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總統川普第一任期對中國大陸貨品採取一系列貿易保護措施後,為避免高額關稅,許多企業將產線自中國大陸移至台灣或東南亞國家。迄今,仍有不少業者認為,就算貨物含有中國大陸原料或半成品,但只要產品在我國完成組裝或重要製程,即於出口至美國時申報台灣為原產地,從而避免高額關稅。
然而,依據1930年關稅法(其前身為1890年關稅法),美國對貨物原產地的認定有別於其他國家。尤其在貨物含有中國大陸原料或半成品的情況下,美國海關將提高原產地申報是否符合美國規定之審查機率,以落實其貿易保護措施的政策。因此,出口商應特別注意出口此等貨物至美國的潛在風險,並切實遵守美國的原產地標準。
由於生產全球化的因素,產品原料或半成品可能來自一個或數個不同國家,並在其他國家進行組裝後,再出口至美國,成為常態。然而產品應以哪一國為原產地,攸關該產品於進口美國時,應適用哪國關稅稅率。美國既是產品的進口國,原產地的判斷,自應根據美國原產地標準。
美國原產地規則之主管機關為美國海關曁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根據以下不同生產模式,認定貨物之原產地:
商品從原料至成品生產僅在一國內完成。
依過去實務案例認定特定商品原產地之原則。例如,因「自行車」為組裝產品,針對其產地認定,過去CBP已有應以「車架」之原產地作為自行車產品原產地的認定案例。
無法依前述兩標準判定原產地時,則按個案判斷貨品加工過程發生「實質轉型」之所在國,作為原產地。所謂「實質轉型」,CBP於過去案件中,多要求貨品的加工,應在產品名稱、產品特性、產品用途方面有實質轉變,始認為達到實質轉型的程度。換言之,CBP並不逕以稅則號列前6碼是否變更,或產品加值比率作為實質轉型判斷的絕對標準。
按CBP上述標準,使用一個或數個國家的原料或半成品,在另一個國家加工或組裝製成品後銷美,究竟是否已達實質轉型程度,而得以該加工或組裝地所在國家為該產品之原產地,並無明確的答案,導致廠商無所適從。
美國為落實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川普總統於2025年4月2日公布的對等關稅,勢必將加強查緝。因此,我國出口商若出口含有他國原料或半成品至美國,恐面臨CBP或其他美國政府機關查緝,包括如下:
當貨物出口至美國,CBP會針對進口商的原產地聲明進行查核,確認是否有發生違規轉運或不實申報原產地之情事。例如,自我國出口美國之貨物中,若含中國大陸原料或半成品,CBP將確認該貨物在我國之生產或加工是否已發生「實質轉型」。一旦經CBP認為原產地聲明有誤,可能要求進口商補繳短繳之關稅、罰款,甚而扣押貨物。
此外,根據美國執行與保護法(Enforce and Protect Act),進口貨物若有違規轉運、不實申報或隱匿原產地,導致短繳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則CBP得對該貨物展開逃漏稅調查。若CBP合理懷疑有構成逃漏稅情事,則於開始調查後90天內,得實施臨時性措施,如加收保證金等。目前調查雖僅適用於反傾銷稅與平衡稅,惟美國國內已有將上述措施擴張適用至其他關稅措施,包括301措施及232措施等之主張,因此,不排除未來調查範圍可能擴及逃漏關稅。
若出口至美國之產品,為美國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對象,除CBP外,美國商務部(DOC)亦有權進行原產地審核,且可能作出與CBP不同決定。因此,縱使CBP認定貨物在某國進行特定生產或加工活動,符合實質轉型,DOC仍可能就該貨物作出不同之原產地認定。
再者,對於美國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之產品,縱不違反CBP或DOC之原產地認定標準,亦不必然毫無風險。出口商若為規避反傾銷稅或平衡稅,就該貨物進行生產地變更、產品加工地變更或其他產銷調整等行為,致削弱美國實施之反傾銷稅與平衡稅效果,DOC仍能對該貨物生產商發動反規避調查。一旦經認定出口商之產銷調整或變更行為係為規避,則DOC得將原反傾銷或平衡稅措施,擴大適用至該產品。
為避免上述風險,我國出口商宜採取下列步驟:
我國出口商應清楚掌握貨物中所有成分來源與價值、成分占成品之比重、是否有成分列入他國反傾銷稅、平衡稅或其他進口救濟措施範圍、及貨物於國內進行加工或組裝之程度。此外,應確保其生產、會計與物流系統得回溯追蹤出口產品的生產流程及地點,包括原物料、生產與組裝及最終成品階段。同時,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如原物料之原產地證明、採購訂單、商業發票、包裝單與匯款紀錄等,以證明原產地之認定並無不當。
若我國出口至美國之產品,遭DOC或CBP調查,應積極配合進口商接受調查、提出有利事證。
美國對實質轉型之標準並不明確,導致貨物之生產流程若涉及不同國家,則往往使出口商難以判斷其原產地。為此,CBP接受特定貨物之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CBP作出裁定後,對未來同一事實具有拘束力。前述審查流程一般約需1個月,審核內容包括貨品原料來源、加工地點及各零組件功能等。若對預先審核之裁定不服,得透過書面郵件向CBP請求複審,說明CBP錯誤認定的理由。若仍不服,則得於CBP不准複審申請後180日內(但應於CBP作成原始裁定之2年內)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訴訟。
前述預先審查程序雖耗時,然得避免未來遭CBP調查,甚或因原產地判斷不當導致進口商應補繳高額關稅之情形。因此,出口商銷美產品若價格高且數量大,較有申請實益。
綜上,在關稅壁壘日漸升高的貿易環境下,出口廠商較過去風險更高。尤其,在美國公布各國關稅後,較高稅率的國家可能企圖透過「洗產地」,適用較低關稅稅率銷售貨物至美國。我國廠商應拒絕配合洗產地之行為,避免遭美國課徵更高的關稅,影響我國所有廠商的出口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