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23 SEP. 2026
423期・國貿智庫

國貿出貨怎麼收錢最安全

出口風險管理與輸出保險應用

撰文/陳賢芬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國貿智庫  國貿出貨怎麼收錢最安全

做外銷最怕貨出得去、錢收不回!出口商不僅要面對運送過程的損壞風險,更得提防買家倒單的呆帳危機。想保障債權,關鍵就在選對付款方式。從預付貨款、信用狀到記帳,徹底了解各工具特性並精準評估客戶信用,才能兼顧市場競爭力與收錢安全感。


國貿交易有關出口商潛藏之風險有兩部分,賣方交貨(風險移轉買方承擔)前,貨物交運至指定交貨地衍生之運輸風險,及收取出口貨款時,可能衍生之呆帳風險。運輸風險可藉由貿易條件之選用及運輸保險之安排,予以防範風險發生及減少因而衍生之損失;至於,出口貨款潛藏之呆帳風險防範,則須借助付款方式了解與選擇,必要時輔以輸出保險。

付款方式之選擇

付款方式係國貿貨款清算之工具,主要有:預付貨款(Payment Advance)、信用狀(L/C: Documentary Credits)、跟單託收(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及記帳(O/A: Open Account);賣方(出口商)選擇時,須兼顧競爭力與出口債權確保,例如,預付貨款對出口商債權十足確保,但會限制出口商之市場競爭力;因此,選用時須考量:

  1. 認識客戶(KYC):出口商應評估交易對手之經營與信用狀況,並做成客戶信用評等;依據評等,對信用風險較高之買方(進口商),出口商應選用對出口商債權確保較佳之付款方式,例如「預付貨款」或「信用狀(L/C)」,而對信用風險較佳之進口商,則可使用「記帳」。

  2. 了解付款方式之性質與正確選擇貨款之收付方式:對於選用之付款方式應徹底了解其性質與作業程序,並正確選用適當之貨款收付方式。

付款方式與出口商債權確保

如前所述,國際貿易付款方式係用於貨款之清算,其選用需考量「競爭力」與「債權確保」;因此,付款方式之使用與出口商債權確保有極密切之關係;而各類付款方式不同,對出口商債權確保亦不同,分述如下:

  1. 預付貨款:須進口商先匯付貨款,出口商始出貨;對出口商債權確保最有保障,無呆帳發生之風險可言;但對於進口商則有潛藏之風險,即貨款已匯付,出口商未依約出貨;對此理論上,進口商可在匯付貨款前,要求出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立「預付款(還款)保證函/擔保信用狀」給進口商,倘出口商預收貨款後,未依約出貨,銀行承諾還款;但實務上,以預付貨款方式交易,通常屬賣方市場,要求強勢之賣方(出口商)向銀行申請保證函/擔保信用狀,殊屬不易;於此情況,進/出口商可協商改以「跟單信用狀」取代進口商之預付貨款。

  2. 跟單信用狀:使用L/C作為國貿貨款清算方式有悠久之歷史;晚近由於各類付款工具之技術演進,及電子支付方式之蓬勃發展,致國貿貨款收付,使用L/C之比率已急遽銳減;但L/C於國貿交易仍有其存在之價值,尤其是出口商債權確保,L/C僅次於預付貨款;而使用L/C於貨款之清算,應正確認識L/C之使用、風險與避險:

    ‧ 使用: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如有保兌者)僅對符合提示(即提示行為及單據須符合L/C之條款/條件)有兌付或讓購之義務;因此,出口商擬動用L/C以獲得出口貨款,須依據L/C之規定交運貨物,及時提示符合之單據;否則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有權利拒絕兌付或讓購。

    ‧ 風險:L/C對於出口貨款之收取不是全無風險,實務上有開狀銀行之信用風險(即開狀銀行之惡意作為或不作為,例如開狀銀行破產導致無法付款),及進口國之國家風險,例如外匯短缺、貿易禁運或經濟制裁,都將影響L/C交易之進行。

    ‧ L/C交易之風險管理:針對前述風險,實務上,最常見者為L/C附加保兌(confirmation),即在開狀銀行之原有承諾外,再加上保兌銀行之承諾;但保兌銀行僅對符合提示始予兌付或讓購,倘提示不符,保兌銀行有權利拒絕兌付或讓購,且實務上,保兌銀行絕對拒付,以規避其保兌義務;因此,出口商擬以保兌L/C確保債權,需確認將來出貨後之提示,能完全符合,否則保兌無意義;於此情況,可選擇:

    申請承作「Forfaiting(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但須為到期付款之遠期L/C,且承作之成本較高)。
    投保出口信用狀保險(例如輸出入銀行之「信用狀貿易保險」,即/遠期L/C皆可承保,且承作之成本較低)。

  3. 跟單託收(D/A, D/P):與L/C有銀行之信用介入交易不同,辦理跟單託收,銀行僅為代理性質(代遞送單據及代為收取款項);因此,付款人(進口商)拒絕承兌(或付款)贖單衍生之風險,係由出口商承擔;而出口商可以下述方式規避風險:

    輸銀之「託收方式(D/P、D/A)輸出綜合保險」,但應注意該保險之除外責任,即在D/P或D/A付款條件下,被保險人於買方付款或匯票承兌前,將貨運單證或輸出貨物交付買方或受貨人所致之損失;實務上,以空運方式出口,或於海運之場合且出貨後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接寄送進口商,將發生此情況,因託收項下之運送單據,其受貨人(consignee)通常做成進口商。
    而以D/A交易產生之應收帳款,另得以承做「Factoring業務」。

  4. 記帳(O/A):以此方式為貨款之清算,對出口商最無保障,因出口商需先出貨,進口商再於約定之到期日始匯付貨款;而出口商之債權確保,得以:

    承做「Factoring業務」,但出口商需自負承作之成本。
    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於出貨前,開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之「記帳(O/A)付款保證」之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供出口商於進口商於到期未匯付貨款時,向開證(狀)銀行請求付款。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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