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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提供幾種處理途徑供參考:
政府資源:
1. 與國際貿易署聯繫。業者將案件說明、與國外廠商往來紀錄整理成一份資料,郵寄到國際貿易署(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不用特別署名(貿易署會分文到貿易管理組) 聯繫電話: (02)2351-0271
2. 直接聯繫貿易署駐外單位,可以EMAIL、電話聯繫。駐外單位的聯繫方式可於貿易署網站查詢,網址: https://reurl.cc/77n93l
徵信、國際催款單位:
3. 中華徵信所提供徵信以及國際帳務催收服務,若有聯繫方式需求可洽本會貿易諮詢服務中心索取:02-2581-3521#456
4. 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投保輸出入保險,廠商也可考慮未來出貨前向輸出入銀行投保輸出入保險、徵信調查國外客戶服務。網站: https://reurl.cc/54Vk2y。若有聯繫方式需求可洽本會貿易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02-2581-3521#456
碳權交易的類型可分為2種市場:
1.強制碳市場(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主要由各國政府建立,例如歐盟碳交易系統(EU-ETS)。
2.自願碳市場(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
自願碳市場是企業主動做減碳及碳捕捉行動、採用再生能源、投入造林這類自然碳匯的方式,執行減碳專案,再向國際減碳驗證機構申請認證,獲得碳權。
國際減碳驗證機構包括:
1. Verra旗下的碳驗證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
2. 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GS)
3.聯合國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4. GCC (Global Carbon Council)
由於此標準為國際通用,因此許多知名下游品牌都經由這些標準購買碳權,以避免產生供應鏈不承認的問題、或者遇到碳權交易詐騙。
我國於2023年8月7日揭牌碳權交易所,關於國外碳權交易,該所未來也將陸續攜手具公信力的國際認證機構,提供有品質的國際碳權買賣,最新資訊請見碳權交易所官方網站:https://www.tcx.com.tw/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自102年1月1日起外銷品進口原料除公告附表所列51項貨品(牛、豬、乾酪、虎骨、象牙、牛角及珊瑚產品)外,其餘貨品恢復沖退稅。請至關務署網站 /「稅則稅率查詢」專區,輸入進口原料之所屬稅則號別查詢,若「稽徵特別規定」欄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如無註記,始可申請沖退稅。
二、外銷品沖退稅:
(一) 下列任一廠商皆可提出申請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二)申請沖退稅款之稅目:
1.進口關稅。
2.貨物稅(係指原料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若為國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則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國稅局服務專線:0800-000-321按8)。
3.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另繳現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三、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多採取「電子化申請沖退稅業務」,程序簡便,5-7天即可完成退稅。
(資料來源:陳依財顧問)
一、依據經濟部「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2.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是以,加工產品得否以Made in Taiwan 名義外銷出口,視其加工情形是否符合前條第二款之「實質轉型」。
二、依據上開同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實質轉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2.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 程者。
是以,加工產品是否已達實質轉型標準,首先視其進口原物料之6碼海關稅則號別與出口加工成品之6碼海關稅則號別有否不同?六位碼號列相異即代表加工成品已達實質轉型標準,可以貼上Made in Taiwan。
又若稅則前六位碼號列未有相異,則再來計算加工成品後之附加價值率是否超過35%?超過35%則代表加工成品已達實質轉型標準,可以貼上Made in Taiwan。
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資料來源:陳依財顧問)
這是屬於典型的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後外銷出口的營業模式。其操作大致可分為
二種模式:
1. 在保稅區設廠,例如產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原物料以保稅方式進口,加工外銷後銷帳免稅。
2. 在非保稅區設廠,原物料進口時記帳或繳稅,加工外銷後辦理沖銷帳或申請退稅。
如採取第二種模式,即在非保稅區設廠,則原物料進口時之關稅係採取記帳或繳稅方式,則視工廠性質也有不同。
1. 申請為海關監管保稅工廠:原物料進口時為保稅記帳,加工外銷後沖帳免稅。
依據關稅法第59條規定:
(1)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 稅。
(2.)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3.)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但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4.)保稅工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等應遵行事項,請參考財政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5)。
2. 為一般國內加工外銷工廠:原物料進口時繳稅,加工外銷後申請退稅。
依據關稅法第63條規定:
(1.)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
