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加速貨物通關、正確適用關稅稅率,就須搞懂「原產地規則」。以下內容剖析海關如何判定貨物「國籍」,從稅則改變、附加價值到特定貨物規定,提供進口商最需要的實務指南,避開代價高昂的通關錯誤。
根據WTO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定義,所謂「原產地規則」基本上乃是國際間商品貿易往來中,各國憑以決定進口貨品產地來源的依據。簡單說,原產地規則是認定進口貨品「國籍」(nationality)之認定標準,目的在區分進口貨物來源。
進口貨物須正確申報原產地,「產地」向來為進口地海關執行報單審核及貨物查驗的最重點項目:
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為3欄制複式稅率,對原產於不同國家的產品給予不同的關稅待遇。例如WTO會員國適用第一欄稅率;與我國簽訂有優惠關稅協議的國家優先適用第二欄稅率。
對原產於不同國家的產品,實施不同的貿易管制措施,例如輸入規定MW0(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輸入規定114(北韓物品不准進口)。
對於某些特定國家之特定產品進口課徵反傾銷稅。例如中國大陸啤酒(反傾銷稅19.13%~51.94%);越南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稅13.59%~23.20%)。
出於對外貿易政策需要,海關須對各進口國的商品貿易進行統計,也須對進口商品的原產地加以確定。
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指導原則,為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認定標準」將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優惠性及非優惠性規則。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指的是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包括低度開發國家(LDCs)及與我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其進口貨物原產地分別依據各該協定、協議所簽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來認定。
至於一般業者進口貨物最常適用的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主要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一欄稅率),「認定標準」明確規範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認定基準:
產品完全在單一國家生產製造,則以該國為原產地。例如完全取得(WO):當地挖掘、收割或採集、出生及養殖、狩獵或漁撈等;完全生產(WP):完全在該國境內生產或製造而得。
產品之生產過程與原料之採購過程涵蓋2個以上國家,則以完成最終實質轉型作業之國家為該項貨物之原產地。實質轉型通常考量在該國進行之製造或加工程序,是否足以賦予成品「主要特性」。
判斷準則主要為「稅則改變」與「附加價值」二類:
(一)稅則改變(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貨品經加工後,使進口成分(原材料、部件)與製成品的海關稅則號別前六位碼發生變化,即表示該貨品已完成實質轉型。例如越南開採的花崗原石(稅則號別2502.23)出口至中國大陸切割成花崗石板(稅則號別6802.23),稅則前六碼變更,符合實質轉型,石板產地認定為中國大陸。
(二)附加價值(Value Added):貨品在該國製造或加工後之新增價值超過貨品未製造或加工前原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即視為該國產品。例如越南開採的花崗原石直接切割成石板(稅則號別6802.23)後,出口至中國大陸再進行拋光、整面、包裝成品(稅則號別6802.23),稅則前六碼雖未變更,但若加工後之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即視為已實質轉型,石板產地可認定為中國大陸。
為有效保護國內產業利益,對於高度敏感的九類農產品及一項瓷磚,經濟部及財政部會同公告,九類農產品(大蒜、香菇、竹筍、梅、李、茶葉、稻米、花生、金針,涵蓋生鮮、乾製、調製等不同型態),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瓷磚產品則以經加工或製造後原材料與成品之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變化為認定基準,意即以瓷磚之窯燒地為其原產地,並無附加價值率百分比規則之適用。
進口業者除瞭解進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外,還需注意「微末加工」的存在。微末加工是指對貨物本質特性影響輕微之簡單加工或處理,不得賦予原產資格。所以,貨物運送或儲存期間之保存作業;貨物上市前之分類、分裝、加作標籤;貨物簡單的混合、乾燥、稀釋;或簡單切割、裝配或組裝,未改變貨物本質者,均屬微末加工,不能稱為實質轉型。
進口貨物涉及原產地認定爭議時,在運用實質轉型基準上,海關實務多以稅則前六碼變化作為認定基準,主要是根據國外出口商提供之出進口報單,文件判讀較具可信度。納稅義務人如按附加價值率基準申報原產地,海關會要求限期提供直、間接進口原料或零件價格資料、加工製程及其他足以供認定已達實質轉型之資料,海關執行審查及認定程序較為繁雜。
