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查詢:食品
 
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1/6/14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濟部工業局

主旨:針對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之後續食品添加物管理,建請相關主管機關訂定更周延、可執行的管理規範,以維護消費者健康,並保障合法廠商權益,敬請 參採賜覆。

說明:一、自523日發生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以來,已嚴重損害台灣食品業的形象與信譽。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並防止類似問題再度發生,政府擬修訂相關法規,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對此,本會提供以下建議:

     (一)建立完備抽驗制度

1.事件發生後,政府以臨時行政命令,要求業者自行送驗或切結保證,不但對大多數的合法業者造成沉重的人力與成本負擔,更因民間檢驗機構皆採送檢(送驗)方式而非隨機抽檢,其檢驗報告實際上並不具代表性或證據性,反而將造成日後更多的爭議。業者自行送驗的合格檢驗報告,若與政府抽驗結果不同,何者具有證據力?「油炸油事件」引發的爭議即是實例。

2.建請研議建立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委外抽驗制度,除政府主管機關外,指定並授權第三公正單位對產品進行例行性抽驗,不但可減輕政府機構人力負擔,也可提升檢驗時效,並確保食品的即時安全性。

     (二)建立符合食品添加物產業特性之管理規範

1.「源頭管理」與「自主管理」為主管機關所設定的食品添加物管理方向,惟目前的修法討論卻集中在加強管理合法業者上。以重罰達到嚇阻作用,是被動的立法方向,只要有高利基存在,罰則將永遠趕不上利益的誘惑。

2.食品添加物不是毒蛇猛獸,問題亦非源自合法添加劑的合法使用上。三聚氰胺或塑化劑並非食品添加劑,會進入食物鏈不是單純的業者違法問題,而是經濟與道德層面的反射。建請主管機關訂下嚴法重罰的同時,亦應考量執行層面的可行性及衝擊性,否則將空有管理辦法,卻仍管不到黑心廠商。

3.從食品的保存性、多樣性、方便性及應用性來看,食品添加物似乎是必要之「惡」。食品添加物有其獨特性與經營特殊性,若將管理食品的模式硬套在食品添加物上,不僅無法有效達到政策目的,甚至會造成嚴重的管理漏洞。

4.不同於食品業,食品添加物產業有許多配方的機密性,如源頭管理強制要求業者公開配方,將迫使業者選擇不配合或停止販售部分產品,不但無法達到源頭管理的目的,也造成業者經營的困難。

5.若源頭管理的目的是希望能在緊急事件發生時有效應變,則現行ISOHACCP的制度已足以達到食品可追溯性(Traceability)的管理原則。食品添加物GMP制度若強制實施,將大幅提高食品添加物業者的經營成本,降低合法業者的競爭力,而使不法業者有更多的生存空間。食品添加物的管理重點應在產品的整體安全性及物流的可追溯性,硬體設施的提升或現代化不應是管理的重點。

二、綜上,台灣食品添加物產業的規模與產值只占整體食品產業不到5%,太過嚴格的管理法規只徒增業者成本,在大環境的壓力下,成本控制是食品添加物業者,甚至整體食品業者遭遇的最大問題。為了降低成本,食品大廠甚至開放原料業者以網路投標,採「最低標」取得供貨資格。這類似乎單純的商業行為發生在食品業,卻隱藏著危機與問題,而合法食品添加物業者在成本考量下退出市場,才會造成今天的危機。

三、現行食品添加物的管理規範、檢驗方法,對複方產品的認可制度,均須重新檢討,並引進國際管理精神。爰建請針對食品添加物的產業特性,訂定其管理規範。而食品添加物產業的管理,需要業者的共同參與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請相關主管機關研擬管理規範時,能與公協會及業者共同研商,考量執行層面之可行性與衝擊性,俾產業順利配合,達到食品安全管理之目標。

2011/5/24
行政院衛生署

針對貴署100年5月6日預告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建議如下:
一、食品類商品之外包裝扣除因應市場競爭所需之商業宣傳空間之外,進行其他法定標示之版面有限,新增之「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建議不強制規定置於包裝正面明顯處,給予業者彈性空間。

二、政府對於食品標示之規定應掌握共通性原則,進行重點管理,且食品安全須賴學校教育、社會宣導共同推動,而非在突發事件後,一味增加某種產品的標示義務,造成標示法令變動速度過快,業者未及因應、疲於奔命的窘境。

