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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等關稅 稅率及課徵時間
1. 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貨品,將僅課徵原應課關稅。
2.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至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之貨品,除原應課關稅外,將額外課徵 10%對等關稅。
3.在美東時間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裝船之貨品,將依國家別不同之對等關稅稅率額外課徵對等關稅,台灣為 32%。
4.為避免已裝船及在途運輸貨品之例外被濫用,引用在途貨物例外之最後報關期限為美東時間 5月 27日 凌晨零時 1分 。
5.並非所有 5月 27日前報關貨品均可適用在途運輸例外,必須符合以上各裝船日期之要求。
最新資訊:川普總統在美東時間 4月 9日下午於社交平台truth social發文, 表示 將 「 對等關稅 」 暫停 90天,暫停期間稅率降至 10%,並立即生效。 (實際情形仍以美國官方公布為主)
不適用對等關稅貨品如下:
1.已依 《 1962年貿易擴展法》 第 232條款加徵 25%國安關稅之鋼鐵、鋁、汽車及汽車零件。
2.其他特定貨品:包括銅 (copper)、藥品 (pharmaceuticals)、半導體 (semiconductors)、木材相關產品 (lumber articles)、特定關鍵礦物 (certain critical minerals)、能源及能源產品 (energy and energy products)等
含美成分的定義,以及如何申報:
1.倘輸美產品的「美國成分」( U.S. content 占 進口貨品報關價值的 20%以上,則其「美國成分」僅課徵第一欄關稅稅率 (最惠國待遇 /MFN 。至扣除「美國成分」之其他價值,仍需課徵對等關稅。
2.「美國成分」是 指 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件所產生的貨品價值 ,且 美國海關 (CBP)依據相關規定,可要求進口人提交所進口商品的相關資訊,來判定這項商品所含有的美國成分。
3.「美國成分」達至少 20%之貨品,應以 9903.01.34稅號申報,且須將該貨品分為兩行 (lines)申報
(1) 第一行 (first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美國成分的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2) 第二行 (second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非美國成分物品的輸入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
4.有關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 及申報方式請詳見附件。
(註 有關輸美產品的稅號分類,美國政府係授權由海關(CBP)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爰輸美產品的稅則分類及美國成分之認定等,將由 美國 海關進行個案認定。)
另倘輸美貨品原即被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則仍需繳納該等反傾銷稅、平衡稅。
貿易署公告之附件:
美國關稅懶人包: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112
課徵 232 條款國家安全關稅產品清單: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800168/800168xxhgr20250409130828.pdf
4 月 2 日對等關稅行政命令《Annex III》免除對等關稅之稅號清單(美國稅則號列):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800169/800169vc2gw20250409130912.pdf
美國對等關稅附件 III -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800170/800170uldrb20250410090610.pdf
各國(地區)對我國產品採取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及調查統計表(2025.03.06):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800171/800171uaanq20250409131135.pdf
保稅工廠並非境外加工,本質上是屬於境內關外,在國境之內,海關課徵關稅之外。所以,在保稅工廠製造、加工、 出口,其產地實質轉型的認定,與國內一般進出口產地法規,同樣的適用。
依據經濟部貿易署-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核發辦法規定,貨品已實質轉型者,可申請核發產地證明書,未達實質轉型規定者,僅可申請核發加工證明書。
陳依財顧問
一、孟加拉一直以來很少開即期信用狀,遠期的信用狀居多。
最近孟加拉國家風險升高,出口廠商如果擔心孟加拉信用狀的風險,建議出口廠商可向中國輸出入銀行投保信用狀貿易保險(即期信用狀或遠期信用狀均可投保),投保後,萬一孟加拉銀行發生信用危險無法支付貨款,輸出入銀行理賠成數85%,如果孟加拉發生政治危險導致出口商無法收到貨款,則中國輸出入銀行理賠成數100%,信用狀貿易保險保費非常低廉,歡迎出口廠商多加利用。
分成下述層面,說明如下:
一、 FOB條件之交貨(風險移轉):以FOB條件為出口交易,就出口商(賣方)而言,依據Incoterms ® 2020之規定,賣方僅須在約定之日期,或買方依據B10在約定期間內通知之時間(或無此通知之時間,則為約定期間之末日),於買方指示之指定裝運港,依據該港口習慣之方式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所指定之船舶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之貨物(即已裝船之貨物),視為賣方交貨(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亦即在賣方交貨後,有關貨物運送之安排、風險之承擔與保險之安排皆由買方負責,賣方僅須以買方之風險與費用提供買方訂立運送契約或保險契約所需且為賣方所擁有之資訊,或依約定以買方之風險與費用由賣方代訂運送契約。綜上,依據條規之規定,貨物在出口地指定裝運港裝船後,衍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係歸買方承擔。
二、 貨物因第三方之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因素,衍生之貨物滅失或毀損:
(一) 貨物滅失或毀損:如前項所述,貨物在賣方交貨(即於指定裝運港裝船)後,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承擔;對此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依據Incoterms ® 2020 FOB A5,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保險契約之義務;買方須為其所承擔之風險投保保險,並於貨物出險時由買方申請理賠。
(二) 第三方之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此依據Incoterms ® 2020引言(Introduction)第7點之規定,國貿條規不處理:…不可抗力或災難;因此,倘當事人(即買/賣方)對此等事項擬另有約定,須於契約(或其他替代約據)載明;否則,國貿條規無相關規定可資依循。
三、 以放帳清算貨款,因貨物在運送途中滅失或毀損,而買方以”未收到貨”為由拒絕付款:
(一) 買方之付款:依據Incoterms ® 2020 FOB A1.,賣方須交付符合契約之貨物,以及為獲付款須對買方簽發發票…;及B1.,買方須支付契約所約定之貨物價金;亦即賣方已依據契約完成交貨,買方即須依據契約約定給付貨款;但應注意!依據Incoterms ® 2020引言(Introduction)第7點之規定,國貿條規亦不處理:…價金付款之時間、地點、方式或幣別;因此,對於貨款支付之幣別、方式或時點,當事人須於契約載明。
(二) 違約之處理:依據前述說明,賣方已完成交貨,但買方不依約付款,係屬買方違約,但依據Incoterms ® 2020引言(Introduction)第7點之規定,國貿條規亦不處理:…違約時,解決糾紛之方法、裁判地或法律;因此,有關違約處理之方式(談判、調解、仲裁或訴訟),仲裁或訴訟之地點,管轄法律及管轄法院…等,當事人亦須於契約明確約定。
四、 賣方之債權確保措施:
(一) 契約(或其他替代約據)明確約定:於不可抗力或災難之豁免(或分攤)、違約之處理方式、處理之細節(如前所述);或
(二) 改變付款方式:
1. 改用跟單信用狀取代放帳;或
2. 如仍以放帳(O/A)收款,於出貨前,要求買方項其往來銀行申請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之O/A付款保證之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
陳賢芬顧問
Health Certificate 僅是廣義性名詞,各國所核發會有不同表格名稱,我國食藥署核發Health certificate共有4種格式,包括: 1. 衛生證明 2.加工衛生證明 3. 檢驗報告 4.自由銷售證明。
樣張格式參考,可致食藥署網頁-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須知(檔案在網頁最下方):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2413
我國並沒有表頭名為Health Certificate的證明,建議可先提供附檔4種樣張給客戶參考,依據內容資料,判斷哪一種格式的健康證明符合科威特政府需求,再向食藥署做申請。
一、依據經濟部標檢局111年9月16日經標二字第11100066520號函,商品為包有塑膠公仔之入浴球,其中入浴球由碳酸氫鈉、檸檬酸、硫酸鈉、香料、色素等成分組成,將入浴球放入水中溶化後即可泡澡並出現公仔,其公仔部份可吸引兒童遊戲玩耍使用,核判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檢驗方式為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依規定應於進口或出廠前完成檢驗程序,經報驗義務人向該局申請檢驗符合規定,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後,使得運出廠或輸入。
二、為落實玩具商品邊境管制,該局依「應施檢驗商品公告採參考貨品分類號列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將3307.30.00.00-8增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參考貨品分類列號,並已另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增列輸入規定「C02」在案,以利報驗義務人向該局申請檢驗。
若有任何疑問可逕洽聯繫標檢局 承辦窗口 2343-1700#513
https://www.ieatpe.org.tw/nboard/view.aspx?ID=12968&utm_source=newsletter&utm_medium=link
依TFDA網站所發布之規定: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0827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即韓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證明內容應符合前述發布之規定)。但因該產品原產地為日本,仍應依日本輸入產品的管制規定,檢附日本的原產地證明,報驗義務人聲明書(聲明「輸入之食品非屬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產品若來自五縣,還要檢附輻射檢測報告。且韓國官方出具之衛生證明內容,需有品名、批號或效期等資訊,可與日本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相互連結。
若韓國官方無法出具衛生證明,則可依之備註,由原輸出國日本出具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同時也要檢附相關文件(日本的原產地證明,報驗義務人聲明書,聲明「輸入之食品非屬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產品若來自五縣,還要檢附輻射檢測報告。)。另外,還要提供產品與證明文件之相連結相關佐證資料,例如,產品在韓國通關,或輸入許可文件影本等資料,資料上要有產品與日本之證明文件,相連結之相關佐證資訊。
潘志寬顧問
1. 一般貿易出口大陸,依大陸規定課稅。
2. 來料加工: 目前非常少見,因來料加工大陸不收取關稅,僅收加工費,現在已經不太允許來料加工。
3. 進料加工: 出口前,由大陸工廠向海關申請「手冊」,出口至大陸的原物料即可保稅,不用繳關稅。包括現已被ECFA排除的原物料,大部分產品都可以申請。
這些有「手冊」的原物料,至大陸加工之後,需要全數核銷出口,若出口的成品,有使用到大陸原物料,也可以退大陸原物料的稅。
蔡卓勳顧問
美國稅則判例可以上CROSS網站(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查詢:https://rulings.cbp.gov/home
台灣稅則判例可以上關港貿查詢: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提醒: 稅則疑義自行查詢僅供參考,若真不確定進口產品稅則,建議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以確定海關認定之稅則稅率。
信賴保護原則三要件
1.信賴基礎
國家有一個讓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存在。信賴基礎包括行政處分以及行政命令。
2.信賴表現
人民因為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已經實際開始財產的變動,並付諸實施。
3.信賴值得保護
如果沒有以下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就是值得保護的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如下: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如要避免經官員口頭指導的稅則,爾後進口電腦查驗改稅則補繳關稅,建議事先向海關提出稅則審核,該審核的答覆書即算行政處分,具有信賴基礎。
無產製證明(Non-Domestic Productions Certificate),指當企業因自身產業或經營需求,須向國外進口台灣未生產製造的機器設備,經主管機關審核證明用途屬實,且國內確尚未生產製造該機器設備後,便可取得無產製證明,於進口時享有關稅減免。
一般製造業查詢無產製證明產品可上經濟部網站查詢: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Apply/Apply.aspx?menu_id=32814
(路徑: 申辦業務à關鍵字輸入”無產製證明”即會出現搜尋結果)
一、居間協調
如遇國際貿易糾紛,我國廠商需要請貿易署居間協調,可備妥下方資料,向貿易署提出申請。
1. 提供說明函(簡述案情、關鍵問題、需協助事項)
2. 提供交易訂單、合約、商業發票及往來重要文件等。
3. 文件資料齊全者,貿易署函請我國駐外單位協助聯繫當地廠商,依癥結點速洽我商(或外商)合理解決。
二、呆帳協查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項第2款: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1. 請國內外廠商備妥說明函(簡述案情、關鍵問題、需協助事項)
2. 提供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交易訂單、合約、商業發票及往來重要文件等。
3. 將上述資料寄送給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聯繫窗口: 國際貿易署貿易管理組 (02)-2351-0271
以下提供幾種處理途徑供參考:
政府資源:
1. 與國際貿易署聯繫。業者將案件說明、與國外廠商往來紀錄整理成一份資料,郵寄到國際貿易署(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不用特別署名(貿易署會分文到貿易管理組) 聯繫電話: (02)2351-0271
2. 直接聯繫貿易署駐外單位,可以EMAIL、電話聯繫。駐外單位的聯繫方式可於貿易署網站查詢,網址: https://reurl.cc/77n93l
徵信、國際催款單位:
3. 中華徵信所提供徵信以及國際帳務催收服務,若有聯繫方式需求可洽本會貿易諮詢服務中心索取:02-2581-3521#456
