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查詢:食品
 
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3/12/11
衛生福利部

針對貴部預告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本會意見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今年6月公告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添加物應全成分標示,且未給予緩衝期,對食品業者造成莫大衝擊、增加成本也同時造成包材浪費,尤以輸入食品業者首當其衝,苦不堪言。香料配方屬國際產業間之商業機密,業者甚難取得配方內容,要求展開標示實務上窒礙難行;且食品添加物展開標示恐造成消費者混淆,建議於施行細則中將香料排除適用,並針對高風險之食品添加物(如防腐劑、抗氧化劑與甜味劑)要求全成分標示,其餘之成分可參考歐盟與中國大陸以代號標示,輔以雲端資訊供消費者查詢。

二、關於標示製造廠商電話,對食品輸入業者而言,國內負責廠商為產品責任之主要擔負者,標示海外製造廠商電話,對消費者並無實質功能與意義,因海外製造廠僅接受委託製造產品,並無義務提供產品諮詢服務,某些製造廠甚至拒絕提供電話窗口,建議免除標示製造廠商電話之義務或提供其他標示彈性空間。

三、由於我國賦予包裝食品之標示義務有越趨繁雜、資訊龐大之趨勢,建議參考歐盟與中國大陸之規定,僅以字體之高度限制標示字體之大小,並放寬小包裝定義與包材面積之計算方法。

2013/12/9
衛生福利部

針對添加焦糖色素之加工食品,其成分中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為何,始能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敬請協助釋疑。

說明:

一、本會部分會員接獲報關行通知,進口添加焦糖色素之加工食品須依照 貴部1021125日公告之焦糖色素四類別別名標示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否則中文標示恐被判定不合格,為避免業界無所適從,請協助釋疑並統一邊境執行標準。

二、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九)類著色劑編號039之食品添加物「品名」即為「焦糖色素」,據此標示應已符合食管法之規定。

三、由於焦糖色素之重新歸類乃於1125公告生效,若欲要求業者依照新分類方式更改標示,請給予合理之緩衝期並給予明確之生效日期,俾便遵循。

2013/11/13
衛生福利部
2013/10/2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關於製造廠商名稱等資訊之標示規定,本會會員建議如附。

說明:

一、針對市售包裝食品標示製造廠商名稱等資訊之規定,本會自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通過前,即依據會員意見以(101)貿琮業字第01465號函建議保留原條文,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等資訊即可,然未受採納,且該條文並已立法通過。

二、食管法修正通過後,本會仍接獲會員反映,該條文規範於產業分工上有窒礙難行之處,故再次以(102)貿琮業字第00985號函建議 貴署比照《商品標示法》,接受業者標示「委託製造廠」。

三、本會深知再次修法有其困難,但仍期盼 貴署能於行政裁量權限內,賦予該條文標示之彈性,以利業者遵循。

2013/9/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13/8/20
衛生福利部
2013/8/9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3/7/10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請針對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中部分窒礙難行且讓業者未及因應之條文,給予緩衝期與執行彈性。

說明:

一、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經總統公布生效後,本會接獲眾多會員反映,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且未給予緩衝期,造成業者無所適從並陷入恐慌,請 貴局協助解決並協調立法機制共同補救,以便業者遵循,共同維護國內之食品安全。

二、建議給予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合理之緩衝期,以減少對業者之衝擊與損失,理由如下:(一)此條文無預警通過讓業者未及反應,不但新包材未及印製,舊包材限於材質、面積及產品特性等因素,短時間內難以貼標方式變更內容,讓所有業者陷入立即違法之危機,招致民怨,並有損立法美意。(二)香料之成分在業界屬商業機密,幾乎不可能取得,也無法展開標示,明顯窒礙難行,建議援引第23條規定予以排除適用。(三)許多業者對於食品原料與複方食品添加物之認定混淆不清(如高鮮味精與預拌粉等),建請加強教育宣導,以免徒增行政稽查成本。

三、第22條第1項第5款較過去增加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與電話之義務,因應全球供應鏈之運作致許多跨國公司之海外生產線分散在諸多工廠,生產與最後包裝之地點不同,製造廠之認定與標示有其實際困難,甚至可能發生與原產地(國)標示不一致的情況,恐造成消費者混淆之負面效果,建議放寬製造廠之認定,比照《商品標示法》,接受業者標示「委託製造廠」,以便業者遵循。

四、依據第8條第3款規劃中之食品業登錄制度,擬揭露複方食品添加物登錄之成分資料予社會大眾查詢,雖未含成分比例資料,已公開大部分配方資訊,無疑強迫業者公布商業機密,將大大折損國內食品添加物產業之競爭力。該資訊揭露政策無關食品安全與追溯,所謂「消費者知的權利」實不宜無限上綱至要求業者公開營業秘密,請權衡國內整體產業發展,審慎評估。

