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期・國貿心法
進出口通關實務── 國際貿易運輸單證解說(二)
撰文/何怡興(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產業顧問)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一、海運貨單(seaway bill or sea waybill)
1️⃣誰可以發行海運貨單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不論是船公司或是承攬運輸業者(freight forwarder)都可以發行,但是海運貨單只限船公司或船公司的代理可以發行,亦即出口貨物裝滿一個20呎貨櫃以上的數量且直接向船公司訂艙時,如果有必要出口商可向運輸業者事先要求發行海運貨單。
2️⃣使用時機
1. 買賣雙方是關係企業。
2. 買方貨款已預先支付或賣方允許買方事後付款。
3. 出口地的貨物承攬業者向船公司訂艙,船公司通常也會提供海運貨單給承攬業者。
3️⃣優點
1. 出口商不需要把海運貨單寄給進口商,所以不會有文件寄丟的風險。船抵達目的港,進口商向船公司出示海運貨單副本後,船公司會直接把小提單(Delivery Order,D/O)發給進口商。
2. 有利近洋線貿易,能加快進口商的換單、通關速度及領貨時效,並縮短領貨時間。
4️⃣哪些場合不適用海運貨單?
1. 貿易雙方使用信用狀當付款方式。信用狀的特色是買賣雙方藉由開狀銀行的信用介入,讓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當中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因此信用狀規定出口商必須提示的文件當中,最關鍵也是最重要的通常就是海運提單,而不會是海運貨單。
2. 買賣交易的進口商本身並非真正的最終使用者(end user),或是在三角貿易的場合,都應該避免採用。
5️⃣換單領貨
不論進口商手中持有海運提單或是海運貨單,船抵達目的港之後,進口商須持一張正本海運提單或者出示海運貨單副本才能換取小提單,進口商有了小提單才可以順利報關提貨。通常我們把進口商憑藉海運正本提單換取小提單的動作稱為「認單不認人」,亦即誰持有海運提單正本,他就擁有貨物所有權。相較於海運貨單,因為它非物權證書,因此只有欄位上的受貨人,亦即進口商才能換取小提單,我們稱此換單動作是「認人不認單」。
二、空運貨單(airway bill or air waybill)
1️⃣特性
1. 空運貨單是收據、運送契約,但是非物權證書。
2. 出口商走空運時,不論貨物多重多大,一律是跟空運承攬業者訂艙,承攬業者發給出口商空運分提單(house airway bill),承攬業者再向空運公司(air line)訂艙,空運公司最後再發給承攬業者主提單(master airway bill)。
2️⃣空運貨單採記名式且不得轉讓
1. 買賣雙方確定了最終使用者或進口商之後,會在空運貨單的受貨人(consignee)欄位,直接打上進口商全名稱,貨物抵達目的地機場也只能由該進口商報關提貨。
2. 在買賣雙方採信用狀付款的方式下,雖比較少用空運,但實務上仍然有遇過,採信用狀方式走空運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進口商若是台灣業者A公司,無論空運貨單受貨人欄位打上"consigned to xxx issuing bank"或"to order of xxx issuing bank",台灣的承攬業者一律要求開狀銀行先行在空運貨單上背書,待進口商報關放行後才能領貨,這樣的作法相對是保護了國外的出口商。
(2)出口商若是台灣業者B公司,即使B公司根據信用狀指示,在空運貨單受貨人欄位打上"consinged to xxx issuing bank"或"to order of xxx issuing bank",一旦班機抵達目的地機場,有可能國外承攬業者就直接放單給進口商,而沒有要求開狀銀行先行委任背書。因此,台灣出口商仍然承擔了某種程度的風險。在此建議出口商走空運時,盡量避免使用信用狀,改採用預付貨款(cash in advance)方式或先收取部分訂金後再出貨。
三、空運的貨物提領
空運不像海運,報關領貨前不須經過換單動作。進口商報關放行後的貨物提領方式,與海運貨單的換單概念類似,同樣稱作「認人不認單」。
單據保管與交易風險提醒
海運提單是物權證書,無論進出口商都必須正視並妥善保管,一旦遺失,可能導致出口商無法寄交客戶、或進口商無法換取小提單,甚至可能被運輸業者要求押款後才給予補發單據。若關係企業之間直接向船公司訂整櫃貨物,建議可採用海運貨單替代海運提單,既安全又方便。而走空運時較少使用信用狀,進出口商最好在正式交易前就做好 KYC(Know Your Customer)流程,因為空運不像海運,出口商無法藉由海運提單掌控貨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