4. 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投保輸出入保險,廠商也可考慮未來出貨前向輸出入銀行投保輸出入保險、徵信調查國外客戶服務。網站: https://reurl.cc/54Vk2y。若有聯繫方式需求可洽本會貿易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02-2581-3521#456
碳權交易的類型可分為2種市場:
1.強制碳市場(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主要由各國政府建立,例如歐盟碳交易系統(EU-ETS)。
2.自願碳市場(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
自願碳市場是企業主動做減碳及碳捕捉行動、採用再生能源、投入造林這類自然碳匯的方式,執行減碳專案,再向國際減碳驗證機構申請認證,獲得碳權。
國際減碳驗證機構包括:
1. Verra旗下的碳驗證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
2. 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GS)
3.聯合國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4. GCC (Global Carbon Council)
由於此標準為國際通用,因此許多知名下游品牌都經由這些標準購買碳權,以避免產生供應鏈不承認的問題、或者遇到碳權交易詐騙。
我國於2023年8月7日揭牌碳權交易所,關於國外碳權交易,該所未來也將陸續攜手具公信力的國際認證機構,提供有品質的國際碳權買賣,最新資訊請見碳權交易所官方網站:https://www.tcx.com.tw/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自102年1月1日起外銷品進口原料除公告附表所列51項貨品(牛、豬、乾酪、虎骨、象牙、牛角及珊瑚產品)外,其餘貨品恢復沖退稅。請至關務署網站 /「稅則稅率查詢」專區,輸入進口原料之所屬稅則號別查詢,若「稽徵特別規定」欄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如無註記,始可申請沖退稅。
二、外銷品沖退稅:
(一) 下列任一廠商皆可提出申請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二)申請沖退稅款之稅目:
1.進口關稅。
2.貨物稅(係指原料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若為國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則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國稅局服務專線:0800-000-321按8)。
3.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另繳現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三、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多採取「電子化申請沖退稅業務」,程序簡便,5-7天即可完成退稅。
(資料來源:陳依財顧問)
一、依據經濟部「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2.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是以,加工產品得否以Made in Taiwan 名義外銷出口,視其加工情形是否符合前條第二款之「實質轉型」。
二、依據上開同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實質轉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2.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 程者。
是以,加工產品是否已達實質轉型標準,首先視其進口原物料之6碼海關稅則號別與出口加工成品之6碼海關稅則號別有否不同?六位碼號列相異即代表加工成品已達實質轉型標準,可以貼上Made in Taiwan。
又若稅則前六位碼號列未有相異,則再來計算加工成品後之附加價值率是否超過35%?超過35%則代表加工成品已達實質轉型標準,可以貼上Made in Taiwan。
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資料來源:陳依財顧問)
這是屬於典型的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後外銷出口的營業模式。其操作大致可分為
二種模式:
1. 在保稅區設廠,例如產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原物料以保稅方式進口,加工外銷後銷帳免稅。
2. 在非保稅區設廠,原物料進口時記帳或繳稅,加工外銷後辦理沖銷帳或申請退稅。
如採取第二種模式,即在非保稅區設廠,則原物料進口時之關稅係採取記帳或繳稅方式,則視工廠性質也有不同。
1. 申請為海關監管保稅工廠:原物料進口時為保稅記帳,加工外銷後沖帳免稅。
依據關稅法第59條規定:
(1)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 稅。
(2.)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3.)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但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4.)保稅工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等應遵行事項,請參考財政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5)。
2. 為一般國內加工外銷工廠:原物料進口時繳稅,加工外銷後申請退稅。
依據關稅法第63條規定:
(1.)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
(2.)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前項期限,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之,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3.)有關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核退標準之核定、沖退原料關稅之計算、申請沖退之手續等應遵行事項,請參閱財政部「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查詢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23)。
(資料來源:陳依財顧問)
依據台財稅字第0990451806號令「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若因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可發文給大陸委員會敘明情由,請求該會協助辦理查調,嗣後,貴公司得以以上回函作為認列呆帳的依據。
一、依據經濟部訂定的「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經濟部國貿局每年主動篩選出績優廠商。所以廠商不必提出申請。
二、績優廠商需同時符合以下的資格條件:
1. 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的公司、商號為限。
2. 廠商前一年的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經濟部每年4至6月間對外公告金額標準。以112年為例,經濟部112年4月20日公告:111年度的出進口實績須達3,400萬美元以上,才能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
績優廠商好處如下 :
三、1.外貿協會將提供專屬優惠服務:免費提供台灣經貿網型錄展示會員服務;參加臺灣形象展提供宣傳服務;參與數位鏈結計畫,協助規劃及產製數位行銷素材;台灣國際專業展貴賓參觀證每家1張,憑證免費參觀貿協主辦的台灣國際專業展;台灣國際專業展數位加值行銷服務方案折扣9折;參加貿協舉辦的海外拓銷團、線上拓銷團及虛實整合(OMO)拓銷團,參團費用最低7折優惠;參加台灣形象展提供攤位費9折優惠;參加貿協舉辦的人才培訓班8至9折優惠等。
2.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的績優廠商,得由國貿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得依財政部訂定的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關。並得依外交部訂定的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資料來源: 朱財立顧問)
一、貿易慣例上,樣品與貨品相似度可容許之寬容範圍:個別行業之有關品質寬容
範圍之專業標準,個人無法知悉,但就各項國際慣例(無論”國貿條規(Incoterms)”或”信用狀統一慣例(UCP)[註]”)而言,並未訂定樣品與貨品相似度可容許的寬容範圍;實務上,有關確認品質之相關規定(即教科書所稱之”品質條件”),應由買/賣雙方於契約明訂,包含:
前述各項規定應於訂約時,載明於契約中;因為,簽訂買賣契約之依據–國貿條規(Incoterms),對於此等事項皆無規定;至於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對品質不做任何規定(因依據UCP600第5條,在信用狀(L/C)作業,銀行僅處理單據不處理貨物)。
(資料來源: 陳賢芬顧問)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在國際貿易貨物通關上向屬複雜問題。原則上,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而所稱實質轉型,在我國原產地認定法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有明確規範,但世界其他貿易國家對於原產地之認定仍有細部規範之不同(例如:稅則前四碼或前六位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或40%以上?)。汽車屬於尖端複合產業,零組配件來自世界各國,其產地之認定更形複雜。
二、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規定,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1.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2.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以汽車為例,汽車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汽車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亦即造成汽車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為該汽車之原產地。
三、進口成車,部分零組配件是德國製,部分零組配件是大陸製造。成車若經認定產地為德國,則稅放進口;若經認定產地為中國,則不得進口。如報單申報不符,涉及虛報,逃避管制,處罰更為嚴厲,是以,產地申報,不得不慎。汽車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如果是在德國,亦即成車在德國出廠,出廠時會標示車身號碼Vin Number(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車身號碼由17個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合而成,第一個字即代表該車的產地,如"1"是美國製造,"2"是加拿大製造,"W"是德國。
四、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海關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另依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三、規定,進口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有標示產地者(文字、數字或圖案),海關得根據進口報單所申報之產地加以核對,如查無去除、破壞或塗改情事,且亦無其他事證足以判定係虛報產地時,即逕依其產地標示認定產地,免再繼續查證。進口汽車向屬海關查驗重點,車身號碼屬必驗項目,因此,從汽車出口地、車身號碼及產地標示、報單及相關文件申報(如原產地證明書),進口地海關即逕依汽車車身產地標示認定產地。
(資料來源: 陳依財顧問)
一、目前我國進出口貨物尚未實施碳關稅(下稱碳稅)之徵收,惟未來相關法規如有調整,是否徵收碳稅將視情況而定。
二、有相關疑問,可洽詢碳稅主管機關環保署,取得有關碳稅更多說明與資訊。
一、廠商進口機械設備,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進口申請免稅,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應於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等有關文件申請核辦。亦即未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即身上開賠償調換進口免徵關稅之適用。
二、實務上有進口人未能於賠償調換之期限內申請核辦,卻改任關稅法第37條規定,申報為運往國外且以免費修理為由復運進口免稅。因運往國外修理之貨物,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將應修理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倘以維修為名仁調換之實,經查驗後恐涉海關緝私條例虛報情事,而需補稅加裁罰,不可不慎。
三、倘為避免二次課稅,按財政部104年6月12日台財關字1041005295號令對關稅法第38條之核釋:「新式機器設備,係由進口人在購用前先按租賃或借用方式試用,以決定購買與否者,其試用期間不得超過1年,並不得申請展延。」
如進口新式機器設備,建議進口人可按上開核釋繳納租賃費及差額保證金試用,其試用期間可達1年,若無問題後再抵繳
差額保證金。
連絡電話:基隆關桃園分關(03)355-8220分機 110
一、(一)中藥材雖然大部分關稅稅率為FREE,惟仍有代徵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等稅費,該等稅目之課徵亦與完稅
價格有關,爰海關對於進口報單申報之完稅價格有疑慮時,依關稅法第42條規定得請被調查人提供貨物之買、賣雙方有關售價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
(二)實務上買賣合約、買賣雙方決定交易價格往來電子郵件、匯款單據或同樣或類似貨物之銷售發票等均可以作為佐證資料。惟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加速進口貨物通關。
二、至於「免稅貨物之通關便捷化措施及查價時業者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有關查價部分補充說明如下:
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審核,由各關辦理;價格之調查由本關機動稽核組辦理。分估關員審核完稅價格時,應依照「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辦理。審核時:
(一)應審酌實到貨物之品質、規格、數量等影響價格因子,再參考價格檔內容相當之價格資料及商品行情價格資料,予以適度調整;另可参考該貨物進口期間相同或類似貨物之通關紀錄,並充分給予進口人說明機會,以確保核定之完稅價格合理妥適,保障進口人權益。
(二)倘認有符合「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規定」第9點所列應送查價之情事者,始檢附貨樣並加註具體理由或檢附相關價格資料,送由本關機動稽核組查價。若未達送查價標準,則免送,以免延滯貨物通關,影響商民權益。
三、查價作業應循序依照關稅法第29條至35條規定辦理。為提升查價效率,建請進口人向通關單位申請押放時,主動提供交易合約、匯款水單及國內銷售發票等文件予海關審核,以縮短查價時程。
四、綜上,為增進進口貨物通關效率,海關除應強化進口貨物價格檔及商品行情價格資料,尚須提升分估關員之專業職能,以保障合法,打擊非法。進口人在貨物報關時,主動檢具上開報關文件或上述與價格有關文件供海關審核,以化解爭端,共創雙贏。
連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 分機2102(業務一組)
基隆關機動稽核組(02)2550-5500 分機2635(調查課)
一、海關3個海運關區對貨櫃儀器查驗皆未收取額外費用,基隆關與高雄關採順道儀檢,臺中關則於碼頭卸櫃直接進儲櫃場後,再拖去辦理儀檢,每櫃拖車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由臺中關編列經費支付,未轉嫁予業者。