2013/7/9
行政院衛生署

針對 貴署研擬中之「市售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

一、草案第四條二、規定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以每一份量 (或每份)及每100公克 (或毫升) 標示」,坊間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大致分為液體與粉狀包裝二種型態,其中液體產品多為小包裝型態,一罐即為一份(次)之食用量,通常不是100毫升,故標示每100毫升內含營養素成分對使用者而言並無意義,恐造成誤導。建議針對不同產品型態提供不同標示選項,修改為「粉狀配方以每一份量 (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標示;液體配方以每一份量(或每份)標示」。

二、草案第六條附表二(一)之備註說明「嬰兒配方食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6849各營養素訂定最高限量或指引上限」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3235各營養素訂定最高限量或指引上限」,由於上述內容已考量各營養素使用之安全性,建議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標示中維生素及礦物質之允差範圍訂為「 標示值之80%」,毋須另訂上限值。

三、草案第六條附表二 (二) 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備註已說明「所有檢測值以1500 Kcal 為基準均不可超過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 DRIs 51歲以上族群之上限攝取量(tolerable upper intake levels, UL)」,由於上述說明已考量各營養素使用之安全性,建議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中維生素A、維生素D之允差範圍訂為 標示值之80%,毋須另訂上限值。

2013/7/4
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建請履行我國加入WTO時逐步開放市場之承諾,加速開放其他國家牛肉進口,以穩定國內牛肉市場價格。

說明:

一、本會接獲眾多會員反映,受到極端氣候影響,飼料價格上漲,各國牛肉產量減少,供不應求;加上中國大陸市場需求激增,購買意願高,造成國際牛肉價格節節上漲,國內業者甚至面臨量少搶不到貨的窘境。

二、從近三年來牛肉進口價格來看,美國冷凍牛肉前年平均單價5.998美元/公斤,今年已漲至6.939美元/公斤;澳洲牛肉前年平均單價4.908美元/公斤,今年漲至5.166美元/公斤;紐西蘭牛肉前年平均單價5.386美元/公斤,今年漲至5.824美元/公斤,依照目前供需失調的狀況推斷,進口牛肉價格仍將持續攀升。

三、我國目前僅開放美國、澳洲、紐西蘭、尼加拉瓜、巴拿馬、哥斯大黎加、加拿大(部分開放)及宏都拉斯等之牛肉進口,加拿大(帶骨牛肉)、日本及西班牙則正積極向我國申請牛肉開放進口事宜,為利我國申請加入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PP),並履行加入WTO時逐步開放市場之承諾,建請 加速審查相關國家申請開放進口事宜。

四、牛肉為我國相關加工產業、餐飲業之重要原料,且重度仰賴進口,為穩定國內牛肉供應價格與民生物價,建請開放更多國家牛肉進口,增加我國進口牛肉供應來源。

2013/6/19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製乳粉品名及標示原則」修正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依據本會102617日第17屆乳品小組第3次會員會議決議,針對旨揭修正草案有關調製乳粉部分意見如下:

一、認同衛生署公告CNS調製乳粉定義為法定定義,並於包裝正面以4公釐大小文字標示「調製乳粉」。

二、建議標示「乳固形物」(CNS定義乳固形物等於乳蛋白、乳脂肪、乳糖及灰分加總)取代「乳粉含量」,以凸顯完整來自乳成分之原料總和。標示位置建議比照 貴局對咖啡因含量之標示規定,標示於罐標背面成分欄下方或於罐標背面另立一欄以「乳固形物:○%」表示,字體大小同一般標示項目2公釐大小。

三、台灣生乳產量自給率不足,制訂乳粉標示原則時,建議能同時兼顧國情以及WTO精神,減少標示不同在貿易上產生的複雜度。目前國際法規包括 CODEX、美國等國家均無標示乳含量等相關規範,因此,若依上開建議,草案既已在正面明顯標示「調製乳粉」以揭示奶粉品類的區隔,復於罐標背面標示「乳固形物:○%」,已能充分提供消費者選購所需的訊息。再者,調製奶粉中的配方奶粉,有其營養實質上的需要,或為提供不同年齡成長期最適營養組成的需要,或為提供多元性奶粉的選擇(如:低脂高纖奶粉、或健康營養訴求之健康食品認證奶粉),若將「乳固形物:○%」標示於罐身正面,恐怕消費者在營養衛教上無相等的認知下易造成誤導、一味追求高乳含量,反而不利國人健康,也影響產業提供多元性奶粉選擇的研究與發展。

