傑以公司D為例,公司D固定將產品銷售並出貨給印度買方,某天印度買方表示在新加坡有另一家公司,請公司D將貨品運到新加坡公司。沒想到出貨後印度客戶宣告倒閉,公司D於是向輸銀申請理賠。

建議:輸銀在接到理賠申請時,告知公司D其輸出保險對象是印度公司,貨品應出給他們,但公司D貨品卻出給新加坡,如此對印度公司就無應收帳款產生,「沒有應收帳款就沒有理賠,除非有明文提到,對方要求把貨寄給新加坡。」於是公司D出示email,表示對方確實有提及,最終才獲得賠償。

「一旦遇到買方交貨地不一致的情形,除三方簽約以外也要有email等作為依據,或合約裡載明依照買方指示交貨給新加坡公司,如此在仲裁上才能站得住腳。」王廷傑強調,書面非常重要,因此平常與客戶交易所有文件來往皆須妥善保管。

至於合約若未用印,買賣雙方是否有一造得以表示合約有瑕疵,而否定合約有效性?王廷傑表示,「國際貿易沒有用印規矩,外國人都是簽名,而非用印。」只要有白紙黑字都得以證明其有效性,甚至連line、Wechat皆可作為證明,與是否用印沒有絕對關係。

國際貿易往往涉及跨國代理、經銷合約牽涉複雜履約責任、付款條件等,這些細節皆須在合約裡詳細載明。貿易業者務必留意獨家授權條件、合約年限、售後服務、商標、終止程序等,以保障自身權益。

貿易糾紛建議二》商品運送有瑕疵  如何確認責任歸屬

糾紛情境:假設嬰兒車在貨運中被雨水淋濕,最終是買方責任還是賣方責任?或買方認定紙杯會漏水,品質不良而拒絕付款,紙杯品質不良又該如何認定?

建議:遇到貨品瑕疵狀況,第一時間就是判斷誰是誰非,只要我方能找到有利證據,就能讓買方啞口無言。以此例來說,假設賣方採FOB,即表示貨物一出港就不算賣方責任;但若是目的地交貨,貨物淋濕還是我方責任。「一旦買方表示商品有瑕疵,一定要有能舉證的文件證明我方是對的,這也是合約中要訂明產品瑕疵認定方式及解決方法重要原因。」

貿易糾紛建議三》確實錯在我方  積極處理展現解決誠意

糾紛情境:廠商D被英國買方反映出貨錯誤後,第一時間表示請對方退回,廠商D願意支付運費;若買方願意收下這批貨,廠商D願以八五折價錢出售,展現滿滿誠意。然而英國買方既不退貨也不付款,還被廠商D發現私下在網路銷售,卻無計可施,只得尋求輸銀尋求賠償。

建議:王廷傑指出,若錯失確實在我方,事發當下一定要表現主動解決問題的誠意,包括主動提出換貨、補或扣款等方式。所幸廠商D有投保,最後仍有獲得理賠,「其獲得理賠的標準,就是廠商D在第一時間積極展現解決問題誠意,完成買賣合約上所有義務,故而最終獲得原定給客戶八五折的賠償金額。」

貿易糾紛建議四》買賣合約義務需設期限

糾紛情境:廠商E銷貨對象為德國客戶,而德國客戶的買方為波蘭客戶,然德國客戶須等波蘭客戶取得每年3月的得標資格後,才能確認是否下單,因此廠商E與德國客戶在前一年的合約明訂,倘若在2021年3月後得標,廠商E將繼續供貨。

然而德國客戶直到2020年3月底皆未表示是否下單,5月才突然來信已得標而要求供貨。偏偏廠商E發現德國廠商私下搶奪自己的客戶而不願出貨,而被德國廠商以違反合約造成自身損失,向廠商E求償15萬美元。

建議:買賣合約重視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前提下簽訂合約皆有效。以上述案例來看,德國廠商並未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合約是「有效」的。但對廠商E而言,吃虧處在於合約沒有壓定日期。

「德國廠商在2020年3月得標,我方依約供貨,但必須在2020年3月底向出口商提供訂單的資訊,確定採購金額,否則我方得以拒絕供貨。」明確壓日期,才是對我方最有利的合約。

貿易糾紛未解  可循經濟部國貿局途徑

政府為有效拓展台灣對外貿易市場,於國際貿易局職掌中設置貿易糾紛處理之業務,目的是以行政方式,協助中外廠商彌平雙方間貿易糾紛。

國貿局指出,當事人申請協助處理之貿易糾紛案件,經審查結果,如理由充分、證據齊全者,國貿局均以函件方式通知有關之當事人迅洽原申請人妥為合理解決。

如經查證結果應歸責於國外廠商者,即由本局函請我駐外機構就近洽促該有關當事人迅予我商合理解決,或請其轉請當地政府主管機關作適當之協助處理,以維護我廠商之合法權益。

比如國內公司A投訴國外公司B,因貨物品質不良,要求公司B換貨或退還貨款,但一直無法聯繫到公司B,經國貿局轉請駐外單位協助,仍無法聯繫到公司B及回應。因此請駐外單位提供當地法律諮詢資訊做為參考,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反之,受理當事人申請協助處理之貿易糾紛案件後,經處理結果發現確可歸責於我國廠商,而該廠商又不積極提出具體合理之解決辦法時,則函請警察機關偵查辦理。

比如曾經有國外公司因國內企業C遲遲未出貨,因此透過國貿局協助聯繫,企業C仍然未回應,國貿局遂將本案移請刑事警察局協助處理。並經刑事警察局偵辦之後,終於找到企業C,且順利供貨給國外公司。

跨國貿易爭端發生時,當事人可自行協議解決,或由第三者或貿易主管機關協調解決,或透過國際商務仲裁機構、司法途徑等方式解決。

訂立契約前,應對交易對象進行履行能力等落實徵信調查;訂立契約時,設想各種可能發生的交易糾紛,進而於契約中約定解決方法,方能降低糾紛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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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貿易爭端發生時,當事人可自行協議解決,或由第三者或貿易主管機關協調解決,或透過國際商務仲裁機構、司法途徑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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