二、依關稅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人工查驗貨物時搬運、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而若為機動稽核組複驗案件,則費用由海關負擔。經查各櫃場對貨物查驗費用有不同收費費率,如有疑問可逕向貨物所在櫃場洽詢。
連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
一請洽分機 1131(稽查組)
二請洽分機 2102(業務一組)
一、化粧品類產品查驗之查驗程序,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由驗貨員依報單批示重點,查驗來貨之貨名、牌名、品質、規格、貨號、型號、產地⋯⋯,是否與原報單中報內容相符。
二、貨名申報部分,請填寫完整貨名並叙明產品規格與型號,避免貨名申報籠統、含糊不清時而另啟詢問澄清流程延宕通關時效。
三、進口人報運進口化妝品類產品(包含香水),請備妥原廠產品型錄、成分表等相關資料供核判稅則號別。針對特定用途化妝品(具有抗痘、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須於輸入前辦理「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方可輸入。
四、另外,業者對所屬產品有屬性疑慮,可檢具相關資料(全成分名稱與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市售品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向食藥署申請屬性判定。
註:化粧品類產品如涉及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代碼:507),須符合翰入規定:「進口特定用途化粧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書,並應申報填列特定用途化粧品簽審文件編號(二)如屬個人自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得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FM99999999507,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連絡電話:基隆五堵分關(02)8648-6220 分機2421
一、針對貨高雄港到基隆港的拖運方式一節,說明如下:
(一)陸路運輸:貨櫃集散站業者接收轉運准單放行訊息及通關網路傳送之轉運貨櫃清單訊息或書面轉運淮單、轉運申請書(或特別准單)。於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無訛始予轉運,並憑轉運准單(或特別淮
\畢,逐櫃核對貸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專責人員簽章後監視貨櫃出站,並將貨櫃動態訊息(AK出站)傳送通關網路。運輪業者可將貨櫃(物)以貨櫃拖車、保稅卡車或其他海關核准之方式由高雄港載運至基隆港(須於基隆關區內貨櫃〔物〕轉運高雄關區運送路線暨時間限制表時間內完成運送)。
(二)海上走廊:向海關申報之進口、出口、轉口貨櫃(物),如須轉至國內其他國際通商口岸辦理進口通關或裝船出口者,除以陸運方式外,亦得以「海上走廊」即經交通部核准之船舶運送。依規定運輸業者須檢具相關申請書及貨櫃(物)清單向海關申請特別淮單,辦理貨櫃(物)裝運及卸船作業。
另自109年10月23日海關提供海上走廊特別准單網路申請作業,並由資訊系統提供自動檢核後核發特別准單,嗣為加速
通關及提升服務品質,持續精進貨物通關自動化功能,自110年1月19日擴充關港貿單一窗口網路申辦海上走廊特別准
單作業貨櫃(物)清單檔案傳輸功能,運輪業者可分次傳輸多筆資料,節省通關作業人力及時間。
連絡電話:
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
一請洽分機 1251 (倉棧組)
二請洽分機 2102(業務一組)
一、所有進出口貨物之查驗以抽驗為原則,為關稅法第23 條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條所明定。
二、其抽驗原則係依據風险管理条統內的風險要素來篩分報單,而此風險要素由專責單位滾動式調整並定期檢討。另該系統亦會採隨機抽驗的方式,檢祝進口人是否依然守法。再者,情況必要時,海關亦可加強查驗,以補系統之不足。
三、綜上所述,全部進口資料係確由系統隨機抽取檢驗,而抽驗比例,主要係依報單風險要素而定,並非僅依不同品項之進口總量。
聯絡電話:基隆關八里分關(02)8630-5427 分機 150
一、進、出口貨物以自動化連線報關後,海關電腦專家系統按進出口廠商之等級、貨物來源地、貨物性質及報關行等篩選條件,分別將報單核定為C1(免審免驗通關)、C2(文件審核通關)及C3(貨物查驗通關)三種通關方式。所詢G3外貨復出口係報單類別之一種,與通關方式之核定無涉。
二、縱該報單被篩選以C2方式通關,如經系統篩選符合C2無紙化通關的條件,報關業尚得經由通關網路上傳報單、裝箱單、發票、貨品型錄、商標及其他證明文件等資料即可通關,免再檢附紙本,以加速通關及減少現場等待時間。C2無紙化通關之相關資訊歡迎至本關網站(網址:https://eelung.customs.gov.tw/;路徑:首頁/貨物通關/C2無紙化)瀏覽。
聯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分機 5120(業務二組)
一、海關對進口貨品稅則之分類,係依據實際到貨現況、材質、成分、用途、功能、結構及型態等,除依據進口稅則之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篡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如稅則疑義解答、各關稅則預先歸列)辦理。
二、為確保貴公司權益及稅則分類之正確性,我國海關自88年起已實施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商民在貨物進口前,可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各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除可避免進口時徵納雙方產生爭議且海關之答復函對各關及申請人均具有拘束力,可多加利用。
聯絡電話:基隆關桃園分關(03)355-8220分機:120
本案與提案人電話聯絡後,提案人說明進口冷藏貨櫃時,運輪業者提供的貨櫃FREE TIME較短,倘遇連續假日或休假日前始卸船並卸運入站(貨櫃集散站)之貨櫃,須經過衛福部、防檢局簽審比對正確(通常須1.5個工作天)後,海關始可放行並列印稅單供業者繳納,且部分倉儲業要求須收到海關放行訊息後,始同意業者申請收費單(場租、吊櫃費、拖車費等費用之單據)及辦理加班提領事宜,另前揭繳費單據之繳納期限常要求於下午5點前,爱常有超過FREE TIME以致繳納貨櫃延滯費之情形,遂提案希望倉儲業可延後繳費單之繳納時間,相關回應如下:
一、繳費時間部分,海關為便利商民繳納進口稅費,有臨櫃繳納及線上繳納2種方式,採臨櫃繳納者,納稅義務人須親至金融機構駐海關收稅處或各大行庫以現金繳納,須配合行庫作業而有時間限制;線上繳納以納稅義務人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b註冊登入設定,利用稅規費繳納系統24小時進行線上查詢、繳納及列印稅單等服務,無時間限制請多加使用。
二、線上繳納以晶片金融卡繳納者,第1次使用請先至全國繳費網https://ebil.ba.org.tw/ 進行「自我環境檢測」;以金融帳戶轉帳方式繳納者,請參考「海關網際網路稅費繳納作業須知」; (下載途徑【關港貿單一窗口/資料下載/書表下載/稅費繳納類/海關網際網路稅費繳納作業須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辦理約定帳戶授權轉帳申請作業,線上申請完畢後請將表單列印1式2份以掛號寄送至:103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406號《臺灣銀行延平分行收》。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中心,電話0800-299-889或 (02)2550-6409
三、櫃場作業部分,依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貳、進口項目四:「存站之進口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憑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文件核對收貨人、貨物標記、箱號及件數等無訛後,核銷艙單,………另存棧之進口或轉運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海關核准文件,…………。」倉儲業確認海關放行始辦理核銷艙單及提領出站,合乎規定
四、另實務上,倘進口人向倉儲業申請加班繳費提領,倉儲業是否安排人力配合加班及繳費單據之繳納是否得延後,係進口人與倉儲業之私契約行為,事關倉儲業經營模式,海關難以置喙,爱建議進口人需與承攬(運輸)業加強溝通並慎選協力夥伴,以利後續提領作業。
聯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意見一、二請洽分機2102(業務一組)、意見三、四請洽分機1251(倉棧組)
一、按「依法得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末依前項第1款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而繳稅者,得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或放行後4個月內,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補正及退還其應退之關稅。」為關稅法第18條第4項明定之一般補正作業方式。
惟依各貿易協定及相關函釋得否補正及補正期限不盡相同(如ECRA不受理補正、臺紐4個月内補正、臺新1年内補正、低度開發國家不得補正),應補正之文件亦不相同,爱通關前應詳閱各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二、侬據貨品輪出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輪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出口我國產製貨品應依上揭規定標示。業者辦理出口通關時,海關向依主管機關規定查核事項查驗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8月8日「經濟部協處出口貨品至中國大陸產地標示事宜」之新聞稿,倘廠商出口貨品到中國大陸有遭陸方海關擋關要求標示中國臺灣,或要求文件應加註中國臺灣之具體個案,廠商得提供關別、進口商、報關行、產品名稱等相關資訊給該局,以利轉知財政部關務署洽中國大陸海關聯絡協處。
聯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案由一請洽分機2102(業務一組)
案由二請洽分機5120(業務二組)
一、現行可透過閱卷方式取得檢驗報告影本,請填具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檔案應用申請書,及閱卷或提供政府資訊委任書(納稅義務人本人閱卷者免附)向海關提出閱卷申請,案經單位主管核可後,由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海關辦理閱卷事宜。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酌收相關費用。
二、倘若對CNS標準有所疑義,建議洽詢該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宜。
聯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 420-2951分機2102(業務一組)
鞋款/衣服款式之定義可參考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H.S)第61-62及64章註解,至休閒鞋或拖鞋之判定,可參考財政部108年1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01242號公告二、(一)、2說明
聯絡電話:基隆關五堵分關(02)8648-6220 分機 2441
針對特定用途化粧品,翰入規定507,進口人於報關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發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書,並應申報填列特定用途化粧品簽審文件編號,經電腦簽審比對後方可進口。查目前海關沒有系統對接衛福部,針對PIF(化粧品)連結勾稽。
聯絡電話:基隆關五堵分關(02)8648-6220分機2421
一、CKD「Completely Knocked Down」,意思是「完全拆散」。CKD汽車就是進口或引進汽車時,汽車以完全拆散的狀態進入,之後再把汽車的全部零、部件組裝成整車。我國在引進國外汽車先進技術時,一開始往往採取CKD組裝方式,將國外先進車型的所有零部件買進來,在國內汽車廠組裝成整車。
二、SKD「Semi-Knocked Down」,意思是「半散裝」。SKD汽車就是指從國外進口汽車總成(如發動機、駕駛室、底盤等),然後在國內汽車廠裝配而成的汽車。 SKD相當於人家將汽車做成「半成品」,進口後簡單組裝就成整車。
三、保稅倉庫,是指由海關批准設立的供進口貨物儲存而不受關稅法和進口管制條例管理的倉庫。儲存於保稅倉庫內的進口貨物經批准可在倉庫內進行改裝、分級、抽樣、混合和再加工等,這些貨物如再出口則免繳關稅,如進入國內市場則須繳關稅。原則上,保稅倉庫係供進口貨物儲存為目的,並不允許作深層加工。
四、保稅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進儲貨物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得於出口後辦理沖退稅。原則上,保稅物流中心係以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為目的,可做簡單加工但不允許作深層加工。
五、保稅工廠,指外銷品製造廠商,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保稅工廠是經海關批准的,並在海關監管之下,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進行加工、製造外銷商品。惟保稅工廠設立較為嚴謹,除為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財務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三年平均無虧損者;公司之欠稅及罰鍰已繳清或已提供相當擔保。
2.廠房設施符合規定,廠區適於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
3.機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原料及成品倉庫,均須經海關勘查合格。
4.具備電腦以處理有關保稅業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
六、業者所提進口CKD/SKD底盤車組裝,組裝汽車再出口,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均不合適,保稅工廠設立條件較為嚴苛,所需資金龐大。比較適宜之經營運作方式,建議可採自由貿易港區作業方式進行。台北港東立物流及採類似型態。
七、自由港區事業: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定義,係指在國家關稅領域範圍內,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准許外國商品自由進入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等事業,僅須通報不需辦理通關手續。所以,自由貿易港區有以下特色:
1.境內關外之概念,採低度行政管制,高度自主管理,排除區內商業活動障礙,加速貨物流通。
2.給予租稅優惠及通關方便。
3.通報:貨物進出口免除徵納稅費及執行貿易管制程序,海關接受業者傳輸並登錄貨物資料後,即予放行之特別關務程序。
八、自貿港區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業者如對自貿港區事業有興趣,可以上網查詢資料 https://taiwan-ftz.com/kaohsiung,網頁有列載服務窗口電話,歡迎電話洽詢。
一、迦納目前已宣告破產,政府已宣布暫停支付主權外債,且已暫停支付商業債務本金及利息,目前出口廠商與迦納做生意,一定要先收到貨款才能出貨。
二、貴公司提及該「迦納買方」提供的公司及地址資料很少,貴公司也查不到有此公司,推斷很可能是詐騙案,可請該「迦納買方」先提供公司名稱及地址,然後請輸銀徵信該「迦納買方」公司,通過徵信調查,核對買方資料:
(1)核對該「迦納買方」使用的Email address是否與買方公司官網address一致。
(2)核對該「迦納買方」名稱、地址、稅號、電話、法人信息、管理層人員等,判斷與自己正在商談交易的「迦納買方」資料是否 一致。
(3)從買方公司官網查詢電話(或從徵信報告查詢買方電話) (絕對不可以用該「迦納買方」提供的電話),然後依據查詢到的電話號 碼主動打電話到買方公司公司找該「迦納買方」,如果根本沒有這個人,就是詐騙案!
