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查詢:食品
 
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8/4/9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藥署「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建請優先增修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定義及分類,說明如下:

一、該署10725日召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制度研商會議」獲專家學者共識略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可比照歐美分為「營養完整配方」、「營養調整配方」及「不完全營養配方」等三類,並參酌國際規範增修定義等。

二、因旨揭規定修法過程冗長,為維護病人權益及加速完善特殊營養食品市場環境,建請先就有共識的部分進行修改,包括將「不完全營養配方」納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類別,並參考Codex及歐盟法規修改該類食品定義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係指因應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素或其他成分,或其他醫學上認定有特殊營養需求且無法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達到,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而成,作為特殊營養需求病人之飲食管理」,以臻明確。

2018/4/9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藥署實施進口農產品管制措施,建請取消「鮮藍莓」採監視查驗,說明如下:

一、食藥署自106127日起對貨品號列「0810.40.10.00-0鮮藍莓」的輻射含量採監視查驗,且未備註管制期限,已對進口生鮮易腐食品造成通關障礙。

二、依該署網站「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自10511日起至107325日止,鮮藍莓的輻射量全數符合法定限量標準,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61213日抽樣公布「山桑子及藍莓相關樣品放射性含量分析結果」,鮮藍莓也全數合格(附件),顯示該產品迄今無受輻射汙染之虞。

三、因特定事件而限縮邊境查驗做法除影響輸入食品的通關效率,更讓業者在等待查驗結果時產生因產品腐壞所衍生的無謂成本。為符合行政行為應有最小侵害原則的精神,建請盡快取消對鮮藍莓採監視查驗,並回歸合理的查驗措施,以符合風險管理原則。

2018/2/14
衛生福利部
2018/1/26
衛生福利部

針對衛福部第二次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定義,鰹魚類包括圓花鰹、平花鰹、正鰹、巴鰹、大西洋巴鰹、東太平洋巴鰹、澳洲齒鰹、智利齒鰹、東方齒鰹及大西洋齒鰹等10種,因該等魚種特性相近,該草案不宜單獨列示圓花鰹之鎘限量0.15ppm,建請對鰹魚類之重金屬限量通盤評估。

二、另該草案對鯖、鮪鰹類之鎘限量0.1ppm過低,依農委會研究文獻,台灣東部海域可捕獲鰹魚的體型和黃鰭鮪、大目鮪、長腰鮪等鮪類小型魚相似,為國內常食用的新鮮魚類及加工原料,因該等魚類屬食物鏈上層大型魚種,其鎘限量不應低於食物鏈底層、體型較小的鯷魚、劍魚/劍旗魚、沙丁魚0.25ppm

三、本案對魚類之鎘限量0.10.25ppm,由於環境污染、沿海棲地遭破壞為海中生物體內蓄積重金屬的主因,業者恐無法管控此要求,另依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計算,60kg的成年人每日可攝食300g內的水產品,其鎘殘留不致有健康方面的疑慮,因國人平均每日水產品攝食量僅約為69g,無攝取超標之虞,建請參考食藥署101年調查(附件三),針對魚類之鎘限量採現行「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維持0.3ppm

2018/1/1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藥署公布「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之預告初稿,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食安法對食品業者之定義包羅萬象,涵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食品用洗潔劑、食品販售及食品倉儲物流等業者,因各行業別對掌握產品來源相關文件的程度不同,有難以一體適用的困擾,建請於正式草案中加以說明各業別執行辦法,俾便業者遵循。

二、實務上,供應商於出貨時,係在出貨單據上以出貨日期註記,但如屬散櫃或以歐美內陸運輸者,不易判斷其出貨日期;待貨品進到國內時,各買家為內部管理需要,另以到廠日或驗收日作為進貨日期,作法上不盡相同。為免出貨端與收貨端對「進貨日期」不一致,建請針對國內各上下游業者之進貨日期作明確定義。

三、因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也可在登錄平台查詢,已對食品添加物業者有所要求,建請刪除該業別之保存文件應加註登錄碼,減輕業者經營作業。

2017/12/12
立法院

檢送本會食品業者對食品安全管理建議如說明,說明如下:

一、整合三級品管作業,減少重複稽核:因三級品管的內容重複性高,使業者疲於面對不同單位不時的訪廠,其中前二級品管對大型廠商和中小型貿易業者採相同驗證規模及收費標準,有難以一體適用的困擾,建議國內驗證制度可透過共同的管理稽核模式,降低二級品管驗證頻率,並整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與出口相關文件,以提高驗證的成本效益。

二、輸入相同食品可透過連線比對,避免重複檢驗:輸入食品常發生重複抽驗、提高貿易成本,建議複運進口同一批號貨品可透過連線機制比對,並提供業者公開查詢抽驗進度,避免因重複檢驗造成貨品與檢驗資源的浪費。

三、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與國際接軌:國內食品原料逾80%來自進口,惟目前僅表列7項溶劑可供使用,除了遠落後國際以外,也使進口萃取物原料有諸多限制,針對國際通用品項,建議由政府參考國際使用規定,評估國內使用相關風險,有條件開放准予使用。

