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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標檢局111年9月16日經標二字第11100066520號函,商品為包有塑膠公仔之入浴球,其中入浴球由碳酸氫鈉、檸檬酸、硫酸鈉、香料、色素等成分組成,將入浴球放入水中溶化後即可泡澡並出現公仔,其公仔部份可吸引兒童遊戲玩耍使用,核判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檢驗方式為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依規定應於進口或出廠前完成檢驗程序,經報驗義務人向該局申請檢驗符合規定,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後,使得運出廠或輸入。
二、為落實玩具商品邊境管制,該局依「應施檢驗商品公告採參考貨品分類號列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將3307.30.00.00-8增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參考貨品分類列號,並已另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增列輸入規定「C02」在案,以利報驗義務人向該局申請檢驗。
若有任何疑問可逕洽聯繫標檢局 承辦窗口 2343-1700#513
https://www.ieatpe.org.tw/nboard/view.aspx?ID=12968&utm_source=newsletter&utm_medium=link
依TFDA網站所發布之規定: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0827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即韓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證明內容應符合前述發布之規定)。但因該產品原產地為日本,仍應依日本輸入產品的管制規定,檢附日本的原產地證明,報驗義務人聲明書(聲明「輸入之食品非屬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產品若來自五縣,還要檢附輻射檢測報告。且韓國官方出具之衛生證明內容,需有品名、批號或效期等資訊,可與日本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相互連結。
若韓國官方無法出具衛生證明,則可依之備註,由原輸出國日本出具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同時也要檢附相關文件(日本的原產地證明,報驗義務人聲明書,聲明「輸入之食品非屬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產品若來自五縣,還要檢附輻射檢測報告。)。另外,還要提供產品與證明文件之相連結相關佐證資料,例如,產品在韓國通關,或輸入許可文件影本等資料,資料上要有產品與日本之證明文件,相連結之相關佐證資訊。
潘志寬顧問
一、請先確認欲輸入之貨品是否屬於海關進口稅則第404號輸入簽審規定者(輸入貨品分類號列可洽合作之報關行或向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稅則預詢)則:
(一)進口飼料,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輸入登記證影本或農委會、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持飼料製造登記證申請進口者,僅限飼料工廠進口自用飼料原料)。
(二)進口飼料添加物,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影本(以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者為準)。
(三)非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登記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登記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
(四)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行政院農委會或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
(五)「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證明書」申請流程如下,提供給您參考: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513061
二、飼料若含有動物性成分,則需要向主管機關防疫檢疫局申報。
以下提供防疫檢疫局檢疫條件&作業流程供您參考:
犬貓食品輸入檢疫條件: 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624
犬貓食品輸入檢疫作業流程:https://www.baphiq.gov.tw/office/tcbaphiq/ws.php?id=1313
我國輸入農產品(水果)須遵循的法規,請參閱以下:
(1)輸入植物檢疫一般規定及流程: 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665
(2)植物防疫檢疫法: 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177
農產品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如對於輸入檢疫法規有疑問,請逕洽服務專線(02)2343-1401
1.沐浴乳在我國屬於沐浴用化粧品類,可參閱「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 (序號5)。 2.若欲進口販售,須遵照我國化粧品法規進行申報,相關法規如下: (1)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2)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8 (3)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7 更多法規請參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 如對於化粧品法規仍有疑問,請逕洽衛福部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1.輸入食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相關內容及應檢附文件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17 輸入食品報驗相關表單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525 2.非酒精飲料之輸入業者及資本額未達三千萬以上之業者無須辦理強制檢驗,但原料應符合飲料類衛生標準,法規內容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769 製成最終產品後,仍須符合飲料衛生標準之還原果蔬汁、果蔬汁飲料、果漿(蜜)及其他類似製品標準(如上)。 3.可以原汁未殺菌狀態桶裝冷凍進口。 4.因產品製程會影響是否能申請免貨物稅,建議業者逕洽財政部賦稅署諮詢: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703/5808982768282736763 。
1.依照大陸法規需要提供「境外生產企業生產品質管制的相關證明材料」,亦即「GMP生產資材」。 2.目前台灣廠商可以取得「生產品質管制的相關證明材料」,有兩種方式: a.由化粧品製造工廠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開立化粧品製造證明,網址如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0891&id=30294 b.台灣的化粧品製造工廠已經取得第三方認證單位核發的ISO22716品質証書。(資料來源:旭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李佳益顧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有規範專業技術人員需為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化粧品、藥學相關科系。建議調配製造化粧品人員進修化粧品相關科系,取得學位或學程後並每年進修食藥署或其認可機構開立之技術人員課程,方可符合技術人員資格。