三、看到該「迦納買方」提供的匯款單不代表錢就會入帳,一定要國內銀行通知錢入你的帳戶才算入帳,才可以出貨。錢進來後 還要注意匯款人是誰?是不是黑錢?絕對不可以幫助洗錢!
四、騙子可能隨後會找各種理由要貴公司先付某些費用,請絕對絕對不要付!
五、這應該是詐騙案,貴公司被騙子盯上,後續可能會有其他騙子上門,請務必謹慎小心!
一、斯里蘭卡已宣布國家破產,其外匯非常缺乏,出口廠商如果接受斯里蘭卡信用狀仍然有一定風險(可能發生「拖延還款」或「無力還款」狀況),請出口廠商務必謹慎小心。
二、由於斯里蘭卡已經宣布國家破產,中國輸出入銀行對斯里蘭卡銀行的信用狀暫時不能提供信用狀貿易保險服務。
若要以信用狀付款方式,可以參考下方建議:
所提有關斯里蘭卡銀行所開信用狀(L/C),目前付款是否正常,此為實務上較籠統之問題,實無法給予一簡單及明確之回覆;但試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在當前斯里蘭卡政經情勢嚴峻(尤其是外債高築,外匯嚴重短缺)之情勢下,探討可不可以以L/C與斯里蘭卡進口商做交易?
1. L/C之兌付:依據UCP600第2條,L/C係不可撤銷且因此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予兌付之確定承諾(definite undertaking),來探討於此情況,受益人(出口商)能否順利取得L/C款項之前提:
(1) L/C條款或條件須能遵行:依據前述定義,銀行僅對符合之提示(符合L/C、UCP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始有兌付之義務;但以往斯里蘭卡所開來之L/C,往往所載之條款條件複雜,甚或隱藏陷阱之條款(南亞國家普遍如此),使受益人無法完全遵行,致無法構成符合之提示;而在必要時,進口商或開狀銀行會以提示不符此等L/C規定主張拒付,以規避或拖延付款;在以往斯里蘭卡政經情況尚稱正常時,即經常如此,更何況以現今之情況?
(2) 開狀銀行之誠信與履約能力:如前所敘,L/C係開狀銀行對受益人(出口商)之承諾(非進口商之承諾,進口商僅為申請開狀之申請人),只要受益人之提示係屬符合,開狀銀行即須依L/C之規定即期付款(或到期付款,倘係遠期信用狀),而不論申請人(進口商)是否贖單及/或對開狀銀行補償;但不幸的許多南亞國家(包含斯里蘭卡)當地之開狀銀行,經常不依據國際商會(ICC)所訂之L/C適用之規則–UCP處理受益人之提示及對符合之提示兌付,尤其是所開遠期L/C,經常發生,開狀銀行讓申請人(進口商)贖單提貨且已發出承兌通知,但隨後(或事後)又發拒付通知拒絕付款(或到期拖延付款甚或不付款)。
(3) 進口國之外匯管制或外匯短缺:再進一步,縱申請人(進口商)已向開狀銀行清償L/C款項,開狀銀行也願意支付L/C款項,但因進口國之外匯管制或外匯短缺(甚至受經濟制裁),無法即時(或順利)匯出L/C款項,致受益人(出口商)仍無法取得L/C款項;時間較久遠的1980年代之奈及利亞(因外匯短缺),晚近之伊朗,去年之俄羅斯(後兩者為遭經濟制裁)。
2. 綜上,以現今情勢,與斯里蘭卡交易之貨款清算:
(1) 可以的話,不要用L/C,改以全額T/T預先匯款(或是至少先匯付貨物之製造及運輸成本之金額,以保住交易成本);此亦可參考外貿協會之全球資訊網頁(https://www.taitraesource.com/total01.asp?AreaID=00&CountryID=LK&tItem=w06),在其對斯里蘭卡之政經情勢分析多次提到:「請注意:需持續關注斯國經濟危機狀況,由於經濟危機斯里蘭卡盧比未來可能會貶值更多,而斯里蘭卡缺乏美元恐會導致更多問題。例如外匯嚴重不足至無法開立信用狀,或長天期信用狀也有外匯及其它風險存在,此為我商需特別注意之處,以免被倒帳或小心有收不到貨款的風險增加。」
(2) 如仍堅持以L/C交易,建議:
a. 僅能接受即期L/C,避免接受到期付款之遠期L/C(後者發生進口商先贖單提貨,到期開狀銀行拖延付款甚至不付款之機率較高;甚至有些惡劣之進口商,在到期前向法院申請”injunction(禁制令)”凍結銀行之付款,以規避進口商付款之責任)。
b. 開狀銀行之可接受性:須注意開狀銀行之信用評等與排名,應以跨國銀行在當地之分行為原則,或由第三地信用狀況良好之銀行開出L/C,盡量避免由斯里蘭卡當地之Local之銀行簽發(以往之經驗是當地銀行簽發L/C時,僅須結匯較小成數之保證金;所以,斯里蘭卡之進口商傾向由當地之本地銀行開出L/C)。
c. 對L/C內容之審查:要求進口商(申請人)將開狀申請書或L/C草稿先行傳真,仔細審查其內容,對於無法履行或疑似陷阱之條款或條件,事先要求修改或剔除;收到L/C後,仍須與傳真之申請書或草稿再次核對審閱。
d. 要求L/C附加保兌(但前提出口商須確保提示必須完全符合,否則保兌失其效力),但依現今情況,願意附加保兌之銀行可能不多,且保兌費用可能很高,這兩點亦是應評估之處。
(3) 至於其餘出口後收款之方式,D/P、D/A或O/A根本不應使用於此情況之交易,就不再贅言。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通關程序,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海關辦理如下:
(一)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於進儲港區貨棧(F1通報)後,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傳輸報單(F2申報),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出區,並依國外貨物進口相關規定辦理。
(二) 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申請將貨物輸往課稅區,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經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之自由港區事業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具報單及檢附出區相關運送單、裝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以最後一批貨物出區日期視同進口日期。
(三)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內課稅區貨物,應按出區形態歸列應屬稅則號別、輸入規定,並依相關規定徵免進口稅費;其稅則號別、稅率、輸入規定之適用日期以報關日期為準。
(四)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關稅之課徵,依下列原則辦理:
1.經加工、製造之產品輸往課稅區,按規定依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完稅價格,扣除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
2.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完稅價格,扣除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
3.自國外輸入之貨物以原形態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依關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 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由原自由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二、F2報單申報程序、範例及填報注意事項
(一) F2報單申報程序:
1.自由港區事業輸往課稅區貨物進倉資料訊息,得先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先行傳送港區貨棧,並列印書面憑以送貨進倉。
2.港區貨棧依自由港區事業傳輸進倉資料訊息接收到之資料,點收貨物後,應即向海關傳輸進口貨物進倉資料。
3.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並由港區貨棧傳輸進口貨物進倉資料後,由納稅義務人填具進口報單(F2自由港區貨物進口),向賣方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經比對進倉資料及邏輯檢查,依相關輸入及國外貨物進口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後,海關傳輸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予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與港區門哨,憑以放行出區。
三、納稅義務人申報F2,申請適用ECFA免稅優惠應注意事項
(一) 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申報「PT」字樣(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經申報PT者,視為進口人已依臨時原產地規則第十七條授權訂定之原產地相關行政程序規定主動申報,聲明該貨物符合原產資格並適用優惠關稅稅率。
(二) 檢附中國大陸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正本,並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該證明書號碼。填報時,該證明書號碼第一位碼免填報,自第二位碼起填報共十五位號碼。
(三) 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每一份證明書涵括之貨物應屬同一批次交運,其項 數不得超過二十項。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應僅適用一份進口報單,且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應對應一份進口報單上申報之貨物。
(四) ECFA 優惠關稅貨物先進儲保稅區再出保稅區,其產證核銷作業方式:
1. F1 報單,業者應於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及「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原產地證明書號碼。2. 海關審核原產地證明書資料無訛後,影印留存,正本退還業者。俟業者以 F2報單申報進入課稅區時,海關併同原進儲報單 (F1) 審核,並憑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原產地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 12 個月內有效)核銷,一次全部核銷無餘額時正本留存海關。3. 若在原產地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分次出區,海關依序於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加註核銷數量等內容,並留存影本後,正本退還業者,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已全部核銷無餘額時正本留存海關。
4. 為能清楚核對及核銷,適用 ECFA 優惠關稅稅率之保稅貨物不得按月彙報,且不得改變貨物型態。
(五) 產證上之進口人名稱與進口報單上之進口人不同時,能否適用優惠關稅?
