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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則判例可以上CROSS網站(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查詢:https://rulings.cbp.gov/home
台灣稅則判例可以上關港貿查詢: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提醒: 稅則疑義自行查詢僅供參考,若真不確定進口產品稅則,建議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以確定海關認定之稅則稅率。
一、國外進口零件,在國內組成成車,應按「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按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1. 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2. 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汽車屬應課徵貨物稅產品,業者必須注意的是組裝成車,究屬產製或委託代製,如何課徵貨物稅,請業者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二、如果到達主要特性被課貨物稅,那事後組成車後還要再付貨物稅嗎?
1.進口車輛經海關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代徵貨物稅,進口地海關會核發貨物稅稅照或憑證(均已電子化),進口時既已課徵貨物稅,在國內組成車即無須再課徵貨物稅。
2.貨物稅係屬國稅,業者無論採何種方式進口或組裝成車,均應與工廠所在地稅捐機關國稅局保持密切聯繫。
三、如果外銷至國外是否就不用再付貨物稅呢?
1.按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二、運銷國外者。是以,外銷得免貨物稅。
2.課徵程序上,進口時一律由海關代徵貨物稅。如外銷至國外,再由國內稅捐機關憑出口憑證辦理退稅;至於進口後組裝成車外銷,是否直接可免徵貨物稅或先繳再辦理退稅,宜由工廠所在地稅捐機關國稅局洽詢確認。
委託快遞業進口小型件時,應檢附下列憑證列為進貨入帳:
1.國外出口商之Invoice。
2.付款水單或其他付款證明。
3.快遞業者出具之載有起迄地、品名、重量、出貨人及收貨人等資料之執據。
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今(2019)年1月1日正式上路,與新《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新法從「五年豁免」變成「六年豁免」,並將無住所的稅務居民認定標準改為183天,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獲得的所得,需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獲配之大陸地區投資收益(股利所得)於併計臺灣地區所得課稅時,其用以發放該股利之所得在大陸地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亦得自臺灣地區應納稅額中扣抵,即該部分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所含所得稅款,可完全抵繳該投資收益在台應課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澈底消除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重複課稅之情形,達到實質免稅之效果。
因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需依所得稅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20%之稅款者,並無可退回給境外所得人規定,惟若依107年1月2日台財稅第10604704390號函規定依所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率少於20%者,所溢繳之稅款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在商流部分由境外公司操作下,物流雖未出口,就台灣之供應商與客戶之帳務及稅務處理均無問題,然兩者之產業別或物流最終是否出口等情況不同,營業稅有不同的適用稅率。
外銷品沖退稅制度係指自國外進口原料,於本國加工為成品後,再出口至國外。廠商需至工業局申請核退標準,於出口報單上填寫核退資訊,在出口後可沖退進口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