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24 OCT. 2026
424期・名家觀點

去紅供應鏈與國際貿易 台灣與美國的兩種邏輯

撰文/黃沛聲 專精商業模式及企業股權規劃輔導
名家觀點  去紅供應鏈與國際貿易 台灣與美國的兩種邏輯


「去紅供應鏈」在過去一年間迅速從產業口號變成貿易現場的具體門檻。從無人機到資通訊設備,「不含中國成分」已不只是道德表態,而是能不能進入特定市場的入場券。身為長期協助科技業處理跨境交易與投資的法律工作者,我認為台灣廠商此刻最需要看清的,不是「要不要去紅」,而是台灣與美國這兩個市場,其實是用完全不同的法律邏輯在定義「紅」與「非紅」,廠商若只準備好其中一套劇本,很容易在另一個市場踢到鐵板。  

美國的做法,本質上是聯邦立法搭配行政執行的「強制排除」模式,而且法律位階拉得很高。從2020年度國防授權法率先禁止國防部採購中國大陸製小型無人機開始,美國國會近幾年幾乎每年都在加碼:2023年底通過的美國安全無人機法,把禁令範圍從國防部擴大到所有聯邦機關與使用聯邦經費的承包商及補助受領者;聯邦採購規則隨後在2024年底正式把這道禁令寫進每一份聯邦契約。 

真正讓產業界感受到殺傷力的,是2025年底的兩記重手:先是依國防授權法第1709條的自動觸發機制,把DJI與Autel正式列入聯邦通訊委員會的禁用清單;緊接著同一天,聯邦通訊委員會又史無前例地以「類別」而非逐一審查實體的方式,把所有外國製無人機系統與其關鍵零組件全數納入禁用清單。換言之,美國是用國會立法、聯邦採購規則與通訊法規3條線同時限制,而且透過限制認證與聯邦資金這種「域外效力」極強的槓桿,讓效果不只局限在美國政府採購,而是外溢到整個外銷美國市場的供應鏈上游。 

相較之下,台灣目前走的是政策誘導與行政指導的路線,尚未走到專法立法的階段。早期規範可追溯至2019年訂定的《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適用對象限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關鍵基礎設施,本質上是資安治理工具,而非貿易或產業政策工具。近期真正帶動風潮的,其實是行政規定層級的操作,例如總統盃無人機競賽明定「一律排除紅色供應鏈零組件」並採三階段審查,以及經濟部規劃6年逾400億元預算、以政府採購和產業補助去帶動非紅供應鏈生態系。這套做法的優點是靈活、能快速回應市場,也確實催出了不錯的出口成績;但缺點同樣明顯:目前並沒有統一的「紅色供應鏈」法定認定基準,產地與股權溯源主要仰賴廠商自行聲明與主管機關抽查,實務上也已出現廠商遭查獲混入中國大陸零組件、部隊仍使用含陸製零件無人機等執行落差。換句話說,美國是「先立法、後執行」,台灣目前比較接近「先政策、後補法制」。 

這個差異對從事國際貿易與供應鏈布局的台灣企業,意味著什麼?第一,台灣廠商同時扮演雙重角色:一方面是全球非紅供應鏈的重要供給方,出口無人機與關鍵零組件到美、日、歐(烏克蘭);另一方面又是台灣自身規範的適用對象,參與政府標案與競賽必須先過自家門檻。但要留意,符合台灣的「非紅」認定,不等於自動符合美國的合規無人機或聯邦通訊委員會標準;後者法律要件更精確、審查更嚴格,企業必須另外取得Blue UAS或Green UAS等認證,才能真正打入美國供應鏈,不能把台灣資格當成美國市場的通行證。 

第二,供應鏈稽核與產地證明能力,正在從「加分項」變成「基本功」。美國的類別性禁令顯示,未來的貿易障礙不會只針對特定品牌,而是整條供應鏈的舉證責任;台灣廠商若無法在合約層面要求上游供應商配合揭露、留存產地與股權證明文件,一旦被抽查或被國際客戶要求盡職調查,將難以自證清白。第三,從國際貿易法的角度看,美國以國家安全為由建立的這套機制,實質上已是新型態的技術性貿易障礙,未必受傳統關稅或配額規則拘束,台灣政策制定者與貿易團體應及早研究其與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安全例外條款的互動,並爭取與美方標準建立相互承認機制,而非放任業者自行解決。 

對台美間貿易而言,「去紅供應鏈」不會只是一時的產業話題,而是未來10年國際貿易規則重組的縮影。建議政府應加速將現行行政指導或採購標準提升為法制化基礎,明確定義認定基準並建立可信第三方驗證機制;企業則應釐清美國市場個別產業的准入標準,建立供應鏈透明度與雙重認證。唯有兩者同步到位,台灣才能在這場供應鏈重組賽局中,真正把地緣政治的壓力,轉化為貿易的契機與長期的優勢。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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