1. 原則上不得適用優惠關稅。
2. 惟貨物運送途中如經轉讓,產證所載進口人與實際進口人不同時,應依財政部99年3月4日台財關字第09900049040號函意旨辦理,即產證係用以證明締約國一方出口至他方貨物之原產資格之意旨,如經確認轉讓雙方均係設籍於國內之廠商,不宜僅因進口報單與產證所載之進/出口人不一致,而據以否准貨物適用優惠稅率。
四、至於納稅義務人申報F2報單放行後,預要轉售給台灣國內廠商,此一轉售行為,已屬國內貿易,除注意營業稅申退外,與一班境內交易行為並無二致。
一、關於貨物銷毀公司的部分,根據財政部關務署2022/12/22公告之新聞稿(https://reurl.cc/Yd9z40 )
「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需要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如果進口人不知應如何尋找適格的委託對象,可透過主管機關網站查得廢棄物代碼及處理機構資訊,相關資訊可聯結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詢。
合格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可至「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網址:https://waste1.epa.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
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則可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下載: https://waste.epa.gov.tw/RWD/PDL/?page=D20_WasteCode (路徑:下載區/資料下載/事業廢棄物代碼/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
若有操作介面相關問題,可逕洽環保署,以下提供環保署聯繫方式: (02)2311-7722
一、請先確認欲輸入之貨品是否屬於海關進口稅則第404號輸入簽審規定者(輸入貨品分類號列可洽合作之報關行或向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稅則預詢)則:
(一)進口飼料,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輸入登記證影本或農委會、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持飼料製造登記證申請進口者,僅限飼料工廠進口自用飼料原料)。
(二)進口飼料添加物,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影本(以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者為準)。
(三)非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登記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登記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
(四)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行政院農委會或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
(五)「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證明書」申請流程如下,提供給您參考: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513061
二、飼料若含有動物性成分,則需要向主管機關防疫檢疫局申報。
以下提供防疫檢疫局檢疫條件&作業流程供您參考:
犬貓食品輸入檢疫條件: 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624
犬貓食品輸入檢疫作業流程:https://www.baphiq.gov.tw/office/tcbaphiq/ws.php?id=1313
一、EORI簡介:
(一)EORI用途:The Economic Operator Identification and Registration (EORI),EURO NO是由歐盟「會員國」海關授予在歐盟境內註冊的經濟營運商進行清關作業使用,亦即要在歐盟「會員國」海關註冊該號碼,才能在當地進行清關作業。
(二)EORI NO組成:為作業方便,EORI NO數字部分與歐盟會員國國內使用的公司登記號碼或增值稅(VAT)號碼相同,EORI NO會在公司登記號碼或VAT號碼前加上國家英文代號。
(三)實務上:EORI類似我國公司登記統一編號,是歐盟收件方在海關清關時需要使用的號碼,通常是收件方提供寄件方事先加註於提單上。
(四)申請資格:EORI必須由「經濟營運商」向歐盟「會員國」海關申請,例如在比利時辦理清關業務,就要向比利時海關申請。
經濟營運商(Economic Operators)定義請參考歐盟海關法規章第9條((EU) No 952/2013):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02013R0952-20200101
二、向歐盟「會員國」海關申請:
以上為EORI簡介,本組轄區為比利時及盧森堡,茲以比、盧為例:
(一)、以盧森堡為例,盧森堡的EORI號碼與增值稅(VAT)號碼相同。在盧森堡,假如該VAT號碼無法用作EORI,則需向盧森堡海關和盧森堡稅務局申請,請詳下列網址說明:https://guichet.public.lu/en/entreprises/brexit/importation-exportation/eori.html
(二)、以比利時為例,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 EORI NO.一般申請的大概程序為何? 在比利時註冊的公司只要有比利時公司登記號碼 BCE (Banque-Carrefour des entreprises),就可以申請啟動EORI NO,EORI NO與BCE兩者號碼相同,EORI NO前會再冠上國碼。
具有BCE者,可上網查詢其EORI號碼是否已啟動,查詢網址:
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eos/eori_validation.jsp?Lang=fr,如經查詢,該組BCE為無效的EORI NO,才需要申請啟動:
檢附比利時英文申請表格如下網址: https://finances.belgium.be/sites/default/files/Customs/Ondernemingen/Douane/EORI/20210817_FORM_EORI_A4_EN.pdf
比利時海關列舉三個例子如下,說明需要申請EORI的情況:
1. 一名歐盟藥劑師在網路上從第三國購買商品(作為其專業活動一部分的商品),則需要有一個 EORI NO(亦即,商品進入歐盟後,這位藥劑師有EORI NO才能清關)。
2. 一個歐盟民眾(個人,非經濟經營者)在網路上從第三國購買商品,不需要有 EORI 號碼。
3.一個歐盟非營利組織為辦理活動進口傳單,需要有 EORI 號碼。
2.EORI NO.申請是否有委託的代辦單位? 經查我國有若干會計師事務所可協助廠商申請EORI NO和VAT NO。
3. 台灣業者是否可以自行向歐盟海關申請? 經洽比利時財政部確認,倘未在歐盟設有公司、未有分部、未在歐盟海關登記者並無須申請EORI,但因特殊情形且第一次向歐盟海關申報或需要裁決,得申請EORI。但因為比利時的EORI和BCE系統是相連結的,倘要在比利時申請EORI,必須要先具備有效的BCE後,才能申請EORI,
4. 一間公司是否只能申請一次EORI NO.? 使用期效是多久呢? 一間公司在單一歐盟會員國只能申請1個EORI,沒有效期限制,惟可申請失效。
EORI在其他歐盟會員國通用。如已經在一個國家申請EORI,例如已有西班牙EORI NO,而要在另個國家如比利時申請另組EORI,則必須告知比利時海關該西班牙號碼,以利綁定兩者。
5. 若沒有EORI NO.是否代表貨物就無法順利通關? 不一定,要符合Economic Operators定義者才需要申請EORI。
(資料來源: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
一、保稅倉庫,是指由海關批准設立的供進口貨物儲存而不受關稅法和進口管制條例管理的倉庫。儲存於保稅倉庫內的進口貨物經批准可在倉庫內進行改裝、分級、抽樣、混合和再加工等,這些貨物如再出口則免繳關稅,如進入國內市場則須繳關稅。原則上,保稅倉庫係供進口貨物儲存為目的,並不允許作深層加工。
二、保稅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進儲貨物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得於出口後辦理沖退稅。原則上,保稅物流中心係以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為目的,可做簡單加工但不允許作深層加工。
三、保稅工廠,指外銷品製造廠商,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保稅工廠是經海關批准的,並在海關監管之下,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進行加工、製造外銷商品。惟保稅工廠設立較為嚴謹,除為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財務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三年平均無虧損者;公司之欠稅及罰鍰已繳清或已提供相當擔保。
2.廠房設施符合規定,廠區適於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
3.機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原料及成品倉庫,均須經海關勘查合格。
4.具備電腦以處理有關保稅業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
進口CKD/SKD底盤車組裝,組裝汽車再出口,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均不合適,保稅工廠設立條件較為嚴苛,所需資金龐大。比較適宜之經營運作方式,建議可採自由貿易港區作業方式進行。
四、自由港區事業: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定義,係指在國家關稅領域範圍內,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准許外國商品自由進入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等事業,僅須通報不需辦理通關手續。所以,自由貿易港區有以下特色:
1.境內關外之概念,採低度行政管制,高度自主管理,排除區內商業活動障礙,加速貨物流通。
2.給予租稅優惠及通關方便。
3.通報:貨物進出口免除徵納稅費及執行貿易管制程序,海關接受業者傳輸並登錄貨物資料後,即予放行之特別關務程序。
五、自貿港區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業者如對自貿港區事業有興趣,可以上網查詢資料 https://taiwan-ftz.com/kaohsiung,網頁有列載服務窗口電話,歡迎電話洽詢。
我國輸入農產品(水果)須遵循的法規,請參閱以下:
(1)輸入植物檢疫一般規定及流程: 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665
(2)植物防疫檢疫法: 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177
農產品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如對於輸入檢疫法規有疑問,請逕洽服務專線(02)2343-1401
1. 因買賣交易型態多樣,交易文件並沒有固定的範本可供參考,與金融業、投信投顧業較可見到契約範本的情況不同。
2. 關於交易文件的法律條款內容,僅須雙方同意即可,一般而言,買賣交易的貨物品名、數量、交貨條件、瑕疵、遲延、發生違約時有何罰則及如何以訴訟或仲裁處理,僅須雙方認定即可。以台灣民法舉例,「買什麼」及「多少錢」此兩項目經雙方確認後,買賣契約即為生效,而有些廠商會再規範後續更細部的規定,例如:如何定義瑕疵、出現瑕疵或其他問題時的折扣及換貨方式、約定哪處機構為第三方認定判斷瑕疵問題、至何處的法院進行仲裁及費用由何方負擔等,由雙方視需要商定。
在正常報關/通關/放行提領時,建議廠商在提領倉庫關口,同時委請保全公司、公證公司現場勘驗品項、數量、拍照紀錄後,由保全公司裝入其保全安全箱加拴繫封條,依據廠商需求,短途以保全車押運至廠商處所後,再次會同廠商、公證公司、保全公司三方查核封箱後之外箱外表結構、封條,確認無異常後,即開箱查核裝箱當時之品項、數量,再次確認無異常無疑義,本案始至此結束。若屬長途運送,建議應由二名保全人員押運,廠商、公證公司亦可陪同;至目的地時,保全公司應再派遣保全車輛運送至廠商處所;會點過程,承前所述。
1.汽車零件大部分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少部分因材質或功能分布在其他章節,業者進口時對於稅則歸類應申報清楚。
2.不同汽車零組件歸屬不同稅則,因此也有不同的關稅稅率;另外,有些特殊零組件(底盤、車身…)有輸入簽審規定MW0,即大陸產製不得進口,業者進口時應特別注意。
3.中國產製之汽車目前多未開放進口(MW0),業者報運進口未經組合之汽車零組件經海關依整車之稅則號別核估,經查係屬中國產製,則不得進口。業者進口汽車零組件在國內組合成車,如仍與中國大陸產地、品牌相關,是否符合進口大陸物品管理規定,建議洽詢經濟部國貿局。
一、國外進口零件,在國內組成成車,應按「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按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1. 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2. 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汽車屬應課徵貨物稅產品,業者必須注意的是組裝成車,究屬產製或委託代製,如何課徵貨物稅,請業者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二、如果到達主要特性被課貨物稅,那事後組成車後還要再付貨物稅嗎?