 

三、我國進口食品之中文標示應於輸入前完成,某些產品包材印量大,且修改標示內容需與海外供應商充分溝通,耗費時日,建議若有標示法規上的變動,給予業者一年之緩衝期。

2011/4/27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貴局99年9月10日發佈之「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本會意見如下:

一、相關業者反映,貴局傾向將「全穀」定義為「固體全穀製品所含全穀成份需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 () 以上,唯配方總重量可不包含水。」該定義與目前國際間盛行的規範有扞格之處,可能造成進口加工類穀物食品之進口障礙,理由如下:

(一)以原態穀類產品為基準所訂的全穀定義,對於加工類穀物食品而言標準過高,由於不同類型的食品本身配料含穀物或穀粉的比例有很大不同,且在攝取的平均食用份量上亦有所差別,並不適合相提並論。基於國人飲食習慣為多元型態,政策應以輔導業者在健康概念飲食前提下,提供國人多元化食品選擇。

(二)食品管理政策應與國際間規定相互調和,若我國採獨樹一格之高門檻標準,勢必造成該類商品之進口障礙,建請多方參考國際盛行的全穀定義,重新考量規定之可行性。

二、近年來,加工食品市場蓬勃發展,產品樣態多元化,政府可透過教育、宣導方式鼓勵民眾選擇原態穀類產品,而非透過管制的手段,干預產品之標示。若非不得已須用管制手段,由於加工類穀物產品與純穀物()製造或原態穀類產品不適合採用齊頭式之全穀食品管理原則,建請採雙層標準做為宣稱及標示準則:

(一)第一層: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或以其所含穀物名稱(如:全麥、全蕎麥)宣稱。

(二)第二層: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 ()以上,但達國際通用的主流標準之加工類穀物產品,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但可以「保證含全穀(Whole Grain Guaranteed)」或「全穀製造(Made with Whole Grain)」為標示。並建議參照國際性的全穀認證單位(:美國及加拿大的Whole Grains Council),「每份食品提供8克全穀物」的全穀定義為國際通用的主流標準。

(三)目前國內「市售食品營養素含量的宣稱」亦以雙層標準分類,爰建議全穀產品比照此雙層分類原則,以利於產業的使用及民眾的了解。

三、本次標示原則擬定過程,本會並未受邀參與討論,以致進口業者之意見無法適時表達。在建構國際商品自由流通之環境與維護國人健康之間應取得平衡點,讓業者充分參與表達意見,將使政策內容更加務實可行,提升各類型食品供應商的配合意願,提供更多樣的全穀升級產品供民眾選擇,達到提高全體國人每日飲食中的全穀攝取量的終極目標。

2011/4/26
行政院衛生署

針對貴署100321日公告預告,輸入罐頭產品之製造廠應為來源國官方提供之合格製造廠,並檢附來源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許可單位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罐頭食品於封裝前或封裝後均會實施商業殺菌程序,可在室溫下長期保存,經過上述殺菌處理以及正常商業儲運,微生物繁殖或存在有害活性微生物及孢子之可能性極低,其食用安全性較一般包裝食品高,食品安全事件(如肉毒桿菌中毒)相當罕見,若經過長時間高於常溫之海運而變質,也極易判別,故屬於低風險產品,無須實施高規格管理。

二、美國為台灣進口罐頭食品的主要來源國之一,據瞭解,美國政府無法配合出具貴署公告要求之所有項目的官方證明文件。且不論透過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單位簽核文件,或申請官方證明文件,皆需耗費時日及費用方能取得,若強制要求進口罐頭產品逐批提供該文件,對進口業者,尤其是進口少量多樣產品的業者,要逐一、逐批取得官方證明文件,將造成產品進口時程遲滯與進口成本增加之營運衝擊。

三、據業者反映,美國、法國及泰國針對進口罐頭食品的管理,皆未要求逐批檢具載有殺菌值(Fo)的官方證明,通常是以廠商自主申請登錄方式進行審核,或允許檢附原廠出廠報告(未含殺菌值或殺菌條件等製程數值),由政府或第三方政府認可單位簽核認證方式進行管理。