四、檢討農產植物製品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乾製農產品的農藥殘留不易回推換算,也常因脫水、烘乾等導致殘留濃度加倍而超標,造成貨品無法順利進口,建議該類產品之農藥殘留標準比照重金屬得以鮮重及乾重分別計算,符合產品樣態之標準。

五、香料所含之其他原料可豁免展開標示:針對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所用的原料須全展開標示恐揭露原廠配方機密,因該等成分已如實登錄至非登不可系統,經加工也改變原料型態,已名不副實,建議各別原料得以「香料」統稱,無須再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展開。

六、增加非登、非追系統可修改功能:針對食品添加物業者一旦在非登不可完成登錄即無法修改內容物等欄位,因同一貨品常隨供應商調整配方須重新登錄,致登錄有諸多不便,另非追不可有太多資料須上傳,易忙中有錯,建議該二系統增加修改功能,以降低登打錯誤率。

七、有限度開放部分香辛料用於食品:國人普遍有冬令進補的習慣,因藥膳常見的香辛料如乾松、排草、細辛等,均未列於「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致無法合法用於食品,建議考量國人食補需求,有限度核准該等香辛料用於藥膳料理。

八、分廠分照制度的配套:在發酵產業的製程中,是依產品純度區分飼料、食品及藥品等原料,難以切割其廠房及產線,又因國內食品原料及飼料主要來自進口,現行制度不僅無法準確追溯國外產線源頭,也恐使發酵業者放棄生產食品級原料,建議以規格、等級實施產品分流作為配套措施,以符合該產業現況。

2017/9/28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9/2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

本會建請重新評估輸入水解乳蛋白產品因檢出漂白劑殘留(以二氧化硫計)被評不合格之適法性,意見如下:

 

一、關於廠商輸入旨揭產品名稱為HYFOAMA DS,係以水解牛奶蛋白(Hydrolyzed Milk Protein)為基礎之起泡劑,依原廠說明書聲明,該產品無使用漂白劑,二氧化硫殘留量低於535ppm,又依產品規格書所稱,標準使用量為0.30.5%,故最終產品符合國內可食用的規範,另依原廠引述學術論文,以Monier-williams檢驗方法,均無在該產品原始原料中檢出二氧化硫,顯示該物質為蛋白質水解產生胺基酸含硫所致。

二、綜上,因該產品無添加漂白劑之必要,合法使用於最終產品之用量低,二氧化硫不至於超出限量標準,爰建請貴署卓參相關文獻,重新評估相關適法性,俾維持原物料供應穩定。

2017/9/2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藥署函告自10711日起,輸臺稅則號列0307項下之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有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驗,相關疑義請有關單位惠予釋疑,分述如下:

一、以美國、加拿大為例,官方證明上無捕撈/養殖地等字義,可否以成長地區或出處代替。

二、法國官方證明僅同意在產地國後加註捕撈地可否符合規定。

三、紐西蘭官方證明無法配合加註捕撈地。

四、針對日本輸出之產品,皆由日方授權各地商工會議所發證,其效力可否等同官方衛生證明。

五、針對在外海捕獲之產品,其捕撈地資訊可否以國際捕撈海域代碼表示。

六、實施日期以出口日或進口日為準。

七、輸入業者有意遵守邊境管理措施,惟為搭配新年貨運船期,對相關文件能否被採認感到著急,加上部分國家尚未同意配合我國規定,建請貴署加強與國外政府溝通,並盡早公布出口國家的發證單位與衛生證明書樣式,俾便業者提前確認作業,降低卡關風險。

2017/7/27
農業委員會

關於農委會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二「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本會意見如下:

一、              針對草案第八點規定,輸出國擬輸出肉類至我國,該國主管機關應向我國檢疫機關提出申請,並提送該國衛生管控資料供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以確認輸出國對於肉品源頭的管理效能。另科學證明,禽流感病毒如經適當熱處理,可被有效滅絕。此外,我國對進口罐頭肉製品,亦無B01之輸入規定,無須辦理檢疫,加上該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在「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參採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公布之陸生動物衛生法典(TAHC)第10.4.20章節,制定加工禽肉製品不受禽流感疫區管制限制等,爰建請於草案明訂有關自禽流感疫區輸入加工禽肉產品之加熱處理條件,俾利產品在符合草案食用安全下,可順利進口。

二、              另有關防檢局在函知疫區產品禁止輸入時,均以裝船(或裝機)日期為管制點,因我國進口家禽肉類主要來自美洲與歐洲,其幅員遼闊易受內陸運輸、船期、航班及櫃場等限制,產品自封裝至裝載,需花費數週至一個月以上之時間,若於此時突發疫情,恐致事先取得當地檢疫機關核發檢疫證明之貨品無法出口,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及貨品浪費,爰建請參照歐盟、日本、韓國等國際管理慣例,並考量業者實務操作,於草案新增以製造日期作為輸入禁令之管制點。

2017/7/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17/5/26
衛生福利部

檢送衛福部有關辦理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查驗登記審查時,請申請商增加提供該等商品於國外售價資訊之意見。