(2.)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前項期限,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之,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3.)有關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核退標準之核定、沖退原料關稅之計算、申請沖退之手續等應遵行事項,請參閱財政部「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查詢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23)。
(資料來源:陳依財顧問)
依據台財稅字第0990451806號令「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若因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可發文給大陸委員會敘明情由,請求該會協助辦理查調,嗣後,貴公司得以以上回函作為認列呆帳的依據。
一、依據經濟部訂定的「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經濟部國貿局每年主動篩選出績優廠商。所以廠商不必提出申請。
二、績優廠商需同時符合以下的資格條件:
1. 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的公司、商號為限。
2. 廠商前一年的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經濟部每年4至6月間對外公告金額標準。以112年為例,經濟部112年4月20日公告:111年度的出進口實績須達3,400萬美元以上,才能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
績優廠商好處如下 :
三、1.外貿協會將提供專屬優惠服務:免費提供台灣經貿網型錄展示會員服務;參加臺灣形象展提供宣傳服務;參與數位鏈結計畫,協助規劃及產製數位行銷素材;台灣國際專業展貴賓參觀證每家1張,憑證免費參觀貿協主辦的台灣國際專業展;台灣國際專業展數位加值行銷服務方案折扣9折;參加貿協舉辦的海外拓銷團、線上拓銷團及虛實整合(OMO)拓銷團,參團費用最低7折優惠;參加台灣形象展提供攤位費9折優惠;參加貿協舉辦的人才培訓班8至9折優惠等。
2.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的績優廠商,得由國貿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得依財政部訂定的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關。並得依外交部訂定的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資料來源: 朱財立顧問)
一、貿易慣例上,樣品與貨品相似度可容許之寬容範圍:個別行業之有關品質寬容
範圍之專業標準,個人無法知悉,但就各項國際慣例(無論”國貿條規(Incoterms)”或”信用狀統一慣例(UCP)[註]”)而言,並未訂定樣品與貨品相似度可容許的寬容範圍;實務上,有關確認品質之相關規定(即教科書所稱之”品質條件”),應由買/賣雙方於契約明訂,包含:
前述各項規定應於訂約時,載明於契約中;因為,簽訂買賣契約之依據–國貿條規(Incoterms),對於此等事項皆無規定;至於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對品質不做任何規定(因依據UCP600第5條,在信用狀(L/C)作業,銀行僅處理單據不處理貨物)。
(資料來源: 陳賢芬顧問)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在國際貿易貨物通關上向屬複雜問題。原則上,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而所稱實質轉型,在我國原產地認定法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有明確規範,但世界其他貿易國家對於原產地之認定仍有細部規範之不同(例如:稅則前四碼或前六位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或40%以上?)。汽車屬於尖端複合產業,零組配件來自世界各國,其產地之認定更形複雜。
二、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規定,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1.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2.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以汽車為例,汽車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汽車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亦即造成汽車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為該汽車之原產地。
三、進口成車,部分零組配件是德國製,部分零組配件是大陸製造。成車若經認定產地為德國,則稅放進口;若經認定產地為中國,則不得進口。如報單申報不符,涉及虛報,逃避管制,處罰更為嚴厲,是以,產地申報,不得不慎。汽車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如果是在德國,亦即成車在德國出廠,出廠時會標示車身號碼Vin Number(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車身號碼由17個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合而成,第一個字即代表該車的產地,如"1"是美國製造,"2"是加拿大製造,"W"是德國。
四、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海關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另依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三、規定,進口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有標示產地者(文字、數字或圖案),海關得根據進口報單所申報之產地加以核對,如查無去除、破壞或塗改情事,且亦無其他事證足以判定係虛報產地時,即逕依其產地標示認定產地,免再繼續查證。進口汽車向屬海關查驗重點,車身號碼屬必驗項目,因此,從汽車出口地、車身號碼及產地標示、報單及相關文件申報(如原產地證明書),進口地海關即逕依汽車車身產地標示認定產地。
(資料來源: 陳依財顧問)
一、目前我國進出口貨物尚未實施碳關稅(下稱碳稅)之徵收,惟未來相關法規如有調整,是否徵收碳稅將視情況而定。
二、有相關疑問,可洽詢碳稅主管機關環保署,取得有關碳稅更多說明與資訊。
一、廠商進口機械設備,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進口申請免稅,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應於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等有關文件申請核辦。亦即未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即身上開賠償調換進口免徵關稅之適用。