進口貨品如屬於農林畜產品,業者進口前應有心理準備,因這些產品多涉有大陸物品不得進口或其他輸入簽審規定,進口地海關執行原產地認定機率較高,尤以9項特定農產品,其中大蒜、香菇進口除百分百海關查驗外,還須委外鑑定或送外館查證,通關程序尤其繁複。至於9項特定農產品,業者可進一步瞭解該項農產品管理範疇,例如香菇農產品(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燥、切絲、調製),均以香菇之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但花生農產品(不論去殼、去膜、片狀、粒狀、粉狀),並不包括調製花生產品,意即花生醬、麻辣花生等產品並不列屬特定農產品管理範疇,其進口產地規則仍適用一般「認定標準」。

進口貨物產地標示規範,主要為《貿易法》與《商品標示法》。為貿易管理需要,主管機關貿易署公告指定輸入貨品包括紡織品、鞋靴、磁磚、口罩等,強制要求標示產地,未標示或標示不實者會延誤通關並受罰。至於非屬以上特定貨品(一般貨品)之產地,進口時並未強制標示,但若標示,須真實標示正確產地,並不得有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不同特定商品產地標示方式,各有明確規範。例如:紡織品、襪子、毛巾、寢具等,須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方式,顯著且牢固標示原產地;鞋靴則以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明顯標明生產國別。磁磚則規定應以成形、燒結方式標示在磁磚本體。未依規定方式標示產地者,不得進口。
產地明確標示,是進口地海關查驗貨物產地時最予肯認的方式。但因我國貿易法規對於一般進口貨物並未強制規範標示產地,以致於貨物通關時常常發生下列狀況:
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表單上,標示不實製造產地(A國製造貨品,標示MADE IN B國);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A國製造貨品,標示B國廠商名稱或B國地名),海關會函送貿易署依法處以警告、罰鍰新台幣6萬元至300萬元,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入貨品。至於該批標示不實貨品,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監視改善,經複查無產地標示不實,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
進口貨品多重產地標示,應避免有使消費者誤認產地之虞,貿易署已放寬修正標示規定,進口貨物若標示國內廠商資訊,需明確標示「進口商」、「代理商」等字樣,或在同一面鄰近處清楚標示正確產地。
貨品進口時使用回收紙箱或沿用其他產品包裝,致外包裝與產品標示產地不一致,使人混淆、誤認產地,尤以申報外銷品復運進口案件最為常見。外銷品在出口放行後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申請免徵關稅,但常見退貨進口之外銷品已非原始包裝,致使海關查驗時衍生產地申報與包裝標示不同之爭議,延滯貨物通關。

進口貨品原產地由進口地海關負責認定。認定作業除依《關稅法》及「認定標準」外,主要係依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辦理。
海關根據報單申報產地加以核對,如查無去除、破壞或塗改情事,且亦無其他事證足以判定係虛報產地時,即逕依其產地標示認定產地。但經法院依法裁判,或另有具體事證之密報、通報,或主管機關規定須查證產地品目者,不在此限。
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有與原申報不符之產地標示,或其原有產地標示雖經去除、破壞或塗改而仍可辨識者,海關依其原有產地標示認定產地。但納稅義務人提出反證證明其原有產地標示確屬錯誤者,不在此限。
貨物如經改換包裝,或包裝上之產地標示經去除、破壞或塗改致無法辨識者,海關會通知納稅義務人對該可疑部分之貨物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認定其產地。
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未標示產地,海關會根據運送契約文件、貨櫃動態表、船舶航程表或其他證明產地之文件認定其產地。
進口貨物千千萬萬,通關實務上,海關並無充裕時間與人力對申報貨物執行產地查核,海關採取的是風險管理原則,針對高風險群貨物,包括疑似違規轉運未開放大陸物品、有輸入簽審規定的農林畜產品及有具體事證之密報、通報等,執行必要的產地查核。
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原產地,如經查核有虛報產地情事,依貨物性質不同,而有不同處分。虛報產地但未涉及管制,視其應徵關稅有無漏稅額,而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虛報產地且涉及管制,則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依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規定,貨物沒入,並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更有甚者,如果實際來貨為行政院公告之管制品項: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者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更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之適用。
國際貿易上,宜特別注意管制進口貨物違規轉運情事,最常發現案例是未開放中國大陸物品借道第三國改換包裝後,以第三國名義轉運至台灣。進口業者雖然透過行政救濟程序申訴對國外出口商違規行為並不知情,但因行政罰法並未排除過失犯之處罰,致遭依海關緝私條例逃避管制之處分,進口業者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