說明:

一、              我國嬰兒奶粉主要來自進口,國外供應商為配合國內查驗登記已大費周章準備相關資料,且國內新生兒人數逐年減少,嬰兒奶粉市場規模小,進口業者在國際採購議價居於劣勢,若再要求提供國外售價資訊,不僅徒增業者困擾,也恐對國內市場怯步。

二、              該類產品之原廠多為國際大品牌公司,產品銷往多國,其售價會因各國匯率、管銷成本、銷售量、當地法規、預期獲利等不同訂定,加上各國對通路商制定價格的規定也不同,如國內公平交易委員會即規定業者不得要求通路商訂定單一價格,故通路商自行依在地營運成本、市場機制、行銷策略等制訂售價,國外原廠實在難以掌控各國售價,爰建請貴部審查旨揭商品查驗登記時,勿再要求申請商提供國外售價資訊,俾維持貿易順暢。

2017/5/15
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

針對衛福部10652日召開「奶粉業者價格訪查會議」,其中國發會擬將同時提供訪查零售價格及奶粉平均進口成本價格(包括嬰兒奶粉、成人奶粉及烘焙奶粉)公佈於「物價資訊看板平台」乙案,本會建請勿在該平台將奶粉產品特別列出平均進口成本價格,以免干預市場,及造成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對立。

 

明:

一、              本會了解政府欲穩定物價並提供消費資訊予消費者之苦心。然而此次針對嬰兒奶粉、成人奶粉及烘焙奶粉,欲將其平均進口成本價格公告於「物價資訊看板平台」,此舉不但無助於提供消費者正確的消費資訊,反而會誤導消費者,對廠商進口成本及實際零售價格的差價提出質疑,恐造成消費者與供貨廠商、零售通路業者的對立。此舉將製造社會不安,對民眾福祉無益,且會阻礙產業發展。

二、              影響零售價格因素眾多,除了關稅、研發成本、營運成本、品管控制及檢驗成本及行銷通路成本外,也包括龐大的品牌經營、發展、投資與售後服務。進口成本價並非訂定產品零售價格之唯一參考,蓄意突顯奶粉產品之進口成本價格,不當引導價差比較與衝突,徒增政府與業者的困擾,又無益於社會民生福祉。

三、              經本會乳品業者詢問原廠,出口國政府皆無在網站對奶粉產品同時公布進口成本價格與零售價格等情形,尤其我國向來自詡為自由民主國家,致力於形塑高度貿易自由的經濟環境;欲突顯奶粉產品之進口成本價格,已干預、破壞自由市場經濟制度,影響國際視聽。

四、              目前「物價資訊看板平台」所有商品類別皆無另列平均進口成本價格,倘僅針對奶粉產品特別再列出平均進口成本價格,此舉等同打壓歧視奶粉產業,污名化奶粉產業,甚至有違自由貿易與公平貿易的原則。

2017/5/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市售酵素產品可否宣稱為酵素,請食藥署協助釋疑。

說明:

一、              複合性酵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 Superoxide Dismutase)在學界為最具知名度的抗氧化酵素之一,亦為很強的抗氧化酵素,乃被業界廣泛運用,加上在CNS標準對酵素沒有定義等。據此,凡經發酵之產品應可宣稱為酵素。

二、              查市售酵素產品所含蛋白質及酵素活性程度各有不同,致業者在產品標示上有所疑慮,爰針對以駱尼果實經洗淨、發酵、過濾及巴氏德殺菌等製程(製程如附件)而成之100%發酵駱尼原汁,經送驗每100毫升蛋白質含量為0.7公克及每毫升SOD酵素活性為159,076單位,該產品可否宣稱為酵素,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2016/12/2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主旨:針對衛福部食藥署倉促實施自日本輸入包裝食品其最小單位之外包裝產地標示(含複合性包裝食品之內包裝)於販售前須完成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之管制規定,已造成業者經營困擾,本會會員反映意見與疑慮如下

 

一、食藥署1051216日在無預警下突公布進口商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應於銷售前加貼原產地之中文標籤至都、道、府、縣之措施,因適逢農曆春節前產業旺季,且進口業者未及要求國外原廠加貼,致進口產品受阻,即便向貴署申請切結,因後續加貼作業繁雜,加上實施時間緊迫,倉儲業者亦無法及時消化年前的作業量,恐有供貨不及而招致通路商罰款之虞,問題嚴重。

 

二、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中文標示要求,已大幅提升食品業經營成本,合法輸入日本食品業者均經貴署食品查驗程序,並遵守提具日本官方授權機構所開立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產證,無強化管理之必要,尤其加貼作業易使冷凍進口食品變質或腐敗,若僅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建請審慎研議合理可行做法,允許通路業者得以卡片或標示牌()等形式,採張貼、懸掛、立()牌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產品非產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作為配套措施,並與業者充分溝通後實施,以利相關業者因應配合。

三、另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於上架時加貼原產地之中文標籤至都、道、府、縣之責任歸屬為進口商或通路商,請協助釋疑。

 
 

下一頁 (頁次:1/8 ) 共計:119筆建言  

快速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