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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疑難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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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4: 有關業者關切輸美產品如何課徵對等關稅?

對等關稅 稅率及課徵時間

1. 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貨品,將僅課徵原應課關稅。
2.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至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之貨品,除原應課關稅外,將額外課徵 10%對等關稅。
3.在美東時間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裝船之貨品,將依國家別不同之對等關稅稅率額外課徵對等關稅,台灣為 32%。
4.為避免已裝船及在途運輸貨品之例外被濫用,引用在途貨物例外之最後報關期限為美東時間 5月 27日 凌晨零時 1分 。
5.並非所有 5月 27日前報關貨品均可適用在途運輸例外,必須符合以上各裝船日期之要求。
最新資訊:川普總統在美東時間 4月 9日下午於社交平台truth social發文, 表示 將 「 對等關稅 」 暫停 90天,暫停期間稅率降至 10%,並立即生效。 (實際情形仍以美國官方公布為主)
 

不適用對等關稅貨品如下: 

1.已依 《 1962年貿易擴展法》 第 232條款加徵 25%國安關稅之鋼鐵、鋁、汽車及汽車零件。
2.其他特定貨品:包括銅 (copper)、藥品 (pharmaceuticals)、半導體 (semiconductors)、木材相關產品 (lumber articles)、特定關鍵礦物 (certain critical minerals)、能源及能源產品 (energy and energy products)等

含美成分的定義,以及如何申報: 

1.倘輸美產品的「美國成分」( U.S. content 占 進口貨品報關價值的 20%以上,則其「美國成分」僅課徵第一欄關稅稅率 (最惠國待遇 /MFN 。至扣除「美國成分」之其他價值,仍需課徵對等關稅。
2.「美國成分」是 指 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件所產生的貨品價值 ,且 美國海關 (CBP)依據相關規定,可要求進口人提交所進口商品的相關資訊,來判定這項商品所含有的美國成分。
3.「美國成分」達至少 20%之貨品,應以 9903.01.34稅號申報,且須將該貨品分為兩行 (lines)申報
(1) 第一行 (first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美國成分的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2) 第二行 (second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非美國成分物品的輸入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

4.有關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 及申報方式請詳見附件。
(註 有關輸美產品的稅號分類,美國政府係授權由海關(CBP)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爰輸美產品的稅則分類及美國成分之認定等,將由 美國 海關進行個案認定。) 
另倘輸美貨品原即被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則仍需繳納該等反傾銷稅、平衡稅。


貿易署公告之附件:
美國關稅懶人包: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112
課徵 232 條款國家安全關稅產品清單: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800168/800168xxhgr20250409130828.pdf
4 月 2 日對等關稅行政命令《Annex III》免除對等關稅之稅號清單(美國稅則號列):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800169/800169vc2gw20250409130912.pdf
美國對等關稅附件 III -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800170/800170uldrb20250410090610.pdf
各國(地區)對我國產品採取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及調查統計表(2025.03.06):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800171/800171uaanq20250409131135.pdf

Q233: 保稅工廠等於是境外加工區,那在保稅工廠加工完成後的產品再出口,可以申請產證嗎? 還是有其他證明是可以證明產地為台灣呢?

保稅工廠並非境外加工,本質上是屬於境內關外,在國境之內,海關課徵關稅之外。所以,在保稅工廠製造、加工、 出口,其產地實質轉型的認定,與國內一般進出口產地法規,同樣的適用。

依據經濟部貿易署-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核發辦法規定,貨品已實質轉型者,可申請核發產地證明書,未達實質轉型規定者,僅可申請核發加工證明書。

陳依財顧問

Q232: 我們接到孟加拉買家通知,孟加拉央行禁止他們國家所有銀行開即期信用狀給出口商,只能接受120天的信用狀,這樣風險對出口商蠻高的,建議如何處理?