1. 輸入醫療器材須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2.體溫計輸入規定代碼為504: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牙膏(錠)屬化粧品,其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法規如下: 1.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2.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02 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9 若進口牙膏(錠)是藥用牙膏(如美白、抗敏等功效),則屬特定用途化粧品,另須遵照以下法規: 4.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 5.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6.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以上法規內容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pn=1 若對法規有疑問,請逕洽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1.須先確認食品原料是否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內。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連結: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Material.aspx?nodeID=160&rand=1313334374
2.原料進口後,須進行以下程序: (1)食品業者登錄連結:https://fadenbook.fda.gov.tw/pub/index.aspx
(2)輸入查驗申請連結: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525
(3)免輸入查驗申請連結:https://oap.fda.gov.tw/B101/B101_2?ItemSEQ=22
3.若食品原料經過萃取,則萃取後的原料可能會歸屬「食品添加物」,另須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連結:https://consumer.fda.gov.tw/Law/FoodAdditivesList.aspx?nodeID=521&rand=50615000
一、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需由取得藥品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180天),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e-sub.fda.gov.tw/dohclient/Login.aspx?ReturnUrl=%2fdohclient%2fManager%2fLogin.aspx 。 二、食藥署於2020年2月19日發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供防疫自用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輸入申請程序: (一)鑒於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疫情,符合緊急公共衛生規範,國人得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以供個人防疫需求使用。 (二)適用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三)檢附資料說明如下:1.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一般民眾: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2)藥商:藥商執照影本。 (3)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檢附產品外盒及說明書影本。 3.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一式三聯)。 4.填具切結書(包含使用對象、產品名稱及數量)。 (四)屆時核准後得依食藥署核發之貨品進口同意書第二聯:申請人報關用聯逕向海關申報通關提領。 (五)公告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24 三、若不確定欲進口之相關產品屬性,可檢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產品外盒、標籤、說明書等,正式函文至食藥署申請產品屬性判定,確認是否為藥品。若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屬性判定QA參考食藥署2010年11月30日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fda.gov.tw/TC/faqContent.aspx?pn=2&id=967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109年9月16日起進口口罩,不論醫用或非醫用,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並後續要於系統上登錄進口口罩的流向。 口罩輸入許可申請方式請參閱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70&pid=703895 。 二、輸入「醫用口罩」需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 若無法確認是否為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請向食藥署申請屬性管理查詢: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 ,一般口罩不得宣稱療效。 三、個人以快遞(DHL,FedEX,UPS…等快遞業者)、國際郵包(EMS國際快捷)方式輸入超過250片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並於後續登錄流向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申辦方式及表單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230&id=25409 。 若對於輸入醫用口罩程序有疑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諮詢專線02-23977385 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02-81706008
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製造可由專業技術人員(學歷、上課時數、證書需符合)或藥師擇一即可。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為本國法規,在出口時僅會有本產品為臺灣核准出口資訊,不會顯示由專業技術人員或藥師監製之資訊,出口不會受到影響。
經洽衛福部食藥署表示目前嘉南藥理大學及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皆有開立課程,工研院則在研議中。
1.可以參考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化學物質登錄平臺常見問答集「10.清潔劑從國外輸入後直接上架販售需要進行登錄嗎?【§4】」,表示廠商需要判別商品進入臺灣市場前是否有從事加工、調配等行為,如果是半成品、原料的狀態進口,基本上還是會被認定為化學物質,而如果「清潔劑於輸入時已是可直接進入市場販售給家庭終端消費者,則依據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的成品認定,無須登錄。」《使用路徑: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登錄平臺→常見問答→登錄辦法相關規定》 2.硝酸目前不是我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故無管制濃度及強制規定,屬業者自我管控範圍。唯有關硝酸於清潔劑中的含量規定,目前我國針對一般市售清潔劑應僅有標檢局相關成分標準,此標準僅提供業者當參考依據,並無強制規定,詳細的資料可於CNS網站利用「清潔」、「界面活性劑」等關鍵字搜尋。(網址:https://www.cnsonline.com.tw/?node=result&typeof=common&locale=zh_TW ) 若對於清潔劑成品定義有疑問,請逕洽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電話(02)2325-7399。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相關資訊及申請辦法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967&pid=665113
1.台灣化粧品之主管機關為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其輸入法規請參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2.化粧品進口台灣須進行以下程序:
(1)須於食藥署官網上進行產品登錄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435
其中包括化粧品成分、製造廠、生產國別等資訊 (法規第四條)。
