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貿易疑難知識庫
  • 線上申辦
  • 專家顧問
  • 服務內容
  • 首頁
  • 貿易疑難知識庫
  • 線上申辦
  • 專家顧問
  • 服務宗旨

貿易疑難知識庫

本資料庫蒐集廠商經常詢問貿易問題及解答,整理成知識庫,歡迎利用關鍵字檢索。疑難有解答 貿易不卡關!

進出口通關

貿易詐騙糾紛

貿易實務

法規

法律

稅務

勞動人事

關稅

原產地證明

公證

媒合

查看全部

抱歉!未查詢到相關資料

)
點選問題可查看詳細內容
Q225: 當我有稅則疑義,哪裡可以查詢稅則判例?

美國稅則判例可以上CROSS網站(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查詢:https://rulings.cbp.gov/home 
台灣稅則判例可以上關港貿查詢: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提醒: 稅則疑義自行查詢僅供參考,若真不確定進口產品稅則,建議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以確定海關認定之稅則稅率。

Q186:CKD/SKD進口零件組成成車,成車賣出時再付貨物稅嗎?

一、國外進口零件,在國內組成成車,應按「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按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1. 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2. 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汽車屬應課徵貨物稅產品,業者必須注意的是組裝成車,究屬產製或委託代製,如何課徵貨物稅,請業者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二、如果到達主要特性被課貨物稅,那事後組成車後還要再付貨物稅嗎?
1.進口車輛經海關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代徵貨物稅,進口地海關會核發貨物稅稅照或憑證(均已電子化),進口時既已課徵貨物稅,在國內組成車即無須再課徵貨物稅。
2.貨物稅係屬國稅,業者無論採何種方式進口或組裝成車,均應與工廠所在地稅捐機關國稅局保持密切聯繫。
三、如果外銷至國外是否就不用再付貨物稅呢?
1.按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二、運銷國外者。是以,外銷得免貨物稅。
2.課徵程序上,進口時一律由海關代徵貨物稅。如外銷至國外,再由國內稅捐機關憑出口憑證辦理退稅;至於進口後組裝成車外銷,是否直接可免徵貨物稅或先繳再辦理退稅,宜由工廠所在地稅捐機關國稅局洽詢確認。

Q155:請問經由跨境電商平台購買商品,並透過貨代運回台灣,應如何取得進項憑證?進項金額依據為何?

1.海外代購屬進口貨物,依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以取得進口稅費繳納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2.依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進口貨物應注意事項」第六和第七點: 第六、國內買受人向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可以要求賣家出貨時在出貨單上載明實際交易價格,以供快遞及報關業者覈實申報。第七、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如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進口貨物屬於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則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或海關徵收稅費收據可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可就其進口貨物所支付的營業稅額於10%範圍內,提出申報扣抵查定稅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685/5789236604715287195 。

Q127:我方(台灣)與境內客戶交易,若貨物從境外直接進口交貨予台灣客戶,請問國內發票該如何開立?

可依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規定,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Q69:請問簡易出口報單應如何做會計帳?

簡易出口報單是可以用來作為出口收入之入帳依據,出口金額×出口當旬之海關參考匯率=收入入帳之金額;另運費部分可依實際支付取得之單據上所載原幣金額,用支付水單上匯率或出口日當旬海關參考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入帳,並以運費收據或發票及支付水單或其他支付證明憑證。

Q27:若台灣上市上櫃母公司在大陸設立子公司且100%持有,現大陸子公司欲在大陸本地擴廠投資,對於大陸子公司以下三種投資狀況,哪種需要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報?

情況一:大陸子公司使用其本身資金做投資擴廠,未使用母公司資金。 Ans:視母公司過去是否曾經出資使大陸子公司股本增加,若有增加股本則須核報。例如當時向投審會核報100萬資本額,這幾年都沒有增資本額,這時子公司以自己的獲利擴廠投資,則不用核報;但子公司這幾年的獲利成為增資的股本,增加了資本額,即使這次子公司以自己的資金擴廠,仍需向投審會核報。 情況二:大陸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資金投資。 Ans:需要! 情況三:母公司與子公司有業務保証關係,曾由母公司擔保向銀行借貸給大陸子公司,此次大陸子公司使用其本身資金做擴廠投資,並未使用母公司資金。 Ans:同樣視當時借貸是否屬於增資、投資行為,增加子公司股本,如是則需核報。

Q21:請問要如何開立出口零稅率發票給網路交易之國外客戶?

網路下單之客戶與一般下單之客戶適用零稅率之條件一樣,均需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之規定方可適用零稅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得免開立發票,如要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應於報關日開立二聯式零稅率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實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經海關出口者,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免檢附證明文件,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者,離岸價格高於NT50,000元時,仍應報經海關出口,低於NT50,000元時,則應檢附郵政機關或快遞業者之執據影本為附件。

Q20: 請問使用快遞進口小型貨件,要依何種憑證列入進貨?

委託快遞業進口小型件時,應檢附下列憑證列為進貨入帳:
1.國外出口商之Invoice。
2.付款水單或其他付款證明。
3.快遞業者出具之載有起迄地、品名、重量、出貨人及收貨人等資料之執據。

Q19: 請問2019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是否會對公司外派人員產生雙重課稅的情形?

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今(2019)年1月1日正式上路,與新《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新法從「五年豁免」變成「六年豁免」,並將無住所的稅務居民認定標準改為183天,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獲得的所得,需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獲配之大陸地區投資收益(股利所得)於併計臺灣地區所得課稅時,其用以發放該股利之所得在大陸地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亦得自臺灣地區應納稅額中扣抵,即該部分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所含所得稅款,可完全抵繳該投資收益在台應課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澈底消除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重複課稅之情形,達到實質免稅之效果。

Q6: 請問我方境外公司與台灣公司進行三角貿易,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雲端使用服務費,我方需繳交交易金額之20%給政府,請問繳交的稅額是否可以退還稅額給境外公司?

因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需依所得稅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20%之稅款者,並無可退回給境外所得人規定,惟若依107年1月2日台財稅第10604704390號函規定依所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率少於20%者,所溢繳之稅款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Q5: 請問我方境外公司與台灣公司進行三角貿易,貨物未出口之狀態下,商流的PO及Invoice是由境外公司操作,請問帳務(稅務)上是否會有問題?

在商流部分由境外公司操作下,物流雖未出口,就台灣之供應商與客戶之帳務及稅務處理均無問題,然兩者之產業別或物流最終是否出口等情況不同,營業稅有不同的適用稅率。

Q3: 請問出口台灣產製的產品至韓國,是否可申請外銷品沖退稅?

外銷品沖退稅制度係指自國外進口原料,於本國加工為成品後,再出口至國外。廠商需至工業局申請核退標準,於出口報單上填寫核退資訊,在出口後可沖退進口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

線上申辦單

找不到答案嗎?
IEAT另有提供諮詢平台,歡迎填寫線上申辦單!我們將盡速回覆您。

點擊立刻線上申辦

地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4樓 (台北市松江路350號)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午休12:00-13:00) 
電話:02-2521-5802 
傳真:02-2536-3328 
指導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執行單位 :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