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12/11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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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於103年1月10日以FDA食字第1024023169號函覆略以:
一、有關食品中香料成份之標示,經參酌國際規範及配合產業實務,業已公告「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份免一部標示規定」。此外「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8條第2項規定係針對「食品」中移入之添加物,如對最終產品之不具功能性則得免標示之補充性規定。而國際上對於標示資訊之揭露,仍要求應於消費者購買時的最小販售上,完整揭露各項標示資訊,如以代號輔以雲端系統揭露標示資訊,除違反母法規定及提供消費者即時閱讀資訊之目的性外,我國現行雲端資訊系統之使用,仍不普及,且業者可利用雲端系統之資訊維護隨時更改商品資訊內容,不利衛生機關之管理及查核。
二、該草案第9條第3款有關輸入食品標示製造商一節,係參考商品標示法第7條第2項規定:「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故如自日本輸入產品,其製造商名稱及地址之標示,如以中文標示顯有困難,得以原文(日文)標示之。
三、該草案將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得小於2毫米之最大表面積不足10平方公分,放寬為最大表面積不足50平分公分;有關標示字體大小免除寬度限制、放棄小包裝之定義與包材面積之計算,食藥署擬再行評估。而第18條第3款所定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者,係指對食品需再經其他「加工程序」者為限,加貼中文標籤自不屬於食品之「加工程序」之一。 四、該草案係為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為之補充性規定,並不能牴觸母法。有關建議給予食品中所含之食品添加物展開標示一年緩衝期、簡化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免除標示製造商電話、輸入產品得不標示營養標示、輸入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等建議,已牴觸母法規定,故無法納入本次修正施行細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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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9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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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月6日以部授食字第1029903125號函覆略以:
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將焦糖色素由天然食用色素刪除,移列為食品添加物管理,該規定除訂定焦糖色素於各類食品之使用限量外,並於其規格標準中,針對各類型焦糖色素,訂定重金屬、4-甲基咪唑(4-MEI)等衍生物之限量。業者於產製各類食品如需添加焦糖色素,應選購符合規格標準經查驗登記在案之食品,且應遵守使用範圍、限量及使用限制,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於產品外包裝。
二、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如添加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且其名稱標示亦應使用該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如案內產品添加焦糖色素,則內容物應依前開規定標示為「焦糖色素」,若自願標示其類別名稱(如:普通焦糖、亞硫酸鹽焦糖),則尚無違反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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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2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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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102年12月3日FDA食字第1029902042號函覆略以: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業已明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資訊,且製造廠商資訊標示規定自103年6月19日施行。
二、「製造廠商」係指製造、加工、調配製成最終食品之廠商。如案內食品係以委託方式製造、加工、調配時,則視受託製造廠商為該食品之製造廠商,得以「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代工廠」等足以表徵為實際製造廠商之方式標示之。
三、製造廠商資訊揭露,有利食品安全事件有效追溯,實有強化食品源頭管理之必要性,相關業者仍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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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9/9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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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2年10月16日農授糧字第1020728657號函覆略以: (一)查96年1月29日公佈施行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有違反第6條第2項所定標示規定之行為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另本法第27條所定有關標示規定之裁處經兩年緩衝期限屆滿後,自98年1月31日起市售有機農產品、加工品標示即應符合該法規定。 (二)查進口有機農產品即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等,該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係就進口業者於販賣前申請且通過審查始按批核發,不同批號之貨品,審查通過之同意文件記載之內容如批號、重量、字號皆不同,倘誤植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則非屬該批號通過審查之產品,爰請貴會加強宣導會員依法及依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記載內容確實標示。 (三)農委會為減少旨揭標示違規情形,近期已辦理3場宣導會,向業者說明正確標示方式,並撰編有機農產品標示說明書,屆時可供貴公會會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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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20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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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8月29日FDA食字第1024004478號函覆略以:(一)我國現行對於香料之管理方式係參考國際規範。香料之成分若為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FEMA)、歐盟、日本等國際規範准用之香料,則為我國准用香料品項,惟業者仍應自主管理,確認產品中所含香料均為我國准許使用之成分。(二)經查國際間對於香料之管理方式,均以正面表列清單管理為主要趨勢,本署公布之「香料品項建議清單(草案)」亦參考美國、日本、歐盟等國際間准用之香料成分,將香料單體依據其結構官能及特性分為17大類及天然香料1大類,並明確列出准許使用之香料品項加強管理,該清單草案中已涵蓋包括美國FDA及日本准許使用之香料化學單體。(三)所提建議將納入後續政策擬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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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9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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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以102年8月26日FDA食字第1029900515號函覆略以:(一)原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7月17日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焦糖色素標準草案,該草案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標準制訂。經查CAC標準,粉圓可依穀類及澱粉類點心之標準添加焦糖色素,其中第三類焦糖色素之用量為50g/kg以下,第四類焦糖色素之用量標準為2.5g/kg以下,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亦將參考CAC標準,增訂第三類焦糖色素用於粉圓之限量,以求明確。(二)貴會所提建議粉圓依糕餅產品之限量規定添加焦糖色素乙節,將納入後續草案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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