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雜誌標準字
貿易知識庫標準字 1-2
NO.411 SEP. 2025
411期・法律放大鏡

啟動反傾銷救濟防線

進口品低價搶單怎麼辦?

◎撰文/林鳳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魏欣柔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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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國關稅或其他邊境稅攀升、全球貿易秩序面臨重組,及各國經濟發展減緩或停滯,可能引發停滯性通膨的疑慮不斷升高下,已加劇長期以來對全球經濟發展過於樂觀,而過度擴張形成的產能過剩問題。於是,產業界也面臨低價傾銷搶單的惡性競爭。

台灣廠商遇到進口品低價搶單,如何因應?在現有法令架構下,我國難以禁止或限制進口,或提高關稅抑制進口,此舉恐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及我國與他國簽署的貿易協議。再者,進口品低價搶單又似非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因此,最有效可行的對策,即根據我國關稅法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課徵實施辦法」),向財政部關務署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請求展開調查,並對傾銷進口品課徵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屬於特別關稅。一旦課徵反傾銷稅,進口商除關稅外,應於進口時另繳納反傾銷稅,提高進口商成本,使其不再或減少向該國購買產品輸入我國,或使其提高轉售價格,進而讓國內市場價格穩定或回升,對因傾銷進口損害之國內產業達到救濟效果。

長期以來,台灣部分出口產品在幾個國家為反傾銷調查的「目標」。根據WTO統計,截至2024年底,台灣出口產品遭各國控告之反傾銷調查案件數,高達358件,居WTO所有會員國第三位。例如,美國、歐盟、土耳其、印度及巴西等國,現仍對我國金屬、鋼鐵、塑橡膠、化學及紡織等多項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可見外國企業在面臨進口品低價傾銷時,早已習於申請反傾銷調查來保障自身權益。台灣產品遭外國政府調查時,廠商應積極據實填答調查問卷,並配合國外調查機關的其他要求,例如答覆補充問卷之答卷、實地查證及出席聽證會等,始有獲得較低傾銷稅率,進而繼續保住外銷市場的可能。

反之,我國對進口品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案件數,則遠低於上述。因此,本文提供台灣廠商擬對進口品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時,應符合的資格與事先準備的重要資料,供廠商參考。

Point 1 》申請人資格與產業代表性

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我國廠商,須具備申請人資格。進口國採取反傾銷措施的目的,係為「救濟」因進口品低價傾銷對進口國內產業帶來的損害,因此,申請人須在國內有生產與傾銷進口品屬同類貨物的製造商,或由前述廠商組織的公會、協會或團體。因此,申請人不能僅是同類貨物的貿易商或經銷商,而沒有從事同類貨物的生產活動。

其次,提出調查申請廠商,應具備產業代表性。根據課徵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該同類貨物總生產量計算,明示支持申請案的生產者之生產量應占支持與反對者合計生產量50%以上,且占我國該產業總生產量25%以上。因此,若單一廠商之生產量未達上述比例,即需與國內其他同類貨物生產商,共同擔任申請人。

Point 2 》界定調查貨物的範圍

反傾銷調查,有應調查產品的範圍,即所謂「涉案貨物範圍」,此範圍亦指將來課徵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這些涉案貨物範圍,非必須與稅則號列範圍一致,但應為國內生產商有實際或有能力產製的產品。

Point 3 》確認涉案國

反傾銷調查的對象,雖為各個出口廠商,但以出口國全部生產及出口商為範圍(而非個別廠商)。又,一個調查案件可能包括數個國家,是申請人應先確認其預計申請調查的國家,即涉案國。簡言之,反傾銷調查不是對所有進口產品進行調查,而是就涉案國輸入我國的涉案貨物進行調查與課稅。至於課徵反傾銷稅後,若有其他國家亦有傾銷情形,申請人可再對該其他國家另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Point 4 》蒐集傾銷事證

外國的產品如果用很低的價格賣到台灣,並不一定就是「傾銷」。要判定是否傾銷,必須比較它在台灣的售價,與出口國國內的售價、第三國的售價,或生產成本加上合理利潤的價格。只有當它在台灣的售價比這些基準價低時,才算是傾銷。因此,申請人應蒐集涉案國最近年度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的價格,與其在該國國內市場銷售相同產品之內銷售價間,是否存在價格差異。即出口至我國價格,是否有低於其國內售價情形;若有,兩者價差即為傾銷。若申請人無法蒐集到涉案國的國內價格,得蒐集涉案國銷售至第三國價格或以其生產成本加上合理利潤推算。

前述價格比較,均應還原至出廠層級,以符合公平比較性,為此,申請人應蒐集上述出口價格及內銷價格之銷售費用,例如內陸運費、海運費、運輸保險費、報關等費用。

Point 5 》蒐集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事證

對進口品課徵反傾銷稅,應以國內同類貨物產業有因傾銷進口致實質產業損害或實質產業損害之虞為要件。因此,申請人應蒐集並提供至少近3年的涉案國進口數量、對國內同類貨物銷售價格的影響,及國內同類貨物生產能力(如產能、產量及產能利用率)、員工聘僱、營業(內銷數量、售價、市場占有率及營業利益)等共15項經濟指標變化資料,證明涉案國傾銷進口數量有增加,對國內同類貨物銷售價格有削價,因此導致國內生產同類貨物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

綜上,若台灣廠商因出口而被國外列為反傾銷調查對象,應積極應訴,爭取不課稅或較低稅率的調查結果,以保住外銷市場。同時,我國廠商亦可能在國內市場遭遇進口品低價搶單,導致銷售量、生產量、營業獲利減少等損害。一旦降價求售已無濟於事,則對進口品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才能有效遏止傾銷情形,保住國內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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