(2)請留意化粧品的使用成分,是否符合台灣禁限用標準中(法規第六條)。
(3)請在進行中文貼標時,留意化粧品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法規第七條)。
1. 依稅則號列分辨輸入規定(F01、F02、508),並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及「食品輸入業者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填寫資料;若有膠錠類產品,應符合「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查驗登記。 相關規定查詢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2. 輸入規定查詢:請至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系統,可用稅則號列、中文貨名或英文貨名查詢,查詢後可以點選CCC CODE查看輸入規定。
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GC411
3. 查詢CCCcode請逕洽財政部關務署,諮詢電話:02-2550-5500
1. 首先確定產品的稅則號列(CCC CODE)。 若不清楚正確的稅則號列,請洽財政部關務署,電話:(02)2550-5500
2. 建議使用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03
《使用路徑:進出口貨物數量、價值查詢>貨物、數量、價值、國家(地區)查詢》
1. 若要生產及銷售食品產品,需有合法製造工廠證明。
●設立食品工廠:
(1)法規: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45
(2)登記:須向各縣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登記,如: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https://www.doed.gov.taipei/cp.aspx?n=8CA2C2EFFB9B7DA3
2. 國內銷售食品規範請參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3. 國外銷售:
(1)公司須有進出口廠商登記,申請方式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14
(2)國外食品法規請洽當地進口商或駐外單位,駐外單位聯繫方式: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4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https://www.taitra.org.tw/iframe.aspx?n=10
請將要出口的產品包裝及營養標示(成份)提供給駐外單位,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詢。 建議洽詢單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
E-mail:philippines@moea.gov.tw; teco.economicdivision@gmail.com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E-Mail : manson@taitra.org.tw
電話:(02) 2725-5200
依照產品情況而定,國內醫療器材認證並沒有強制規範使用IEC60601-1-2最新版本,但如果產品宣稱之效能或是適應症有改變,是只有IEC60601-1-2最新版本才有的規範,請務必改成最新版。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8170-6008。
依據經濟部標檢局公告玩具商品屬應施檢驗範圍,相關檢驗程序如下:
1. 請參閱「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https://www.bsmi.gov.tw/bsmiGIP/wSite/lp?ctNode=8883&CtUnit=3381&BaseDSD=7&mp=1
2. 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與驗證登錄,兩種查驗方式之流程、檢驗費用、檢驗時間及所需檢附之資料如作業規定敘述,各式表單可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下載(商品檢驗→書表下載)。
3. 建議可依進口商品類型選擇適合之查驗方式,簡單說明如下:
《監視查驗》
較適合多樣化之產品且一批次大量進口者,每次進口都需報驗,流程大約如下:
向標檢局申請報驗→貨品進到關區查驗(此時貨物尚未貼標)→業者申請先行放行→至業者工廠進行加工貼標→標檢局查驗人員依約定時間至業者工廠查驗及取樣→核准後即可上市販售。
《驗證登錄》
較適合單一產品且多批次小量進口者,同一產品取得驗證登錄證書後,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業者可自行進口,不需每次報驗,流程大約如下: 向標檢局申請驗證登錄→審件約需20個工作天→核准後取得驗證登錄證書→業者自行進口(業者可從證書得知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可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於貨物通關放行前將商標貼於包裝上)→上市販售。
4. 若有其他疑問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話: (02)2343-4513
1. 食品添加物為複方成分時,須展開標示。
2. 首先要確認賦形劑是否為食品添加物? 如果是食品添加物可依其功能性決定是否豁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否則無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均需標示。 相關法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 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香料之食品添加物為免查驗登記,無展延之問題。
不可,依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 4 條規定,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本辦法已明定食品業者所聘的專門職業人員應為駐廠全職人員,不同廠址應各置一名專門職業人員。
相關問題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www.fda.gov.tw)查詢。
依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4條規定,食安法第12條第1項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於同一廠址從事二種以上食品類別,原則可置1位,惟如果生產能量甚大時,建議可視情況多聘用專門職業人員,透過食品專業人才進駐,協助落實食品衛生安全自主管理。
相關問題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www.fda.gov.tw)查詢。
任何化學物質進口皆須依成分表逐項登錄化學物質(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登錄平臺),但若於進口時經查未進行登錄作業,將依法開罰並禁止進口。
1.在網路上販售之食品與一般實體商店之販售規範一致,需遵守之規範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規請詳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2.較可能誤觸之法律為廣告宣稱部分,可以參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
準則請詳閱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691
3.若於網路平台販售,另需依循各電商平台之規範。
4.果乾若要宣稱特殊營養素或保健功效的詞句,需要符合保健食品規範,可參考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2222&chk=4b9804c5-c386-4aa7-abf2-db676ca3247b¶m=pn%3D347%26cid%3D3%26cchk%3D46552e96-810a-42c3-83e1-bd5e42344633
1.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散裝食品須列出原產地及品名,唯無須標示營養成份。
2.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5條,散裝食品需標示有效日期。
1.請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屬性管理判定。
2.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進口同意書及使用執照。
以上文件備妥後,方能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