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查詢:菸酒
 
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7/6/3
外交部、內政部、勞動部、臺北市政府

本會針對酒業批發業者擬邀請外籍人士來臺從事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指導、餐會等活動,有關申請工作許可以相關疑義,請有關單位惠予釋疑,分述如下:

一、旨揭案由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3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等規範,因涵蓋範圍廣泛,致業者無所適從,爰彙整業者關切問題如下,敬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一) 倘酒業批發業者依雙方買賣契約邀請外籍人士在臺停留30日以下,並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如教學、演講、示範、研究、指導、餐會等活動,其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是否即可視為工作許可?

(二)承上,若屬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批發業者,其與國外代理商具有書面契約,指派外國人從事旨揭所述活動,得免申請工作許可,試問上開買賣契約所指為何?若以報價單、訂單、電子郵件聯繫等具有買賣關係之交易文件,是否屬事實上之買賣契約?

 

二、綜上所述,旨揭案由得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可以免簽或觀光簽證入境從事上述活動,若屬之,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之規定是否有扞格之處?敬請協助釋疑,俾便業者有所依循,避免觸法。

2015/7/13
財政部國庫署

檢送本會關於以塑膠材質或紙質作為盛裝容器之酒品,其有效期限得否標示為「無限期」相關疑義乙案,說明如下:

一、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本會接獲廠商反映,其進口以塑膠材質盛裝之酒品,於國外販售時並無標示有效期限,加上國內亦無相關評估標準及檢驗方式供參考,相關檢驗機構僅針對酒品與食品容器具個別檢驗,令業者無所適從。

二、另查坊間有以玻璃瓶盛裝之烈酒自願標示保存期限為「無限期」,旨揭產品能否參照「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第7.2.2項「有效日期評估的間接方法:他廠有相似產品標示有效期限1年以上未曾異常或客訴者可為參考」,依其他同質產品標示保存期限為「無限期」,併同下列問題,請惠予核釋,俾使管理趨於一致。

()國內政府認證可執行以塑膠材質盛裝烈酒之有效日期的檢驗機構有哪些?

()玻璃瓶及塑膠瓶酒品的保存期限上限各為幾年?有效日期之訂定係以內容物或容器為準?

()若國外原廠提供保存期限為「無限期」之證明,能否據此標示「無限期」?若不允許,建請訂定明確標示年限上限。

()若進口商自行評估有效期限為50年,能否依其評估標示?

()國際上採相同規範之國家為何?

 

 

2015/2/6
財政部國庫署

本會建請有關戶外看板、店面招牌或包牆、燈箱等酒之廣告製作物,比照DM、商品目錄、農民曆、日曆及月曆之作法,如能提出時間證明者,可不予更新,說明如下:

一、新修正菸酒管理法對酒之廣告警語標示,其中戶外看板、店面招牌或包牆、燈箱等廣告製作物,因部分製作時間已十分久遠且分布廣泛,無法逐一改正。財政部國庫署函覆略以,103/12/31前已製作完成之戶外看板、店面招牌等廣告物,如持續為酒之廣告及促銷,自10411日起應依新規定標示警語。

二、酒商、代理商與通路商之間因整併、分割與各種合作關係的改變,實務上無法改正並回溯相關權責,未改正之法律責任恐徒增業者、通路與政府間之紛擾。
2014/10/3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外交部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
2014/10/17
財政部

檢送本會關於「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意見,說明如下:。

一、依據修正草案第九條第一項,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標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五條規定之警示圖文,然草案條文對於標示內容與圖文排列方式並未敘明,為避免影響政策推動效果,建議提供統一且明確說明及規範,俾利業者遵循。

二、依據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酒之廣告或促銷須依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鑑於圖形號誌與一般大眾溝通更簡明易懂且圖像式溝通具有即時性及有效性,爰建請允許業者選用修正草案第九條之禁止酒駕圖示或警語,更能直接有效推廣禁止酒駕。

2014/8/19
財政部國庫署
2014/5/12
立法院、財政部、立法院國民黨團、民主進步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

本會針對 貴院近期將審議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修正版本擬限制業者須完成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始能販售菸品,敬請 重新考量該條文之可行性及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說明如下:

一、限制完成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之業者始能販售菸品旨在強化非法菸品之查緝,惟非法菸品之產製及販賣,原多藉由非法通路從事交易,推行菸品販賣登記制度最多僅能規範現有合法之販賣業者,恐難達成打擊非法通路從事交易活動的真正目的。

二、依營業稅法第2829條規定,除少數例外者,凡從事營業行為者本應辦理稅籍登記,同法第45條對於應登記而未登記者亦有處罰之規定。未辦理登記之業者依現行法令本即不應從事包含菸品在內的任何貨品銷售,因此於菸酒管理法重複規定,並無實益。