一、孟加拉一直以來很少開即期信用狀,遠期的信用狀居多。
最近孟加拉國家風險升高,出口廠商如果擔心孟加拉信用狀的風險,建議出口廠商可向中國輸出入銀行投保信用狀貿易保險(即期信用狀或遠期信用狀均可投保),投保後,萬一孟加拉銀行發生信用危險無法支付貨款,輸出入銀行理賠成數85%,如果孟加拉發生政治危險導致出口商無法收到貨款,則中國輸出入銀行理賠成數100%,信用狀貿易保險保費非常低廉,歡迎出口廠商多加利用。

Q231: 以FOB的貿易條件進行出口,若遇第三方災害 (戰爭、颱風等等),貨物因不可抗力在海上毀損或遺失。在跟客戶以放帳的方式交易的情況下,客人很可能會以沒有收到貨為理由拒絕付款,要怎麼做才能保護我方權益呢?

分成下述層面,說明如下:

一、 FOB條件之交貨(風險移轉):以FOB條件為出口交易,就出口商(賣方)而言,依據Incoterms ® 2020之規定,賣方僅須在約定之日期,或買方依據B10在約定期間內通知之時間(或無此通知之時間,則為約定期間之末日),於買方指示之指定裝運港,依據該港口習慣之方式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所指定之船舶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之貨物(即已裝船之貨物),視為賣方交貨(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亦即在賣方交貨後,有關貨物運送之安排、風險之承擔與保險之安排皆由買方負責,賣方僅須以買方之風險與費用提供買方訂立運送契約或保險契約所需且為賣方所擁有之資訊,或依約定以買方之風險與費用由賣方代訂運送契約。綜上,依據條規之規定,貨物在出口地指定裝運港裝船後,衍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係歸買方承擔。

二、 貨物因第三方之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因素,衍生之貨物滅失或毀損:

(一) 貨物滅失或毀損:如前項所述,貨物在賣方交貨(即於指定裝運港裝船)後,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承擔;對此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依據Incoterms ® 2020 FOB A5,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保險契約之義務;買方須為其所承擔之風險投保保險,並於貨物出險時由買方申請理賠。

(二) 第三方之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此依據Incoterms ® 2020引言(Introduction)第7點之規定,國貿條規不處理:…不可抗力或災難;因此,倘當事人(即買/賣方)對此等事項擬另有約定,須於契約(或其他替代約據)載明;否則,國貿條規無相關規定可資依循。

三、 以放帳清算貨款,因貨物在運送途中滅失或毀損,而買方以”未收到貨”為由拒絕付款:
(一) 買方之付款:依據Incoterms ® 2020 FOB A1.,賣方須交付符合契約之貨物,以及為獲付款須對買方簽發發票…;及B1.,買方須支付契約所約定之貨物價金;亦即賣方已依據契約完成交貨,買方即須依據契約約定給付貨款;但應注意!依據Incoterms ® 2020引言(Introduction)第7點之規定,國貿條規亦不處理:…價金付款之時間、地點、方式或幣別;因此,對於貨款支付之幣別、方式或時點,當事人須於契約載明。
(二) 違約之處理:依據前述說明,賣方已完成交貨,但買方不依約付款,係屬買方違約,但依據Incoterms ® 2020引言(Introduction)第7點之規定,國貿條規亦不處理:…違約時,解決糾紛之方法、裁判地或法律;因此,有關違約處理之方式(談判、調解、仲裁或訴訟),仲裁或訴訟之地點,管轄法律及管轄法院…等,當事人亦須於契約明確約定。

四、 賣方之債權確保措施:
(一) 契約(或其他替代約據)明確約定:於不可抗力或災難之豁免(或分攤)、違約之處理方式、處理之細節(如前所述);或
(二) 改變付款方式:
1. 改用跟單信用狀取代放帳;或
2. 如仍以放帳(O/A)收款,於出貨前,要求買方項其往來銀行申請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之O/A付款保證之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

陳賢芬顧問

Q230: 出口手搖飲物料至科威特,之前都提供植物檢疫證書供科威特進口,近期科威特要求提供我國政府核發的Health Certificate才能清關,請問台灣是否有可以開立Health Certificate的單位?