四、罐頭食品之內容物種類繁多,食品安全風險各有不同,政府應依風險高低實施不同管控方式,而非採齊頭式管理,建請審慎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勞民傷財。

五、由於本案對進口業者影響甚大,建請 貴署邀集進口罐頭業者召開研商會議,傾聽業者心聲,共同研議實際可行且有效之管理方式;另鑑於業者與海外供應商之聯繫溝通需較多時間,建請在新管理措施上路前,應至少給予業者半年以上的緩衝期以為因應。

2011/3/22
財政部

建請調降蘆薈原料進口關稅,提升此類加工食品之外銷競爭力。
說明:
一、國產蘆薈飲料之蘆薈果肉主要來自進口,進口貨品號列歸屬「2008.99.91.10-8未列名經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果實及植物其他可食之部分,不論是否加糖或含其他甜味劑」,進口關稅為20%,其關稅水準較同為原料的「1302.19.10蘆薈汁液及萃取物」7.5%及「3301.90.16蘆薈萃取物含油樹脂」15%高。
二、近年來,含果肉或訴求顆粒口感之飲料在國際間蔚為風潮,其中以韓國廠商產量最大,目前國內生產或代工蘆薈產品之食品工廠有九家之多,產品品質優於韓貨,政府若能調降蘆薈原料進口關稅,協助廠商降低出口成本,勢必更能發揮潛力凌駕韓國產品,搶佔海外市場,提升台灣產製產品之出口競爭力。

2011/3/16
財政部
2011/3/15
財政部
2011/3/1
財政部關政司

主旨:建請調降稅則2106.90.20.20-2「專供病患用之特殊營養食品」稅率為5%。

說明:

一、我國之人口結構已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加上醫療技術進步,中老年疾病及慢性疾病之長期治療費用使政府與國人的醫療保健支出節節升高,目前國內銷售之醫療營養食品的適用對象包含腫瘤病患、糖尿病患、腎臟病病患、長期臥床病患及罕見疾病病患等,已為長期照護之重要一環。

二、相較於美國、歐盟、東協國家之醫療營養食品進口關稅稅率普遍落在05%之水準,日本稅率015%及厄瓜多爾等國則直接將醫療營養食品歸列醫療產品之相關稅號,稅率在05%之間。

三、考量國內人口結構變化、保健需求以及國際現況,建請重新評估專供病患用之特殊營養食品之進口關稅,予以調降為5%。

2010/10/25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關於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以整數值標示份數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據悉貴局刻正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進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相關草案之研擬,內容包括訂定各類食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參考基準,並以整數值標示份數。

(二)對於任何合理可行並有助於消費者認識所購產品資訊之標示規定,業者當戮力配合,但在前述每份重量或容量基準及修正後之營養標示格式及內容尚未公告實施前,即要求業者僅針對整數值標示份數調整標示,並令其限期改善,實不合理,亦缺乏法令依據。為減少包材頻繁改版之龐大成本負擔,建請 貴局體察業者經營困難,待相關規定明確化後,再一併推動實施。

2010/9/3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2010/8/27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10/8/5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說明:依貴局99519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次修法座談會會議紀錄所示,貴局擬將草案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由「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修正為「國內負責廠商及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本會建議維持原條文內容,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即可,理由如下:

(一)基於加工食品產業之國際化,單一產品之原料、添加物或半成品可能來自不同國家,且在不同國家加工生產,若強制標示製造廠有技術上的困難,故Codex亦要求食品只要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即可,維持原條文內容較合乎國際趨勢。

(二)食品產業中採OEM代工模式者相當普遍,有時同一支產品乃委由不同工廠代工,或中途轉換代工廠,若強制標示製造廠資訊,業者必須依照不同代工廠印製不同包材,代工廠轉換時,包材亦將轉換重印,造成額外負擔與損失。

(三)代工廠之資訊在同業間屬商業機密,強制業者進行標示,將折損台灣食品產業之競爭力,亦造成業者之困擾。

(四)食品強制標示之項目越來越多,包材面積有限,對於進口產品而言,同時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與製造廠商資訊,恐造成包材版面設計上的困難。政府欲追蹤產品製造廠等資訊,可要求業者確實填寫報驗申請表,如此政府既能掌握產品來源資訊,亦能讓業者保有商業機密空間。

2010/6/17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2010/4/29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2010/4/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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