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24 OCT. 2026
424期・法律放大鏡

被控傾銷的防禦指南

廠商被外國控告傾銷時的初步因應步驟(上)

撰文/李柏青(禾同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法律放大鏡  被控傾銷的防禦指南


對許多廠商而言,被外國政府控告傾銷可能是從業生涯的頭一遭,由於反傾銷規則複雜,立案之初消息紛亂,我國廠商得悉被告時往往不知所措,因而錯失寶貴的應訴時間。以下列出被控告傾銷時的初步因應5個步驟,供廠商參考。 

台灣長期以來為國際上反傾銷被告大戶。據WTO統計,1995年至2025年間,針對台灣的反傾銷原始調查程序(即不包括複查程序)共369件,僅次於中國大陸與韓國,全球排名第3。若將統計期間限縮到近5年(2021年至2025年),此一排名稍微下滑至第6名,被印度、泰國、越南超越。 

當然,此一排名並沒有任何爭取的價值。 

傳統上,反傾銷調查集中在鋼鋁、石化、化學等大宗工業產品,但「非典型」的反傾銷產品仍不時可見。例如2025年,歐盟針對中國大陸的移動式起重機(mobile crane)進行反傾銷調查;同年,台灣對中國大陸的啤酒進行反傾銷調查;近期新聞報導,歐盟業者申請對中國大陸的抗生素進行反傾銷調查等。 

1️⃣探悉被告傾銷的風險 

於多數國家實務中,自本土業者起心動念、計畫申請反傾銷調查開始,到該國調查機關正式公告立案調查之間,約莫需6至12個月的時間(有時更長)。在此期間內,調查機關對於本土業者的申請須保密,因此不會有任何公開的官方資訊,然而業者提出反傾銷申請一事通常很難完全封鎖消息,業界多少有風聲,我國廠商能否於最早的時間點獲悉可能被告傾銷的消息,對於後續的應訴至關重要。 

依據經驗,我國部分廠商完全倚賴貿易商經營某外國市場,出口金額雖大,對該國市場情報卻罕有知曉;因此當該國調查機關公告立案調查時,我國廠商才知悉被告傾銷,不免手忙腳亂。實則,若廠商能即早探悉被告傾銷的風險,便有較充裕時間準備應訴,進而安排各種策略,包括外交、政治遊說等。 

因此,建議對主要出口市場保持敏感度,特別是某些近期出口數量激增、價格快速下跌的市場,我國廠商可提醒貿易商、進口商被告傾銷的風險,敦促其多方打探情報,避免受到反傾銷調查的突襲。 

2️⃣確認受調產品範圍 

「受調產品」一詞有各種不同英文用字與縮寫,如subject merchandise、subject product、product under consideration等,其意思均相同,即本次反傾銷調查所涵蓋的產品範圍。 

一般而言,反傾銷調查的立案公告會以文字定義受調產品範圍,同時列出參考的海關稅號。廠商務必要詳讀此一文字定義,切忌單純以產品名稱、參考稅號去判斷受調產品範圍;蓋反傾銷調查程序、以及之後課稅的範圍,均以文字定義為準,其餘資訊(包括稅號)僅供參考,不能取代文字定義。 

某些案件的受調產品定義相當複雜,包括產品尺寸、成分、國際標準、特定排除產品的詳細敘述等等,文字定義可能長達2至3頁。廠商一定要仔細閱讀定義的每一個字,將定義內容逐一涵攝到自家產品上,以確定哪些產品落在調查範圍內。若判斷有誤,以為自家產品不在調查範圍中而不應訴,或是應訴後卻未能提報完整受調產品的資訊,均是極為嚴重的疏漏。 

另一個廠商經常誤會的地方是,依規定,凡是符合受調產品定義的產品規格都要接受調查,而非僅限於出口至調查國的規格。舉例而言,一廠商有A、B、C3種規格符合受調產品定義,但僅出口A規格至調查國,台灣內銷市場則3種規格都有銷售。在反傾銷調查中,除了A規格的出口外,3種規格的內銷與生產成本均要接受調查,若有疏漏,便可能被視為不合作。 

3️⃣確認調查期間是否有出口至調查國 

反傾銷調查立案公告通常會列出「調查期間」(period of investigation),作為調查機關蒐集交易與成本資料、計算傾銷差額的基準。調查期間常為立案前約12個月,例如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但實際起訖日期仍依各國規定及個案公告而定。原則上,在調查期間內曾將受調產品出口至調查國的廠商,均可能納入調查範圍;若廠商數量眾多,調查機關也可能透過抽樣,選出部分業者進行個別調查。 

部分國家的立案公告或公開申請書,會列出已知出口商或生產商。名單供調查機關通知與行政作業使用,不代表僅名列其中的廠商才須處理。只要調查期間內將受調產品出口至調查國,即使未列入名單,也可能受調查結果及反傾銷稅率影響,應主動確認登記或應訴程序。 

關於被告反傾銷的後續應訴步驟,下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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