四、配合該草案,應同時公告乳固形物檢測方法,或允許業者依照原料所含相關成分含量以計算方式加總。

五、為減少業者包材損失,建議公告後2年生效,給予合理緩衝期,或配合其他標示修改規定合併生效。

2013/4/22
行政院、立法院

針對盧委員秀燕及王委員廷升所提之「奶粉管理法」草案,本會認為並無訂定該法之必要,理由如說明。

說明:

一、該草案案由提及,鑑於嬰幼兒等相關奶粉屬養育嬰幼兒重要民生必需品及國家安全戰略物資,應訂定「奶粉管理法」以授權主管機關於糧食危機發生時進行奶粉輸入、緊急徵購及配售。實際上,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及我國「糧食管理法」對「糧食」之定義,皆限定於穀類,奶粉既非我國人之主食,國際間亦無此法例,奶粉不應提高至存糧位階,由公權力介入管理。

二、奶粉有一定之保存期限(扣除運輸時間,效期約21個月),儲存環境也有一定限制,尤其該草案最關切之嬰幼兒奶粉,有配方選擇與適應問題,主管機關能否妥善調控市場供需令人存疑,且奶粉之倉儲管理成本高,耗費龐大國家資源僅為介入非國人主食之奶粉市場,最後仍轉嫁國人負擔,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

三、我國為民主自由國家,政府應尊重自由市場機制,讓市場自行調節商品之流動與供需,若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可透過「公平交易法」予以糾正規範。國內奶粉多仰賴進口,若授權主管機關保有限制奶粉輸入種類、數量、地區、期限、條件等權力,將形成貿易障礙,嚇阻海外廠商供貨台灣,貿易業者放棄進口,將造成奶粉供應緊縮之反效果。

四、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積極提升母乳哺育率即能降低對嬰兒奶粉之依賴與需求。在自由市場機制下,政府應以平常心看待奶粉價格之波動調整,在國際原物料成本逐年上漲趨勢下,企業為求生存、確保員工薪資與福利,也須追求合理利潤,盼政府營造良善的商業環境,勿訂定此類法令過度介入自由市場運作。

 

2013/3/29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2013/3/20
財政部關務署

建請將歸列貨品號列2106.90.99之「酵母抽出物」另列號列並調降其進口關稅為5.5%。

說明:

一、酵母抽出物是指以酵母所分解或抽出的胺基酸或肽為主成分所製成的調味料,可分成發酵用途之酵母抽出物、營養食品用途之酵母抽出物及食品調味用途之酵母抽出物。

二、添加酵母抽出物作為調味劑用途,廣泛使用在麵條、醬油、濃湯等調製食品中,近年來進口原物料價格飆漲帶動國內物價上漲,30%的偏高關稅,也間接轉嫁消費者。

三、目前國內並無產製酵母抽出物,端賴進口,但因該貨品被海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未列名食物調製品」,進口關稅高達30%且近20年來未檢討調降,造成國內食品產業之負擔,為提升國內食品產業之競爭力,建議將該貨品另列號列,並參考21022000「非活性酵母;其他已死單細胞微生物」(第一欄進口關稅5.5%)或21021000「其他活性酵母」(第一欄進口關稅7.5%),進口關稅訂為5.5%。

2013/1/18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

一、建議增訂楓糖漿(maple syrup)品名標示原則為:凡添加其他成分、非100%純正之楓糖漿,應標示為楓糖味糖漿,並標示其楓糖漿所佔成分比例。理由如下:

(一)國內並無生產楓糖漿產品,亦未訂定CNS標準,故楓糖漿之品名標示目前並無明確規範。

(二)依據本會會員提供資料,全世界的楓樹共有150多種,真正適合生產楓糖漿的只有3種,分別是糖楓(sugar maple)、紅楓(red maple)和銀楓(silver maple),這3種楓樹絕大部分生長在加拿大東部和美國東北部。100%純楓糖漿的製程,乃將大約40公升的楓樹汁液(maple sap),經過煮沸(104)、蒸發水分後,才能濃縮出1公升楓糖濃度在66.0° Brix的楓糖漿,其間不加入任何香料、防腐劑、人工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

(三)坊間部分產品名稱雖標示為「楓糖漿」或「楓糖」,但實際成分卻是以糖漿(syrup)或糖水混合物,加入少量楓糖漿與香料,加以精美包裝、宣稱「100%純天然產品」,並以接近100%純楓糖漿之售價販售,恐易混淆消費者認知,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公平競爭環境,建請增訂楓糖漿(maple syrup)品名標示原則。

 
 

上一頁 下一頁 (頁次:5/8 ) 共計:119筆建言  

快速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