三、目前國內約有五萬五千餘家傳統零售店家從事菸品販賣,其中有相當數量並無營業稅籍登記,修正版本能否有效稽查令人懷疑,此外,限制菸品於登記之營業處所販售與管理非法菸品並無合理關聯性,恐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並影響傳統零售店家之生計。

四、相較於將菸品販售全面納入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制度,建議參考英國立法,以負面表列的方式禁止違法者從事營業行為,應較為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針對違法達一定次數以上的業者禁止其販售菸品。事實上,由立法院李委員俊俋與賴委員士葆分別所提、目前已通過 貴院院會一讀的菸害防制法第29條修正草案中,對於違法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即採取此一處罰措施,足資參考借鏡。

2014/5/8
立法院、財政部、立法院國民黨團、民主進步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

本會針對近期將審議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版本條文恐有窒礙難行之處,並恐引發負面效應,建請暫緩審議相關法案,以建立良好飲酒文化、加強落實現行法令取代再次修法限制商業活動,說明如下:

一、據統計,102年全國取締酒後駕車違規統計為118,864件,酒駕肇事死亡人數計245人,與101年同期比較,取締違規件數減少5,736件(-4.62%),酒駕肇事死亡人數減少131人(-34.84%)。另馬英九總統於2013年全球衛生論壇指出,自從成功修法將血液酒精濃度合法上限值降低至0.03%,比歐盟的0.05%及美英0.08%還要嚴格,同時積極執行路上臨檢,成功將201318月間的酒駕肇事傷亡率降低54%。上述資訊顯示,台灣之酒駕刑責為全球最嚴格,且在積極執法下,肇事死亡案件已明顯降低,與其頻繁修法,不如落實執法。

二、現行「菸酒管理法」已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確標示警語,並有相關規範限制,而「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亦規定,電視媒體酒類廣告播放內容不得有青少年及兒童參與且為訴求對象;廣告或促銷時,應明顯標示警語並避免鼓勵或提倡式之表演方式。現行法規於立法時已平衡商業自由與公共利益,若按部分修法草案擬進一步全面禁止酒品廣告、試飲及酒促等活動,將造成品牌淡化,價格競爭激化,偽劣假酒及走私酒品大量流通之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間接傷害消費者權益。

三、廣告及促銷行為是業者之合法權益,試飲等行為則屬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利,不應過度限制,若使酒品多元行銷進行公平競爭並提供消費者完整商品資訊,不但能提升酒品產業之整體水準,亦能避免民眾飲用低價非法酒精,減少社會問題。

四、限制合法業者之商業活動,以降低整體酒品消費量,並無法有效改善部分民眾過量飲酒引發的社會問題。酒品產業長期強調理性飲酒,提倡「負責任的酒精飲料零售指導原則」,呼籲銷售通路要求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等方式,防止未成年人飲酒,嚴格遵守業界自律條款。期透過業界自律加上政府落實執法,產官共同建立良好飲酒文化以取代頻頻修法限縮酒品商業活動,爰建請暫緩審議相關法案,以兼顧整體社會秩序與經濟發展。

2014/3/21
2013/6/26
衛生署、國健局

針對衛生署擬修訂「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條附圖乙案,建請邀集相關產業共同研商,並自公告後18個月後實施。

說明:一、復 貴署102618日署授國字第1020700668號公告。

二、貴署預告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二條附圖之警示圖文,並預定自民國10311日施行。估不計現有包材之浪費,配合警示圖文修改,包裝需重新設計,加上包材採購、生產投放、通路及庫存回收、上架等時間,所耗費時;其屬進口者,尚須加計國際物流、海關作業及跨國聯繫作業等,估計需時將近18個月才能準備妥當,貴署僅給予6個月緩衝期實遠遠不足,不僅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並將對產業營運造成嚴重衝擊。   

三、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2條關於菸品容器標示事項,明文規定以18個月為生效緩衝期;另現行「菸害防制法」第35條第2項,關於96年法律修正涉及菸品包裝標示及警示圖文等規定,亦明定以18個月為生效緩衝期,足見18個月係經考量市場及商業環境現況,使業者得以妥善因應法規變更之適當時間。 

四、本次修法以6個月為過渡期,僅前述相關母法變更生效緩衝期間之三分之一。現行標示已具警示效果,修改警示圖文並無急迫性,爰建請貴署於公告前,廣邀菸品產業共同研商辦法之可行性與適當之過渡期間,避免引發爭議,並參照過去立法經驗,公告後18個月後實施。

 

2013/4/25
行政院
2013/1/23
財政部、財政部中部辦公室、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關務署
2011/11/16
財政部
2011/6/8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2011/5/17
立法院
 
 

下一頁 (頁次:1/2 ) 共計:21筆建言  

快速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