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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並非境外加工,本質上是屬於境內關外,在國境之內,海關課徵關稅之外。所以,在保稅工廠製造、加工、 出口,其產地實質轉型的認定,與國內一般進出口產地法規,同樣的適用。
依據經濟部貿易署-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核發辦法規定,貨品已實質轉型者,可申請核發產地證明書,未達實質轉型規定者,僅可申請核發加工證明書。
陳依財顧問
業者可以參考「貿易業海關原產地認定作業標準說明與實作」,歡迎下載簡報: https://www.ieatpe.org.tw/tcc/q162.pdf
更多原產地相關專題: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67/trend.html (貿易雜誌NO.367)
根據「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所定證明書,分為下列五種: 1.化粧品甲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得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2.化粧品乙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已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3.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於國內製造場所製造之證明文件。 4.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指輸入化粧品於國內銷售之證明文件。 5.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指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 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2 申請單位為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方式及文件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0891&id=30294
只要商業發票(Invoice)及報單上內容一致,僅出口樣品也可以申請ECFA產地證明,惟須注意報單上一定要有金額,不可為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ECFA產證專線:(02)2397-7590,(02)2397-7591
1.根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3 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依據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第一項貨品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6
2.原產地證明問題,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聯絡電話:(02)2351-0271
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682
3.本會提供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詢產證簽發中心: 聯絡電話:(02)2551-5432 網址:http://www.ieatpe.org.tw/apply/index.aspx
1. 根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3 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2. 若一成品裡只有一項零組件是從國外進口且屬高單價,雖此零件占成品總比例低,但依據上述法規第5條第二項附加價值率之計算規定,若計算結果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仍不符合台灣製產品。判別標準主要是依據產品零組件之價格,而非其占成品之總體積。
3. 本會提供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詢產證簽發中心:
聯絡電話:(02)2551-5432
網址:http://www.ieatpe.org.tw/ap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