Health Certificate 僅是廣義性名詞,各國所核發會有不同表格名稱,我國食藥署核發Health certificate共有4種格式,包括: 1. 衛生證明 2.加工衛生證明 3. 檢驗報告 4.自由銷售證明。

樣張格式參考,可致食藥署網頁-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須知(檔案在網頁最下方):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2413 

我國並沒有表頭名為Health Certificate的證明,建議可先提供附檔4種樣張給客戶參考,依據內容資料,判斷哪一種格式的健康證明符合科威特政府需求,再向食藥署做申請。

申請連結: https://asefsc.fda.gov.tw/Login.aspx?ReturnUrl=%2f

Q229: 泡澡球內有包公仔玩具,請問有需要做檢驗嗎?

一、依據經濟部標檢局111年9月16日經標二字第11100066520號函,商品為包有塑膠公仔之入浴球,其中入浴球由碳酸氫鈉、檸檬酸、硫酸鈉、香料、色素等成分組成,將入浴球放入水中溶化後即可泡澡並出現公仔,其公仔部份可吸引兒童遊戲玩耍使用,核判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檢驗方式為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依規定應於進口或出廠前完成檢驗程序,經報驗義務人向該局申請檢驗符合規定,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後,使得運出廠或輸入。

二、為落實玩具商品邊境管制,該局依「應施檢驗商品公告採參考貨品分類號列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將3307.30.00.00-8增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參考貨品分類列號,並已另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增列輸入規定「C02」在案,以利報驗義務人向該局申請檢驗。

若有任何疑問可逕洽聯繫標檢局 承辦窗口 2343-1700#513
https://www.ieatpe.org.tw/nboard/view.aspx?ID=12968&utm_source=newsletter&utm_medium=link 

Q228: 輸入明膠類產品(HS 35030090908),由韓國出口到台灣,但製造地是日本。請問檢附的衛生證明,需韓國或日本政府機關頒發呢?

依TFDA網站所發布之規定: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0827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即韓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證明內容應符合前述發布之規定)。但因該產品原產地為日本,仍應依日本輸入產品的管制規定,檢附日本的原產地證明,報驗義務人聲明書(聲明「輸入之食品非屬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產品若來自五縣,還要檢附輻射檢測報告。且韓國官方出具之衛生證明內容,需有品名、批號或效期等資訊,可與日本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相互連結。

若韓國官方無法出具衛生證明,則可依之備註,由原輸出國日本出具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同時也要檢附相關文件(日本的原產地證明,報驗義務人聲明書,聲明「輸入之食品非屬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產品若來自五縣,還要檢附輻射檢測報告。)。另外,還要提供產品與證明文件之相連結相關佐證資料,例如,產品在韓國通關,或輸入許可文件影本等資料,資料上要有產品與日本之證明文件,相連結之相關佐證資訊。

潘志寬顧問

Q227: 如何查詢我國某項產品的進口數量?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網頁,輸入稅則、進口國、時間區間等資訊即可查詢: https://cuswebo.trade.gov.tw/FSC3000C?table=FSC3210F 

Q226: 2024年6月份ECFA取消部分優惠關稅,對台灣到大陸進行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廠商,會有什麼影響?

1. 一般貿易出口大陸,依大陸規定課稅。

2. 來料加工: 目前非常少見,因來料加工大陸不收取關稅,僅收加工費,現在已經不太允許來料加工。

3. 進料加工: 出口前,由大陸工廠向海關申請「手冊」,出口至大陸的原物料即可保稅,不用繳關稅。包括現已被ECFA排除的原物料,大部分產品都可以申請。
這些有「手冊」的原物料,至大陸加工之後,需要全數核銷出口,若出口的成品,有使用到大陸原物料,也可以退大陸原物料的稅。

蔡卓勳顧問

Q225: 當我有稅則疑義,哪裡可以查詢稅則判例?

美國稅則判例可以上CROSS網站(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查詢:https://rulings.cbp.gov/home 
台灣稅則判例可以上關港貿查詢: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提醒: 稅則疑義自行查詢僅供參考,若真不確定進口產品稅則,建議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以確定海關認定之稅則稅率。

Q224: 經海關官員口頭指導產品應歸類的稅則,幾年後產品進口通關時,海關查驗該產品稅則歸類不正確,並要補繳關稅,這樣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我該如何處理?

