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之認定,代購關係雙方之一方以提供代購服務為營業,該方即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為消費者代購商品亦屬消費關係,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原則上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在收受商品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但前述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權利,行政院另定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中第2條規定,於符合以下事由,且企業經營者已將該事由告知消費者,可排除解除權之適用: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依前述準則,如果是消費者下單後,企業經營者才代為購買該商品,可能可以認為屬「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請注意,立法理由表示,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在已經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排除解除權之適用。
(資料來源:惇安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