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23 SEP. 2026
423期・國貿智庫

跨境貿易風險診斷

貿易詐騙與交易安全 必學法律自保術

撰文/劉康身(惇安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國貿智庫  跨境貿易風險診斷

台灣中小企業跨境貿易頻繁,常因便宜行事,僅憑簡單的報價單便出貨,面臨買方賴帳時,才發現跨國提告面臨管轄權、司法通知與跨境執行等巨大成本,導致求償無門。本文藉由真實案例,剖析國際貿易中的民、刑事法律盲點,並提醒業者如何透過完善的爭議解決條款、信用狀及商業保險等工具,在簽約時築起防線,避免日後勞心傷財。


甲為台灣出口商,因友人表示位在A國的乙有意向甲進口一批貨品,於是甲與乙展開聯繫。雙方透過電子郵件等方式接洽並商議交易條件後,即以一份載有品名、價格、數量等基本資訊的報價單作為買賣契約。

甲興高采烈出貨後,卻遲遲未收到貨款,於多次透過友人催討無果後,即在台委由律師寄發律師函給乙,但該信函除因地址不明等問題而延遲投遞外,乙接獲信函後,亦反擊甲所言不實。甲怒不可遏,表明要控告乙詐欺並訴求高額賠償。

類似案例,對於出口暢旺的台灣中小企業或許相當常見。本文提出需注意的一些事項,或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勞心傷財。

你遇上的是詐欺?還是民事糾紛?

依台灣的刑法規定,犯罪行為人須「使用詐術」讓被害人「陷於錯誤」然後交付財物或利益,才可算是「詐欺」。前述案例裡,在甲、乙雙方商議過程以及履約過程中,如果乙沒有「使用詐術」,那就沒有詐欺的問題。至於什麼是「使用詐術」,例如故意將收件人寫錯、電子郵件地址或公司地址造假等,形態多樣,不一而足。

不過,乙拿了甲的東西確實沒給錢,也就是乙沒有依照雙方的契約辦理。性質上,這是「一手交貨、一手卻不交錢」的民事糾紛問題。甲若希望循正規管道要求乙付錢,須透過司法程序解決。

然而,國際貿易畢竟與國內貿易不同。甲想告乙,應在台灣、在A國或在其他地方提告?

跨國討債的地獄級劇本

以前述載有品名、價格、數量等基本資訊的買賣契約為例,甲想告乙,會面臨到以下困難。第一,欠缺明確的文字,則雙方的糾紛究竟要去哪裡解決?若在台灣處理,乙要親自從A國跑到台灣來被甲告,這應該不大可能;乙若在台灣委託律師辦理相關事務,乙就須負擔相關的成本,似乎也不大可能。第二,甲若在台灣提告,須通知乙,讓乙有機會在訴訟程序中表達自己的立場、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此一來,正式司法程序的跨國通知無從避免,這個程序,涉及各國主權、司法互助及語言等問題,當然不會太簡單,也會耗費不少時間,而時間與程序就意味著成本上升。第三,甲在台灣有幸贏了官司之後,須實現判決的內容,否則打官司沒有意義。若乙不願主動履行判決內容全額給付貨款,甲勢必要對乙位於A國的財產強制執行。此時,A國的法院願不願意接受並執行台灣的司法判決,是否會有保護該國國民乙的可能,將直接影響甲可否順利取得實際的補償。若乙的財產還分布於其他地區,則這個問題會更複雜。第四,若想避開上述麻煩,甲也可委託A國的律師對於位在A國的乙提告。但是這筆跨國訴訟的律師費,經年累月下來,應不是一筆小數目,甚至還可能超過乙所積欠的貨款。

通常分析到這裡,甲大概就會打退堂鼓,面對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的損失,心痛不已卻又無可奈何,只能徒呼負負、自認倒楣了。

國際貿易簽約時的基礎防線

由上可知,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既然身處不同的國家,在訂立買賣契約時,對於雙方發生爭議時究竟該如何處理,須有所著墨。反之,若便宜行事,一旦發生問題,就會面臨前述不知該如何是好的窘境。

通常這種跨國的合約,會有類似如下的條款,讓雙方「吵架」時,可依特定的規則、在特定的地點,解決雙方的爭議。如此一來,雙方在契約簽署前,至少會多面向地評估日後可能的風險、訴訟的成本等,以避免日後的困擾。不過,下述條款僅供參考,具體情形個案常有不同,很難一概而論。若有疑問,還是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同業公會或其他專業人員諮詢較妥: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aiwan, without regard to principles of conflicts of laws. Any dispute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relation to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which cannot be resolved despite good faith discuss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the Taiwan Taipei District Court for the first instance.

或者

This Agreement wi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y dispute concerning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and finally settl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ors shall be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CC Rules.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Singapore and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English.

此外,國際貿易上某些可降低跨境貿易曝險程度的措施,例如國貿條規(Incoterms)、信用狀、預付款、商業保險等,既多已行之有年,自有其存在的意義,實際交易時業者不妨考慮採用。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Importer and Exporters Association of Taipei
中華民國台北市松江路350號
350,Sung Chiang Road, Taipei, 04 Taiwan, R.O.C