1.進口車輛經海關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代徵貨物稅,進口地海關會核發貨物稅稅照或憑證(均已電子化),進口時既已課徵貨物稅,在國內組成車即無須再課徵貨物稅。
2.貨物稅係屬國稅,業者無論採何種方式進口或組裝成車,均應與工廠所在地稅捐機關國稅局保持密切聯繫。
三、如果外銷至國外是否就不用再付貨物稅呢?
1.按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二、運銷國外者。是以,外銷得免貨物稅。
2.課徵程序上,進口時一律由海關代徵貨物稅。如外銷至國外,再由國內稅捐機關憑出口憑證辦理退稅;至於進口後組裝成車外銷,是否直接可免徵貨物稅或先繳再辦理退稅,宜由工廠所在地稅捐機關國稅局洽詢確認。
一、無論以「全散裝料」CKD(Completely Knock Down)或「半散裝料」SKD (Semi-Knock Down) 進口零件,海關課稅原則上,依下列方式辦理:
1.進口前已屬整體貨物,經拆解成組件裝運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4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歸列稅則及貨品分類號列;(由整車拆解成零組件分裝進口者,案整車稅則號別課稅)
2.進口前非屬整體貨物者,得參據海關「進口汽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車輛主要特性之認定原則」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1207?cntId=cus1_93457_1207 歸列稅則及貨品分類號列。
(國外車零組件全散或半散進口者,視該進口報單申報之汽車零組件組合後是否具有完整或完成車輛主要特性)
3.海關課稅,原則上均以每一份進口報單申報內容為分類估價依據,而所謂是否具有完整或完成車輛主要特性,基本上係指該進口報單是否包含〝車身、驅動引擎、傳動機構、轉向裝置及車軸〞等五大品項,亦即進口未經組合之零組件是否依整車之稅則號別徵稅,乃視該等零組件(實務上係按每份報單合計)是否已組成整車之主要特性。
4.進口報單按整車課徵關稅,海關即代徵整車貨物稅;按汽車零組件各自歸屬之稅則號列課徵關稅,即無課徵貨物稅問題。
"The seller must pay (b):transport and all other costs resulting from A4,…”簡言之,CFR條件之A4規定,賣方須訂定將貨物運送之指定之裝運港之運送契約,且依據A9,賣方須支付衍生之A4(即訂定運送契約運送貨物至指定裝運港)之運費與所有成本。
綜上,提問之”Container Imbalance Charge”海運附加費之一種,倘雙方未約定,依據前述CFR A9之規定,應該屬賣方支付。(資料來源:陳賢芬顧問)
一、免證查詢服務(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可查詢進口報單通關流程、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進口先放後稅擔保餘額、稅則稅率。 二、需使用工商憑證登入查詢之項目: 1. 列印報單副本: 點選web申辦系統>申請報單副本核發系統>WB010-申請報單副本核發,就可申請所需要進出口報單之第二聯或五聯副本,直接列印所產出之PDF檔即可。而所應繳納之一百元規費請轉同網頁之稅規費繳納系統或直接線上繳納。 2. 辦理先放後稅:點選CPT網頁之其他申報>業者申辦>MI51-進口貨物先後放稅作業,如果貴公司由金融機構提供稅費擔保,申請先放後稅作業,於取得擔保品編號後,請記得要求該機構將授信資料上傳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建置的金融區塊鏈平台,貴公司執行上述選項後,海關即可按所提供擔保資料辦理先放後稅作業,節省2週與金融機構之對保流程。 三、工商憑證不敷使用,另可辦理委任自然人憑證來代替,辦理方式: 1. 先於CPT系統辦妥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之註冊登錄。 2. 於CPT網頁>憑證通關服務>線上委任系統>WJC01-維護公司委任關係作業>輸入受託人帳號(員工身分證字號)>查詢>即可帶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稅規費繳納系統、線上委任報關作業……等子功能。如勾選線上委任系統>業者委任報關作業,即可新增所委任自然人(員工)辦理之權限,辦理委任報關。 3. 員工用自然人憑證於CPT網頁>通關服務>憑證通關系統>線上委任系統>業者委任報關系統>WJA02-申請報關長期委任作業,即可選取不同關區及報關行報關,且可複選,最長可委任五年,省時又方便。歡迎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系統: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操作上如有問題,請電0800-299-889單一窗口服務中心。
1.稅則會有兩種課稅機制,若是採用一般貿易會有 a.關稅1%-5%(依照商品類別,面膜一般是1%), b.增值稅13%;採用航空快遞寄送會產生「行郵稅」(行郵稅是中國大陸對個人攜帶、郵遞進境的物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合併徵收的進口稅)。 2.不論是樣品或是正式商品,商業發票的價格不可以寫0元,都要大於0元。
1.沐浴乳在我國屬於沐浴用化粧品類,可參閱「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 (序號5)。 2.若欲進口販售,須遵照我國化粧品法規進行申報,相關法規如下: (1)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2)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8 (3)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7 更多法規請參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 如對於化粧品法規仍有疑問,請逕洽衛福部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一)通常此種大金額之資本財交易,一般分開發L/C分三段式付款: 1.訂金(downpayment):預先支付一定成數之訂金,可經由T/T(則L/C僅開發扣除訂金後之淨額),或以L/C支付。 2.出貨後付款,憑匯票及/或裝運單據付款。 3.尾款係於機器(或儀器)安裝測試完成,憑申請人之確認聲明付款。 (二)前述付款之指示可載明於L/C電文中(例如SWIFTMT700/701之47A欄位)範例如下: +1stpayment(xx%ofinvoicevalue)isdownpaymentwillbepaidagainstbeneficiarydraft(orsimplereceipt)andstatementstatingthatitisclaimfordownpayment.[如訂金係以T/T匯付,則此段改為...hasbeenpaidthruT/T.] +2ndpayment(xx%ofinvoicevalue)willbepaidagainstbeneficiarydraftandshippingdocument. +3rdpayment(xx%ofinvoicevalue)isfinalpaymentwillbepaidagainstbeneficiarydraftaccompanyapplicant’sapprovalstatement. 或類似用語。 (三)但無論如何,進口商應注意,部分出口商收了訂金(不論係經由T/T或L/C)而不出貨,綜經由L/C亦然,因L/C之每期動支係屬獨立;綜已動支第一期之訂金,並非一定須動支其餘之L/C款項。 (四)倘需真正之分期付款,亦可於契約約定出貨後分幾期支付貨款,但出口商通常會要求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發分期付款保證之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範例如附件),但不建議以此種方式交易;因為,有可能發生出口商接到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後,不出貨而惡意求償。 (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陳賢芬顧問)
(一)本問題實務上通常之作法應為:以實際之單價與金額安排開狀,但信用狀上,應注意加註下列各點之規定: 1.32B欄位(信用狀金額),為貨價之50%。 2.42C欄位(匯票條款):ATSIGHT(或XX DAYS AFTER SIGHT(orB/LDATE)...;依匯票及遠期而定)FOR 50% OF INVOICE VALUE。[註:亦即求償之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之50%] 3.45A欄位(貨物說明):依據實際之單價及金額(全額)記載。 4.47A欄位(額外條件): INVOICE MUST BE INDICATED THAT: 50%of Invoice amount was down payment has been remitted thru T/T; and 50% of Invoice amount will be paid against beneficiary draft and shipping document.;或類似用語。 [註:但縱47A欄位未有上述之記載,依據ISBP745 paragraph C7),發票得表明包含預付款、折扣...等信用狀未規定之減項;因此,不論L/C有無上述47A欄位之規定,實際提示之發票仍可表明,50%之發票金額係屬訂金已匯付,而依據L/C求償剩餘貨款之50%。] (二)出貨時,匯票金額作貨價之50%,發票金額作實際之全部金額,但加註”50%之發票金額係屬訂金已匯付,而依據L/C求償剩餘貨款之50%”;而不須做兩套匯票,亦不可能主張瑕疵。 (三)另提醒注意!50%之貨價係屬訂金,縱L/C先收到,一定要匯入訂金且確實入帳,才出貨。 (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陳賢芬顧問)
業者可以參考「貿易業海關原產地認定作業標準說明與實作」,歡迎下載簡報: https://www.ieatpe.org.tw/tcc/q162.pdf
更多原產地相關專題: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67/trend.html (貿易雜誌NO.367)
1. 提醒廠商出口中國大陸之產地標示務必符合國貿局現行規定,避免臺灣出口時,會被依最新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處以警告或罰鍰: https://reurl.cc/gDgD8z
2. 依111年8月10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新聞稿指出: 有關媒體稱經濟部不反對改標,並會協調關務署等說法,經濟部澄清表示,出口我國產製貨品應依據我國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標示,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業者辦理出口通關時,海關將會查驗標示是否符合規定。相關工作都依法處理,所謂不反對、將協調海關等說法並不正確,經濟部及財政部關務署皆依法辦理相關工作,規範行之有年,業者也都很清楚。
至於如果廠商出口貨品到中國大陸有遭陸方海關擋關要求標示中國臺灣,或要求文件應加註中國臺灣之具體個案,經濟部則說明,廠商可提供關別、進口商、報關行、產品名稱等相關資訊給經濟部貿易局,以利財政部關務署洽中國大陸海關聯絡點協處。
聯繫窗口:
貿易局本新聞發言人:劉副局長威廉
聯絡電話:02-2397-7103、02-2397-7198
電子郵件信箱:Williamliu@trade.gov.tw
業務聯絡人:貿易服務組黃瀞萱組長
聯絡電話:02-2397-7341、0937-067-762
電子郵件信箱:annhuang@trade.gov.tw
1.輸入食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相關內容及應檢附文件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17 輸入食品報驗相關表單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525 2.非酒精飲料之輸入業者及資本額未達三千萬以上之業者無須辦理強制檢驗,但原料應符合飲料類衛生標準,法規內容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769 製成最終產品後,仍須符合飲料衛生標準之還原果蔬汁、果蔬汁飲料、果漿(蜜)及其他類似製品標準(如上)。 3.可以原汁未殺菌狀態桶裝冷凍進口。 4.因產品製程會影響是否能申請免貨物稅,建議業者逕洽財政部賦稅署諮詢: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703/5808982768282736763 。
1.依照大陸法規需要提供「境外生產企業生產品質管制的相關證明材料」,亦即「GMP生產資材」。 2.目前台灣廠商可以取得「生產品質管制的相關證明材料」,有兩種方式: a.由化粧品製造工廠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開立化粧品製造證明,網址如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0891&id=30294 b.台灣的化粧品製造工廠已經取得第三方認證單位核發的ISO22716品質証書。(資料來源:旭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李佳益顧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有規範專業技術人員需為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化粧品、藥學相關科系。建議調配製造化粧品人員進修化粧品相關科系,取得學位或學程後並每年進修食藥署或其認可機構開立之技術人員課程,方可符合技術人員資格。
1. 輸入醫療器材須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2.體溫計輸入規定代碼為504: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牙膏(錠)屬化粧品,其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法規如下: 1.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2.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02 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9 若進口牙膏(錠)是藥用牙膏(如美白、抗敏等功效),則屬特定用途化粧品,另須遵照以下法規: 4.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 5.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6.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以上法規內容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pn=1 若對法規有疑問,請逕洽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1.須先確認食品原料是否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內。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連結: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Material.aspx?nodeID=160&rand=1313334374
2.原料進口後,須進行以下程序: (1)食品業者登錄連結:https://fadenbook.fda.gov.tw/pub/index.aspx
(2)輸入查驗申請連結: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525
(3)免輸入查驗申請連結:https://oap.fda.gov.tw/B101/B101_2?ItemSEQ=22
3.若食品原料經過萃取,則萃取後的原料可能會歸屬「食品添加物」,另須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連結:https://consumer.fda.gov.tw/Law/FoodAdditivesList.aspx?nodeID=521&rand=50615000
