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期・國貿智庫_陳依財
拆解海關稅則爭議
進口商如何因應海關稅則爭議與行政救濟
撰文/陳依財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海關進口稅則,是指國家將各種進出口貨物分門別類,並訂定對應關稅稅率與貿易管理規則的分類表。稅則分類主要目的包括:
・ 關稅徵收:稅則分類確定了進口貨物應該適用的關稅稅率和進口稅款。不同的貨物根據其分類號碼,歸入相應的關稅分類,以確定進口商需支付的關稅金額。
・ 貿易管理:稅則分類還確定了其他非關稅措施的適用。例如進口限制、衛生檢疫、安全標準等,根據不同的貨品分類號碼,決定進口貨物需要遵守特定的法規和標準。
・ 貿易統計:稅則分類提供了一個統一的分類框架,根據貨物進出口報單資料,定期編製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為顯示我國經貿動態及政府釐定財經政策之重要參考資料。
稅則概念包含HS CODE(6位碼)、稅則號別(8位碼)及貨品分類號列(11位碼),貨品報關時,應於報單正確填列11位碼。在通關自動化系統運作下,前8位碼(稅則號別)決定貨物之海關進口稅則與關稅稅率,全11碼(貨品分類號列)決定貨物之邊境貿易管理措施。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核定,係由進口地海關依據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其附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相同進口貨物,不論報運進口關區是否相同或時間先後有別,海關核定的稅則號別,皆應相同。
稅則歸類爭議
海關進口稅則具有專業性及複雜性,進口商與承辦海關往往因為認知差異,對商品應歸屬的進口稅則號別見解不同,導致關稅稅率、輸入規定或補稅罰款產生分歧。稅則爭議常見原因有下:
・ 商品構造多樣:多功能複合式產品、新科技產品或材質組合特殊,不符合傳統明確定義。例如:車用玻璃與車窗的進口稅則,主要依據其是否組裝框架或電子裝置及材質結構來分類。裝有框架、加熱或電子裝置的車窗:貨品分類號列8708.22.00.00-3,關稅稅率15%,中國大陸物品准許輸入;未與框架或電子裝置組裝的車窗:膠合安全玻璃-貨品分類號列7007.21.00.00-4,關稅稅率8%,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化學強化安全玻璃-稅則號別7007.11.00,關稅稅率8%,中國大陸物品無特殊輸入限制。
・ 解釋準則分歧:對海關進口稅則的類註、章註或解釋準則(如適用具體明確或一般性說明)認知不一致。例如:三合一咖啡(糖、奶精、即溶咖啡、可可粉2%)依稅則第18章章註2規定︰「第1806節包括含有可可之糖食,及本章註1規定以外之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歸類稅則第1806節「含可可食品」,而非歸類第2101節「咖啡調製品」。
・ 稅則變更爭議:海關擬通案變更過去習慣的稅則號別,造成納稅人成本增加。例如:進口「羽毛球」,業者過去申報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屬ECFA早收清單臺灣方面減讓稅號。但查羽毛球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型與一般球類迥異,並非「ball」,海關參酌各國稅則分類案例,改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非屬ECFA早收清單臺灣方面減讓稅號。
預防與解決方法
進口商與承辦海關對於進口貨物稅則歸列存在不同意見,會導致貨物滯留關卡,延宕商機,且衍生倉儲費用。為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無謂稅則見解紛爭,可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預先確認稅則分類以降低通關風險。貨物通關過程中發生稅則歸類爭議,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未決,貨物押款先放;至於貨物放行後,不服海關核定之稅則稅率補稅,可依法提起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
貨物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審
稅則預審是指進口人在貨物實際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核定貨物之稅則號別(及貨品分類號列),目的是幫助企業提前確認進口關稅稅率、輸入規定,以加速通關流程並避免事後與海關產生稅則見解糾紛。納稅義務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代理人,在貨物進口前備妥申請書,檢附原廠說明書、型錄、圖樣、成分分析表、製造工藝流程圖或樣品等,選擇線上電子申辦或傳統紙本郵寄,至擬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稅則預審,此項預審服務完全免費。一般受理案件自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答覆;需洽國內外機構或專家意見者120日內答覆。海關發出的稅則預審答覆函,對海關及申請人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貨物通關時:申請押款先放
貨物通關講求貨暢其流,如何讓進口貨物先予放行,事後再來處理稅則爭議問題,這就是海關「押款先放」措施。根據《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進口貨物因為稅則爭議未決,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核定應納稅額。而所稱相當金額指按海關擬適用之稅則號別核計相當於該貨物應繳稅款之數額。
貨物放行後:申請行政救濟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申請復查案件,海關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1次,但最長不得逾2個月。若仍不服海關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