二、實務上有進口人未能於賠償調換之期限內申請核辦,卻改任關稅法第37條規定,申報為運往國外且以免費修理為由復運進口免稅。因運往國外修理之貨物,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將應修理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倘以維修為名仁調換之實,經查驗後恐涉海關緝私條例虛報情事,而需補稅加裁罰,不可不慎。
三、倘為避免二次課稅,按財政部104年6月12日台財關字1041005295號令對關稅法第38條之核釋:「新式機器設備,係由進口人在購用前先按租賃或借用方式試用,以決定購買與否者,其試用期間不得超過1年,並不得申請展延。」
如進口新式機器設備,建議進口人可按上開核釋繳納租賃費及差額保證金試用,其試用期間可達1年,若無問題後再抵繳
差額保證金。
連絡電話:基隆關桃園分關(03)355-8220分機 110
一、(一)中藥材雖然大部分關稅稅率為FREE,惟仍有代徵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等稅費,該等稅目之課徵亦與完稅
價格有關,爰海關對於進口報單申報之完稅價格有疑慮時,依關稅法第42條規定得請被調查人提供貨物之買、賣雙方有關售價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
(二)實務上買賣合約、買賣雙方決定交易價格往來電子郵件、匯款單據或同樣或類似貨物之銷售發票等均可以作為佐證資料。惟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加速進口貨物通關。
二、至於「免稅貨物之通關便捷化措施及查價時業者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有關查價部分補充說明如下:
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審核,由各關辦理;價格之調查由本關機動稽核組辦理。分估關員審核完稅價格時,應依照「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辦理。審核時:
(一)應審酌實到貨物之品質、規格、數量等影響價格因子,再參考價格檔內容相當之價格資料及商品行情價格資料,予以適度調整;另可参考該貨物進口期間相同或類似貨物之通關紀錄,並充分給予進口人說明機會,以確保核定之完稅價格合理妥適,保障進口人權益。
(二)倘認有符合「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規定」第9點所列應送查價之情事者,始檢附貨樣並加註具體理由或檢附相關價格資料,送由本關機動稽核組查價。若未達送查價標準,則免送,以免延滯貨物通關,影響商民權益。
三、查價作業應循序依照關稅法第29條至35條規定辦理。為提升查價效率,建請進口人向通關單位申請押放時,主動提供交易合約、匯款水單及國內銷售發票等文件予海關審核,以縮短查價時程。
四、綜上,為增進進口貨物通關效率,海關除應強化進口貨物價格檔及商品行情價格資料,尚須提升分估關員之專業職能,以保障合法,打擊非法。進口人在貨物報關時,主動檢具上開報關文件或上述與價格有關文件供海關審核,以化解爭端,共創雙贏。
連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 分機2102(業務一組)
基隆關機動稽核組(02)2550-5500 分機2635(調查課)
一、海關3個海運關區對貨櫃儀器查驗皆未收取額外費用,基隆關與高雄關採順道儀檢,臺中關則於碼頭卸櫃直接進儲櫃場後,再拖去辦理儀檢,每櫃拖車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由臺中關編列經費支付,未轉嫁予業者。
二、依關稅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人工查驗貨物時搬運、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而若為機動稽核組複驗案件,則費用由海關負擔。經查各櫃場對貨物查驗費用有不同收費費率,如有疑問可逕向貨物所在櫃場洽詢。
連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
一請洽分機 1131(稽查組)
二請洽分機 2102(業務一組)
一、化粧品類產品查驗之查驗程序,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由驗貨員依報單批示重點,查驗來貨之貨名、牌名、品質、規格、貨號、型號、產地⋯⋯,是否與原報單中報內容相符。
二、貨名申報部分,請填寫完整貨名並叙明產品規格與型號,避免貨名申報籠統、含糊不清時而另啟詢問澄清流程延宕通關時效。
三、進口人報運進口化妝品類產品(包含香水),請備妥原廠產品型錄、成分表等相關資料供核判稅則號別。針對特定用途化妝品(具有抗痘、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須於輸入前辦理「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方可輸入。
四、另外,業者對所屬產品有屬性疑慮,可檢具相關資料(全成分名稱與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市售品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向食藥署申請屬性判定。
註:化粧品類產品如涉及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代碼:507),須符合翰入規定:「進口特定用途化粧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書,並應申報填列特定用途化粧品簽審文件編號(二)如屬個人自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得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FM99999999507,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連絡電話:基隆五堵分關(02)8648-6220 分機2421
一、針對貨高雄港到基隆港的拖運方式一節,說明如下:
(一)陸路運輸:貨櫃集散站業者接收轉運准單放行訊息及通關網路傳送之轉運貨櫃清單訊息或書面轉運淮單、轉運申請書(或特別准單)。於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無訛始予轉運,並憑轉運准單(或特別淮
\畢,逐櫃核對貸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專責人員簽章後監視貨櫃出站,並將貨櫃動態訊息(AK出站)傳送通關網路。運輪業者可將貨櫃(物)以貨櫃拖車、保稅卡車或其他海關核准之方式由高雄港載運至基隆港(須於基隆關區內貨櫃〔物〕轉運高雄關區運送路線暨時間限制表時間內完成運送)。
(二)海上走廊:向海關申報之進口、出口、轉口貨櫃(物),如須轉至國內其他國際通商口岸辦理進口通關或裝船出口者,除以陸運方式外,亦得以「海上走廊」即經交通部核准之船舶運送。依規定運輸業者須檢具相關申請書及貨櫃(物)清單向海關申請特別淮單,辦理貨櫃(物)裝運及卸船作業。
另自109年10月23日海關提供海上走廊特別准單網路申請作業,並由資訊系統提供自動檢核後核發特別准單,嗣為加速
通關及提升服務品質,持續精進貨物通關自動化功能,自110年1月19日擴充關港貿單一窗口網路申辦海上走廊特別准
單作業貨櫃(物)清單檔案傳輸功能,運輪業者可分次傳輸多筆資料,節省通關作業人力及時間。
連絡電話:
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
一請洽分機 1251 (倉棧組)
二請洽分機 2102(業務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