一、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需由取得藥品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180天),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e-sub.fda.gov.tw/dohclient/Login.aspx?ReturnUrl=%2fdohclient%2fManager%2fLogin.aspx 。 二、食藥署於2020年2月19日發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供防疫自用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輸入申請程序: (一)鑒於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疫情,符合緊急公共衛生規範,國人得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以供個人防疫需求使用。 (二)適用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三)檢附資料說明如下:1.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一般民眾: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2)藥商:藥商執照影本。 (3)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檢附產品外盒及說明書影本。 3.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一式三聯)。 4.填具切結書(包含使用對象、產品名稱及數量)。 (四)屆時核准後得依食藥署核發之貨品進口同意書第二聯:申請人報關用聯逕向海關申報通關提領。 (五)公告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24 三、若不確定欲進口之相關產品屬性,可檢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產品外盒、標籤、說明書等,正式函文至食藥署申請產品屬性判定,確認是否為藥品。若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屬性判定QA參考食藥署2010年11月30日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fda.gov.tw/TC/faqContent.aspx?pn=2&id=967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109年9月16日起進口口罩,不論醫用或非醫用,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並後續要於系統上登錄進口口罩的流向。 口罩輸入許可申請方式請參閱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70&pid=703895 。 二、輸入「醫用口罩」需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 若無法確認是否為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請向食藥署申請屬性管理查詢: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 ,一般口罩不得宣稱療效。 三、個人以快遞(DHL,FedEX,UPS…等快遞業者)、國際郵包(EMS國際快捷)方式輸入超過250片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並於後續登錄流向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申辦方式及表單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230&id=25409 。 若對於輸入醫用口罩程序有疑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諮詢專線02-23977385 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02-81706008
根據「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所定證明書,分為下列五種: 1.化粧品甲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得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2.化粧品乙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已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3.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於國內製造場所製造之證明文件。 4.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指輸入化粧品於國內銷售之證明文件。 5.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指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 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2 申請單位為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方式及文件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0891&id=30294
建議參考以下法規: 1.關稅法第58條: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國產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得依規定辦理除帳;供重整之國內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前二項存倉之貨物在規定存倉期間內,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得申請海關核准於倉庫範圍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保稅倉庫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設備建置、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存儲、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關稅法第63條: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23 申請單位:經濟部工業局https://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application.ApplicationView&id=878 3.自由貿易港區:除了透過保稅倉,亦可輸入「自由貿易港區」,自由貿易港區內可由業者自行承租土地蓋廠或是委託港區事業體加工(代客操作),此方式同享有稅費優惠(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相關申請辦法請參閱網站(http://taiwan-ftz.com/ )。
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製造可由專業技術人員(學歷、上課時數、證書需符合)或藥師擇一即可。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為本國法規,在出口時僅會有本產品為臺灣核准出口資訊,不會顯示由專業技術人員或藥師監製之資訊,出口不會受到影響。
經洽衛福部食藥署表示目前嘉南藥理大學及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皆有開立課程,工研院則在研議中。
1.可以參考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化學物質登錄平臺常見問答集「10.清潔劑從國外輸入後直接上架販售需要進行登錄嗎?【§4】」,表示廠商需要判別商品進入臺灣市場前是否有從事加工、調配等行為,如果是半成品、原料的狀態進口,基本上還是會被認定為化學物質,而如果「清潔劑於輸入時已是可直接進入市場販售給家庭終端消費者,則依據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的成品認定,無須登錄。」《使用路徑: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登錄平臺→常見問答→登錄辦法相關規定》 2.硝酸目前不是我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故無管制濃度及強制規定,屬業者自我管控範圍。唯有關硝酸於清潔劑中的含量規定,目前我國針對一般市售清潔劑應僅有標檢局相關成分標準,此標準僅提供業者當參考依據,並無強制規定,詳細的資料可於CNS網站利用「清潔」、「界面活性劑」等關鍵字搜尋。(網址:https://www.cnsonline.com.tw/?node=result&typeof=common&locale=zh_TW ) 若對於清潔劑成品定義有疑問,請逕洽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電話(02)2325-7399。
只要商業發票(Invoice)及報單上內容一致,僅出口樣品也可以申請ECFA產地證明,惟須注意報單上一定要有金額,不可為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ECFA產證專線:(02)2397-7590,(02)2397-7591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相關資訊及申請辦法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967&pid=665113
美國OFAC制裁名單僅為台灣金融機構參考依據,並非具有強制力。須看業者配合之銀行是否採納美國OFAC名單,若交易對象在制裁名單內,銀行可能會拒絕此筆交易;若屬高風險國家,銀行端可能會採事前評估檢核、事後調查等方式來進行高強度審查,因此建議先詢問配合之銀行是否接受與OFAC制裁名單內的客戶交易。
●法務部調查局官網有公告OFAC相關資料,更多詳細內容請洽:
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ab8ff282-d1d4-4b1a-97dd-3593192def4c
●其他相關制裁問題,請洽以下單位:
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貿易安全與管制小組,電話:02-2351-0271轉339
2. 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處,電話:02-2911-2241轉6224
1.台灣化粧品之主管機關為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其輸入法規請參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2.化粧品進口台灣須進行以下程序:
(1)須於食藥署官網上進行產品登錄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435
其中包括化粧品成分、製造廠、生產國別等資訊 (法規第四條)。
(2)請留意化粧品的使用成分,是否符合台灣禁限用標準中(法規第六條)。
(3)請在進行中文貼標時,留意化粧品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法規第七條)。
1. 依稅則號列分辨輸入規定(F01、F02、508),並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及「食品輸入業者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填寫資料;若有膠錠類產品,應符合「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查驗登記。 相關規定查詢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2. 輸入規定查詢:請至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系統,可用稅則號列、中文貨名或英文貨名查詢,查詢後可以點選CCC CODE查看輸入規定。
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GC411
3. 查詢CCCcode請逕洽財政部關務署,諮詢電話:02-2550-5500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之經貿議題項下,設有美國301措施專區,內容包括美中貿易戰的調查結果、採行措施及制裁商品稅則清單等資訊,內容不定期更新,最新資訊請洽國貿局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
1. 首先確定產品的稅則號列(CCC CODE)。 若不清楚正確的稅則號列,請洽財政部關務署,電話:(02)2550-5500
2. 建議使用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03
《使用路徑:進出口貨物數量、價值查詢>貨物、數量、價值、國家(地區)查詢》
1. 若要生產及銷售食品產品,需有合法製造工廠證明。
●設立食品工廠:
(1)法規: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45
(2)登記:須向各縣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登記,如: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https://www.doed.gov.taipei/cp.aspx?n=8CA2C2EFFB9B7DA3
2. 國內銷售食品規範請參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3. 國外銷售:
(1)公司須有進出口廠商登記,申請方式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14
(2)國外食品法規請洽當地進口商或駐外單位,駐外單位聯繫方式: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4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https://www.taitra.org.tw/iframe.aspx?n=10
1.根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3 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依據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第一項貨品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6
2.原產地證明問題,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聯絡電話:(02)2351-0271
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682
3.本會提供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詢產證簽發中心: 聯絡電話:(02)2551-5432 網址:http://www.ieatpe.org.tw/apply/index.aspx
國際商會(ICC)在Incoterms 2000 已建議,倘當事人不願以越過船舷交付貨物(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註: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不應使用FOB、CFR與CIF條件,而應使用FCA、CPT與CIP條件,因FOB、CFR與CIF條件僅適用於海運與內陸水路運送;Incoterms ® 2010更直接表明在貨櫃係於貨櫃場交付之情況,不應使用FOB、CFR與CIF條件,而應使用FCA、CPT與CIP條件。而Incoterms為屬民間組織之國際商會(ICC)所訂定之規則,非屬法律,故不具強制力,加以「契約自由」原則,倘當事人合意使用非屬ICC建議之適當之條件,只要不發生爭議或糾紛,當事人不會感受使用不適當條件之任何影響,致會產生此認知。
唯使用FOB、CFR與CIF條件於貨櫃運輸,可能潛藏下述風險:
1. 交貨地點(風險移轉點):
貨櫃運送通常係將貨櫃交付至貨櫃場,但倘以FOB、CFR與CIF條件交易,貨物須於指定裝運港裝載於船舶上始視為賣方交貨,於此情況賣方尚須承擔自貨櫃場拖運至裝運港並吊掛至船上之風險。
2. 運費付訖之地點:
使用CFR或CPT為運費付訖或在內條件,CFR條件代號接目的港,依規定賣方應支付主要運費至指定之目的港,CPT條件代號接目的地,依規定賣方應支付主要運費至指定之目的地;而在貨櫃運送,貨櫃通常不在目的港交櫃,而是在貨櫃場交櫃,如此倘以CFR目的港,則自卸貨港卸櫃後至貨櫃場之拖櫃費用,由何者負擔?