信賴保護原則三要件

1.信賴基礎
國家有一個讓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存在。信賴基礎包括行政處分以及行政命令。

2.信賴表現
人民因為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已經實際開始財產的變動,並付諸實施。

3.信賴值得保護
如果沒有以下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就是值得保護的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如下: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如要避免經官員口頭指導的稅則,爾後進口電腦查驗改稅則補繳關稅,建議事先向海關提出稅則審核,該審核的答覆書即算行政處分,具有信賴基礎。

Q223: 什麼是無產製證明,進口關稅可以減免? 我的產品符合申請資格嗎?

無產製證明(Non-Domestic Productions Certificate),指當企業因自身產業或經營需求,須向國外進口台灣未生產製造的機器設備,經主管機關審核證明用途屬實,且國內確尚未生產製造該機器設備後,便可取得無產製證明,於進口時享有關稅減免。

一般製造業查詢無產製證明產品可上經濟部網站查詢: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Apply/Apply.aspx?menu_id=32814
(路徑: 申辦業務à關鍵字輸入”無產製證明”即會出現搜尋結果)

Q222: 貿易署對於貿易糾紛有哪些協助?

一、居間協調
如遇國際貿易糾紛,我國廠商需要請貿易署居間協調,可備妥下方資料,向貿易署提出申請。

1. 提供說明函(簡述案情、關鍵問題、需協助事項)
2. 提供交易訂單、合約、商業發票及往來重要文件等。
3. 文件資料齊全者,貿易署函請我國駐外單位協助聯繫當地廠商,依癥結點速洽我商(或外商)合理解決。

二、呆帳協查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項第2款: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1. 請國內外廠商備妥說明函(簡述案情、關鍵問題、需協助事項)
2. 提供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交易訂單、合約、商業發票及往來重要文件等。
3. 將上述資料寄送給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聯繫窗口: 國際貿易署貿易管理組 (02)-2351-0271

Q221: 與國外廠商發生貿易糾紛,貨款收不回等情況,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以下提供幾種處理途徑供參考:
政府資源: 
1. 與國際貿易署聯繫。業者將案件說明、與國外廠商往來紀錄整理成一份資料,郵寄到國際貿易署(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不用特別署名(貿易署會分文到貿易管理組) 聯繫電話: (02)2351-0271

2. 直接聯繫貿易署駐外單位,可以EMAIL、電話聯繫。駐外單位的聯繫方式可於貿易署網站查詢,網址: https://reurl.cc/77n93l

徵信、國際催款單位:
3. 中華徵信所提供徵信以及國際帳務催收服務,若有聯繫方式需求可洽本會貿易諮詢服務中心索取:02-2581-3521#456

4. 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投保輸出入保險,廠商也可考慮未來出貨前向輸出入銀行投保輸出入保險、徵信調查國外客戶服務。網站: https://reurl.cc/54Vk2y。若有聯繫方式需求可洽本會貿易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02-2581-3521#456

Q220 : 因應全球減碳趨勢,公司欲跟國外購買碳權,請問國際碳權交易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碳權交易的類型可分為2種市場:

1.強制碳市場(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主要由各國政府建立,例如歐盟碳交易系統(EU-ETS)。

2.自願碳市場(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
自願碳市場是企業主動做減碳及碳捕捉行動、採用再生能源、投入造林這類自然碳匯的方式,執行減碳專案,再向國際減碳驗證機構申請認證,獲得碳權。

國際減碳驗證機構包括: 

1. Verra旗下的碳驗證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

2. 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GS)

3.聯合國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4. GCC (Global Carbon Council)

由於此標準為國際通用,因此許多知名下游品牌都經由這些標準購買碳權,以避免產生供應鏈不承認的問題、或者遇到碳權交易詐騙。
我國於2023年8月7日揭牌碳權交易所,關於國外碳權交易,該所未來也將陸續攜手具公信力的國際認證機構,提供有品質的國際碳權買賣,最新資訊請見碳權交易所官方網站:https://www.tcx.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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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午休12:00-13:00) 
電話:02-2521-5802 
傳真:02-2536-3328 
指導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執行單位 :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