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20 JUN. 2026
420期・國貿心法

進出口通關實務──

國際貿易運輸單證解說(一)

撰文/何怡興(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產業顧問)
國貿心法  進出口通關實務──

台灣四面環海,進出口貿易超過9成依賴海運,只有具時效性、高單價、體積小的商品會使用空運。在繁瑣的國際貿易單證中,「海運提單」、「海運貨單」與「空運提單」最為關鍵。本篇將深度解析最常被使用的「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 B/L)」,探討其法律特性與操作要點。


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 B/L)

據台灣《海商法》第53條,海運提單又稱為「載貨證券」,是託運人(shipper),指船公司(carrier)或海運承攬運輸業者(ocean freight forwarder)在貨物已裝載在船上且船舶已開航後,發給出口商的重要文件。其具有3個特性,(1)收據(receipt);(2)運送契約(contract);(3)物權證書(document of title)。

出口商取得3張正本海運提單後,只要把其中一張連同其他貿易單證一起寄給進口商即可。假使出口商已收到貨款或出進口商雙方採記帳方式(Open Account, O/A)付款,則出口商也可採用電報放貨的方式,不領取海運提單,而是請託運人(shipper)指示其進口國的分公司或代理商,於船到港後直接把小提單(Delivery Order, D/O)發給進口商,方便進口商報關領貨。

海運提單因為是物權證書,因此在使用上或記載上須特別注意,尤其是受貨人(consignee)這個欄位。我們分成進出口雙方採「信用狀付款」及「非信用狀付款」兩種狀況來說明:

1️⃣信用狀付款

建議出口商在該欄位打上:「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因海運提單是物權證書,它可經由背書轉讓貨物所有權。所以進口商不管是從開狀銀行取得海運提單或從出口商取得海運提單,該提單都須經過開狀銀行的背書,把貨物所有權轉讓給進口商,這種方式的記載對出口商最有保障。

2️⃣非信用狀付款

非信用狀除採用匯付(remittance)外,還有託收(collection),但因託收使用率不高因此暫不討論。採用匯付,提單的表示方式通常有3種,分別是(1)to order;(2)to order of shipper;(3)ABC company(假設進口商是ABC,直接打上公司全名稱加上詳細地址)。採用(1)跟(2)是一樣的意思,出口商取得海運提單後,須在後面簽名畫押把自己公司全名打上去。進口商收到海運提單後,待船舶抵達港口再憑提單換取小提單(註:如果該進口商在船到前要把物權轉讓給另一家公司,也須在後面簽名畫押後,把全套3份正本提單轉讓給另一家公司)。

採用(3)的方式表示ABC公司就是最終客戶(end user),但須注意的是,提單的受貨人欄位雖已打上進口商,可是船舶抵達港口時,進口商一樣要憑藉正本海運提單才能夠換取小提單,因海運提單的特性之一就是物權證書,運輸業者在沒有收取正本海運提單前,絕不可也不應把小提單貿然交給進口商。

提單填寫不當引發的 貨權糾紛案例

台灣某大知名品牌電腦廠商A公司,從台灣基隆港出口個人電腦10個貨櫃到美國洛杉磯給一家B公司,貿易條件是「FOB Keelung port, Taiwan」,進口商指定走「美國總統號輪船公司(APL)」〔註:該公司已於2016年被法國達飛海運集團(CMA CGM)收購〕,提單的受貨人欄位(consignee)直接打上美國的B公司。

當船舶抵達洛杉磯,進口商B因尚未收到出口商A寄出的海運正本提單,於是情商美國APL先把小提單直接放給B公司,因該公司是B公司指定且運費是由B公司支付,加上雙方是長期配合的夥伴,因此APL直接把小提單放給B公司。

事隔幾天,台灣A公司發現B公司並未來電要求寄出提單,而且之前到期的貨款也未一併處理,感覺事有蹊蹺。後來得知美國APL已經事先把小提單放給B公司了。A公司之所以未及時寄出正本海運提單是因B公司前帳未清,事後在追討貨款過程中也未得到B公司滿意的答覆與處理方式,於是正式向法院提出告訴。最終的判決結果是美國的APL船公司敗訴。

記得早期有人講述:出口商繕打海運提單時最好不要在受貨人(consignee)欄位直接打上進口商名稱,因為有些中南美洲國家認為提單一但打上進口商,表示該物權就歸屬進口商,但這樣的解讀並不成立,我們從上面的案例就可得知。

給出口商的實務建議

在買賣雙方採用匯付的情況下,不論出口商已事先收到貨款(advance payment)或採記帳方式(O/A)允許進口商事後再付款,在海運提單的受貨人欄位表示方法上盡量採用上述(1)to order或(2)to order of shipper,這樣的提單是100%的物權證書,而且好處是,若是進口商想要轉讓貨物所有權給另一家公司也較方便。

出口商寄給進口商的正本海運提單通常只需要1張,除非進口商要求3張都要一起寄出,但萬一整份快遞文件遺失,提單補發程序冗長又費時,耽誤貨物的領取時效,誰來扛責?

針對傳統出口商郵寄正本提單給進口商的作法,強烈建議出口商改採電報放貨(cable release; telex release; surrendered b/l; express b/l)方式。優點是環保、快速、沒有文件寄丟的風險。缺點是採用電報放貨,運輸業者會收取一筆電放費用,即使運輸業者目前做電放的成本已經趨近於零。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Importer and Exporters Association of Taipei
中華民國台北市松江路350號
350,Sung Chiang Road, Taipei, 04 Taiwan, 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