綜上,於現行版本之國貿條規(Incoterms ® 2010)中,倘以貨櫃運送,應使用FCA、CPT與CIP條件交易;但目前在修訂之Incoterms ® 2020,則可能會有改變。
(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 陳賢芬顧問)
請將要出口的產品包裝及營養標示(成份)提供給駐外單位,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詢。 建議洽詢單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
E-mail:philippines@moea.gov.tw; teco.economicdivision@gmail.com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E-Mail : manson@taitra.org.tw
電話:(02) 2725-5200
1. 可參考 WTO 及RTA 中心各國關稅查詢系統:http://db2.wtocenter.org.tw/tariff/search_byProducts.aspx
2. 為確保資訊正確,建議電郵協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詢,駐外單位聯繫方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4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https://www.taitra.org.tw/iframe.aspx?n=10
1. 若有清楚的目標市場,建議直接電郵至駐外單位,告知欲出口的產品類型或提供商品名錄等詳細資訊,請駐外單位協助提供當地進口商名錄。 駐外單位聯繫方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4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https://www.taitra.org.tw/iframe.aspx?n=10
2.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有設立書廊,可以至「貿協書廊」查詢廠商名錄,檢索費用為15分鐘收費150元,列印1頁收費15元(不提供電子檔)。 書廊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一館2樓) 電話:(02)2725-5200#2263 網址:
https://www.trademag.org.tw/page/book1/
3. 國際行銷諮詢中心及台灣經貿網,可以協助國內廠商海外市場拓銷相關事宜,詳請洽官網:
●國際行銷諮詢中心 https://www.exportadv.com.tw/
●台灣經貿網會https://info.taiwantrade.com/ 若想了解更多拓銷資訊,請洽(02)2725-5200、0800-506088
1. 至本會官網的「會員資料查詢」,輸入商品名稱、商品類型或CCC CODE進行查詢,即可搜尋到本會會員之廠商名錄。查詢網址: http://www.ieatpe.org.tw/qry/query.aspx
2. 利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之廠商資料查詢,輸入出進口貨品名稱或CCC CODE來搜尋。查詢網址:https://fbfh.trade.gov.tw/fb/web/queryBasicf.do
3.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有設立書廊,可以至「貿協書廊」查詢廠商名錄,檢索費用為15分鐘收費150元,列印1頁收費15元(不提供電子檔)。
書廊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一館2樓) 電話:(02)2725-5200#2263
網址:https://www.trademag.org.tw/page/book1/
4.查詢CCCcode,請逕洽財政部關務署,諮詢電話:02-2550-5500
1. 根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3 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2. 若一成品裡只有一項零組件是從國外進口且屬高單價,雖此零件占成品總比例低,但依據上述法規第5條第二項附加價值率之計算規定,若計算結果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仍不符合台灣製產品。判別標準主要是依據產品零組件之價格,而非其占成品之總體積。
3. 本會提供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詢產證簽發中心:
聯絡電話:(02)2551-5432
網址:http://www.ieatpe.org.tw/apply/
依照產品情況而定,國內醫療器材認證並沒有強制規範使用IEC60601-1-2最新版本,但如果產品宣稱之效能或是適應症有改變,是只有IEC60601-1-2最新版本才有的規範,請務必改成最新版。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8170-6008。
依據經濟部標檢局公告玩具商品屬應施檢驗範圍,相關檢驗程序如下:
1. 請參閱「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https://www.bsmi.gov.tw/bsmiGIP/wSite/lp?ctNode=8883&CtUnit=3381&BaseDSD=7&mp=1
2. 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與驗證登錄,兩種查驗方式之流程、檢驗費用、檢驗時間及所需檢附之資料如作業規定敘述,各式表單可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下載(商品檢驗→書表下載)。
3. 建議可依進口商品類型選擇適合之查驗方式,簡單說明如下:
《監視查驗》
較適合多樣化之產品且一批次大量進口者,每次進口都需報驗,流程大約如下:
向標檢局申請報驗→貨品進到關區查驗(此時貨物尚未貼標)→業者申請先行放行→至業者工廠進行加工貼標→標檢局查驗人員依約定時間至業者工廠查驗及取樣→核准後即可上市販售。
《驗證登錄》
較適合單一產品且多批次小量進口者,同一產品取得驗證登錄證書後,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業者可自行進口,不需每次報驗,流程大約如下: 向標檢局申請驗證登錄→審件約需20個工作天→核准後取得驗證登錄證書→業者自行進口(業者可從證書得知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可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於貨物通關放行前將商標貼於包裝上)→上市販售。
4. 若有其他疑問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話: (02)2343-4513
請先確認往後產品在進出口時,要依原品名(舊標準函內容)或新品名(新標準函內容)為主,若維持舊品名,需與工業局申請修改核備標準函;若採用新品名,需與海關申請修改報單。
1. 食品添加物為複方成分時,須展開標示。
2. 首先要確認賦形劑是否為食品添加物? 如果是食品添加物可依其功能性決定是否豁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否則無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均需標示。 相關法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 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因農委會今年(108)修正開證原則,需先提出對方進口國要求檢附健康證明文件之相關證明,方能向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動物檢疫科申請核發健康證明文件。
1.成立公司:請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登記http://onestop.nat.gov.tw/oss/identity/Identity/init.do 若對於登記程序有疑問,請洽02-4121166(六碼地區請撥41-1166)
2.辦理進出口廠商登記:請向「國際貿易局」申請登記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14 若對於登記程序有疑問,請洽0800-002-571或02-23510271
3.若要進口產品,建議先確認進口產品之「稅則號列」,方能查詢相關進口規定。 可以使用稅則預審方式來確定稅則稅率,詳請洽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若對於稅則預審有其他相關疑問,可洽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諮詢專線:(02)2550-5500
4.確認稅則後可至「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系統上查詢輸出入規定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GC411
5.出口法規請洽各國駐外單位,駐外單位聯繫方式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4
委託快遞業進口小型件時,應檢附下列憑證列為進貨入帳:
1.國外出口商之Invoice。
2.付款水單或其他付款證明。
3.快遞業者出具之載有起迄地、品名、重量、出貨人及收貨人等資料之執據。
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今(2019)年1月1日正式上路,與新《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新法從「五年豁免」變成「六年豁免」,並將無住所的稅務居民認定標準改為183天,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獲得的所得,需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獲配之大陸地區投資收益(股利所得)於併計臺灣地區所得課稅時,其用以發放該股利之所得在大陸地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亦得自臺灣地區應納稅額中扣抵,即該部分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所含所得稅款,可完全抵繳該投資收益在台應課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澈底消除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重複課稅之情形,達到實質免稅之效果。
食藥署允許使用日本商工會發的製造工廠證明,只要有寫明製造工廠的地址即可,且不限定商工會的所在地。
1.基本上快遞、郵局國際快捷(EMS)歸屬同類,都是走空運,特色是door to door,含兩地清關,進口國關稅買方付。
空運通常只到目的地機場,除非是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term,DDP term也會含兩地清關及進口國關稅。進口關稅若不事先排除的話按條件是賣方付。
2.走快遞、郵局國際快捷(EMS),材積跟金額若在一定範圍內可適用簡易報關,所以通關速度有可能較一般空運快。
3.走一般空運都是正常報關,進口商拿到貨的快慢取決於貨物是否被海關抽驗,若沒有的話不會比快遞慢太多。
4.付費的一方會走快遞或一般空運,重點還是在貨物本身材積重量大小,通常20公斤以內快遞也許更便宜,45公斤以上大部分會走空運。
經濟制裁之區分品項很多,建議可依產品屬性至「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網站查詢。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programs.aspx)
1.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32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資料。為確認食品衛生安全,食藥署查驗人員依前揭規定請業者提供產品製程等相關資料,供確認產品屬性及判定。
2.為邊境把關及跨部會合作加強肉類產品查核,非屬B01輸入規定產品,食藥署邊境查驗倘認產品有疑慮,仍會請業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轉請主管機關確認。
3.鑑於輸入產品多元,有關輸入產品檢附證明文件、資料等,請逕向邊境查驗人員確認。
自由銷售證明分官方和民間。業者首先需釐清要申請哪種類型的自由銷售證明,主要是依據進口國要求,應先確認該國主管單位認可的自由銷售證明屬於哪一類,另建議同步與該國海關確認其許可樣章範本。
1.進口國被歐美國家經濟制裁或禁運,例如:伊朗、敘利亞、葉門;或是開狀銀行被列入洗錢黑名單。
2.開狀銀行之信用不佳,或以往之交易紀錄不佳。
若業者遇到此情況,應先諮詢往來銀行,釐清無法承作出口押匯之原因;如屬第一種情況,因貿易制裁、禁運或涉及洗錢,已涉及政治與法律層面,一般銀行通常無能力解決,或不願意涉入爭議或糾紛,且涉及洗錢尚有罰則。
如屬第二種情況,則可依據不同情況:
(1)洽商進口商向開狀銀行要求信用狀經另一銀行附加保兌,但受益人(出口商)須確保其提示絕對符合(亦即單據不能有瑕疵),否則保兌銀行對不符合之提示拒付後,保兌喪失效力。
(2)遠期信用狀可洽往來銀行向Forfaiter(買斷銀行)申請”Forfaiting”,但承作標的限到期付款之遠期信用狀,且承作之成本頗高。
(3)洽中國輸出入銀行投保出口信用狀保險。輸出保險電話: (02)2394-8145
香料之食品添加物為免查驗登記,無展延之問題。
不可,依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 4 條規定,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本辦法已明定食品業者所聘的專門職業人員應為駐廠全職人員,不同廠址應各置一名專門職業人員。
相關問題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www.fda.gov.tw)查詢。
依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4條規定,食安法第12條第1項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於同一廠址從事二種以上食品類別,原則可置1位,惟如果生產能量甚大時,建議可視情況多聘用專門職業人員,透過食品專業人才進駐,協助落實食品衛生安全自主管理。
相關問題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www.fda.gov.tw)查詢。
任何化學物質進口皆須依成分表逐項登錄化學物質(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登錄平臺),但若於進口時經查未進行登錄作業,將依法開罰並禁止進口。
提單正本依據UCP600第20條a項i款之規定,應由運送人(carrier)或其標名之代理人簽署(signed),但提單之簽字(signature)欄,雖表明J.P.TRANS CO., LTD.以運送人身分(acting as a carrier)簽發提單,但未簽字,此已構成瑕疵,開狀銀行之拒付或扣取瑕疵費,係屬合理;至於ON BOARD NOTATION之簽字並不需要,也不能視為提單之簽字。
至於問題所敘「L/C條款中無該項要求」,這是一項誤解;因為,每張LC皆會載明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UCP),而LC作業精神,即LC有記載適用LC之規定,LC未記載者,應適用UCP(含其實務補充-ISBP)。
綜上,開狀銀行之扣取瑕疵費係合理的。
建議業者之出口押匯案件,受益人(出口商)應謹記下述原則,以降低被拒付或扣取瑕疵費之機率:
1.接到LC應先審閱LC條款,所有規定是否皆能成就,條件間是否矛盾,所須提示單據是否皆能取得;如有問題,皆須要求先修改信用狀後,始能出貨。
2.出貨後之單據製發(無論自行備製單據或委託報關行)皆須審慎,且送銀行押匯前應自行檢視,單據有無任何缺漏。
3.慎選押匯銀行往來,以本問題而言,押匯銀行之審單人員,也應負部分責任,檢視提單正本是否簽字。
因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需依所得稅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20%之稅款者,並無可退回給境外所得人規定,惟若依107年1月2日台財稅第10604704390號函規定依所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率少於20%者,所溢繳之稅款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在商流部分由境外公司操作下,物流雖未出口,就台灣之供應商與客戶之帳務及稅務處理均無問題,然兩者之產業別或物流最終是否出口等情況不同,營業稅有不同的適用稅率。
1.在網路上販售之食品與一般實體商店之販售規範一致,需遵守之規範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規請詳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2.較可能誤觸之法律為廣告宣稱部分,可以參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
準則請詳閱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691
3.若於網路平台販售,另需依循各電商平台之規範。
4.果乾若要宣稱特殊營養素或保健功效的詞句,需要符合保健食品規範,可參考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2222&chk=4b9804c5-c386-4aa7-abf2-db676ca3247b¶m=pn%3D347%26cid%3D3%26cchk%3D46552e96-810a-42c3-83e1-bd5e42344633
外銷品沖退稅制度係指自國外進口原料,於本國加工為成品後,再出口至國外。廠商需至工業局申請核退標準,於出口報單上填寫核退資訊,在出口後可沖退進口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
1.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散裝食品須列出原產地及品名,唯無須標示營養成份。
2.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5條,散裝食品需標示有效日期。
1.請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屬性管理判定。
2.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進口同意書及使用執照。
以上文件備妥後,方能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